天大报告

天大研究院董事长 方文权 2014-02-24 香港应该进一步融入国家现代化进程,自觉配合国家战略需要,继续弘扬自强不息、灵活应变、不懈进取、善于创新的精神,既要坚持“稳中求变、改善民生”,更要积极谋定经济发展新路向,增强经济活力与后劲,提升自身实力与国际竞争力,夯实繁荣稳定基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一中国国家战略发挥香港特区的应有作用、展现香港同胞的中国情怀。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标志着中国国家战略进入了深化推进的新时期。改革开放以来,香港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香港经济社会也因此获得了长足发展。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香港必将在国家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系进程中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支持香港经济社会发展,是中央政府一直以来坚定不移的政策。中央政府对香港的支持,是推动香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香港各界更应群策群力,把握机遇,稳稳搭上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发展这一“和谐号”高速列车,扬长避短,矢志向前,继续保持繁荣稳定。一、充分发挥香港独特优势,建设世界级国际金融中心 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是国家新一轮改革浪潮的重点。具体到金融领域,中央提出扩大金融业开放水平,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加强金融创新,丰富金融产品;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机制的形成,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加快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完善金融监管机制,加强金融基础建设,保障金融市场安全稳定等要求。这些都将成为国家深化金融改革的方向与领域,而恰恰又是香港金融业的经验沉淀与独特优势。香港特区理应借此东风,发挥优势,从配合国家的整体战略部署出发,一方面努力成为内地金融改革的“试验场”和“攸关者”,另一方面努力巩固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这是香港继续繁荣稳定的重中之重。 新形势下,香港首先可以在完善人民币汇率机制、推动利率市场化方面,提出自身的制度经验和参考,在扩大人民币贸易结算和人民币投资产品多样化上,继续积极参与并发挥更大作用。香港金管局公布的数字显示,截至2013年10月份,离岸人民币中心的人民币总量已达1.9万亿元,与中国人民银行签署本币互换的规模也超过2.5万亿元。香港应尽可能地拓展境外人民币债券业务的深度和广度、设计更多的人民币投资产品,从而扩大人民币在境外的使用和流量,为使人民币在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综合崛起进程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是在百年竞争的历史中形成的。与上海相比,香港在开放度、市场化和国际化、法制和监管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更为重要的是,“一国两制”的特殊安排,使香港在制度上起了“防火墙”的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国家的金融安全。随着综合实力和国际地位不断提升,中国在全球经济和国际事务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接踵而来的国际金融海啸和危机以及增长乏力的全球经济形势,促使国际金融秩序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大变局。作为复兴型崛起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们国家有必要从战略的高度尽快培育一个真正能比肩伦敦和纽约的世界级国际金融中心。香港应该把握这一战略机遇,勇挑这一战略重担,更加主动努力争取国家的信任与支持,率先把香港建设成为一个世界级国际金融中心,代表国家控制国际金融和全球经济的制高点,为国家参与并赢得全球竞争服务,为国家全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保障。二、充分发挥香港总部经济效应,加快“走出去”步伐   不少世界级跨国企业的区域总部和华资财团的全球总部,就是扎根在这片土地而兴旺发达;不少勤奋智慧的创业者,也因扎根这片土地而茁壮成长。据香港特区政府统计,截至2013年驻港海外公司数目上升到7449家,居于榜首的是日本公司达1389家,美国第二有1339家公司,中国内地以901家位居第三。包括跨国企业和华资财团在内的总部经济是香港经济的压舱石,是香港继续繁荣稳定的基础面。香港应进一步加强发展总部经济,充分发挥总部经济效应,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促进产业结构更合理更具抗风险力。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主要表现在如下四方面:首先,国家已经从资金短缺转变为资金剩余,目前国家外汇储备近4万亿,居世界首位;第二,生产装备和能力大幅提升,现在工业设备利用率平均在60%左右,不少行业面临产能过剩局面;第三,自然资源匮乏,城镇化发展所需要的资源,必须到国际市场去获取;第四,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发生了变化,从被动地接受国际规则逐步转变为主动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并促进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形成。所有这些,从客观上要求甚至迫使中国的企业和资金必须走出去,在全球化合作与竞争中获取发展空间。 香港特区政府应该加紧组织研究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吸引更多的、有一定规模的内地企业来香港设立总部或国际总部,充分利用香港区位优势和良好的软硬环境尤其是人才与国际化,为国家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搭建“香港平台”,加快内地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协助中国经济在新一轮的国际经济格局大调整中争得先机。三、充分发挥粤港合作基础,拓展珠江东西两翼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扩大对港澳台地区的开放合作。事实上,港澳与内地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实施以来,尤其是中央政府各种惠港政策相继得以有效落实,香港与内地尤其是广东的经贸合作大幅提升,珠三角地区经济融合已蓄势待发。 在珠江的东翼,香港应该更加积极参与深圳前海金融及现代服务产业区的发展,实现香港与广东产业交融,优势互补,相得益彰。粤港合作开发深圳前海新区,不但可以进一步丰富经济特区内涵,而且可以成为邓小平关于“再造几个香港”这一论述的重要实践。这是两地制度融合和制度创新的试验田,这是未来港深一体化的起步点。深圳在高新科技和资讯产业发展的基础上,借助香港金融业优势,提升其金融服务层次;香港则透过前海合作辐射其金融服务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港深联手发展成为类似美国大纽约区(New York metropolitan area或Tri-state area,包括纽约曼哈顿周边地区、新泽西州部份和康涅狄格州部份)那样的、在国内国际上都具有无与伦比竞争力的区域经济体。 在珠江的西翼,建设中的港珠澳大桥将把珠海横琴与香港连接在一起,一个多小时的水路大大缩短为30分钟的车程,再加上已建成的广珠城际交通网络,极大扩宽了“珠三角一小时生活圈”范围,为粤港澳在珠江西翼的合作提供了便利。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有关规划和政策,横琴在高水平规划上享有高起点的优惠,将集聚珠三角资源、人才、资金等优势,在管理模式、产业多元、金融创新等方面,与粤港澳三地错位发展、互补发展。横琴的发展定位与优惠条件,无疑成为香港发挥综合优势,跨越珠江向西开拓服务领域和发展空间的绝好时机。 香港特区政府应该努力争取获得中央政府支持,进一步深度参与深圳前海新区和珠海横琴新区建设,为香港现代金融服务业和现代物流服务业向珠三角地区纵深辐射、为香港探索打造创新科技和创意产业制造机会与空间。充分发挥粤港合作基础,拓展珠江东西两翼。这是香港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是香港继续繁荣稳定的重要支点;更具现实意义的是,这将成为落实习近平主席视察广东讲话精神和全面深化改革战略决策的一项创举。 习近平主席会见进京述职的香港特首梁振英时,强调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将更有利于内地和香港的交流合作,香港将赢得更多发展机遇和更大发展空间。香港应该进一步融入国家现代化进程,自觉配合国家战略需要,继续弘扬自强不息、灵活应变、不懈进取、善于创新的精神,既要坚持“稳中求变、改善民生”,更要积极谋定经济发展新路向,增强经济活力与后劲,提升自身实力与国际竞争力,夯实繁荣稳定基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一中国国家战略发挥香港特区的应有作用、展现香港同胞的中国情怀。
