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 August 21, 2013

天大研究院研究员 伍俊飞 2013-08-21 植根于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历史,借鉴法国反歧视与共和模式,中国政界和学界应该开展相关的调研与讨论,为自己的民族国家建构确立新的民族融合道路。 6月下旬,新疆鄯善县发生暴力恐怖袭击案件,和田县发生群体聚集闹事事件,新一届领导集体迅速决策,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果断出手,及时妥善处置了两起重大骚乱,维护了社会稳定。鉴于境外势力的介入,简单把骚乱定性为民族冲突无疑是一叶遮目,但考虑到近年新疆和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治安恶化的情况,中国政界和学界都应居安思危,结合当前中国政治和社会转型,及时反思现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轫于前苏联的民族理论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受到列宁民族自决理论和前苏联联邦制的影响。在理论上,前苏联始终主张,任何一个民族,只要拥有共同文化特征,它就有权利在其长期居住的一块土地上实行自治。在实践中,前苏联坚持共产党的一元化领导,坚持统一的意识形态,坚持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坚决反对任何少数民族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脱离联邦。在戈尔巴乔夫推出“新思维”后,维系国家统一的思想和制度支柱坍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了加盟共和国宣布独立的法理依据,直接导致庞大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解体。   由于中国数千年的大一统思想和传统,中共并没有完全照搬前苏联的民族政策。在1938年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代表政治局作了《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提出少数民族“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1946年1月,中共代表团在政治协商会议上提出《和平建国纲领(草案)》,主张“承认民族的平等地位及其自治权”。1949年新中国成立,中共第一代领导人舍弃苏联实行的联邦制,选择以民族区域自治为补充形式的单一制。中共通过宣传与教育,比前苏联更成功地将党的意识形态转变为国民个人的信仰,从而在精神上塑造了超越民族认同的高度同质化政治信念,强力压制了民族认同的意识,掩盖了各民族之间的差别。 平心而论,中共根据本国历史传承而开创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促进民族团结方面胜过在法理上允许少数民族通过民族自决而独立的苏联体制。然而,这一政治设计仍是在前苏联民族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的,因此,在中国政治与社会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发生一些跟前苏联遭遇到的同样性质的民族矛盾并不足为奇。 民族政策亟待与时俱进 文革时期,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受到极左路线冲击,少数民族地区与汉族聚集区一样陷入无政府状态,当地上层人士与中共党内高官一道成为批斗的对象,宪法保护的宗教信仰自由被禁止,大批宗教建筑与设施遭到破坏,大量宗教用品被捣毁或流失。1975 年宪法更是删除了1954 年宪法中“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规定。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对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做了调整,主要特征是优待少数民族。新措施包括增加少数民族干部比例,重点支持少数民族语文的恢复与发展,搜集、整理、翻译和出版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典籍,给予职业宗教人士一些特殊权利,参军、招工、税收、高教录取等都向少数民族利益倾斜等等。这些政策纠正了文革造成的混乱(全国性混乱,并非仅仅局限于少数民族地区),确实起到了有效发展民族地区的目的。由于中共中央提倡在自治地区高比例任用少数民族党政官员,西藏、新疆等地区的汉族官员一直属于少数派。比如,2013年1月统计数字显示,西藏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占82.05%,693个乡镇领导班子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占80.6%。截至2013年7月,新疆少数民族干部已达36万,佔干部总数的51%。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经济和社会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也对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提出了新挑战。目前有些长期执行但已经过时的政策存在较大负面作用。部分措施弱化了国家层面上的共同认同,导致一些人将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对立;没有坚持人人平等的原则,严重损害了汉族利益;强化了少数民族的地域观念,让民族观念与特定的土地挂钩,催生了极端民族主义。 其中,争议性最大的是少数民族刑事政策“两少一宽”。中共中央1984年第5号文件中规定“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在某种程度上,这一政策严重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干预了司法相对独立的地位,使法院难以处理少数民族的刑事犯罪案件。与此相应,政府以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为由,允许某些少数民族合法持刀,这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因此,一些主要目的在于纠正文革所犯错误的民族政策需要在新形势下做出相应改变。 法国民族政策值得借鉴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调整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过程中,正如邓小平1992年南巡时所言,我们要“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其中,法国与中国同为大陆法系国家,又长期实行市场与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体制,它处理民族关系的经验和教训对中国尤具参考价值。 法国当前的民族政策是共和模式与反歧视模式的混合物。共和模式源于法国大革命“自由、平等、博爱”的价值观,崇尚民族宽容与融合,以普世的意识形态压制民族差异和认同。从19 世纪后期起,法国开始制度化地鼓励少数民族放弃本族历史和文化、学习法兰西文化,政治上认同法国,争取完全融入法国价值体系。共和模式的最大特征在于,尽量淡化社会成员之间的民族身份差异,确立并维护平等的公民身份。从法律和政治意义上讲,所有社会成员都是无差别的公民,“少数民族”这一概念仅存在于社会和文化意义上。此模式的优势在于能有效防止民族边界的固化,从制度上封闭了民族分离主义的发展路径;其劣势是难以解决事实上存在的民族间经济利益矛盾和社会组织差异,这种不和谐往往将贫困固化在特定的少数民族身上,最终会引发族群之间冲突,近几年法国族群骚乱的爆发就是最好的例证。 除了法兰西主体民族外,法国还有阿尔萨斯、布列塔尼、巴斯克、科西嘉、佛兰芒、阿拉伯、华人等少数民族。阿拉伯民族骄傲的民族性格使其坚守自己独特的宗教信仰和族群认同,在法国社会中存在组织化的求异倾向,高卢人的同化政策在阿拉伯穆斯林面前明显受挫。法国人中的保守分子也因此不满民族融合政策的失败,决意捍卫法兰西传统价值,保卫法兰西民族特性,这也为法国的极右翼力量提供了生存土壤。 当然,最现实的冲突根源还是在于福利。经济向好时,民族之间在福利分配上的冲突可以被社会忽略或掩盖,可是一旦发生经济危机,资产价格下降,收入减少,失业率上升,法国社会的不满即首先指向在福利制度中受惠最多的阿拉伯人。这些阿拉伯人曾经受到西欧民权运动的洗礼,怀抱强烈的民权意识,认为分享法国的社会福利理所当然。这一态度违背了法国社会最核心的价值即资本主义精神,法兰西主体民族对此激烈反弹,表明宽容有其天然的限度。 为了救济共和模式的不足,1998年法国最高移民融入署正式向政府建议通过立法来管制日益严重的民族歧视问题。这成为战后法国民族政策最重要的转折点,被视为法国反歧视模式的开端。2004年12月,法国政府成立了机会平等与反歧视高级专署(HALDE),专门评判法律或国际条约所禁止的直接或间接歧视行为,从制度上维护少数民族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