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一届立法会换届选举原定于9月6日举行,反对派率先于7月11日及12日举行“初选”,得票高的名单将可代表反对派参与换届选举,落选的则要宣布弃选。虽然香港立法会换届选举将推迟一年进行,部分参选人员也已经被DQ,但反对派发起的“初选”及其结果仍有很多地方值得探讨和反思。 反对派立法会“初选”的基本情况 反对派立法会“初选”共有逾61万人参与投票,“初选”参选人按得票比例决定出线与否,然而在“初选”中未能胜出或遭弃保的参选者,也按一定比例支持胜出的“初选”参选人。 港岛区总议席数目为6个,按“初选”结果,反对派与建制派分别取得3个议席。九龙西总议席数目为6个,反对派目标要取得4席,建制派则计划派出3队出选,按“初选”来分析,反对派与建制派分别取得3个议席。九龙东总议席数目为5个,反对派准备派5队出选,建制派则派3队出选,反对派议席有可能会由2席增加至3席。新界西总议席数目为9个,反对派计划派6队出选,建制派按计划派5队出战,预计反对派取得5席,建制派取得4席。新界东总议席数目为9个,反对派与建制派议席结果可能会出现较大的比值,达到6:3。根据反对派“初选”结果,立法会在地区直选上,反对派可取得19席,建制派取得16席,双方取得的议席数目与2016年立法会选举结果相仿。 建制派在区议会(第二)功能组别(俗称“超区”)采取较保守策略,只派出一张名单出选,根据反对派“初选”结果分析,反对派在“超区”取得3个议席,建制派则取得2个议席,选举结果与2016年立法会选举结果相若。 反对派“初选”的缺陷及影响 1.“初选”准备仓促,未达共识。这次“初选”共有52张名单报名参选,参与门坎并不太高,只需要提交100名选民及10,000元保证金。“初选”出线的参选人若被取消资格,将由该参选人指定后备人选。反对派将委托民意研究所进行立法会选举民意调查,时间区间设为2020年8月18日至9月1日,以电话抽样方式在每一个地区直选选区至少要有1,000个成功样本,调查在各区参与官方选举的所有反对派及建制派参选名单的支持度。调查结果预计在9月2日公布,部分民调落后的参选人,须要根据协议自行宣布弃选。不过,随着特区政府宣布推迟立法会换届选举,这项民意调查将会搁浅。 然而,在“初选”投票日,港岛区及九龙西仍未就派出多少张名单出选正式选举达成共识,并引来争拗。如九龙西,反对派目标取得4席,“初选”排名第五位的本土派冯达俊称会继续报名参与正式选举,结果引来传统反对派阵营的口诛笔伐,冯达俊宣告弃选,争拗才结束。这也反映反对派阵营各怀鬼胎,信任度低,“初选”草率推出,存在不少灰色地带,预料类似的争拗在正式投票日来临前仍会出现。 2.“初选”设置有缺陷。“初选”投票系统过分依赖票站人员操守,缺乏有效监察制度,存在严重漏洞。一是投票人无法知道自己是否被冒认身份重复投票。如有重复投票,以较早投票为准并不合理。二是没有有效机制能保障每个票站六套供票站后备使用的密码不会流出或只用于票站内。如有票站职员将其中一个票站密码流出或外携,该票站职员即可随时随地为市民投票。这两种缺陷无疑影响“初选”的公平性,其结果有可能影响立法会正式换届选举。 3.“初选”冲击选举制度。回归前,香港的立法局曾采用单议席单票制,把全港分为20个选区,每区一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便可当选,这容易造成一党独大,有违均衡参与的原则。回归后,香港立法会选举采用了比例代表制,降低了小党或小众团体进入议会的门坎,使议会有多元的声音。然而,反对派“初选”却对现有机制造成冲击,主张肢体抗争,政治立场激进的抗争派在“初选”中取得逾30万票,占“初选”总投票人数53%,在地区直选出线的26张名单中,有12张名单属抗争派,抗争派出线近一半的席位。相反,部分较温和的反对派名单,却在“初选”中被淘汰,“初选”无疑阻碍不同政治光谱的政治团体透过公平公正的正式选举进入议会,这与引入比例代表制、均衡参与的目的背道而驰。 政策建议 1.引入政党法。政府应积极研究在香港引入政党法,以避免反对派再以“初选”影响选举的公正性。实施政党法,各政党的捐款纪录及财务资料可公诸于世,让公众能有一个客观的判断,规定每位报名参与选举的人士须加入政党,“初选”只能在同一个政党内进行,以确保不同光谱的政治团体,也能有机会进入议会,同时有利于政党的长远发展。德国是最早实施政党法的欧洲国家之一,国会选举也采用比例代表制,选举前对跨党派的协商有严格地限制,绝不容许跨党派的“初选”,以协调名单参与正式选举,这确保小众组织的代表也有机会当选立法会议员,使国会出现多元的声音。 2.拥护《基本法》、《港区国安法》是审查参选人资格的首要内容。选举主任负责参选人参选资格审查,通常由政务官出身的各区民政事务专员出任,但他们没有调查权力,也欠缺相关工作经验。因此,在取消参选人资格时,存在很大争议,更有甚者,有选举主任出现突然请“病假”等情况,疑似逃避责任。《港区国安法》已经生效,在审查参选人资格环节,要把落实《港区国安法》作为重要审查条件之一,特别是审查其是否真心诚意地拥护《基本法》、《港区国安法》,并将其要作为首要的审查内容。选举主任应与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公署、香港地区国家安全委员会、律政司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机构紧密联系、加强沟通,整合各方信息,给出更权威的资格审查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