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政策取向
绿色金融不是一个单一利润导向的金融,它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发展战略以及经济学上所说的正的外部性相关联的,从这种意义上来讲,绿色金融的主导因素应该是政策。绿色金融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支持,包括资金、法律法规、人才培养、机构设施建设等方面。从近期来看,构建中国绿色金融体系需要重点把握两个方面,即优化宏观政策环境与构造和完善微观基础。
1、优化宏观政策环境
(1)完善激励机制
绿色金融具有政策性强、参与度高和涉及面广的特点,发展绿色金融业务兼有短期拉动经济增长和长期促进经济转型的双重社会功效,有助于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相应的投资、税收和信贷导向等激励机制,引导个人、企业、金融机构抓住发展绿色金融带来的新机遇,拓展相关绿色金融业务,如低碳项目投融资、开展绿色信贷、建立绿色基金、发行绿色金融债券,以及开发相关金融衍生产品等。
首先,在财政政策方面。财政政策激励的最重要方面是政策性资金的介入,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金的作用,引导外资、商业资本和民间资本介入,如政府出钱组建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碳基金)支持绿色经济项目投融资等。此外,财政政策在税收方面也可以有所作为。2010年底由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课题组完成的“中国碳税税制框架设计”专题建议“十二五”期间征收碳税,促使企业将生产经营过程考虑环境和社会成本,推进经济的绿色转型和绿色金融体系的建立。还可以通过降低绿色金融项目的有关税率、适当延长免税期,对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收入进行税收优惠等措施来提高金融机构参与绿色金融的积极性。
其次,在货币政策方面。可以采取在绿色金融项目贷款额度内适当减免存款准备金要求,加大项目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降低绿色金融项目的贷款资本金要求,延长还款期等差异化的监管措施来引导社会资本向绿色金融领域聚集。
再次,在投资政策方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利用外资促进经济增长和产业方面有诸多成功经验,其中很重要的一条便是政策激励,包括让利、让税以及汇率优惠等政策。新时期经济的绿色转型和绿色金融体系的构建也应该重视外资的作用,因为伴随着资金的进入,先进的经营理念、技术、全球营销网络、管理等各种优势资源也将随之而入。2009和2010年的气候峰会都凸显出一个谈判的焦点,即在气候问题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随着谈判的进一步推进,国际社会逐步在资金的来源,出资的方式以及受益国的分配等具体问题上达成共识。所以中国应当尽快完善对于跨国绿色投资准入、待遇和保护的政策并予以适当的政策优惠,鼓励发达国家投资中国低碳环保项目以及相关的金融业务。随着人民币国际化战略的推进,可以考虑将跨境绿色资本自由流动列为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先行目标,鼓励外国投资者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以资金或低碳技术入股。
(2)健全法律法规
目前中国国内有关绿色金融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绿色金融参与主体权利的保护和义务的约束缺乏必要适用准则,绿色金融业务展开也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操作规范。这种状况加大了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抑制了潜在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就中国自愿减排市场建设的问题,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存在许多制度不规范的问题,如减排量核证机构没有资质认定,信息披露平台尚未建立,各交易所委托不同的核证机构,采用不同的核证标准等。也有学者指出,虽然中国目前有中环联合认证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等第三方认证机构,但各方使用的评价标准并不一样。因此,政府有关部委如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等应加大协调力度,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办法,确保中国绿色金融业务的规范发展。国家发改委从2009年起就着手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该办法的推出将对中国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3)构建交易平台
通过环境产权交易所、能源交易所等碳交易平台的建立,为碳排放权的供需双方搭建沟通和议价的场所,有利于市场的整合和价格的最终发现。2008年中国先后成立了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三家较大的交易所;2009年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武汉、杭州和昆明等几家交易所也相继成立,各地掀起了一股建立交易所热潮。但从长远来看,中国在构建交易平台方面还缺乏整体规划。为此,国家需要统筹安排,依托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构建中国碳交易市场网络,推进交易所制度的完善,促进参与主体范围的不断扩大,为进一步与国际市场接轨奠定基础。
(4)探索市场交易规则
中国在国际碳金融市场上缺乏定价权和话语权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碳交易规则和标准的缺失,参与碳交易市场只能依赖于发达国家制定规则和标准进行。立足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国内绿色金融市场,中国必须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碳交易规则,建立符合中国开展绿色金融交易的具体的、细致的、统一的交易规则。来自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以及美国芝加哥交易所(CCX)的经验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北京环境交易所在2009年底哥本哈根峰会上高调推出要探索建立中国首个自愿减排的标准——“熊猫标准”,在狭义上确立减排量检测标准和原则,在广义上规定了流程、评定机构、规则限定等。虽然2010年“熊猫标准”并未真正运用于中国自愿减排交易,这与中国由政府主导的自愿减排市场建立有很大关系,熊猫标准的进一步研究和开发必将为未来中国绿色金融市场交易规则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2、构造和完善微观经济基础
(1)健全完善组织架构
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绿色金融业务,不仅对于其拓宽利润来源、提高竞争力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且也有助于其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实现可持续发展。金融机构的决策管理层要在战略上重视绿色金融业务,要健全组织架构,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绿色金融业务的开展,为绿色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业务服务。
从国际领先银行的实践经验来看,通常是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架构,制定和实施可持续发展计划,提供环境信用风险的政策,提高碳排放对企业的限制,并鼓励客户考虑及利用新兴的环保技术来减少碳排放量,同时为客户提供新的以气候变化为重点的产品和服务,从而进一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在组织架构方面,或采用集中管理的方法,也可采用分散型的治理架构。集中管理的可持续发展架构是由三个层次组成,最上层是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负责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政策,主席由首席执行官担任;中层为环境专责小组,负责制定银行的碳排量评估方案、与气候相关的新产品,并直接向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报告;下层是贷款、审批及相关的业务单位。采用分散型的治理架构,则是在银行层面有一个社会责任(CSR)小组,其团队分散部署在各业务部门。CSR小组在银行整体业务战略的框架下,综合协调可持续发展政策,并将银行社会责任及气候问题纳入自己的业务单位。国外先进商业银行绿色金融机构组织架构值得中国的金融机构借鉴。
