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 May 23, 2013

姜冬梅 刘庆强 2013-05-23 经济发展与公众环境诉求之间仍存在矛盾,只有充分考虑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才能使重大项目走上不需要“闹”就能让公众拥有环境权益的正常轨道,才能不再把公众争取正当环境权益的行为简单地用“闹”这个贬义词来概括。 PX(对二甲苯)近年来成了公众心中的敏感词。虽然大多数公众对PX仍比较陌生,却视之为洪水猛兽;虽然PX是重要的化工原材料,国内多个PX项目屡屡遭到公众抵制;虽然PX属于低毒类化学物质已是世界常识,PX项目安全性仍受到公众质疑。 PX项目基本都是重大项目,对经济发展和就业的拉动作用显而易见,但由于公众对PX污染的恐慌,PX项目目前可以说是处处受到抵制。厦门PX项目曾被称作是该市“有史以来最大工业项目 ”,由于公众抵制而暂停建设后迁至漳州;宁波投资500亿元的PX项目是当地重大工业项目,由于受到公众抵制,当地政府选择“坚决不上”;位于昆明的中石油云南千万吨炼油项目受关注后,相关人员明确表示,上马与否会听从群众意愿。除此之外,成都、大连等地的PX项目也受到公众的抵制。 各种环境污染遍布我国各地,被污染的空气、水和土地等都直接或间接影响到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公众已切身感受到环境污染的威胁。面对这些威胁,公众失去了对企业和地方环保承诺的信任,选择抵制可能有污染威胁的项目。 PX项目遭到抵制,一方面体现了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环保意识的提升,另一方面很可能与过去长期粗放式发展、项目决策未考虑群众利益而导致的“不信任”有关。如果公众在频繁出现的雾霾天气中不得不戴口罩出行、不得不喝被污染过的地下水,无时不刻不在担心食品安全,那么他们面对可能产生污染威胁的PX项目,出于自我保护,很自然会持抵制态度。 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须在项目决策和实施中得到充分体现。新上项目在决策中若对公众三缄其口,只会增加公众误解,易被妖魔化。如果PX项目决策中公众知情权和决策权得到保障,事态不会如此僵化,更不会出现停建或迁址等现象。中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果项目实施中忽视公众对环保措施的知情权,排污不达标、偷排或者利用深井排污等继续存在,公众环境权益继续得不到保障,公众对政府或企业环保措施的信任度将继续降低。 部分人对多个PX项目因“闹”而“停”大惑不解。其实,“闹”是公众在争取本应拥有的环境权益;如果“闹”而“不停”,项目方强拉弓、硬放箭,早晚会酿成大祸;“一闹就停”说明项目方懂得反思,有可能还环境权益于民。经济发展与公众环境诉求之间仍存在矛盾,只有充分考虑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才能使重大项目走上不需要“闹”就能让公众拥有环境权益的正常轨道,才能不再把公众争取正当环境权益的行为简单地用“闹”这个贬义词来概括。 总之,新上项目时,应以造福于民和满足群众对美好环境的期望为目标,而非仅仅考虑经济利益的获得;项目决策中,应对公众坦诚不公,而非忽视公众的知情权;项目实施中,应以绿色发展为途径,而非以污染为代价获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