天大研究院研究员 伍俊飞 2014-01-29 英国的治污历史发人深省,它警示我们,只有全社会动员起来,政府强力主导污染治理,社会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嬗变,产业结构实现升级,公众才能有效约束特殊利益集团,成功治理空气污染。 陈竺院士和王金南研究员等专家2013年底在《柳叶刀》杂志发文,评估中国空气污染的健康影响,认为中国每年因室外空气污染而致早死人数在35万-50万人之间。事态的严重性令笔者思及造成逾万人死亡的1952年伦敦雾霾惨案。作为英国社会发展的里程碑事件之一,它迫使英伦各界反思治污历史,凝聚共识,万众一心,推动了1956年《清洁空气法案》的出台和切实执行。国人可以从英国治理空气污染的曲折道路和伦敦雾霾公害事件引发的社会转型中汲取教训和经验。治污的艰难历程 在16和17世纪,英国空气污染的主要源头是未充分燃烧的煤炭。当时由于木材价格上涨,煤炭取而代之成为居民日用燃料。到了18世纪,由于蒸汽机的广泛使用,几乎所有的英国企业都以煤炭为燃料,伦敦煤炭的消耗量随着人口的增长急剧上升。 1821年英国颁布《烟尘禁止法》,规定对烟尘造成的公害可予以起诉,只是该法令将机车、锅炉等高污染源排除在外,对改善大气质量贡献甚微。其后,英国出台了一系列规范烟尘排放的地方法案,因内容空泛,终未获实效。 1853年,在帕麦斯顿的推动下,英国议会通过《烟尘污染控制法案》,要求工业窑炉和行驶在泰晤士河城区主要河段的蒸汽船尽量减少排放,并规定用焦炭取代煤炭,否则会被处以罚款。然而,由于警察执行不力,罚款金额极低,该法案根本没有引起责任者的重视。 1863和1874年分别制定的两部《制碱法》命运相若。法律要求企业采用最先进的技术,减少有毒有害气体排放,但排放限值要求经常被企业规避,稽查队慑于强大的资本势力,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终致条文形同虚设。  在舆论的压力下,英国于1875年制定了《公共健康法》,许多条款涉及空气污染,不过因循章不严,落实不到位,英国的空气质量并无好转。到了19世纪末期,英国的各种环保技术日臻成熟,但因企业片面追求低成本,居民囿于传统的生活习惯,先进技术和替代能源无法普及。 进入20世纪后,两次世界大战以及战后重建使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性降低。1944年燃料和电力部设立专门咨询委员会,再次对国内燃料政策进行评估。该委员会在1946年发表研究报告,号召以无烟煤全面取代烟煤,并敦促政府强力介入。英国政府肯定了调研成果,授权伦敦和曼彻斯特市政府建立无烟区。遗憾的是,由于煤炭制造商以及相关利益集团的破坏和大量居民的反对,两大市府的努力无疾而终。 英国治理空气污染失败的教训在于,由于利益集团的阻挠、官员的腐败和保守民众的沉默,诸多立法要么严格得无法落实,要么宽松得豁免大量责任;政府漠视环境问题,长期消极怠工;罚款数额太小,企业宁愿缴款也选择违法排污;居民排放未被纳入治理范围。 1952年伦敦雾霾事件后,举国震惊,各界痛定思痛,遂以全社会之力直面污染挑战。诸多因素都起到助推作用,主要包括民间的广泛动员、政府的严厉监管、社会价值观的改换、绿色生活方式的普及、能源技术的进步、企业与民众资源节约意识的高涨、重工业特别是重污染产业向发展中国家的转移等。民间力量的推动 在抗击空气污染的漫漫长途上,英国自发性社会团体扮演了推手角色,唤起了民众和政府的环保意识。早在17世纪,包括英国作家伊维林在内的一些先知们就注意到空气污染问题,猛烈抨击工业化的负面影响。在1843到1850年间,以麦金龙为代表的活动家们领导的环保运动风起云涌,促成了多部防止企业污染空气的立法。 1842年,罗奇戴尔市的牧师建立民间团体“曼彻斯特消除烟尘联合会”;1877年,希尔姐妹创办“凯尔会社”,为建设“人民美丽的家园”而四处奔走;1882年,伦敦“治理烟雾委员会”在伦敦郊外举办“减少烟雾展览”,其轰动效应彰显了环保先驱们对提高空气质量的渴求。 自20世纪初开始,民间的公民精神与环保意识在治理空气污染运动中更是起到导向性作用。1929年,在查尔斯•甘迪的领导下,“英国减少烟雾协会”成立。该协会呼吁在全国各地设立无烟区,倡导节能保温建筑设计,推广使用无烟燃料。尽管由于煤炭生产商作梗,协会努力功亏一篑,但其建议引起社会各阶层的关注。这其实是英国空气污染治理进程中的一个转折点,为1956年的《清洁空气法案》提供了具体措施。 如今,英国的环保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除了保护国际、地球之友、绿色和平之类的国际组织外,地方和社区性环保组织多如牛毛。英国思想家吉登斯据此现象把环保权利与职责列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主张已成为不列颠各界共识。政府强力干预 英国政府历史上的不作为长期为人诟病,但在1952年以后,唐宁街对利益集团展开凌厉攻势,把法律条文变成刚性约束。如今,英国政府在治理空气污染方面实行铁腕政策,各种空气监测信息均向公众开放,对特殊利益集团构成巨大压力。英国公民可援引《自由信息法》,向政府机构索取相关环保数据,从而对社区所在的企业严格监督。如果企业稍有疏失,公民就可将其告上法庭,主流媒体也会配合政府为选民撑腰。 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机动车尾气取代煤烟成为不列颠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英国政府坚决强制推行了无铅汽油政策。到90年代初,研究表明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不稳定有机化合物等污染物极为有害,因此自1993年始,政府强制所有境内出售的新车都必须加装催化器。1995年,英国通过了《环境法》,要求制定治理污染的国家战略,规定企业界、交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携手减少八种常见污染物的排放量。时至今日,企业界已经几乎无力抗衡政府、公众和媒体在环保事项上的压力。 2000年以后,伦敦市政府着手研究环保组织提出的空气中PM2.5问题。鉴于城区80%空气污染量源于机动车尾气排放,市府于2003年推出交通拥堵费,并逐年提高征收额度,限制私家车入城,由此获得的收入完全用于改善公交系统。此举大幅提升了公交车的可靠性,市民出行时间缩短了14%。所有达官贵人和政府机关都必须严格遵守,即使是傲慢的美国大使馆也不能豁免。尽管超富阶层从中阻挠,迄今为止该举措仍有效运作,深受普通市民的欢迎。生活方式的改变 在19世纪,英国的工业排放已受一系列立法比较松散的监管,但这些法案都没有涵盖居民排放,因为政党害怕失去民众的选票。1952年伦敦雾霾事件后,公众意识到空气污染的重大危害,居民排放的监管终于得到舆论和民众的支持,一些游说团体亦趁机影响议会,迫使政客顺应民众价值观的改变。社会意识的转变最终促成了1956年《清洁空气法案》的出台,标志着英国社会的公民、企业和机构都承担起维护和改善大气质量的责任。 英国环保史料表明,少数地方城市并未严格执行1956年出台的清洁空气法案,可空气质量也大为进步。比如,切斯特市根本没有执行该法案,但污染程度也大幅下降;在约克市,无烟区的设立直到1970年才启动,到1990年该项工作也未完成,然而上世纪60年代是约克空气质量改进最大的时期。事实上,进一步研究显示,主要原因在于当地居民选择了更环保的生活方式。 英国家庭现在基本上都拥有汽车,但大多数人平时上班都使用发达的公交,只有周末度假或者去超市采购时才会驾车。在伦敦,由于汽油价格、拥堵费和停车费持续高企,驾车进伦敦城开销高昂,市民逐渐喜爱上公交的方便和经济。一些伦敦市民的生活方式更出现革命迹象,崇尚驾驶电动车、混合动力车,或者步行、骑自行车,甚至完全放弃购买私家车。 环保意识形塑了伦敦人的绿色生活方式。伦敦的公共绿地面积接近2万公顷,公园、私家花园等软质地在全市总面积占比超过60%。严格的城建管理制度保护了绿地,限制了高楼的膨胀,把众多人口分散到郊区的卫星城,这样伦敦城不至于过度拥挤,空气质量的维护更有保障。产业结构转型...