(2)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
绿色金融以及碳金融业务的发展面临着极其复杂的环境,与之相适应,需要熟悉环境与金融的高素质专业人才。例如,商业银行开展绿色信贷业务面临项目融资技术评估,其复杂性远远高于普通贷款,要对项目的环境、技术与经济可行性做出可靠的判断,而商业银行从业人员往往缺乏相应的技术能力。即使是在国内市场中的技术评估服务也极度缺乏,经常迫使银行放弃项目或者以分享利润为代价与国外金融机构合作。由于缺乏绿色信贷的专门人员,对环保法律法规、政策了解不足,也制约着绿色信贷深入发展。
为解决绿色金融发展对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金融机构可多管齐下:一是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培养、任用和评价制度、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完善人才发展的支撑平台。建立健全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体制机制,充分调动人才的积极性。二是进行内部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三是从外部招聘熟悉碳金融国际标准的专业人才,聘请和储备一些社会与环境专家作为外部顾问,构建适合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团队。四是积极参加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行动组织(UNEPFI)、碳排放披露项目组织(CDP)等机构的成熟经验,引进国际碳金融机构积累的专业技术、知识产权,动态跟踪全球CDM项目和联合履约机制(JI)项目的进展,掌握核证减排单位(CER)等碳排放产品市场行情,了解碳金融国际评估标准,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3)转变业务发展模式
转变业务发展模式已是大势所趋。在经济发展模式向以低碳为核心的绿色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拓展绿色金融业务成为金融机构抢占未来发展先机、培育新的核心竞争力和业绩增长点的关键。开展绿色金融业务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商业银行信贷的产业结构和客户结构,是调整业务结构、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巨大推动力,也有助于体现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感。因此,中国的金融机构必须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及时转变业务模式和服务流程,拓宽业务领域。金融机构的战略规划、政策研究、产品设计和绿色金融等多个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合作,提高新产品和新服务的开发效率,加快转变业务发展模式。
探索多元化的绿色金融产品。商业银行可探索多元化的绿色金融产品用于节能减排和碳交易项目,给客户一定的优惠以鼓励其更多使用节能产品。从一些国际领先银行的实践来看,大多都为客户提供了众多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例如:环境风险评估、提供环境贷款、小额信贷、环境保护基金、环境融资租赁、环境保险业务、环境顾问服务、与气候有关的产品、环境产业创业资本等(参见表5)。商业银行绿色金融产品的创新方兴未艾,例如有些银行为客户提供环境和社会信用卡,持卡人每次刷卡可以向环保机构或项目捐助一定的金额,也可以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对可能造成的环境损害或给第三方造成环境损害投保;有些银行为客户提供众多基金方面的服务,如管理可持续发展基金、管理慈善基金以及可持续封闭投资基金、开放基金等等。
表5 国际领先银行的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1988-2000年)
银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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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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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环境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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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
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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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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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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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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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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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气候有关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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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产业创业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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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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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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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曼哈顿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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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皇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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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农业信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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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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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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