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八年时间,《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终于在2012年12月31日落下帷幕。多哈联合国气候大会后,《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在2013年正式拉开帷幕,中国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开发也将在这个交替的过程中发生一次震荡。然而,早在多哈会议之前,中国风电CDM项目就已经步入“严冬”。
步入严冬:注册率高、签发率低,半数项目未签发减排量
风电CDM 项目注册率高,但签发率低。至2012年12月31日,我国共批准了4,782个CDM项目,其中2,983个已成功注册,而且注册项目中仅有1,007个获得减排量签发;同时,我国共有1,529个风电CDM项目通过了审批,其中1,211个已注册,仅有353个获得签发。虽然我国风电CDM项目79%的注册高于全国所有项目类型62%的注册率,但已注册风电CDM项目的签发率只有29%,低于所有项目类型33%的签发率。
已注册风电CDM项目的主要分布于华北、东北、西北等风资源丰富区域。至2012年12月31日,华北、东北和西北区域注册项目数量分别达到534个、258个和215个,占所有注册风电CDM项目的83%,其它区域的项目数量较少。我国已注册风电CDM项目的分布与我国风力资源分布的丰富区域相对应。
风电CDM项目注册时间集中在第一承诺期的最后3年。至2009年12月31日,我国只有144个风电CDM项目注册,自2010年起出现快速增长,2010、2011和2012年的年注册数量分别达到了180个、268个和619个。
《京都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是从2005年2月16日开始到2012年12月31截止。中国大量的风电CDM项目集中在第一承诺期的最后3年里注册成功,虽然也是值得庆幸的事,但是也意味着在2012年底之前,这些项目在第一承诺期只能签发很少的减排量,或者没有任何减排量。
大雪封门:碳市场低迷、买家违约,中国业主告状无门
自从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和欧债危机连续爆发以来,碳金融作为金融衍生品,也随之进入低迷状态。二级市场在2008年初达到27欧元/吨的高价后,一路下跌,2012年初跌破1欧元/吨,2012年底跌至0.2欧元/吨的谷底 [1]。多哈联合国气候谈判后,这种低迷状态不仅没有改善,仍在继续探底。目前,有些项目的CDM全部收益已经低于项目开发成本,更不用说尚未获得任何CDM收益的项目。CDM收益低于开发成本的趋势,将直接降低项目业主开发CDM的积极性,可能放弃正在开发的CDM项目,或者取消开发计划。
在国际碳市场上,能够购买CDM碳减排量的买家只有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的企业。有些买家,购买减排量是为了抵消自己的减排义务,降低减排成本;但是,大部分买家是中间商,从一级市场买入减排量,再在二级市场卖出,例如一些国际投行、资产公司分别扮演了“CDM买家”的角色。在碳价格不断上升的时候,大量买家涌入市场;在碳价格下跌的情况下,大量买家开始拖延注册和核查程序、延迟履行合同义务、逃避付款,甚至宣布破产来退出碳市场,总之,买家秀出各种违约方式。买家需求减弱、买家以各种方式违约、买家退出市场,买家的种种表现使CDM项目开发严重受挫。
在2005年到2008年底这段时间,许多国际买家进入中国市场,大量收购CDM的减排量,尤其是将目标锁定开发质量相对较高、风险相对较小的风电CDM项目,并且以8欧元/吨——14欧元/吨的固定价格签订了碳交易合同。进入2011年,当二级碳市场的价格已经跌破8欧元的时候,买家对新签发的减排量不再表现出支付意愿,要么逼迫中国CDM业主签订补充合同,将定价修改为浮动价格;要么违约,甚至宣布退出碳市场。目前,大量持有风电CDM减排量的业主得不到买家支付,开始陆续诉诸于法律。而中国CDM项目业主与国际买家签订的多是英文合同,依照英国法律执行,仲裁机构也大多选在境外,因此,在法律支援上受到很大限制,诉讼获胜的几率小,诉讼费用也会相当高。这些因素将可能会对中国CDM业主造成沉重打击。
雪上加霜:《京都》保留、义务缩减,风电CDM无力回天
2012年12月8日在多哈闭幕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8次缔约方大会和《京都议定书》第8次缔约方大会上达成的“多哈之门”一揽子协议中,包括了《京都议定书》修正案明确规定延续第二承诺期到2020年为止。对发展中国家来讲,这是一个积极的成果,意味着仍然可以继续开发CDM项目,仍然可以将CDM项目签发的减排量卖给需要完成减排任务的发达国家,从中获得可以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资金和技术。从形式上看,多哈联合国气候谈判成果保留了《京都议定书》,风电行业仍然是能够从CDM中受益的行业之一。