天大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洪雯 2014-01-28 国家希望在自贸区试验制度创新,倒逼国内市场化改革,并积累经验,在全国推行。 上海自贸区体现深化改革的战略考虑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于2013年9月29日正式挂牌,这是中国大陆的第一个自贸区,也是国际上最大的自贸区之一,其试验意义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超过30多年前建立的深圳经济特区。 自1990年上海成立中国第一个保税区起,全国至今已有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00多个。经历了20多年的尝试,这类区域已到了必须转型升级的关口。一方面,中国加入WTO十多年来,整体关税水平已大幅削减,配额等各种限制也逐渐取消,这类区域在外贸方面的优势已大大减少;另一方面,这类区域仅仅在货物的进出方面实行特殊的海关监管,而在资金流动、贸易自由、企业制度、监管理念等方面仍同国内其他地区一样,有诸多限制,进一步的发展面临瓶颈。上海自贸区的建设,将为这类区域的转型升级探索方向。 当然,上海自贸区建设的目标远大于此。从国际背景看,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和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这两大自贸区目前都不包括中国,鉴于未来世界贸易规则和格局的可能改变,中国将面临严峻的“二次入世”考验。从国内看,市场经济效率仍有待大幅度提升,中央此一举措体现了国家希望在自贸区试验制度创新,倒逼国内市场化改革,即新一轮的“以开放倒逼改革、以改革促进开放”的战略已经启动。自贸区寄望高端服务业 从世界各国的案例来看,国际上狭义自贸区的普遍模式是对货物进出实行“境内关外”的海关特殊监管方式,以此推动货物贸易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生产和服务。自贸区通常全封闭运作,无居民;区内的服务业集中于与货物贸易相关的会展、物流、仓储等服务,不允许消费性服务业的经营活动。而且,国际上的自贸区在经济制度、金融体制、市场规范、法制等范畴上,皆从属于所在国家及地方的整体体制。换言之,国际上自贸区的“自由”主要体现在货物贸易的范畴,在制度和体制上并未从根本上超出国家的整体框架。 相比之下,上海自贸区则涉及更广泛的制度改革,包括转变政府职能、扩大投资领域开放、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完善法制领域制度保障等五个方面,在金融、航运、商贸、专业、文化、社会等六大服务领域,18个行业实行更开放的政策措施。 显然,上海自贸区的模式不同于国际上自由贸易区的普遍模式,大大超越了海关监管的范畴。这一模式可被视为综合性“制度特区”模式,通过在金融体制、市场体制、法律等方面实行更开放的政策,来推进金融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制度特区”模式成效有待观察 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依赖制度环境的配合。目前国内市场准入限制、政府审批、规则越位和缺位等情况,都大大制约了内地服务业的发展。通过采取负面清单、取消审批等一系列的改革和创新,推动包括金融在内的高端服务业的发展,是上海自贸区建立的根本目标,也是未来国家改革开放的大势所趋。 上海自贸区实际上是用“制度特区”模式来发展金融等高端服务业。过往30多年,这一模式在推动出口导向的制造业发展方面无疑是非常成功的。在一个封闭的、远离现有市场体系的特定区域内,实行特殊的金融制度、货币制度、市场规范,以此来推动高端服务业的发展,是否会有成效,值得探讨。 事实上,服务业与制造业在性质上十分不同。制造业具有实体性,生产与消费的过程可以分离,生产的空间可以与销售市场脱离开来,只要提供生产所需的要素,即可发展,因此“特区”的模式是可行的。然而,服务业具有非实体性,资金、信息和人才都具有高度流动性,服务业因此并不像制造业那样具有地域可控制性。而且服务业生产与消费的过程往往合二为一,因此服务业的发展空间不能与其市场分割开来。在主体市场之外,划定一个特定的小区域来进行体制改革,以此推动高端服务业的发展,目前还没有国际先例。 就金融而言,金融制度具有全局性和系统性,上海自贸区显然不会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体。若把上海自贸区封闭起来,资金只能在该区域内流动,将使自贸区成为一个孤岛,对国内其他地区的参考意义并不大。 就其他产业而言,若特殊政策的市场覆盖范围仅仅限于自贸区约29平方公里的范围内,自贸区内的企业不能为区外的中国市场服务,其吸引力和影响力也将有限。因此,自贸区能走多远,还取决于未来的政策细则。 上海自贸区获批后,自贸区概念迅速蔓延全国。据悉,广东也正申请成立自贸区,初步方案涵盖南沙、前海、横琴及白云机场空港区四个区域。另外,与上海自贸区的定位有所不同,广东自贸区将命名为“粤港澳自贸区”,以促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和CEPA实施的先行先试,推动粤港澳生产性服务业和金融服务的全面合作。 据此可以判断,尽管定位不同,广东粤港澳自贸区的思路同样是用“制度特区”的模式来推动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上海、广东自贸区建设对香港的可能影响 与香港比,上海、广东的核心优势在于与中国的大市场完全畅通无阻,香港毕竟是独立的经济体,与内地市场之间有边界的阻隔。然而,无论上海、广东的自贸区如何开放,若其与全国的大市场之间设有阻隔资金、人员、信息流动的边界,成为一块“飞地”,势将使其相对于香港的优势大打折扣。而且,若进入这些区域的企业不能服务内地的大市场,将不足以支撑“枢纽”的功能,不足以吸引企业总部入驻。 其次,高端服务业和企业总部需要高质量的产业和生活配套,这些封闭的小区域显然无法提供。香港中环或美国曼哈顿的枢纽功能,更是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地理、政治、法律等多方面因素经历长时间的演化、积淀而形成,这些因素短期内难以复制。 暂时来看,这种“政策飞地”的模式并不足以对香港构成巨大挑战。但是,香港绝不应等闲视之。国家改革开放的步伐正在加快,若国家从整体上调整金融制度和市场体制,这些地方与内地大市场之间无阻隔的优势即可得到快速发挥,对以内地市场为服务对象的企业和人才形成巨大的磁力,将给香港带来挑战。建设粤港澳自贸区需思考两个核心问题 上海自贸区的“制度特区”模式大大超越了国际上自贸区的普遍模式,其成效尚待观察。广东若建粤港澳自贸区,需要回答如下两个核心问题: 第一,自贸区作为“境内关外”的特殊地区,与境外可以实现要素自由流通,但与境内其他地方之间的边界如何管理?若自贸区内的企业只能在自贸区内经营,势必削弱对企业的吸引力;但若企业能在境内区外经营,则意味着资金、人和信息可以在二者之间流动,那应如何监管,使风险不至于大规模扩散? 第二,广东省省长朱小丹曾表示“粤港澳自贸区方案将切合广东实际”。不过,这个自贸区又可以怎样“切合香港的实际”?无论是前海、南沙、横琴这三个“特特区”,还是粤港澳自贸区,均是由广东积极主导、围绕广东未来的发展需求来规划设计的;这些区域的根本发展策略是打“港澳牌”,充分利用港澳因素向中央争取特殊政策和资源;同时,这些区域瞄准香港现有的支柱行业,欲借香港的核心竞争优势来带动其高端服务业的发展。然而,这些区域的发展将怎样配合香港的发展需求,如何能协助香港解决产业多元化不足、新兴产业缺乏动力、中间阶层就业流失、社会两极分化等问题,迄今尚未有深入的论述。无疑,企业将会得到更大的市场空间,但这是否意味着香港整体社会能从中受益?香港的服务业进入内地,除了市场扩大的正面效应外,是否会产生迁移和替代的负面效应,导致香港服务业的空洞化和中层就业的流失?香港社会对此不无疑虑。...
天大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潘国平 邓文晓 2014-01-27 东海形势错综复杂,风云变幻。这就要求台湾秉持正确的战略判断,不可丧失民族立场做出有违民族大义之事。 11月23日,中国宣布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台湾方面坚持从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高度把握两岸关系大局,坚持在认清历史发展趋势中把握两岸关系前途,对此举给予了实际配合。然而,不容忽视的是一些“台独”分子借此兴风作浪,在日本误导国际舆论、制造地区紧张气氛的不负责任言论鼓动下,在东海防空识别区问题上混淆是非,民进党领导人不止一次对大陆提出抗议,同时声称东海防空识别区不利于两岸关系,要求中国撤销相关决定。因此,还原被扭曲真相,进而对东海防空识别区形成正确客观的理解实属必要。设立东海防空识别区有理有据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国家有权制定他国航空器进入本国空间的条件及程序,任何外国航空器未经主权国家允许,不得进入该国领空。对于进入领空前的航空器虽无明文规定,但鉴于航空器自身飞行速度快、容易威胁领空所在国陆地或国防安全的特点,在领空外合理区域内对其进行一定的识别和预警完全必要。 设立东海防空识别区体现了《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合理行使的自卫权。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一国在发生武力攻击时可行使自卫权。然而,“发生武力攻击”绝不等于武力攻击发生之后,如果采用了后一种解释,不仅会对遭受攻击的国家带来严重的损害,更无法保护该国国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因此,当国家有确切证据表明这种攻击已明显迫近并即将带来重大危险时,为实现国家的自我保护,应允许其采取必要的预防性自卫措施。因此,设立东海防空识别区,对任何意图侵入我国领空以及危害国防安全的航空器进行事先的识别和处置,不仅是对预防性自卫理念的贯彻,更是与《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相一致。 设立东海防空识别区也是国际习惯做法。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1款(五)项规定,国际习惯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要素:相关实践通例的存在和法律确信。前者是指各国对某一行为有长期、重复的实践;后者是指该实践作为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规则。它要求一个作为通例的制度在空间上有较广泛的国家采用,在数量上有多次不断的实践。防空识别区经过60多年的发展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已然成为国际法的渊源,可以为中国所采纳。 至于个别国家所谓中国防空识别区与其防空识别区部分重叠,侵害其领土主权和空中管制权的说法,国际社会无法认可。设立东海防空识别区并不意味着中国领空的扩大,也不意味着中国主权向外延伸,更不会影响他国航空器正当飞行权利的行使。作为主权国家,中国为强化国家安全、维护国家主权和权益而采取的自主防卫措施,没有侵犯任何国家的合法权益,各国应对东海防空识别区给予应有的理解和尊重。他国干涉无理 中国政府公布东海防空识别区,希望相关国家予以尊重。美日拒绝承认中国东海防空识别区,美日战机反而比以前更频繁、更大规模地现身东海空域,故意挑衅中国的领土主权。日本就此提出抗议,声称这一做法将加剧东亚不稳定局势,“破坏了东海现状”。美军两架B-52远程战略轰炸机进入东海防空识别区,并且飞越中日有争议的东海岛屿。最近美日要求中国撤销防空识别区的言论更是甚嚣尘上。