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解读 中国股市“恶意做空”相关刑责评析 天大研究院研究员 郭闻 2015-07-23 “恶意做空”行为如危害到国家安全,可构成触犯新国安法的罪行。根据新国安法第18条,国家在必要时,可采取防范金融风险和抵御国际金融风险的必要手段。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7月1日通过新的《国家安全法》(新国安法)。新国安法较1993年订立的旧国安法涉及的范围更广,除原有的防范、制止和惩治叛国、分裂国家、煽动颠覆政权和泄露国家机密等罪行外,还新增条款关注金融和经济领域的安全。新国安法第18条对金融安全作出规定:“国家健全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和基础能力建设,防范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抵御国际金融风险的冲击。”至此,防范金融风险和抵御国际金融风险的冲击,已正式成为国家安全的监管范围。 防范金融风险属国家安全 回归后一年,香港于1998年也曾遇到金融风暴的挑战。在有“金融强盗”之称的美国金融投机商索罗斯等一帮国际炒家持续做空下,香港的汇市和股市暴跌,对香港金融市场造成极大的破坏。当时,索罗斯预先于1998年上半年开始囤积港币并推高港股。在6至7月间,他又在期指市场建立大量恒指空仓。8月5、6日,索罗斯等抛售400多亿港币;8月7日,索罗斯等在股市大肆砸盘,恒指大跌。8月14日,香港政府携巨资正式投入股市和期指市场交易,甚至向多家香港券商发出指示,不惜成本地吸纳恒指蓝筹,并逐步将8月期指抬高。索罗斯等在现货市场倾巢出动打压指数,而港府则死守股市,不惜代价将所有卖单全收,27日的交易额达200亿港元。最后,香港政府动用外汇基金约100多亿美元,迫使索罗斯离场。索罗斯的恶意做空不是即兴的,而是有精心部署的金融掠夺行动。在97亚洲金融风暴时,索罗斯曾领头对港股发动攻势,最后香港政府需入市干预,才导致他巨亏离场。 2015年7月8日,中国和香港股市出现大跌市。据香港传媒引述外电消息指,著名对冲基金经理索罗斯曾现身香港的办公室。有市场人士揣测,近期A-H股出现大幅调整,与包括索罗斯在内的海外基金有关。 2014年4月15日,中央国安委召开第一次会议,国家安全机制正式开始运作,习近平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念”,并表示,“总体国家安全观”就是把国家安全视为一个复杂的体系,国家安全并不是单纯的战争与政治问题,而是以核心价值为灵魂的一套复杂系统,核心价值包括军事国防、政治社会、经济金融、科学技术、生态资源等,这些共同构成了最大化的国家利益。按照这个观念,金融是国家安全的一个子系统,也贯穿于“总体安全”的各个层面。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所面对的金融风险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因此,在总体国家安全的角度下,防范全球性金融系统风险和管理将愈加重要。 由于金融风险对经济、金融乃至国家安全都会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各国政府及国际上的金融监管机构,都在制订金融风险管理的法规和指引,以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度量和防范。因此,在金融危机发生前,金融风险管理是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的。新国安法提出,负责国家安全的机关理应担当金融安全卫士。如中国金融市场受境外势力的扰乱,金融市场发生大幅波动时,可动用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应付,以维持国家的金融安全。 7月8日股灾以“做空”为主导 “做空”就是指投资者如看淡某只股票时,可以支付利息从经纪手中先行借入特定数量的股票,并在市场沽售,待股价下跌时,再以低价购回股票并归还予经纪,从中赚取差价。2015年7月8日星期三下午,内地股市出现恐慌性抛售,不少机构投资者和券商都有参与“做空”。当日股市大跌,3大期指沪深300、上证50及中证500午后更全部跌停。港股当日也曾一度大跌逾2,100点,收市时跌1,459点,是历来第四大跌幅。数据显示,内地沪深30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在结算前,普遍维持200亿至300亿元人民币水平。 与此同时,在新加坡买卖的A50期货合约,在同期则成交大增,并维持400亿至500亿元人民币水平,新加坡期货市场变相成为A股的外围赌场。有中资券商的策略师指出,买卖新加坡A50期货主要是机构投资者而非一般的散户,因此,新加坡A50期货的大量未平仓盘,反映机构活跃的投机活动。有鉴于内地股市在连番做空的情况下暴跌至股灾,不仅多个中央级部委联合倾力救市,甚至公安部亦出动调查股市狂泻是否有人“恶意做空”。 “恶意做空”涉触犯国安法 在7月10日,中证监新闻公告,解释“恶意做空”是指跨期卖空期指的行为。公告指出,“恶意做空”行为导致近期A股市场出现非理性下跌,对内地金融秩序已经造成了破坏。 “恶意做空”行为其实已危害到国家安全,可构成触犯新国安法的罪行。