但进一步分析多哈谈判的具体内容,就会发现,美国仍然游离在《京都议定书》之外,与此同时,俄罗斯、加拿大、日本和新西兰先后表示退出京都二期。目前承诺加入第二承诺期的国家只有欧盟、澳大利亚和少数几个发达国家,总排放量只占全球排放量的15% [2]。
欧盟承诺至2020年减排温室气体20% 的目标(相对于1990年的水平) [3],但欧盟在第一承诺期减排已基本达到20%。按照该目标执行,欧盟对发展中国家CDM项目减排量的需求将严重不足。发达国家萎缩的减排目标造成碳市场需求不足,对CDM开发产生致命打击。
盼望春天:提供碳交易法律支援,建立中国自己的碳市场
当前迫在眉睫的需求是为企业提供碳交易的法律支援。在中国自己的碳交易法律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碳交易的冲突已经从风险变成了现实[4],中国的风电企业不得不面对各种各样的碳交易法律纠纷。这些纠纷不仅标的巨大,而且涉及大陆和欧美不同的法律体系,涉及国际法、经济法、物权法等不同的内容。许多中国企业没有自己的律师支援,即使有律师的企业,往往不懂得国际法,没有接触过欧美法系下的碳交易判例。中国政府需要高度重视在碳交易法律体系建设上的空白和跨国经济纠纷上的弱势,要积极调集法律力量,研究碳交易冲突案例,为中国企业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否则,眼下这第一次“减排战争”的损失,“拱手相让”的将不只是一个“钓鱼岛”。
中国必须尽快建立自己的碳市场和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虽然在基础四国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通力配合下,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保留了《京都议定书》第二期承诺期[5],但是,发达国家萎缩的减排目标,使国际碳市场需求不足,尤其是对中国CDM项目的减排需求微乎其微,使《京都议定书》第二期承诺期变成了一个名存实亡的“空壳”。在国际碳市场萎靡不振的情况下,谈判的成果付之东流,依托CDM项目存在的中国碳市场几乎走到了尽头。但是,“否极泰来”,中国自己的碳市场应该从这里诞生!中国不能依靠国际碳市场来救中国,中国必须尽快建立自己的碳市场,建立自己的碳交易法律保障的体系[6],产生能够与国际碳市场对接的减排量,为2020后以新的实力重新进入国际碳市场并能起到一定的主导作用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European Energy Exchang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Futures–Prices and trading volumes.
http://www.eex.com/en.
[2]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 《京都议定书》最后一刻”得救”有望提振国际碳价.
http://cdm.ccchina.gov.cn/web/NewsInfo.asp?
NewsId=6468.
[3] European Commission. EU Action Against Climate Change.
http://unfccc.int/files/kyoto_protocol/application/pdf/
brochure_on_eu_post_2012_action.pdf.
[4]姜冬梅、佟庆,中国碳市场的交易风险,中国经贸导刊,2011.24:56-57
[5]佟庆、姜冬梅,2012年之后:清洁发展机制面临的新形势,2012.11:51-52
[6]张孟衡、姜冬梅、裴卿、陆根法,中国碳交易中的法律问题,环境保护,2008.24:80-83
(本项目召集人姜冬梅,参加人有交银国际研究部刘旭彤、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佟庆。)
多哈国际气候谈判观察之五
相关链接:
多哈国际气候谈判观察之一
多哈国际气候谈判观察之二
多哈国际气候谈判观察之三
多哈国际气候谈判观察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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