划不划防空识别区,在多大范围内划定防空识别区本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哪容其他国家说三道四,这种肆意干涉别国内政的做法理应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 反观日本自身设定的防空识别区,在法律依据不够充分的情形下已存在50多年。日本的防空识别区是一个巨大的五边形,其最西端距离中国浙江省东海海岸线仅130公里,最南部与台湾地区的“防空识别区”呈重叠状态。2010年日本防卫省宣布,把原止于国土最西端的与那国岛上空的“防空识别圈”扩大至该岛以西台湾一侧海域的上空,而且跨越日本主张的东海中间线,将中间线以西的属于我国的东海油气田空域全部囊括其中。日本甚至将我国领土钓鱼岛作为领空划入其防空识别区范围之内。 毫无疑问,日本将防空识别区划得如此宽广,深入邻国的专属经济区,包含我国钓鱼岛,这是无法被国际社会所认可的。如今日本不但不对自己的做法进行反思,反而对有理有据的东海防空识别区加以指责与干涉,这种允许自己胡作非为,却干涉他国合法行动的作法是一种典型的强盗逻辑。东海防空识别区符合两岸人民共同利益 首先,东海防空识别区不是禁飞区,而是一个合作区、缓冲区,不影响正常航班的飞行,更不会对台湾同胞带来利益损害。东海方向航路密集,飞行繁忙,设立防空识别区要求台湾航空器通报飞行计划和相关信息,对于保障空中飞行安全、避免误解误判有益无害。虽然如此,美国仍借机拉拢包括台湾在内的地区或国家,构筑对中国的包围圈。这是美国重返亚太战略的部分环节,也是《美日安保条约》倒行逆施的体现。美国企图利用中国公布东海防空识别区的举措,试图搅混南海,制造区域安全的混乱和复杂局面,以便从中渔利。日本同样采取挑唆、分化手段,意图破坏两岸关系,从中谋利,以扩大其在东亚的战略利益。在此情形下,台湾应分清局势,从大局着眼,避免为美日火中取栗。 其次,东海防空识别区的设立并非针对台湾,而是维护我国东海地区合法权益、保障国防安全的应有举措。中国选择在日本急于强化对钓鱼岛争端的军事和政治准备时节,公布设立东海防空识别区,具有主动谋局造势的重大现实意义,是从中华民族利益出发的正义之举。另外,从东海防空识别区的范围来看,东海与南海的界限为广东南澳岛与台湾岛南端的鹅銮鼻的连线,而此次东海防空识别区的划界只将钓鱼岛划入其中,却避开与其极近的彭佳屿,这无一不体现对台湾的尊重和谦和。两岸在钓鱼岛问题上根本利益一致,1953年台湾划定防空识别区,近些年来台湾在维护钓鱼岛主权以及推动海外保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东海防空识别区的设立应成为深化互信、加强合作的契机,推动两岸实现共同维护领土完整、抵御他国觊觎的目标。此外,在领土上空划定防空识别区不仅是权利使然,更是对他国意图侵占我国领土的有力回应,不会对台湾构成威胁。 最后,尽管大陆在设立东海防空识别区之前没有通知台湾当局,即使与台湾地区的防空识别区范围存在一定交叉,但两岸完全可遵循“东海和平倡议”原则,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这不应成为阻碍两岸人民深化交流、密切合作之阻碍,更不能被某些国家所利用进而挑拨两岸人民感情。两岸本同根同源,血脉相连,在中华民族的利益面前,都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即使存在分歧争端,仍须坦诚沟通,协商处理,如此方有利于台海的稳定、繁荣与发展,符合两岸人民共同利益,这是中华民族的共同福祉。 东海防空识别区的设立能够打破日本对钓鱼岛空域单方面声称权利的现状,可以加强对钓鱼岛的巡逻监视,构筑立体化保护体系。同时,它对于解放军冲破第一岛链,构建远洋安全有重大意义。两岸共建南海防空识别区 东海防空识别区的设立只是维护我国合法权益的一个尝试,以此为开端,其后必将有大量政策和措施出台。相对于东海而言,南海争端日益升级,岛屿纠纷从未停息,南海九段线的合法性被他国质疑。因此,在借鉴东海防空识别区经验的基础之上,在合适时机推出我国南海防空识别区实属必要。 设立南海防空识别区并能充分发挥作用,首先要有能够涵盖南海全部海域的雷达辨识系统,其次战斗机需在很短的时间内飞临需要警戒的区域。南海海域辽阔,其周边国家情况复杂,现有陆基雷达无法涵盖南海区域。同时,由于机场的限制,战机只能涵盖到南海的北半部,这无疑都对南海防空识别区的设立带来限制。 目前可行的方法之一就是两岸建立军事互信,在南海进行局部的军事合作,太平岛可以设大型雷达站,大陆负责监管南海全部水域,台湾可协助防卫南海南半部,双方互补互利,共同维护国防利益。   回顾历史,日本曾利用两岸分治,公开违反《开罗宣言》,以战败国身份强占钓鱼岛列屿,同时琉球问题亦未按照国际法处理。如今,两岸关系日益升温,不应再让历史重演,更不能容忍任何国家明目张胆地侵犯我国主权。 东海形势错综复杂,风云变幻。这就要求台湾秉持正确的战略判断,不可丧失民族立场做出有违民族大义之事。现阶段,在强大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在不断的沟通与交流之后,关于东海防空识别区的争议渐趋平息,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向中国相关机构报备飞行计划。在此背景之下,台湾更应与大陆一道,与相关国家划清界限,远离其混淆视听的言论,共同致力于维护祖国海疆安全,促进两岸和平统一。
天大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欧树军 2014-01-24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设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是前所未有的一次理论创新,也具有沟通历史、当下与未来的深远意义。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设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是前所未有的一次理论创新,既适应了在复杂的国内外新形势下建设繁荣、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中国的时代需求,也具有沟通历史、当下与未来的深远意义。 人民共和国已经走过了一个甲子。古人云:三十而立,每30年可以视为一个大周期,我们暂且称前30年为革命时代,后35年为改革时代,未来30年将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定型的新时代。毛泽东所领导的革命时代开创了社会主义事业,邓小平所领导的改革时代探索了如何建设社会主义,习近平所领导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使命就在于继往开来、承前启后,通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各方面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社会主义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双重涵义,既是国家治理意义上的基础性制度,提升治理的有效性,建构一个好政府,实现善治;也是社会主义意义上的,社会主义不是无关紧要的修饰,是大仁政与小仁政有机结合的现代王道,也是共产党自承天命为人民谋福祉的道义正当性源泉。因此,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可以说是中国社会主义定型化的根本保障。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重在“能力”而非“治理”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质上是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重在“能力”而非“治理”。冷战结束以来,治理概念变得日益复杂起来,融入了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的因素,各种与治理相关的说法纷至沓来,大致可以分为社会性的治理和政治性的治理两大类。社会性的治理概念包括“自组织治理”、“社会-政治治理”、“自我治理”、“沟通式治理”、“社会参与治理过程的新型治理”、“共同治理”、“多中心治理”“制度性治理”、“协调性治理”、“混合治理”、“公共治理”、“地方治理”和“最小政府治理”;政治性的治理概念包括“合作型治理”、“新公共管理型治理”、“良治”、“社会控制型治理”、“国际秩序治理”和“治理能力”。 “政治性治理”的核心是指国家为社会、政治为经济、政府为市场、中央政府为地方政府指引政治方向的能力,换言之,也就是一个有权有效的中央政府把自己的意志和目标转化为现实的制度能力,说到底也就是国家能力。1993年以来,围绕国家能力在政治转型中的作用,中国思想界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学术辩论,并由此分成了不同的思想阵营。在反对国家能力这个提法的人看来,中国是个“极权国家”、“威权国家”,要想推动中国的政治转型,必须从削弱中国政府的公共权威入手,怎么还能讲什么加强国家能力呢? 提倡国家能力的学者总结了美国建国以来和苏联解体前后的正反两面的经验教训。在美国建国者看来,美国宪法的首要使命是建构一个有权有效的中央政府,其次才是权力的制约与平衡。“设计人管理人的政府,最大的难处就在于:你必须使治人者先具备控制被治者的能力;然后使治人者有责任控制他们自己。”而“所谓权力,无非就是办事得以奏效的能力。所谓能力,无非是善于运用手段,达到目的。” 两百多年来,美国政界始终秉持建国者的真知灼见,不断提升国家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其最重要的体现就是总统的君主化,不仅在宪法上长期保留君主化的可能性(二战后才有了任期限制),也在政治实践中不断向总统集权。二十多年来,苏联解体的教训首先就在于国家能力一泻千里的丧失,解体前在西方的隐蔽冷战战略攻势下自毁长城,各方面极尽削弱、摧毁公共权威之能事,造成苏联的解体以及解体后政府权威的全面溃散,连强势的普金最近也不得不承认,至少还需要二十年才能让俄罗斯从一个三流国家重新变成一流大国。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十大基础性治理能力 根据现代国家政治现代化的经验教训,国家治理体系大致由十种基础性治理能力组成,分别是: 一、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强制能力; 二、动员社会经济资源的汲取能力; 三、培育和巩固国家认同和社会核心价值观的教化能力; 四、确保国家机构内部的控制、监督、协调的统领能力; 五、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再分配能力; 六、调控和干预社会经济事务的规管能力; 七、将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需求制度化的吸纳能力; 八、协调不同的利益,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的整合能力; 九、适应环境变化,调整制度,回应挑战的学习-适应能力; 十、在数据与人、物之间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的认证能力。 所谓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这些基本治理能力的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以此将国家的行政、制度、法律直接贯彻到国民和企业个体。与治理能力相对应的政策范畴和建议 正如国家主席习近平最近所指出的,我们在治理能力方面还有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它们分布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各个领域,这里仅在国家治理体系框架下提出一些初步的建议。...
