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02 香港回归祖国十年有余。“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得到大多数港人和国际媒体的认同。特区政府的施政管治能力是这一认同的关键。广大市民对与自己生息相关的衣食住行和医疗教育等日常生活的感同身受,透过媒体,了解、掌握和评价特区政府各级官员的管治能力。 香港回归祖国十年有余。“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得到大多数港人和国际媒体的认同。特区政府的施政管治能力是这一认同的关键。广大市民对与自己生息相关的衣食住行和医疗教育等日常生活的感同身受,透过媒体,了解、掌握和评价特区政府各级官员的管治能力。 管理学家赫伯特?A?西蒙(Herbert A Simon)认为:“管治就是决策。”通过分析政府决策能力的优劣,可以了解和评价政府管治能力的高下。反之亦然。 一般而言,市民是带着不信任的心态和挑剔的眼光来看待政府高官的,做得好的,认为是纳税人付了高薪,理应如此;做不好的,口诛笔伐,甚至要其下台。这充分体现了民主政治对政府官员的严苛和监督。喜欢比较,是市民常用的对政府管治能力的评价方法。现任与前任比较,当朝与前朝比较,回归后与回归前比较,甚至与外区、外国比较。比来比去,总觉得不竟如人意。满意度或不满意度,是民意调查的量化指标。 从有效管治或比较管理的角度看,曾荫权任行政长官的特区政府比董建华任行政长官的特区政府,管治水平似乎更胜一筹,民众的认受性更多一些,但比回归前港英政府的管治能力似乎略逊一层。有三个案例可供说明。 一、“雷曼苦主”是政府对金融企业监管不利的产物 在全球金融海啸中,美国第4大投行雷曼兄弟轰然倒下。在香港,至少有21间银行及1间金融机构涉及销售雷曼产品,约有5万港人,动用逾250亿港元投资雷曼发行的金融产品。许多投资者认为:政府和银行要为推销雷曼产品负责。他们组成“雷曼苦主大联盟”,采取集会、游行、包围立法会、向监管机构投诉、进行法律诉讼等行动,要求全数赔偿。 (一)港府的暧昧 香港人对此事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投资者要为自己的投资风险负全责,不能输打赢要,赚了钱归己,赔了钱要银行买单。香港是个投资自由度很高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健全,信息充分和对称,投资者有权做或不做任何投资,但风险要自负。香港立埠百年,历经过数次金融风暴和股市、楼市的暴长狂跌,投资者越来越成熟和理性,很少有投资失利而向政府和银行索赔的,除非涉及商业欺诈等刑责。 第二种意见认为,部分商业银行员工在推销雷曼产品时涉嫌不当销售,将结构性或衍生投资产品诱导或误导为保本兼低风险投资产品,有违公平交易原则,使不少中小储户成为风险投资者,因此要求商业银行全数赎回,保障储户利益。 由于民意代表的积极界入,第二种意见占了主导地位,反应在香港立法会以大比数通过引用权力及特权法调查雷曼事件。 香港政府对第一种意见没有发表意见,对第二种意见有保留,认为引用特权法可能阻碍证监会的调查。可事实上,证监会对推销包括雷曼产品在内的高风险金融产品的调查力度软弱无力,只注重投资者和银行签署的在形式上公平交易的法律文件。 反对引用特权法调查该事件的银行家担心,为配合调查,银行要披露机密档案,造成很坏的先例,影响香港的金融中心地位,亦会拖慢银行处理有关雷曼投资者的投诉,影响进行回购并达成和解的进度。香港是法治社会,应以调解和诉讼解决争端,而不是诉诸行政和民意的干预。 (二)银行是被政府宠坏的商业机构 香港是亚太地区首屈一指的金融中心。它有自由的营商环境,健全的法制基础,便利的交通枢杻,公开的信息和传媒,广大的可延伸到中国内地的商业腹地。银行在现代商业社会中至关重要,如果没有银行提供的各种服务和功能,人们将寸步难行。香港的亚太金融中心的地位,是香港成功的重要条件,是香港的竞争优势。金融业对香港经济的发展功不可没。 然而,长期以来,香港特区政府对香港的银行宠爱有加。香港的银行有恃无恐,受其商业利益左右,睛天送伞、雨天收伞的顽疾不改,例如这次金融海啸来临,中小企业被不少银行收紧信贷,雪上加霜,破产在即。 香港人形成的集体价值取向是,银行是最重要的,是最有诚信的,是不会犯错的;任何对银行不当行为的挑战,都被视为破坏银行体系,乃至动摇香港金融中心之根本。