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智慧城市發展:障礙與挑戰》研究報告內容提要
1.建設智慧城市已成為全球應對城市發展挑戰的一個趨勢,為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1998年便推出了「數碼21新紀元」資訊科技策略。然而,香港發展數碼經濟的路線有別於國際上其他城市,後者更為專注城市管理的可持續性及市民的生活質素。從香港近期在智慧城市及城市競爭力的排名來看,香港正落後於很多其他同級城市。2017年10月,行政長官重申政府把香港發展成智慧城市的決心,並在2017年12月發布了《香港智慧城市藍圖》,勾劃未來五年的發展計劃。政府的決定獲得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立法會更於2018年7月通過一項議案,促請政府加快行動,促進香港的智慧城市建設。
2.從其他智慧城市的經驗來看,智慧城市發展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工程。2018年3月,天大研究院啟動項目,研究智慧城市發展初期普遍面對的障礙與挑戰,以及這些障礙(若亦存在於香港)會在多大程度上影響本港智慧城市的發展。2018年9月項目完成。本報告分析香港智慧城市建設所面對的障礙與挑戰,並提出建議,供政策制定者及持份者參詳。
何謂智慧城市?
3.智慧城市旨在融合資訊及通訊科技(ICT)和實體基礎設施及其附屬裝置,以加強城市管理及改善市民的日常生活質素。儘管各方對智慧城市的定義尚未達成一致意見,但明顯的共識是,智慧城市發展必須要有針對城市與眾不同的需求以及自身特色的願景、充分利用創新科技的策略以及可帶來持續增長和更高市民生活質素的益處。
4.智慧城市關乎市民生活的改善,因此發展智慧城市的重心,在於如何滿足市民的需要和優先訴求。技術是工具,而市民的參與才是關鍵。在推行智慧城市概念時必須首先細緻分析城市的內部實力及外部挑戰與機遇,從而制定以城市特色為基礎的策略、由市民確定的優先次序,以及在發展過程中持份者及其他參與者認為切實可行的運行模式和規管框架。
香港智慧城市發展的障礙
5.香港的策略一直是要建立一個強大的數碼基礎設施,加強電子商務環境,以促進經濟增長。市民或未能看到這些建設為個人所帶來的裨益,而現時與市民溝通的機制主要還是面向持份者。讓社會明白建設智慧城市的必要性,以及市民可在哪些方面作出貢獻或獲得裨益,仍是一條漫長的道路。推行智慧城市的發展需要充分的相互了解和信任,這須從市民方面著手。現將可能影響智慧城市發展的障礙概述如下:
(a)香港甚少就技術整合、策略推行、持份者的參與、以及根據世界城市發展趨勢和指標進行數據收集等進行討論。現時《藍圖》內的發展計劃由六個範疇下的70多項措施組成,將於未來五年實施。這並非智慧城市發展的整體策略,也不是構想完備的路線圖。
(b)要成功發展智慧城市,香港需要雄厚的人力資本。儘管政府有良好意願來強化學生在科技領域的知識基礎,但學生把創意和創業精神應用在其他科目的能力仍然相當有限。由於老師仍未充分掌握將創科應用於所有科目上的知識,故未來10年內能否培育出具備相關技能的新一代參與數碼經濟,仍是未知數。
(c)智慧城市計劃能否成功推行,高度依賴各行各業在不同層面的共同合作,通過創新及實證研究來制定解決方案。香港在研發方面較為薄弱。儘管大灣區為初創企業和技術整合提供了巨大潛力,但由於語言因素,及不願意大膽投身於新的鄰近環境及工作文化,加上缺乏輔導及指引等,香港青年人的發展機會受到局限。
(d)從事創新科技行業的新興初創企業在開發新產品時需要指導和建議。他們在市場推廣方面亦遇到困難,即使開發產品的資金可能來自政府,但香港並沒有政策鼓勵政府部門使用其產品。此外,由於無力負擔測試和陳列場地的租金,加上人脈網絡薄弱,新興初創企業難以在香港生存。
(e)項目融資及採購制度欠多樣化,窒礙了私營機構的參與。由於擔心被指偏袒某些私營機構,政府較傾向於自行以公帑資助智慧城市計劃,並採用傳統的程序採購服務,這不利於創新科技的採購。
(f)立法機關審批撥款有既定程序,如果所需撥款金額龐大,而預期的成果並不完全清晰的時候,流程會變得特別冗長。政府和立法機構可以參考海外的經驗,探討更合適的融資及採購方案,並大膽開拓新領域,以取得更佳的成果。