天大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张亚中 2013-12-20 中国大陆现已快速走向大国,更应该有心胸与气魄,为了整个中国的兴盛,可以用“中华卡”来凝聚全球华人与两岸的共同认同。 “身份”就是“认同”的具像表现,它是一种藉由所信奉的图腾、所使用的图案、文件,来反映自己的归属,它是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凝聚全民共识所不可缺的成分。两岸和平发展期不仅要推动经贸、人员、文化的交流,也要探讨达成政治协议的具体内涵,还有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尝试在现有的两岸身份认同上再增加一个重迭认同。 图腾或名号的改变,往往象征一个精神或政治归属的改变。两岸和平发展期是统合期,是共同缔造期,还不到统一的阶段,因此,人们不容易接受一个新创造出来的集体身份认同目标。两岸和平发展期也不是一个永远维持分治现状的局面,因此,我们不应满足于现有的不同的身份认同目标,而应该共同创造一些能够让两岸人民逐渐增加彼此重迭认同的图腾、图案、文件。 要创造这些新的集体认同,须从传统的民族文化认同中找寻彼此的共通点,以作为两岸人民的集体认同,而且要不用弱化一方的“减法”,而是增加共同认同的“加法”。强化身份认同须告别“异己思维” 一国之内,最具有政治性身份认同文件是身份证,在国际间则是护照。国际社会中,有的国家只容许拥有单一护照,也有的国家许可多重护照,不过,《国际法》对于多重护照的优先适用性也有规范。另一个则是低于护照层级的是“永久居留证”,它提供居留者一些政治权益。 以港澳为例,基于政治、经济与生活的多重考虑,两个特区的居民很多人拥有其它国家的“护照”,也有人拥有在其它国家可以居留的“永久居留证”或是“长期居留证”。护照代表的是“国家认同”,持有者对护照国有权利与义务;“居留证”的位阶低一点,但是也可以享受部分权益,也必须尽一些义务。对于拥有护照的人,他认同这个国家,对于拥有长期居留证的人而言,虽然不认同所属的国家,但是愿意接受该政府的管辖。无论是“护照”或是“长期居留证”,均反映出了认同的选择。 目前两岸民众往来时不可以使用护照,因而发展出“台胞证”或“旅行证件”等文件。名称虽然不同,但是内在思维仍然是彼此为“异己关系”,它的存在反映拥有者的不同身份认同。例如,持“台胞证”进入大陆,仍需办理签注手续,并缴付一定金额,在大陆并无法享受某些程度的政治参与,享受政治上的权益。相对的,大陆同胞来台湾也是一样待遇。发行“中华卡”包容全球华人 两岸还停留在“身份证明”的传统思维,全世界的互动方式已悄悄改变。欧盟成员国的护照上,都已有了集体的共同身份标志。因应全球化的自由流动,某些国家间甚而采取互惠取消签证的需要。从这些角度来看,两岸必须要加紧脚步,不要再用“异己关系”的思维来处理两岸四地的身份认同问题。 在两岸和平发展期,两岸是否可以思考发行认同中华民族的“中华卡”(Chinese Identity Card,C Card)?目前两岸处于分治状态,各有在国际间的承认者,理论上“中华卡”应该由北京与台北两个政府共同同意后核发,可是目前的政治情势,台北方面可能并不会愿意参与这一历史任务。因此,北京政府可以考虑先行承担此一工作。 笔者的构想是:先成立“中华卡委员会”来承办此一工作,由大陆、台湾、香港、澳门、海外华人共同组成,用以强调“中华卡”之民族特性。“中华卡委员会”决策后委托北京政府相关单位处理行政事务。因此,在法律的意义上,北京政府是受全球华人委托后才执行。 任何海外华人,包括台湾、港澳的民众,都可以向“中华卡委员会”所委托的行政机构提出申请。拥有“中华卡”的民众可以出入中国大陆、港澳而不再需要额外的签证。 这张“中华卡”的功能取决于我们希望“中华卡”发挥什么效果。如果只是给全球中国人一个方便,那么它就像是一张“通行卡”,拥有它可以节省金钱与时间。如果希望“中华卡”是一张具有认同而且可以有权利关系的卡,那么它的功能就应该像是一张“长期居留权”的卡,类似美国的“绿卡”、加拿大的“枫叶卡”,凭借这一张“中华卡”,便拥有在中国大陆工作就业的权利。如果我们希望“中华卡”是一张不仅有认同,也可以政治参与的卡,那么这张“中华卡”的功能将介于“护照”与“长期居留证”之间的功能,可以为整个中国的发展做出贡献。 笔者的思维逻辑是:中国大陆目前正在和平崛起,在崛起的过程中,要用更大的格局来看待自己,简单地说,要把“中国”视同为全体中华民族的“中国”,而不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要把全球华人都视为是“中国”的一员,而不仅仅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为唯一的成员。 以台湾为例,目前持中华民国护照进入日本、英国、爱尔兰等国都不需要签证,但是进入北京却还须办台胞证并缴签证费用。北京自称代表中国,但是对于台湾人民的签证政策实在不够。台湾人民也许要问:为何去日本可以不要签证,去大陆却要签证而且还要收费?两岸认同就在这种不知不觉的行为中逐渐愈拉愈远。 大陆大,台湾小,大陆的工作机会多。做为一个大国,应该有更大的胸怀包容台湾与其它各地的华人子弟。北京如果愿意放大格局,将自己视为是全体中华民族的中国,只要任何愿意拿“中华卡”的华人,在安全考虑无虞后,均应该让他们有机会凭着“中华卡”自由进出中国大陆,并且在中国大陆享有工作权,持有“中华卡”的台湾民众,也可以在国际政府间组织中工作。探索全球华人的认同道路 我们还可以更进一步的思考。现代西方国家多有给外国人之长期居留卡,不论是“绿卡”或是“枫叶卡”,这些居留卡的发放,只是为了给外人的长期居留或入籍前的必要阶段,除非已经入籍,拥有这些居留卡并无政治参与权。“中华卡”可以将我们老祖宗的智慧落实,走一条自己的认同道路。未来持“中华卡”者,虽持他国护照,亦可为两岸政府合法贡献,不受“单一国籍”之限制,两岸政府如此可广纳天下英才,共同为中华民族而努力,这不是一个足资传颂的美谈吗? “政治参与”可以强化人民对于国家认同,积极的认同者会积极地寻求政治参与,而且政治参与也象征了对于制度与国家的认同,这是政治学者普遍认知的事。因此,经由“中华卡”的方式,合法地推动两岸人民的共同政治参与,对于未来两岸的政治统合与政治统一将有很大帮助。另外,其它地区的华人参与,也等于为整个中国注入另一股活水,鲑鱼回流的故事在中国人政治领域上也可为事实,让全球华人为整个中国和平发展做出贡献。 有关政治参与在实践上可以从国际开始。例如,学有所长、业有专精的台湾人民与全球华人,只要持有“中华卡”,都可以在国际间经由北京授权委派代表整个中国参与国际组织与活动,代表整个中国维护与争取利益。在这个思维下,即使这个人拿的是中华民国或菲律宾、马来西亚护照,只要他愿意,他都可以代表中国在联合国或其它国家、国际组织担任职务。...