在一般人眼中,各行各业都可在商业竞争中优胜劣汰,唯独银行不能倒闭,因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社会成本太大。因此,在香港,银行虽是企业,但享受着企业之王的种种特权和处在市场竞争的优越地位。 近年来,在垄断经营中,香港的商业银行被宠坏了,疯狂地扩张原本不属于主导经营的高风险业务,例如股票、保险、基金、债券、期货等,而这在许多国家是限制商业银行经营的。最不可思议的是将高风险的债券、基金等引入商业银行的零售业务和客户服务,部分“雷曼苦主”就是在这种大环境下成为受害者。一些商业银行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摧残和杀戮自己的唯一资产——客户,来赚取利润,实属杀鸡取卵,饮鸩止渴。 香港的商业银行被宠坏的最大表现是,丧失了公平交易、以客为本的宗旨。这宗旨本应是商业银行发展的重要基石。...
Day: February 2, 2009
2009-02-02 送走多事的2008,迎来变量未知的2009,香港人对新的一年有什么样的期待?最新的调查结果显示:2008年头,香港人对前景的信心还是全球之冠,到了今天已跌落到全球包尾,落差之大,令人吃惊。 送走多事的2008,迎来变量未知的2009,香港人对新的一年有什么样的期待?最新的调查结果显示:2008年头,香港人对前景的信心还是全球之冠,到了今天已跌落到全球包尾,落差之大,令人吃惊。新年期间本是香港人消费的旺季,但金融海啸下,人人捂着荷包,于是从特首到一众司、局长,纷纷四出购物消费:先是特首曾荫权到工展会购物,然后是政务司长唐英年到闹市铜锣湾消费,财政司长到电器商铺买电子产品,再到局长、副局长、议员们到大小商店花费。面对经济困难,政府高官及公务员是收入最稳定的一群,的确应该带头消费,但每次都记者前呼后拥的,则不能不让人懹疑官员的好意是否已沦为“作秀”,而如此“作秀”,似乎无法掩盖香港在新的一年里工潮和示威将创出新高的危机。 高官希望以“多花一块钱,对香港经济都会有好处”的心态,刺激香港的“内需”,本无可厚非。但再好的“桥段”,用多了就会引至反效果。对于普通市民来说,能令他们放心消费的最大保障,不是特首、高官花费那区区数千元的带头作用和呼吁,而是打工仔的饭碗明天还能不能保得住?香港人的口头禅是“手停口停”。难怪电视台记者街头访问市民对高官消费的感受时,不少人的答案是:“当然要看自己的负担能力啦,不会因为高官买东西我们就跟着买”。 2009年失业率可能达6% 事实上,新的一年,特区政府官员的当务之急,不是上街购物刺激消费,而是怎样保就业。香港最新的失业率已上升至3.8%,有学者预测,2009年香港的就业前景更暗淡,有可能高见6%,也就是说将有25万多人失业。过去数月,香港多家企业面临清盘和倒闭,其中包括一些知名连锁店如U-right时装店、泰林电器连锁店等;而金融海啸下首当其冲的不少金融机构,包括香港多家主要银行如汇丰银行、中国银行和星展银行等,都已经或准备裁员。 作为香港最大雇主的特区政府,过去数月不断加快推出大大小小的工程,同时推动多项基建项目,务求创造更多的工作机会。但是,政府其实很清楚,这些举措并不能令政府一众高官高枕无忧,因为失业问题而引发的大小示威,激化连串政府管治上的隐忧,如稍微处理失当,都会引至香港社会的不稳。可以预见的是,2009年,无论从政治层面还是经济角度来看,香港都将充满不安,甚至是游行示威不断的一年。 先从政治层面上看:今年是国庆60周年,但也是1989年“六四”事件20周年;而在与香港隔海而望的澳门,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也即就保护国家安全而立法的工作正进行得如火如荼。北京和特区政府都必须清楚意识到的一个事实是,“六四”事件20周年和澳门基本法23条立法最触动香港人的神经。过去19年,香港应该是中国土地上,从未停止过,也是最多人参加纪念“六四”活动的唯一地区。而2009年,当中国踏入改革开放30年后的另一新台阶,当中央呼唤加强民主法制和政治改革之际,在建国60年和”六四”20周年这一特定时刻,中央对“六四”事件的反思、评价,势必牵动港人的心。而在香港,相关的团体,特别是每年都坚持举办纪念“六四”烛光晚会的支联会,定会组织不同的纪念活动。“六四”事件必将成为测试一国两制下香港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集会自由的又一新指标。毕竟,北京对“六四”的态度,在香港人的眼中,是政治开放程度的一项重要指标。 