根据新国安法第18条,国家在必要时,可采取防范金融风险和抵御国际金融风险的必要手段。凡涉及国家安全的事件,在境内一般会交由国内安全保卫来负责,因此出动公安调查“恶意做空”是适当的做法。有报导指,公安部将查股民6月以来所有成交纪录。而在公安部在发出警示后仍“恶意做空”的,可能会成为调查对象。公安部进驻中证监调查“恶意做空”消息一出,当日沪综指迅速回升。 据内地的官方媒体报导,此次中国股市“恶意做空”可能包括以下四大力量: 第一支做空力量是境外机构。一些跨国投行做空,以影响中国境内金融市场。他们一般会散布中国银行坏帐危机、地方债务危机、房地产危机等,甚至炒作执政危机。 第二支做空力量是内部投机力量。按常理说,做空都是市场行为,但动辄散布谣言,称“今天是散户最后一次逃生机会”,并把这些说法作为正式通知发给客户,还开通快速通道,应属于明显的操纵行为。这些机构还进行期现市场联合操纵。当其集中力量以这种非法方式做空时,就属于恶意做空。 第三支力量是一部分跟风的中小机构。这类机构并无投资主见,对国家宏观形势、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研究甚少,其投资原则就是“跟庄家”,听凭“小道消息”作判断,对谣言的传播,推波助澜。 第四支力量是在境内配合、跟随外部做空者的机构和个人。他们的特征是以“完全彻底的市场化”为大旗,对金融监管当局推出的一系列措施和政策都做负面解读,一律以美国标准来定是非。他们的作用就是搅乱舆论。这支力量也是谣言的主要发源地。 “恶意做空”或涉操纵市场 除了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理由外,公安部也可以操纵证券罪进行侦查。有上海资深律师表示,所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目前A股市场出现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已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虽然《证券法》并没有定义何谓“恶意做空”,但如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则可能涉嫌价格操控。 《刑法》182条操纵市场的相关规定包括: 1. 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 2. 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50%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 3.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 4.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 5. 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股票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50%以上的。 触犯《刑法》182条中所列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最高有可能判10年徒刑。有报道称,7月10日上午公安部副部长孟庆丰已率跨部门工作组抵达上海,并发现个别贸易公司涉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等犯罪线索,正依法开展调查,对于恶意操纵市场行为,将会追究“恶意做空”者的相关刑责。 “暴力救市”旨在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安全 “暴力救市”暗含强制、非法律的手段和措施。在7月6日至8日,内地股市持续暴跌。7月9日中央察觉股市情况异常,便宣布公安部副部长率队到中证监调查“恶意做空”。此外,国资委要求央企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卖出所控股上市公司股票的同时,并应增持。社保理事会也要求各公募基金,不能把所持有的社保组合股票卖出。中国政府的强制措施稳定了市场,也令市场重拾信心。总结来说,旨在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安全的“暴力救市”是及时的,也是必要的。 Continue Reading Previous: 横琴自贸区设立“人民币离岸在岸结算中心”评析Next: 中国股市“恶意做空”相关刑责评析 相关文章 完善香港选举制度改革尘埃落定 热点解读 完善香港选举制度改革尘埃落定 放棄意識形態之爭 共享RCEP成果 热点解读 放棄意識形態之爭 共享RCEP成果 台湾选举尘埃落定后的政治生态 热点解读 台湾选举尘埃落定后的政治生态 美伊战争是将来时 热点解读 美伊战争是将来时 聚焦中国之治,“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研讨会在港成功举办 热点解读 聚焦中国之治,“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研讨会在港成功举办 日本不再值得中國學習了嗎? 热点解读 日本不再值得中國學習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