天大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狄旸 2013-12-18 “一国两制”框架下,香港拥有内地没有的制度优势,加之历史发展轨迹不同所积累的宝贵资源,不仅在国家经济发展上有积极意义,也应该通过多种渠道成为国家外交的新平台。 从早期带动珠三角地区发展,多年来持续名列内地第一大外资来源,到近年成为离岸金融中心,成为中国走出去的桥头堡,香港利用自身优势,在国家发展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作为一个民间资源发达并通过经贸往来与世界各地广泛建立联系的自由经济城市,香港还可以利用多年积累的资源与网络,在中国外交上扮演重要角色。 香港《基本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作为特别行政区,虽然香港没有外交权,但这不等于香港不能在国家外交层面发挥作用。 目前,世界193个主权国家中只有20多个尚未与中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原因多为这些国家与台湾保持“外交关系”。尽管尚未建交,但并不意味着中国不愿与未建交国交往,相反中国曾多次表示善意,并致力于密切与这些国家的经贸及民间其他往来。外交部曾召开“未建交国家工作协调会”,旨在整合各方资源,协调力量,获得最大效果。由于没有正式外交渠道,能建立的正式联系有限,中国主要通过传统民间渠道与未建交国拓展关系,特别是通过涉侨单位建立联系。长期以来,中国同这些国家民间联系其实并不多,涉侨单位的活动多停留在推动双方相互了解的联谊阶段。相比之下,香港对某些国家可能已有长期经贸往来或者官方经贸渠道,相对较为了解这些国家及其行为模式。香港具备独特平台优势 中国未建交国中,除邻国不丹之外,还有4个非洲国家、6个太平洋岛国、10个加勒比海国家,以及1个拉丁美洲内陆国家。虽然这些国家都是第三世界小国,但都是联合国成员国,有些国家自然资源丰富,对中国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 资料显示,香港特区同这些国家已有经贸往来平台。比如,香港是加勒比海国家巴拿马的重要贸易伙伴,巴拿马十分看重香港物流及金融中心的地位,希望把香港作为巴国企业进入亚洲市场的平台,并同香港建立稳定贸易合作关系。2012年,香港特区投资推广署官员应邀访问巴拿马,与巴拿马工商部举行工作会议,进一步互表搭建合作平台的意愿。这种官方层面的经贸合作平台可以成为香港与巴国交流的重要官方管道,而类似这种平台也可适时为国家所用。再如,太平洋岛国所罗门群岛,虽然尚未与中国建交,但所罗门群岛“贸易投资及文化办事处”设在香港,吸引投资及推动文化、旅游交流。 作为自由经济体,香港在经济上的吸引力是显而易见的。在中国经济腾飞的大背景下,这些尚未与中国正式建交的国家在香港设立经贸办事处,也希望内地资金能通过香港这个平台流向这些国家,这种用意彰显这些国家与中国密切合作的意愿。国家可以考虑通过相关机构与这些国家设立在香港的官方平台进行互动,建立联系。 除官方渠道之外,大量有实力的港商多年来同世界各地建立了长期、稳定的经贸及私人关系,包括上述尚未与中国正式建交的国家。后金融海啸时期,全球经济低迷,中国的高速发展为世界经济整体复苏带来了活力,中国也更有意愿推动对外投资。近年来,中国政府已经在推动同未建交国家发展经济关系上做出实质举措。比如,2011年中国向加勒比海地区国家提供10亿美元优惠贷款,加强各领域务实合作。在国家这种大的政策导向下,港商长期积累的关系网络可以在具体项目、议题上为国家提供细节信息、牵线搭桥,发挥助力。民间机构能够助力外交 港商的作用不仅可以体现在对非建交国家上,对于已同中国建交的国家,港商长期积累的资源同样可以发挥作用。除了为数不多走入国际市场的企业,中国企业整体上还处于认知、了解国际市场的阶段。相比之下,不少香港商人已经与美、欧等地有几十年的往来,以及各种千丝万缕的私人交往。港商在语言、对西方文化及行为方式的认知上都较内地企业家有明显优势。 此外,香港民间组织也可以在民间外交上扮演角色,可以处理国家层面“照顾不及”的事务。香港的某些基金会、智库等可以大力开展民间外交。这些机构充分享用香港的平台开放优势,既与外国政府及官员交流,同时也与内地政府官员接触,并在适当场合将为两者沟通提供机会、平台,可令许多问题或潜在问题在非正式场合得以解决。目前香港在这方面已有多家成功运作的民间组织。国家未来可以继续发挥香港既有民间组织的作用,也可在港注册新组织,赋予其实质民间外交职能。这种组织比传统涉侨单位的官方色彩更弱,开展民间外交有其独特的便利之处。应挖掘香港公关业潜力 除传统意义上的民间资源,香港的公关公司也是可资利用的外交资源。对于特定类别涉外事务,国家层面发声未必取得最好效果,通过公关公司先期介入可能会事半功倍。香港公关业发展成熟,全球十大公关公司中多家中国分公司总部设在香港。实际上,中国早几年已经注意到公关公司在外交活动的价值。2005年,中国驻美国大使馆与美国著名公关公司巴顿—博格斯签定合同,聘请其在国会事务上为中国提供意见。这一举措在当时引起广泛注意,舆论普遍认为这是中国转变为用美国方式处理美国问题的标志。这一模式应进一步拓展到其他国家,聘用在他国有广泛人脉与资源的公关公司,用对方接纳、认可的方式处理外交问题,有助于跨越文化障碍和分歧,也有助于国家在处理过程中不断深化对他国了解程度。公关外交是中国外交领域新事物,须转换外交思维,把传统上以本国为行为主体、依循本国行为模式的方式,转变为以公关公司甚至外交对象国公民为对象、依循外交对象行为模式而进行的交往。如前所述,凭借自身优势,香港有能力成为中国公关外交的枢纽。国家可以尝试通过香港展开公关外交,并逐渐将拓展适用范围。长远来讲,这既可以密切国家同世界各国的联系,同时会进一步壮大香港公关行业。 “一国两制”框架下,香港拥有内地没有的制度优势,加之历史发展轨迹不同所积累的宝贵资源,不仅在国家经济发展上有积极意义,也应该通过多种渠道成为国家外交的新平台,很多国家层面上不便展开的事务都可尝试以香港为中间地进行。
天大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刘璐 2013-12-16 三中全会的《公报》与《决定》,围绕着构建“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框架,在多年房地产调控以后,首次直面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众多深层次的和根本性的问题,给中国房地产市场吹入一股新风。 2004年以来,飞涨的房价成为中国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2010年4月起,中国政府连续出台了以限贷和限购为代表的严厉的地产调控政策。作为楼市调控“撒手锏”的“限购令”是颇有争议的。很多研究表明,限购令对住房交易量在开始一段时间影响很大,但随后政策影响开始减小并变得不再显著。而对于人们最为关心的住房价格这个核心问题,限贷和限购的作用也是值得商榷的。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全国大多数城市的房价在2011年底才正式地显示出下跌的趋势(之前基本都处于胶着状态)。进入2013年以来,全国楼市涨声一片,特别是以北京为首的一线城市呈现出加速上涨的态势。今年8月全国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20个,持平的城市有14个,而上涨的城市却有36个。房价上涨城市个数超越半数,这让仅“见效”不到一年的调控政策遭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房价调控为何“越调越高”?   进入年底,全国多个城市出现较明显的回暖情况,再次引发了人们对楼市反弹的担忧。最近数据显示,今年10月,全国70个大中城市中,环比有65个城市的新房价格仍然在上涨,而同比则仅有温州下降,其余69个城市都在上升。面对这样的房价形势,“环比涨幅收窄”这一解读显得有些苍白无力。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认为行政性的管制措施应该只是暂时的,但这个调控却有长期化的趋势,而长期采取限购政策与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相悖。原中国建设部总经济师兼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瑾认为调控当中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问题,这在解决了阶段性问题的同时,也引起供应量阶段性的下降,反而导致了供求矛盾激化。谢家瑾认为任何与增加有效供给方向和目标相悖的房地产政策出台都应该慎之又慎。 大量事实和研究表明,纵观近几年来的房地产市场,“越调越高”成了一种广为诟病的政策魔咒。这其中很大一个原因,就是制定政策时对房地产部门和国民经济中其他部门之间的交互联系缺乏通盘考虑或考虑得不足。其实不难看出,被称为“史上最严厉”房地产调控措施的限贷和限购这两项政策,其实都针对的是住房需求。我们知道,市场经济中的均衡价格和数量是由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的,所以调控板子全打在需求方上,难免偏颇。 根据西南财大去年发布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2011年中国城市户均拥有住房已经超过1套,为1.22套。这一数值比2010年中金公司发布的数据0.74套住房相比有大幅提高。那么,我国住房市场的需求为何如此强劲呢?我们不妨来比较一下中国和美国的相关情况。从国土面积来看,中美国土面积差不多,美国适宜耕作的面积高达90%,平原面积在70%以上;我国平原仅占国土总面积的12%,丘陵和山地众多。从人口来看,美国人口3亿,中国13亿。从城市化进程来看,美国早已完成城市化,中国还处于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中,楼市的新增需求大。不过,中国一线城市房价超过纽约伦敦,但收入不及发达国家1/10。以上几个“基本面”上的比较显然难以完全解释中美房价的差异。其实,这里面还有两个隐藏的特殊原因。首先,美国人口分布更均匀,不像中国一样在大城市这么集中。其次,根据美联储的统计,2010年美国家庭的总资产37.9%属于金融资产,62.1%属于非金融资产。中国从全国平均水平看,在家庭总资产中,金融资产仅仅只占8.76%,而非金融资产占91.24%。 显然,投资渠道的匮乏是中国住房需求旺盛的重要原因。钱存银行里则很难跑赢CPI,贬值风险大;炒股不靠谱,80%的人亏损,2012年A股表现全球垫底,美股屡创新高,A股则还在2000点附近纠结;买黄金以往是稳当的,但今年以来黄金屡屡走低,“中国大妈抄底黄金”结果惨被套牢,而且黄金的走势依然看跌;买各种理财产品纷繁芜杂,也容易亏损;自己创业艰难,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生存困难等等……综合来看,投资不动产仍然是相对最靠谱的选择。投资需求伴随着轰轰烈烈进行中的城市化进程,最终促成了国内高房价的现状。调控方向从需求转向供给 刚刚发布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涉及60项改革措施,然而和房地产调控直接相关的条款并不多。有人解读为政府即将放松房地产调控,媒体报道甚至有地产中介以这个为噱头鼓吹客户抓紧买房,不然就要涨价了。这种解读显然是没有看懂《决定》。三中全会的《公报》与《决定》,围绕着构建“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框架,在多年房地产调控以后,首次直面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众多深层次的和根本性的问题,给中国房地产市场吹入一股新风。应该怎么读懂《决定》对中国房地产市场所表达出的深刻含义并理解房地产调控市场走向呢? 首先,治水宜疏不宜堵。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投资渠道的匮乏是中国住房需求旺盛的重要原因。那么,怎么疏通这个投资渠道的问题,而让社会资金不要一个劲地往房地产行业跑呢?