澳门“23条”立法对香港社会的冲击 而此时澳门基本法23条的立法,无论特区政府如何表明香港和澳门不能相提并论,又或曾荫权如何信誓旦旦强调任内都只会集中精力搞经济,不急于立法,但眼看着澳门的立法势在必行,香港社会总会引发争议。只是,经过2003年有关立法的失败以及社会因之产生的分化,今天的香港人对保护国家安全的公民意识总算是提高了,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主流意见就认同立法的迫切性。因此,北京和特区政府都必须充分评估澳门立法给香港社会带来的明显的和隐性的冲击。特区政府要消除市民的担忧,要让市民看到政府是在拼经济,拼民生,归根到底,还是要在经济上做出实事。 从经济角度上来看,2009年的香港又会怎样呢?与2007年香港刚回归时相比,当时人们对前特首董建华的“香港好,中国好;中国好,香港更好”的说法,不是嗤之以鼻也是满腹疑惑;但今天,香港人更多地明白并认同了董先生当年的远见。只是,对于讲求实际的香港人来说,政府在加强香港与内地经济融合的同时,如何保障雇主不轻易裁员,如何保障打工仔不被减薪,如何协助失业人士重投市场,才是最考验政府化“远水”救“近火”的能力。 另一令人担忧的事实是,虽然政府推出了许多工程创造就业,但明眼人都能看出,这次因金融海啸而失去工作的,许多是金融、管理等领域的白领人士,工程、基建项目之于这些人士实际上并无太多作用,如何解决新增职位与失业人士的错配并非易事。而另一方面,中小企的相继倒闭,包括饮食业的经营困难,也令大批蓝领工人失去工作。 工联会与职工盟联手提集体谈判权 但最易引发社会矛盾的,反倒是企业为求生存,或削减花红,或减薪,或强迫工人放无薪假期而引发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紧张,若处理失当,随时将变成工潮,影响市民生活。元旦期间机场服务公司数百名员工,因不满公司削减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花红,发起警示性罢工三小时,已令机场客运和货运服务停顿六小时,大批旅客取不到行李引起机场大混乱。而在一国两制下的香港,政府的角色只能调停,特首曾荫权即便学着总理温家宝那样,呼吁企业不要裁员,实质效果却不见得有多大。 而正是在这样的经济大环境下,新的一年,香港的各大政党也暂时抛开政治立场的迥异,共同在民生问题上向政府挑战。近日,被视为亲建制派的工联会,就和属于泛民主派阵营的职工盟一起,重提制定工人集体谈判权的议题。但另一方面,政府好不容易说服了工商界,定出了最低工资立法的时间表,却又因一场金融海啸,工商界反对声音再起。这“集体谈判权”与“最低工资”的对碰,新的一年绝不容忽略。 但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英国文豪狄更斯说过“这是最好的时候,这是最坏的时候”。香港特区政府在新的一年,政治公关秀固然重要,但却需要更多的埋头苦干,消弭社会矛盾,防患于未然: 首先在政治上,特区政府,特别是特首,首先要创造社会的和谐气氛,这就需要政府彻底放弃“亲疏有别”的做法,改善与立法会各政党,特别是泛民主派的关系。不要把泛民主派再视为“反对派”,更不应公开宣称他们为“反对派”。因为面对经济困难及民意诉求,民主派不会,也不可能只懂反政府,民主派也需要拼经济、重民生,若能协调好与泛民主派的关系,不但可以消除政府施政上一些可以避免的阻力,也能更好发挥政党的作用。 其次在经济上,特区政府除了继续加强与内地经济的合作,必须给市民既有“远水”,又有方法扑灭“近火”的信心。特区政府相关部门的官员必须贴近民意,尽可能把市民的不满情绪,包括大大小小的工潮,化解于萌芽阶段。 (谭卫儿小姐是香港资深媒体工作者,现为香港亚洲电视副总裁)
2009-02-02 经过约四十日的咨询过程后,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公开咨询工作于2008年10月22日至11月30日结束。 经过约四十日的咨询过程后,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公开咨询工作于2008年10月22日至11月30日结束。 