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 March 30, 2021

天大研究院研究员 李月 2021-03-30 新修订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扩大了民主性,体现了均衡性,优化了选举制度,符合香港实际,将对香港的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我们相信新修订的《附件一、附件二》能有助于香港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确保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3月3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就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进行表决,获得所有出席会议167人的全票通过。至此,引起全球关注的“完善香港选举制度改革”议题,终于靴子落地。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进行了明确,其中修订的地方有几点值得关注:第一,扩容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原先的1200人扩充到1500。第二,赋予选举委员会新的职能,选举委员会不仅要负责选举产生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而且还担负起选举产生立法会部分议员的职能,可谓责任重大。第三,采用432立法会议席模式,即立法会议员每届90人,由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40人;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30人;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20人。第四,产生立法会议员有了更多的要求,也就是立法会议员需要得到多方的认可。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候选人须获得不少于10名、不多于2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且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不少于2名、不多于4名。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须获得所在界别不少于10个、不多于20个选民和选举委员会每个界别不少于2名、不多于4名委员的提名。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在功能团体选举中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第五,体现了相互制衡的原则。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法案和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须分别经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和功能团体选举、分区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两部分出席会议议员各过半数通过。第六,增设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环节,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以及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并且其做出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行政长官候选人资格以及立法会议员候选人资格确认的决定,不得提起诉讼,但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产生办法、人员组成、任命权限等并未列明实施细则。 新修订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扩大了民主性,体现了均衡性,优化了选举制度,符合香港实际,将对香港的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我们相信新修订的《附件一、附件二》能有助于香港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确保香港长期繁荣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