三中全会《公报》的一个核心精神,就是提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而不是以前所提的“基础性作用”。纵观三中全会的《决定》,可谓浓墨重彩地在强调和突出“市场化”,为社会资本的投资渠道指路。我们可以预见,随着以民营资本为代表的社会非公有制资本的投资路子越来越多,可进入并盈利的行业越来越广,必然带来居民投资渠道的扩宽,这将在根本上减少住房的投资性需求,从而科学地抑制住房需求,比行政性质的调控要有效率得多。 其次,税收调节从长期来看将显著影响房地产行业。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房地产税并不是一个税种,而是一个体系,包括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等。“土地财政”是和中国房地产市场密切相关的一个广为诟病的症结。地方政府通过卖地来获取收入是一锤子买卖,也容易造成短视后果,而地价的快速上涨和房价的上涨之间也有着密切的关系,毕竟土地和住房是面粉和面包的关系。通过推行房产税等房地产税,不仅可以通过增加住房的持有成本对需求进行市场化调节,也可以把地方政府的优化行为从短期引导向长期。 第三,三中全会《决定》所体现出的房地产调控从需求转向供给的标志之一,就是关于土地改革的各项措施。土地是房地产的根本。《决定》指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虽然宅基地不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但以工业、商业、综合等性质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仍然将大大增加土地的总体供应规模,虽然不能进行商品房开发,但可以进行工业、旅游、养老等类型的项目建设。这对于当前我国大力发展的新型城镇化有何作用呢?笔者认为,这样的农地入市将对新型城镇化提供决定性的支撑作用。新型城镇化绝不是简单地把农民变成市民,而是要彻底转变其工作和生活方式,其中最核心的要点就是提供大量的非农就业岗位。而前面提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仅能增加土地供应,也会通过工业、旅游、养老等类型项目的开发带来大量的工作机会,为城镇化后的原农民新市民就近解决就业问题。以公共资源保障低收入人群 最后,政府将把更多目光投向抓保障房的建设,而逐渐放开对商品房的调控。三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了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并规范和完善住房供应的“双轨制”与住房公积金制度。这项改革,一方面是把住房保障问题上升到政治层面,成为考核地方官员的指标之一;另一方面,也是要从融资手段上完善住房保障建设资金的不足。所谓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即是对低收入家庭保障其基本的住房需求,以廉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为主;对中等收入家庭以限价房、旧城区改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为主要改善渠道;而对高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则主要通过市场调节。可以看出,住房保障制度是与《公告》和《决定》体现出的市场化配置资源的精神相辅相成的:政府的努力方向(也是公共资源的投放方向)是保障低收入人群有最基本的住房可住,而其他的交给市场来决定。
天大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张步文 2013-12-13 劳动教养已废,“劳教思维”更当消除。废止劳动教养不易,扭转“劳教思维”可能更难。对此,我们要十分清醒。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顺时应势,决定废止劳动教养,是具体展现法治思维、践行法治方式的重要举措。“废止”而不是“改革”或“完善”劳动教养,体现出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全面深入推进改革的真正勇气和决心。 20多年来,劳动教养制度及其实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确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质疑,许多人呼吁完全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上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劳动教养制度直接与相继制定、颁行的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相悖,与多次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冲突,更与加强实施宪法、落实宪法的人权保护要求格格不入。据以决定作出劳动教养的实体违法事实弹性极大,劳动教养决定和执行程序极不规范,劳动教养的惩罚性极强,对违法实施劳动教养很难制约,使得劳动教养成为众矢之的。 尤其近几年,当某些劳动教养的决定和执行机关以近乎张狂的姿态,恣意把劳动教养强加给一些良善公民,强加给一些为了维护自己或亲属合法权益而奔走呼号、“给政府找麻烦”、被一些地方领导视为“不稳定因素(分子)”的普通民众、弱势人物的时候,废止劳动教养就不仅是法律的要求,而是基本人心和政治道义的需要了。废止劳动教养不只表明当政者明智,更表明当政者的内心道义感知、体认与社会公众的道义期待相一致。所谓得民心,此即一个侧面。 劳动教养已废,“劳教思维”更当消除。废止劳动教养不易,扭转“劳教思维”可能更难。对此,我们要十分清醒。“劳教思维”浸染甚深 “劳教思维”是一种典型的反法治的行政管理、社会控制思维。多年来“劳教思维”流播甚广,浸染甚深,毒害甚烈,纠正甚苦。 当有关领导者、有关政府部门认为采用法律依据更充分、合法性更强、更有利于被执法者保护其权益的方式执法,会给执法者造成“诸多不便”的时候,就选择采用或者威胁采用诸如劳动教养等合法性不足或不合法的执法方式,强制有关公民接受执法者的要求,停止有关违法或者合法行为,否则给予劳动教养等惩罚,这类领导思维、管理思维和执法办案思维就是“劳教思维”。 “劳教思维”的实质就是,为了方便行政管理、社会控制,及时制止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控制不尽合法、合理的维权行动,或者压制合法、合理的维权行为,终结“缠访”、“闹访”、“造谣”和“诽谤”等行为,预防、控制或解决“群体性事件”,强化“维稳”效果,不顾法治要求,不依法治方式,动辄想到的就是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不足甚而违法的手段,规避相关法律规定,规避基本的正当法律程序,规避法律和公民权利对执法权的制约,以长官意志、部门意志替代法制,以“打(击)”“压(制)”、“惩(罚)”、“堵(堵言、堵心、堵路截访)”、“冷(漠)”、“(生)硬”、“(蛮)横”、“(粗)野”的思维惯性,而非以“热心为民,文明执法”、“心系群众,体恤民情”和“尊崇法治,保障人权”的理念,去处置各种违法行为及违法者,去打压合法行为及守法、维权公民。 “劳教思维”的主要内容或表现形式是:高度重视一切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的不法行为或合法行为,不仅对它们一概不放过,而且尤其重视收集、“挖掘”“不稳定”因素、信息,特别是“不稳定”人员及其活动情况;对敏感人员、敏感信息和敏感行为、敏感事件(特别是群体性事件)高度紧张;严厉对付有违长官意志、部门意志、“危及”领导者个人或部门“声誉”的批评言语;“闹访”、“缠访”、“诽谤”和“造谣”等行为及相关人员成为“劳教思维”的重点关照对象;对那些显然不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人员,对那些最多可能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人员,对有些根本没有违法行为、只是“触犯、得罪”了有关领导或部门的人员,在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责任的时候,或者这些领导、部门不愿意通过刑事司法程序或行政处罚程序予以处置的时候,劳动教养不仅成为这些领导、部门的首选,而且几乎是必选;在他们的思维和观念中,劳动教养手段有不少“先天优势”,例如,第一,用起来特别“方便”,决定程序简便,执行简便,完全就是一个部门自己说了算;第二,不会受到“掣肘”,尽管不服劳动教养决定的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它们几乎不会制约劳动教养决定的作出和执行;第三,劳动教养比治安处罚厉害,比刑事拘留“快捷”,“有把握”,何况,某机关在劳动教养、治安处罚和刑事拘留三者之间完全可以自由使用,交互使用,等等。 “劳教思维”的确已经成为一些领导干部、一些政府机关、部门的思维方式,“用好劳动教养”成为一些领导干部、一些机关、部门解决社会纠纷、消除矛盾的“南无经”,“送去劳教”成为一些部门和领导干部的口头禅,对一些不管应该或不应该劳动教养的人都实施劳动教养,成为一些领导和部门对付违法者、维权者或异己者的惯用手法。“劳教思维”加深社会矛盾 “劳教思维”具有复杂性,它是“维稳思维”的一个亚种。“维稳思维”简略地说,就是非法定、专门的社会纠纷裁判机关居于纠纷解决、矛盾化解的主导地位,削弱或排斥正当的司法程序和法律适用,常常不重视基本事实、偏离法律、有违法治,注重个别对待的政策,综合、交互利用劳动教养、截访堵访和花钱息访等手段,兼用“打压堵”与“利诱(许以利益而息访)”多种方式,控制社会、维持稳定的思维和心理。 我们非常清晰地认识到,维护社会稳定是非常重要的,它是各项社会改革和建设的基础条件之一。任何理性的人士都不会否定,更不会反对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依法维护社会稳定、公共秩序,也是维护和发展个人自由的条件,不安全的社会、动荡不宁的环境,无益于整个社会和每个公民。因此,我们不会一般地、笼统地反对维稳,不会抽象地反对有关维护稳定的法律和政策,不会泛泛地反对维护稳定的认识和思维。 但是,作为特异的社会管理和控制方式的“维稳”,以及与之相应的“维稳思维”,则弊害丛生。有鉴于此,并为了对抗、纠正和消除“维稳”和“维稳思维”,中共十八大提出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的要求。 暂且撇开更为广泛和复杂的“维稳思维”不说,单就“劳教思维”而言,其危害性显而易见。第一,它助长一些人、一些部门以“方便权力行使”为核心的权力观、法律观。劳动教养制度漏洞最多最大,他们就避开行政处罚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多多利用劳动教养措施,只要权力能够充分、及时行使,就可以毫不顾及公民基本权利和利益;第二,它助长一些人、一些部门以“管住管服民众”为理念的执法观念和执法方式。“不听招呼是吗?”“对我不满是吗?”“我就这么处理你,还不服是吗?”“你以为我拿你没有办法,治不了你是吗?”“送进劳教所去!”权力呈现出无比的淫威,执法者及其执法手段显示出无比的粗暴、蒙昧(比野蛮更野蛮),连起码的文明都说不上,更不要说其“人民性”、“正当性”、“公正性”等等了;第三,它助长一些人、一些部门充分利用不合理甚而不合法的“法律”、政策规定,强制推行一己之意志,对法律或政策漏洞肆意投机的观念和行为;第四,它虽然确有一些抑制违法的效果,但它助长了一些人和部门对许多守法者、甚而正当维权者的侵害,加剧了社会矛盾,加深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的沟壑,是在挖掘党和政府执政根基,损害与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和血肉联系;第五,它加剧了人们对宪法,对行政处罚法、立法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不信任,进一步破坏了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因为,面对一些人、一些部门恶迹昭著地滥用劳动教养措施,我们几乎长时间束手无策。警惕“劳教思维”借尸还魂 劳教思维必须扭转,逐步摈弃。但是,扭转“劳教思维”会很艰苦。 “劳教思维”不只是个别人、个别部门的思维,它是许多领导干部、执法者的思维,是一些执法部门的思维方式,“走捷径”,“便宜行使权力”,尽量不受法律制约,极力摆脱公民权利的制约,尽量钻透法律、政策疏漏而为我所用,这是流行深广的思维、观念和执法方式。 “劳教思维”在劳教废止后,难免会“移转”到其他法律、政策的理解、适用上。因为,一些法律规定本身就具有类似劳动教养的一些特性,其弹性之大,“口袋之深”,很适合“劳教思维”移居其所,比如,现在有不少人担心,劳教思维会借着刑法上的“口袋罪”等而还魂。 不过,无论有多困难,都要全力以赴地扭转、消除“劳教思维”,直至其再难生存和延续。
