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大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邓聿文 2011-11-23 治理既得利益集团的前提是执政党对既得利益集团的壮大及其对中国经济社会乃至改革产生的危害要有清醒的认识,并同既得利益集团进行切割。没有这种认识和决心,对既得利益集团的治理只会隔靴搔痒,不会有成效。 利益集团是社会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领域,但近年来,这一名词却成为大众话语的一个流行话题,无论是一般民众,还是专家学者,抑或政府官员,每每谈起中国改革的止步不前,无不把它归咎于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扰。但对于既得利益集团的具体所指,大家却又语焉不详或欲言又止。笔者认为,这种情况的出现,固然说明中国的既得利益集团势力太强大,但亦愈加反衬出,对于这个问题不能再回避了。 判断既得利益集团的三个标准 要弄清谁是中国改革的真正既得利益集团,首先要对利益集团的概念进行界定并确立判断标准。经济学一般把利益集团视为“一个由拥有某些共同目标并试图影响公共政策的个体构成的组织实体”。按美国经济学家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所阐述的观点,利益集团的产生须具备两个重要条件:一是组成集团的人数足够少;二是存在“选择性刺激”。人数少意味着单人影响力相对提高,个人行动向集体行动的过渡成本降低;选择性刺激则意味着集体行动的产生具有激励机制。 既得利益集团也称特殊利益集团,是利益集团中集体行动能力非常强的群体,奥尔森把它叫做“分利联盟”,意即指在社会总利益中为本集团争取更多更大利益份额而采取集体行动的利益集团。在奥尔森看来,政治的、部门或行业的、地区的以及“阶级”的群体,都可组成“分利联盟”。 不过,当我们把奥尔森的“分利联盟”概念移植到中国,用来指称中国的特殊利益集团或既得利益集团时则要注意,奥尔森的“分利联盟”或者既得利益集团是在西方利益集团发展相对成熟的环境里产生的。中国这些年来虽然利益集团的发育很快,利益集团也初具雏形,但并没有像前者那样具有明确的集团意识指向和集体行动的主张,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组织化体系,因此利益集团对国家政策的影响是以一种隐秘的形式进行。这是两者的不同之处。 尽管如此,中国的既得利益集团还是具有利益集团的一般特点,它包含这样几层意思:一是既得利益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非常的或不正常的利益”;二是既得利益的核心是物质利益,另外还有权力、名誉、地位等,权力的背后意味着利益;三是既得利益主体是一定数量的人群,可称之为既得利益者、既得利益群体或既得利益集团。由此,可将既得利益集团表述为:对公共权力和资源享有支配权的部分人或社会阶层,为了维护自己共有的特殊利益而结成的利益共同体,或者利益联盟。 从上述分析看,中国的既得利益集团具有以下一些特征:一是群体的狭隘性,这只是一小群掌握权力和资源的权贵,不代表社会大多数;二是形态的模糊性,如前所述,这一小群权贵虽然从实质上构成了一个集团,但并没有一个确定的主张,也不是一个明确的组织,如果不深入其中,很难见其真面目;三是获利的非正常性,利益集团财富的获得并非通过诚实劳动、守法经营而致富,而多是通过寻租、官倒、垄断、侵吞国有资产等非正常手段取得;四是行为的表面合法性,除了一些违法行为外,利益集团对公共资源的占有从形式上看具有一种合法性,一般是运用权力并通过对组织、制度、政策进行影响、干预,维护或获取他们特有的共同利益,故其一切活动都有法律、制度层面的“形式合理性”,并为了显示这种合法性,往往将小集团的利益置换成社会的共同利益;五是利益的排他性,由于社会总体资源的有限,利益集团只热衷于在集团内部分配和共享权力与利益,排斥其他社会成员的介入和分享;六是权力的至上性,中国的利益集团以权力为核心,按照权力的大小和亲疏远近来分配和占有社会的公共资源与利益。 据此,笔者提出判断既得利益集团的三个标准。其一,他们攫取了来自改革开放的大部分收益,并且将继续从改革开放中攫取更多收益;其二,进一步的社会改革尤其是政治改革会损害其利益,因而他们对限权的政治改革持消极态度;其三,他们也有很大的能量阻扰改革的进行,或者将改革从有形化为无形,或者将改革带来的危机和不利转嫁出去。一个集团如果同时符合这三条标准,可以称之既得利益集团。 中国的七类既得利益集团 尽管多数学者和官员只是笼统地谈论既得利益集团,但也有研究者试图为他们归类,如有将既得利益集团分成垄断国企利益集团、政府部门利益集团、官商勾结利益集团、身份血缘利益集团等几大类;有将既得利益集团分成跨国资本及其国内代理人,包括房地产商、矿主等实业资本家和金融资本家在内的民营企业家,以及包括政府官僚和国企官僚的腐败官僚;也有将既得利益集团分成垄断行业的部分企业高管、少数党政领导干部、某些有背景的民营企业家等。 虽然这几类既得利益集团的划分在内在逻辑上有些混乱,也不科学,但总的来说,它们把几个重要的利益集团都囊括进来了。按照笔者前述的利益集团划分标准,尤其从其与权力的结合程度及对公共资源实际占有的程度来看,大致可把既得利益集团界定为以下七类: 一类是中央部委特别是有很大审批和管制权的部门,即所谓的强力政府部门及其官员。中国不是一般的政府主导的国家,还是一个集权制国家,社会的权力集中到政府,基层政府的权力集中到上一级政府,全国的权力集中在中央。但政府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真正负责管理的是政府的各个组成部门。所以,集中到政府的权力其实被分割到各个部门,而部门的权力又掌握在政策制定者和具体操作者手中。