澳门特区政府的多位主要有关官员,包括行政长官何厚铧、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法律改革办公室主任朱琳琳等,于2008年12月16日下午在澳门特区政府总部多功能会议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亦即《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本地立法的公开咨询总结报告。 澳门特区政府做了大量工作获好评 澳门特区行政长官何厚铧在记者会上表示,在公开咨询期间,澳门各个阶层的市民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特区政府高度重视这些意见和建议,并对所有意见、建议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特区政府在充分吸纳各种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作出了必要的修改,形成了《维护国家安全法》(法案),该法案已经过行政会议的讨论,并于16日当天送交(澳门特区)立法会审议。 行政长官何厚铧指出,在国安法(草案)公开咨询过程中,广大澳门居民高度发挥主人翁的精神,对咨询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草案的完善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何厚铧强调:「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自行立法维护国家安全是特区全面贯彻落实《澳门基本法》的必要举措,也是特区政府理所当然、责无旁贷的宪政责任。」 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则表示,在咨询期内,特区政府透过各种渠道和途径,收到共784份意见,当中657份属个人及127份属团体所提供的意见。个人意见中,赞成立法的有570份(占86.76%),反对的有17份(占2.59%),未表达倾向性意见的有70份(占10.65%);团体意见中,赞成立法的有123份(占96.85%),反对的有3份(占2.36%),未表达倾向性意见的有1份(占0.79%)。 陈丽敏司长指出,当局对所有意见和建议作了整理、归纳和总结,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草案修订文本,主要建议包括:考虑到触犯「国安法」犯罪可能存在的一些减轻情节,并参照《刑法典》的规定,在修订文本中新增一个「减轻」条文。 陈丽敏司长表示,关于「预备行为」的修改,修订文本保留对叛国、分裂国家及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犯罪的预备行为的处罚,但将上述三种犯罪的预备行为的规定分拆至各个主罪的条文中,而删除原第9条「预备行为」的条文;同时删除对「禁止煽动叛乱行为」和「禁止窃取国家机密行为」的预备行为的处罚。 陈丽敏司长还指出,文本中亦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典》-新增「公开进行」条文」的部分内容,即「审理本法所规定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须公开进行,但涉及窃取国家机密罪的刑事诉讼程序,如公开进行会对国家安全的利益造成损害,法官可决定不公开进行某些诉讼行为。」(新增第12条) 陈丽敏司长强调,关于「窃取国家机密」的修订,修订文本对条文的表述作了适当调整,明确国家机密从产生的一刻起就是确定的,而不是在行为人获取后才确定。如有需要,司法机关可向行政长官或通过行政长官向中央政府取得有关文件、信息或对象是否已经被确定为国家机密的证明文件。 陈丽敏司长重申,就「窃取国家机密」的相关条文,「刺探」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非法探知国家机密的行为,新闻工作者进行正常采访、报道的行为不会构成「刺探」行为。加上「危及或损害国家安全」这个后果要件,可以使本罪的定罪标准更加严格,而且是否危及或损害国家安全利益,需要法官在司法程序中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作出判断。同时,法案已经强调了「明知」的要素,因此,不会造成不知者误入法网。 