天大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杨雪冬 2013-12-11 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成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尤其是将其置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个大背景下加以审视,会看得更为清晰。 在国内外各界眼中,国家安全委员会无疑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亮点之一。就海外媒体报道来看,大致有两种评价:一种强调这个新机构有利于中国与包括美国在内的大国在安全问题上更好地沟通,因为双方都有类似机构。实际上,这个观点去年就在一些海外学者中流行,今天这种判断成为现实,也许会让他们对于中国的制度建设有新的认识。第二种评价强调这个新机构反映了中国领导人对于国家安全认识的深化,有助于协调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职能部门,整合信息,统一行动,提高决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有评论认为,此举符合全球趋势,因为许多大国都有类似机构,也说明中国在制度建设中具有很强的学习能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需要 毫无疑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成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尤其是将其置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个大背景下加以审视,会看得更为清晰。 首先,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高风险阶段。高风险并不意味着人们的日常生活还深受物质困乏的威胁,而是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人们对于生存和发展所需的安全有了更高的要求,对于风险的感知和判断更有自主性,风险意识大大加强。就风险本身而言,非传统安全威胁急剧增多,随着中国与世界关系的日益紧密,已经深刻而全面地影响到普通中国人的日常生活。比如恐怖主义事件的发生,让普通中国人必须适应进入公共场所时的严格安检、街道上全副武装的防暴警察以及各种演练演习。比如流行疾病由于中国人口的大规模流动迅速蔓延,对于属地化管理的组织方式以及管理机构的应对能力提出严峻挑战。显然,如何为生活富裕后流动性更大的人口提供更高水平的安全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面对的基本乃至首要问题。 其次,中国发展面对的国内国际情况日益复杂。各种不安全因素在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紧密而频繁互动的过程中,不仅形式不断翻新,突发性、连锁性增强,而且后果的意外化、放大化可能也在增大,国内问题的国际化、国际问题的国内化越来越常见。在这种情况下,既需要有长期的心理准备,不断调节和改善各种不安全因素赖以产生的经济社会条件,也要不断增强应对措施的针对性,构建协调动员国内外资源的安全管理制度机制。 第三,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治理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不断凸显。利益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化是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面对的新国情。在这种国情条件下,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更应该充分利用自己的先进性和代表性地位,通过制度机制创新,打破部门分割,整合各种力量,扩大制度的覆盖面,提高制度合力。从维护社会稳定到实现更高水平的国家和社会安全,是执政党在新形势下面临的艰巨任务,也为发挥整体制度优势提供了新的场合。 因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成立具有理念创新和制度创新双重意义。在理念方面,决策者对于国家安全及其重要性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将影响社会安全的多种因素(比如公共安全、信息安全)都纳入到国家安全的考虑范围,解决了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国家政权安全与社会安全之间的脱节,深化了对于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认识。随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日益密切,社会安全作为国家政权安全基础的地位更加突出,战略性更加显著。 在制度方面,领导小组一直是执政党对一些重要领域或重要问题进行集中领导,协调行动的制度,富有中国特色,具有工作机制灵活、高效、保密等特点。为应对国家安全,2000年9月,执政党成立了“中央国家安全领导小组”,相关多个部门的一把手参与其中。尽管我们还没有看到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架构,但可以相信这个新机构比领导小组协调能力更强、常规化运行更规范。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委员会设计,也会为其他重要领域领导体制的改革完善提供参考。 习近平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专门对于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进行解释。他说,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当前,我国面临对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对内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双重压力,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而我们的安全工作体制机制还不能适应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需要搭建一个强有力的平台统筹国家安全工作。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加强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已是当务之急。”“国安会”有效运行的六要素 国家安全委员会是一个新的机构,要有效运行还需要解决诸多具体问题。其中六个基本问题值得重视。 一是如何定义国家安全。国家安全委员会关注的安全问题应该比《国家安全法》规定的范围更宽,比社会稳定涉及的问题范围更窄。在目前条件下,国家安全委员会应该在平衡对待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的同时,优先考虑非传统安全,因为后者种类庞杂、变化较大,跨领域、跨部门特点突出;应该在平衡对待外部安全与内部安全的同时,优先处理内部安全问题,因为后者的发生过程更复杂,对特定社会群体的影响更直接;应该在平衡对待各类安全问题的同时,优先处理热点突出问题,因为后者更受社会各界关注,产生的影响更明显。 二是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能。对国家安全工作进行集中统一领导是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核心职能。集中统一领导可以具体分为:重大决策;协调各方;评估监督三种功能。国家安全委员会是领导机关,不是执行机构,要管宏观、管综合,不能陷入具体安全问题的处理之中,那样也会干扰职能部门的正常运行。国家安全委员会要发挥好制订国家安全战略、作出重大决定、汇总判断各方信息、协调集体行动、调配人员资源、评估政策执行、督促决策执行等基本职能,为各职能部门的正确行动提供指南、原则和支持。 三是国家安全委员会的组成单位。国家安全委员会的组成单位应该主要来自党、政、军三个系统。党的部门包括中宣部、统战部、中联部等,政府部门包括发改委、民委、工信部、国防部、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交通部、民政部、环保部、国新办、海洋局、宗教局、国家信访局、国土资源部,军队系统有武警、总参和总政。参与部门确定的依据是这些部门与传统或非传统安全问题的相关度和密切度。各参与部门的主要领导,或者负责相关业务的领导代表部门参加国家安全委员会。 四是国家安全委员会与现有其他安全问题的集中领导机构的关系。国家安全委员会将取代现有的“中央国家安全领导小组”,那么它与“中央外事领导小组”、中央军委、中央政法委等机构应该保持怎样的关系?国家安全委员会与这些机构分工不同,但是在国家安全问题上,国家安全委员会是最高领导机构,其他机构应该在其统一指导和协调下行动。 五是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制。国家安全委员会设主席,主任委员和委员。主席由国家主席兼任,主任委员由政治局委员担任,各参与单位的代表为委员。国家安全委员会应该建立定期会商议事制度,决策民主集中制度,执行协调配合制度等。应该设立日常工作机构,为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服务,并负责落实委员会的决定。 六是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国家安全委员会是国家机构,要制订相应的法律来明确其地位。在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国家主席令的形式来宣布成立,并制订内部议事规则等相关法规。 要将国家安全委员会置于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加以设计和完善,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国家安全基本理论研究、国家安全的制度建设和实践应对研究,以及其他国家相应机构的研究,既要明确和深化国家安全的理论基础,也要不断完善国家安全机制,使国家安全委员会这个制度创新能够更好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有效地与现有体制机制实现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