由于这些年来强调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与社会管理,在这一名义下,中央各部门特别是直接负有宏观调控和社会管理之责的部门,管制权和资源配置权越来越大,他们在对经济的调控和社会管理中形成了独特的部门和个人利益,寻租和腐败充斥其中。比如,发改委前些年一个被法办的小小的民航处处长,就能令某省的省长等候其“接见”,盖因这位处长掌控着全国的机场建设和航线审批权。 第二类是地方政府及其相关官员。中央部委虽然位高权重,尚有一定约束,相比之下,地方尤其是省以下的各级地方政府,实质性的约束力更弱,有些连形式上的制约都没有,这无疑使得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特别是党政领导,在发展经济的冲动下,更易把权力腐败化、资本化。这些年来,在招商引资、城市化、土地买卖、房地产发展等体现地方政府政绩和利益的活动中,很多党政领导把自己掌握的公权力市场化,通过各种途径设租、寻租,轻易获得超常规利益,造成一部分国家财富以各种渠道或公开或秘密地变成了自己的财富。近年曝出的一些大案要案,受贿金额动辄几千万上亿,多数都发生在地方。地方官僚集团还在房地产调控、高耗能产业发展、食品安全整顿、高速公路收费清理等几乎各个方面,都形成了一个个与全国利益有别的独属于地方小集团的利益。 第三类是国有垄断企业特别是央企和地方重要国企及其高管。政府对经济的主导主要是通过国企尤其是央企体现出来的。央企和重要的地方国企凭借国家和地方赋予的政治特权、经济特权与金融特权,获取超额利润。它们对重要公共资源的占用和支配权,把本应归社会共享的成果变成企业利益,还利用对公权力的影响力,使政策向自身倾斜。垄断国企和行业还包括银行、金融机构等,它们千方百计不让其它社会资本进入,甚至就业也只对本企业或行业的子女开放。因此,他们已经形成了一个独特的甚至世袭的、阻碍收入公平分配的利益群体。 第四类是跨国资本及其国内代理人,即俗称的“洋买办”。跨国资本也是中国30余年改革的最大受益者之一,但它们非中国资本,这里存而不论。不过,跨国资本之所以能在中国市场受益巨大,原因之一是有一个为自身利益而出卖国家利益的“洋买办”,他们早年通过官倒或价格双轨制起家,后来多数在国外金融财团、中外合资的金融企业、跨国公司等任职,通过与国内高层的亲朋关系,充当外国机构的代理。改革开放前这些高层保有政治上的特殊地位,现在他们同时取得了经济上的支配地位,权力与资本结合,也就改变着自身的性质:权力依靠资本自肥,而会主动为资本服务;资本利用权力,直到直接掌握权力。“洋买办”近年在国内资本市场攻城略地,他们是国企改革和国内资本增值的主要分肥者。 第五类是房地产开发商。之所以要单独把房地产开发商拿出来,是因为在近年来房价的疯狂上涨中,开发商扮演了一个不光彩的食利者角色。房地产是一个与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紧密结合的行业。无论从地方财税、GDP增长还是就业来看,房地产在多数地方都是支柱产业,没有房地产提供的财税和土地收入,一些地方政府恐怕连生存都成问题。正因为此,开发商也就有挟持政府的力量。在国家的多次房地产调控中,房地产商都联手上书,改变国家调控的方向和内容。因而,房地产也是寻租和腐败发生最多的领域之一,很多政府官员都倒在房地产上。另外,房地产也成了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渠道,产生了国内最多的富豪。 第六类是大的民营企业和民营资本,包括民营房产商、煤老板等实业资本家和金融资本家,他们是目前富豪榜的主要成员。在他们的发迹过程中,少不了寻求权力的庇护。其实,权力和资本的结合不分性质,只问大小。资本在做大后,很少没有与权力结合的,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权力主导市场的社会,用钱来换取安全和更多发展的资源与机会,就成了很多民营企业家的必然选择。 最后一类,是依附于上述各类利益集团之上的部分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他们主要在体制内供职,也包括一些所谓体制外学者。专家学者掌握着知识资源和专业权力,包括舆论和话语权力,他们通过为其他利益集团提供服务的方式,主要是提供理论的指导、政策的咨询,以及对财富“合法性”的论证来进行利益输送。比如,一些经济学者、法学专家、行业协会领导以及媒体高层,与政府和资本的关系非常密切,成为后者的座上宾,他们往往身兼多个政府和企业的顾问,在多家上市公司中任独立董事,以自己的影响力为这些政府和企业游说和谋利;一些专家学者受雇于政府部门和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在他们的资助下从事研究,名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实是他们想借助专家学者的研究影响国家决策;一些媒体充当利益集团的喉舌。更有一些专家学者(主要是某些名家)与政府官员、企业高官,组成某些排他性的小团体,结成隐秘的利益联盟。 上述七类人还可以进一步把他们归类,分为权贵资本利益集团,包括前述的第一、二、三类,其组成人员是政府官员和国企高官;金融资本利益集团,包括前述的第四类和第六类一部分,其组成人员是“洋买办”、民营金融资本家;实业资本利益集团,包括前述的第五类一部分和第六类一部分,其组成人员是从事实业的民营企业家;知识资本利益集团,包括前述的第七类,其组成人员是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他们基本囊括了中国的既得利益集团,是中国前30年改革最大的受益者。 尽管和社会大众相比,既得利益集团的人数不多,但由于他们掌握着社会的实际控制权和几乎各方面的公共资源,因而能量非常大,能把有利于社会大众的改革举措消解,或者变通执行,或者直接将本部门、本行业、本阶层的利益打包,以改革的名义,让全社会买单。这些既得利益集团才是中国改革的最大反对力量,虽然他们往往以“改革者”的面目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