广泛咨询各界意见大幅修改草案 根据12月17日澳门当地报刊的比较分析,澳特区政府最后提交给立法会审议的修订文本,如果与原来文本相比较,自第一条到十五条,都作出了或多或少的修订,其中最大幅度的修订,是干脆删去第九条的「预备行为」和对第十二条有关「修改刑事诉讼法典」将「不公开审判为原则」恢复为「公开进行为原则」。换言之,澳门特区政府在咨询过程中,其实并没有被当地报刊及群众团体的「表忠」意见所左右,的确是有吸纳澳门法律界、学术界、新闻界和其它专业人士领袖所提出的大部分修订意见。 这些共同意见,其实是对《国家安全条例》(草案)中有关「国家机密究竟如何界定」、「窃取国家机密行为究竟如何界定」、「被告在起诉窃取国家机密时是否获得公开审判」(亦即可能被不公开或秘密审判)、「即使真的是干犯窃取国家机密罪,被告是否能以普通法中的公众利益作为抗辩理由获得免责判决」和「是否应以比较清楚的犯罪未遂行为去取代预备行为」等等问题,抱有相当强烈的修订意见倾向。 首先,在《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中,最可能成为「地雷」而令传媒工作者触犯法律的是第六条(窃取国家机密行为)罪名,一旦立法不善,无法在保障「国家安全」和「保护言论及新闻自由」上取得适当平衡,此项条文便很容易令传媒工作者「因言入罪,动辄得咎」。 「草案」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窃取、刺探、或收买国家机密,危及或损害国家的独立、统一、完整或者内部安全或对外安全利益者,处以二至八年徒刑」,是传媒工作者最容易错误触及的「地雷」,且与传媒工作者工作权利和公民权利保障有最大冲突、最多灰色地带的权利限制条文。 原因在于条文中所指的「国家机密」是「涉及国防、外交、中央与特区关系而应予保密的文件、信息或对象」,其「确认权」在中央人民政府,令传媒工作者因为工作的角色和所接触的对象,很容易会「因言入罪」,又或在维护公众知情权时「误堕法网」。 现行澳门《出版法》赋予新闻工作者有权接近信息来源(但同时列出四项限制),而公权力通常会透过各种形式的「吹风」,藉传播媒介向社会发放「气球」,令传媒工作者「取得」若干官方文件去参考报导,来为将推出的政策试探「水温」。那么,在传媒工作者「取得」这些信息时,应该怎样避免将「取得」变成堕入「窃取」、「刺探」的陷阱?而构成这两种犯罪行为的要件又是甚么?现行草案条文是有必要更清晰界定的。 还有,草案第六条第一款所指的「国家……内部或对外安全利益」,也会给公权力有很大的诠释空间。究竟「内部安全」、「对外安全」有没有详尽的规范可以纳入法律之中,一如对「其它严重非法手段」作出明确界定?而且「内部或对外安全」,与「内部或对外安全利益」,显然「利益」两字可以作很大延伸,并非将《维护国家安全法》对公民权利的限制缩减到最小,而是它的「罗网」竟然存有自由伸缩空间,可以随时扩大抓人。另外,内部或对外安全,与维护公众利益、公民权利一旦发生冲突时,又该如何取舍?这些问题都是令人产生担忧的。 其次,有关被告是否获得「公开审讯」方面,该草案第十三条建议修改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七十七条第四款,增加以下内容:「如属审理第____号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六条的刑事诉讼程序,则诉讼行为一般不公开进行。」根据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七十七条第四款,刑事诉讼一般为「公开审讯」,但也有例外,如属审理贩卖人口罪或涉及被害人为未满十六岁的性犯罪,可选择不公开刑事诉讼程序(不公开审讯、袐密审讯)。考虑到国家机密的罪行的诉讼程序的特殊性,因此,当局认为有必要给予法官预留空间,决定是否适当限制公众自由旁听,或决定哪些诉讼行为不公开进行。 然而,正是因为「机密」本身的特殊性,当所泄露的「机密」未被公开时,它还处于「机密状态」;一旦公开而众所周知,便无「机密」可言。《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将禁止窃取国家机密行为的刑事诉讼行为设定为一般不公开进行,一如其它一些可不公开审讯案件的特殊情况,是为了保护案中主体的法律权益,只是,正如笔者所言,一旦经公开的「国家机密」,已没有必要因为要保护其法律权益而作不公开审讯(袐密审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