(g)創新及科技督導委員會可審核及督導智慧城市的項目,但並未具有監管全部策略規劃和發展的職權,亦不能直接處理由不同政策局局長管轄的部門內較低級別人員協調不足的問題。現有的智慧城市辦公室及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轄下的發展小組可扮演的角色非常有限,因智慧城市項目不但涉及創新科技的支援,亦涉及全球視角下的城市管理。
(h)智慧城市發展需要高度適應性和融合,如果主事人員沒有合作的思維,便無法成功。公務員普遍抗拒轉變。隨着智慧城市運動的出現,公務員制度也必須進行改革,令新的理念及思維方式滲透到各級公務員的日常工作中。
(i)政府內部的公務員團隊並未具備足夠的專業技能和知識領導變革,因而不得不主要倚賴外聘顧問。由於沒有專業技能和知識,政府將難以在發展過程中,更嚴謹地管理項目和挑選合適的合作夥伴。
(j)過時的法律與規定窒礙創新科技發展。目前也沒有為適應新科技發展而檢討現行法律的時間表。部分政府部門保守及被動的態度,對企業家運用其技術知識和專業技能改善市民生活質素的意願,構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在討論智慧城市推行的障礙時,最具爭議的部分,是公眾對開發及使用大數據、物聯網等所涉個人私隱保障問題的關切。
(k)保障消費者權益是備受大眾消費者關注的另一領域。現行的金融制度並不利於金融科技的發展,因而窒礙了電子商務的發展。
(l)香港可藉著與中國內地毗鄰城市的近距離及互聯互通,應對部分主要挑戰,例如人口老化、土地短缺導致的生活和工作質量下降問題、新科技試驗場地不足等。地方政府之間必須加強合作,以解決共同面對的城市發展挑戰,應付共同的需求,同時更積極加強溝通。
(m)香港搜集的相關數據與國際標準化組織開發的最新智慧城市表現指標(ISO 37122)組合並不一致,這樣難以將香港的表現與其他城市作合適的比較。
建議
6.智慧城市發展是全球性趨勢,很多城市正快速前進,為下一階段的成長(即系統數據的融合)建設基礎設施。香港擁有強大的數碼能力,必須制定一套可善用其基礎設施和人才的總體策略,以保持其競爭力及可持續發展能力,並展示其引領全球智慧城市發展的質素和潛力。要成功推行智慧城市發展,既需要總體性策略、融為一體的路線圖、協調良好的行動計劃,也需要市民及持份者的支持、政府的強健領導、讓私營機構參與的公開公平及充滿活力的市場,以及有利各年齡組群學習和發揮創意的環境。
7.我們根據以下三個策略方針提出建議,以應對障礙和挑戰:
(a高瞻遠矚:配合香港未來提升經濟地位及克服挑戰的政策方針;
(b)打好基礎:加強香港的內部實力,包括整合社區支援,以期向前邁進;
(c)對外擴展:加強與其他城市的政府及世界級智慧項目專家的合作,以應對共同的問題及達至更佳的成效。
8.策略規劃:智慧城市發展是一種城市管理模式,協助政府應對城市發展挑戰,因此不能忽視其他發展策略而獨立地自行規劃及推行。假如香港居民(尤其是年輕一代)需要到毗鄰地區尋找機會,生活、工作及建立家庭,那麼政府的政策方針便應該是在本港建立強健的基礎,無論市民在哪裏居住和工作,都能為他們提供最佳的支援,但同時亦將經濟利益保留在港內,以確保有足夠資金維持這一個基地。我們建議:
(a)根據香港本身的社會及經濟特色和其獨特的政治環境,政府應制定智慧城市策略規劃,以應對市民的可持續發展需求。
(b)智慧城市策略應是香港長遠策略規劃的一部分,亦應覆蓋全面,以便協調各個領域的發展計劃,及連貫地整合推行。
(c)督導委員會仍有空間就制定香港智慧城市發展的整體策略開展討論,並讓所有政策局局長及其他關注人士參與討論。
(d)政府內部應發展自身的專業知識,做到無須完全倚賴顧問,便可詮釋有關資訊及通訊科技的國際標準和智慧城市建設的要求,藉此可發揮其管理採購及編備合夥文件的能力。政府應牽頭向公私營機構提供有關符合國際標準及合規事宜的培訓和咨詢。
(e)政府不應忽略權威機構在城市表現多重評估指數中新增的指標,並應確保所運用的方法可靈活變通、易於使用,足以應對這些評估指標的變化。
9.發展內部實力:就智慧城市發展而言,內部實力是指市民對變革的支持及準備程度、足夠的人力資源及資金、足夠的技術和專業服務供應商、組織結構及流程的有效性、持份者緊跟總體趨勢的意願等。我們建議:
(a)督導委員會應檢討其角色,並考慮是否擴大職責範圍,不單涵蓋創新科技發展,也包括智慧城市策略規劃。若認為智慧城市發展的協調工作應由另一機構負責,這新機構至少應有一位屬行政長官或政務司司長等級的官員負責領導。
(b)鑒於智慧城市發展對香港是一種新事物,政府應帶頭在符合國際標準及合規事宜上,以及在合約編備及採購系統方面,向公私營機構提供培訓和咨詢。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轄下應設立一個專責機構,向政府部門和私營機構提供技術協助,以確保標準的一致性。
(c)政府內部應成立一個由督導委員會(或另一為智慧城市建設而成立的委員會)監管的工作小組,以發動及監察智慧城市發展的公眾參與。
(d)應採納設立跨部門項目小組的方法,監督每個項目的推行情況。小組成員應獲授權做出決定,而無須事事都向轄屬司局負責人報批。項目小組應與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轄下的技術小組保持緊密聯繫,如在過程中發現技術上有任何不良做法或不協調,可轉告技術小組,以便制定標準化的最佳範例,讓各項目小組留意及效仿。
(e)向家長及學校進行更廣泛的宣傳,更有效利用現有的科技展示中心。
(f)今天一小步,明天一大步。不管成就有多小,都應向市民發布,讓他們能對智慧城市有更清晰的概念,同時亦應向市民解釋以釋除有關侵犯個人私隱及保障企業敏感資料的疑慮。
(g)政府及利益團體應舉辦有關智慧城市發展的講習會及研討會,繼續增強持份者對此的認知和鼓勵多作討論。
(h)應特別針對智慧城市概念,向學校校長及老師提供更系統的培訓。亦應為普通教師提供培訓和教材,及安排他們向STEM/STEAM課程的核心老師尋求意見及指引。
(i)應向中學及大學教師提供合適的培訓,指導他們如何鼓勵學生從小開始參與科研工作和比賽。
(j)為鼓勵青年人在大灣區探索機遇,在內地及海外市場推廣他們的創新產品,應在日常課程中為學生提供更多應用普通話及英語的機會。
(k)同時亦應關注一些在學校成績不太理想的學生,因為他們日後將會成為勞動人口的主力。應為職業訓練局、大學和其他類似的機構提供特別資助,使其可為所有在職成年人籌辦與智慧城市和一般資訊及通訊科技技能相關的專項課程。
(l)政府與立法會應就智慧城市項目共同研究更多可供選擇的融資模式。
(m)就初創企業而言,新技術發展應有充足的資金及土地支援,以供測試、展示及市場推廣之用。擁有所需知識及經驗的本地大學或其他機構應通過合作為初創企業提供技術輔導及指引。
(n)應考慮現時在其他發展較成熟的智慧城市所採用的兩階段採購方法,用作採購創新科技。
(o)應為負責管理合約的專業人士提供更多有關項目管理的全面培訓。當聘用顧問監督項目時,這些顧問亦應接受相關的培訓,以作為工作啓動前短訓的一部分,同時應在監察及審查承辦商的表現時採用相同的標準。
(p)各級公務員應接受統一培訓,以了解智慧城市的概念和通訊科技知識,讓他們能以正確的思維和相應的能力帶領政府進行變革和與持份者並肩工作。
10.與其他城市政府及世界級智慧項目發展專家合作:香港應與世界其他地區的智慧城市發展並駕齊驅,並且制定策略,應對毗鄰城市共同面對的挑戰。隨着越來越多內地學生來港升學,現在正是一個讓內地學生更深入接觸智慧城市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概念的恰當時機,使他們能成為香港發展的未來合作夥伴。我們建議:
(a)香港的高等教育學院應開辦有關可持續發展的培訓計劃和課程,以增加學生對智慧城市發展及其他可持續發展課題的知識,亦應加強與內地大學的合作,進行實地考察、科研開發及其他交流活動,藉此提升學生的學習質量。
(b)香港與內地的專業人士應成立聯合工作小組,監察技術的發展,提升兩地之間的系統整合,並分享採購程序的資訊,以確保符合國際標準。如可行的話,應邀請世界級智慧項目顧問專家參與討論,向兩地專業人士提供有關全球趨勢的最新消息。
(c)兩地亦應共同努力研究一些可能因兩地系統整合及分享數據而引起的問題。在其他地方,不同的城市在不同的司法管轄權及法律體制下也能攜手合作,這方面的經驗應對香港很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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