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德累斯顿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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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联合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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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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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合作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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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联合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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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信贷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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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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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克莱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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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国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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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三菱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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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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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友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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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Jeucken Marcel(2001):Sustainable Finance and Banking
关注绿色信贷的评价指标。商业银行在制定环境政策与信贷政策以及采取相关措施时,要参照国家关于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政策以及国际领先银行的良好实践,高度关注与绿色信贷密切相关的指标,例如:环境信息披露情况、制定环境相关政策情况、实施环境相关措施情况、设置环境事务专责部门情况、“两高”行业贷款情况、环保产业贷款情况、获得社会认可情况、受到社会批评情况、加入环境相关国际原则情况、内部环保活动情况、对外倡导和培训情况、社会捐助情况、海外投资中的环境和社会影响情况等。
保险业可在绿色金融领域有所作为。基于绿色金融业务存在的各种潜在风险,保险业可通过保险理念创新、产品创新、渠道创新、服务创新,向绿色金融领域广泛拓展业务,有针对性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一些提供专业性服务的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担保公司以及信用评级机构等也应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拓展业务范围,参与绿色金融运作,提供项目谈判的咨询、项目评估,融资担保,法律和审计等服务。
(4)防范和控制各种风险
绿色金融,特别是碳金融属于新的业务领域,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不仅存在市场风险(包括市场利率和汇率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而且也存在着政策风险、法律风险以及项目建设风险、涉及相关核证机构的道德风险等。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当前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市场主体对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还缺乏足够的管理能力。因此,金融机构应主要采取事前性的风险防范手段,降低和转移风险。
当前特别应注意对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的管控。作为绿色金融领航者的欧盟在其排放交易体系内就动作频频,一方面将航空业纳入其排放交易体系;另一方面却又提出可能限制部分京都机制下的项目交易,而“后京都时代”的国际减排协议也未达成共识,未来中国金融机构参与绿色金融领域前景很不明朗,而这种不确定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政策和法律风险。《京都议定书》的实施仅涵盖2008~2012年,2012年以后政策是否延续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由此导致市场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这是碳金融市场发展的主要政策风险。法律风险的主要来源是由于项目交易涉及不同东道国的法律制约。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绿色金融或碳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风险,金融机构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全方位管控风险。金融机构应选择经济前景好、外部担保强的项目,可通过银团贷款、分期投入资金等方式降低贷款的信用风险;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本息采用外币偿还的可采用套期保值以防范汇率风险;对于法律风险,在制定合同时,可通过咨询或聘任擅长国际法律的律师事务所,实现对金融机构有利的法律使用和法律管辖。此外,金融机构还可以探索诸如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转移绿色金融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其次,借鉴国际领先银行的方法。国际领先银行在防范和控制风险方面采用的一些方法值得借鉴:一是协助客户分析风险和碳减排战略。要求客户披露其“碳排放量”和减排碳战略,鼓励客户制定“碳减排”计划。二是根据减排碳措施给贷款定价。在贷款的尽职调查过程中,根据借款人是否有采取减排碳措施而给与不同的定价。三是关注贷款业务的碳风险,发展“碳核算”方法评估“碳排放”的项目融资,把“碳核算”融入信贷和风险的评级方法之中。
再次,研究制定“绿色评级”标准。采用“绿色评级”标准是控制环保风险和信用风险的重要内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控制需要重点关注:一是控制各类贷款的社会和环境风险,二是控制绿色金融业务中的信用风险。通过对不同类型的贷款进行“绿色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可分为环境友好类、环境合格类和环境破坏类,可使金融机构对环境风险的控制水平得到有效提高。
(天大报告8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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