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意味着一家或极少数公司主导市场,西方经济学理论一般认为巨型企业垄断市场存在诸多缺点。首先是市场壁垒高筑,中小型企业难以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市场活力被扼杀;其次,由于垄断地位可以确保稳定的利润,所以成熟后的巨型企业对创新技术缺乏动力,消费者难以享受创新技术产品;第三,市场供给方数量极少,消费者选择有限,权利受损;第四,由于市场竞争不充分,消费者往往要付出更高的价格来购买产品和服务;第五,由于只有极少数生产方,他们容易因为利益诱惑或者人情联系而相互勾结,迫使消费者付出远高于生产成本的价格;第六,因为只有极少数生产方参与市场活动,行业缺乏足够的创意,导致产品或者服务严重同质化。
这些负面影响的核心在于,如果市场被少数财团垄断,那么竞争难以达到充分状态,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受损。实际上,欧美竞争法的核心就是确保优化包括生产、交易和管理效率等在内的企业经营效率。尽管垄断存在或多或少的益处,但大多数垄断行为特别是巨型公司垄断,都不利于提高社会整体经济效率。西方经济学界对此的研究,无论是理论建构,还是实证研究,都已经存在大量成熟文献。David j. Ravenscraft、F. M. Scherer、Melissa Schilling和John Kwoka等知名学者的研究发现大多数巨型企业合并没有带来生产效率的提升。美国著名法学家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Posner)曾说,“我倒是希望有人给我举出几个提升了效率的并购案例!”(I wish someone would give me some examples of mergers that have improved efficiency.)对上个世纪60和70年代美国企业合并潮的历史研究也表明,并购并未提高企业经营效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上个世纪80年代反垄断的撒切尔主义和里根主义才在英美大行其道,包括ITT、Gulf & Western、Texaco、Mobil、British Leyland等巨型企业被剥离资产或者拆分。
当然,在西方市场环境中,垄断并非一无是处。对于企业特别是新兴高科技企业而言,由于垄断带来高额利润,企业有条件将部分资金用于改善和提高现有产品或服务,积累更多研发资金,减少了研发失败的风险;垄断降低了企业经营失败的风险,有利于企业长期生存与发展;对于消费者而言,市场供应结构简单,他们不必在数十种选择中进行复杂的比较即可选择适合他们需求的产品或服务。
除了造成经济上的副作用,垄断也会产生一些政治和社会问题。以美国《克莱顿法案》为代表的反垄断法案没有明确针对垄断带来的相关政治问题,主要对其在经济上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监管。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巨头公司对公民个人数据的掌握,垄断的政治影响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和担忧。个人隐私、巨额财富以及其所带来的政治控制和影响能力集中在不受监管的极少数人手里,公共利益只能依赖这几个人的善意,而不是政府制定的能够制衡这些人的制度,社会公共利益随时都会处于危险之中。
巨型公司占有庞大社会资源,因而能够投入更多资金介入政治选举,以捐款游说政客,从而操控政治权力,维护公司所有者的个人价值观和利益。公司规模大,就能控制更多社会资源,就能够很容易地把资源转化为政治权力。通过不断并购,即使经营效率下降,但随着企业规模越来越大,营业额和利润总额就越来越高,越能为政治运作施加更大压力,进而能够施压立法机构和政府官员,保护企业长远利益。如果企业控制了媒体、智库和大学,收买或说服大量记者和学者,左右社会舆论与学术焦点,维护企业高管利益,那么公共利益就会成为牺牲品。
双头垄断(duopoly)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财团垄断,在香港颇为流行。在这一市场结构中,市场由两、三家到四、五家公司主导生产和销售特定产品或者服务,并且不存在良好的替代品。在极端情况下,这意味着整个市场上仅存在两家公司,而更多的实际情况则是两家大型公司对市场发挥决定性的影响力,它们各自的行为和彼此间的关系左右行业发展生态,尽管还有其它中小企业与这两家大型公司并存。人们熟知的西方双头垄断案例有软饮料市场上的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大型商用客机生产市场上的波音和空客、信用卡市场上的万事达和维萨、手机操作系统市场上的苹果和安卓。
西方垄断理论的不足之一是其对非西方市场环境缺乏足够解释能力。目前的相关理论和模型主要基于西方市场行为,但是非西方市场存在一些被忽视的重大变量,足以改变甚至推翻现有市场竞争理论的结论。在西方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双头垄断和混合并购,在非西方社会往往会导致市场失灵。如果我们完全根据现有的西方经济学理论,在包括香港在内的东方社会来制定公共政策,特别是决定政府应该在什么情况下进行干预,那么政府决策容易欠缺足够的准确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