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December 2017

天大研究院研究员 李江胜 2017-12-14 中国正是在深刻把握时代潮流与历史大势的基础上,提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呈现东方智慧,为世界贡献中国方案,体现了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责任担当。 全球治理中国方案的时代内涵当前,国内外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复杂的变化。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全球性问题加剧。国际社会日益成为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任何国家都不能独善其身。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迎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不断发展,科学社会主义在21世纪的中国焕发出强大的生机活力,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的选择。成功的中国道路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既是样板,也是一种引领。中国正是在深刻把握时代潮流与历史大势的基础上,提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呈现东方智慧,为世界贡献中国方案,体现了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责任担当。大道之行,天下为公,才能把握时代的脉搏。新时代全球治理中国方案的愿景目标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了明确的界定,其中对全球治理中国方案也有明确的表述,即明确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要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我们生活的世界充满希望,也充满挑战。我们不能因现实复杂而放弃梦想,不能因理想遥远而放弃追求。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中国给懵懂的世界明确了新方向。第一步,实现国际关系民主化,构建新型国际关系。人类命运应该由人类共同掌握,国际规则应该由世界各国共同书写,全球事务应该由世界各国共同治理。我们应该秉承中立、公正、独立的基本原则,积极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进程。中国将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恪守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宗旨,坚定不移地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第二步,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世界好,中国才能好;中国好,世界才更好。世界面临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突出,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独自应对人类面临的各种挑战,也没有哪个国家能够退回到自我封闭的孤岛。中国愿同广大国际组织和机构及其成员一道,共同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进程。我们呼吁,各国人民同心协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 新时代全球治理中国方案的内容要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美好的目标,需要一代又一代人接力跑才能实现。中国通过倡导与推动构建合作共赢的命运共同体建设,推进中国与世界各国的合作,扩大利益融合,从而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打下坚实的基础。一、坚定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中国从一个贫穷积弱的发展中国家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靠的不是对外军事扩张和殖民掠夺,而是人民勤劳与走和平发展道路,中国无论发展到什么程度,永不称霸,永远不搞扩张。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同所有国家发展友好合作。中国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反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反对干涉别国内政,反对以强凌弱。中国决不会以牺牲别国利益为代价来发展自己,也决不会放弃自己的正当权益,任何人都不要幻想让中国吞下损害自身利益的苦果。中国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不对任何国家构成威胁。只有各国都走和平发展道路,才能共同发展,国与国之间才能和平相处,和平发展大势才不可逆转。二、积极发展全球伙伴关系。中国扩大同各国的利益交汇点,推进大国协调与合作,构建总体稳定、均衡发展的大国关系框架。伴随着同大国关系发展稳中有进,中国同周边国家睦邻友好日益巩固,同发展中国家合作恰逢其时。中国按照亲诚惠容理念和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周边外交方针深化同周边国家关系,秉持正确义利观和真实亲诚理念加强同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中国把建立伙伴关系确定为国家间交往的指导原则,已经与全球很多国家和地区及区域组织建立了不同形式的伙伴关系,初步构建起遍布全球的伙伴关系网络,为在全球范围内建立平等相待、互商互谅的伙伴关系率先垂范,中国的“朋友圈”在不断更新与扩大。三、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在当代国际关系中,以强权划定地缘势力、以强权决定全球话语权、以强权制定世界秩序权等俨然成为国际政治“定律”。中国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在扭转这种恶性循环,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推动国际社会朝着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实际上是中国传统思想“天下大同”的时代表达。中国支持联合国发挥积极作用,支持提高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新时代全球治理中国方案的韬略中国人民的梦想同各国人民的梦想息息相通,实现中国梦离不开和平的国际环境和稳定的国际秩序。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对未来国际体系的愿景,既是实现“中国梦”的必要条件,也是“中国的世界梦”。一、以自身发展带动人类社会共同进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既是一种目标,也是一种责任与担当。中共十八大以来,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落地生根,构成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条”基本方略。从十九大到二十大,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中国既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又要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中国一路走来取得的发展成就,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目光聚焦中国,试图从中国的实践中汲取经验,从中国的发展中寻找世界的未来。中国向世界提供了一系列富有建设性的公共产品,欢迎各国搭乘中国发展的“顺风车”,中国将发展经验同世界各国交流、共享,以自身发展带动人类社会共同进步,为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理念注入新动力。二、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和深入,打消了全球特别是沿线节点国家的顾虑,有利于打破国与国之间存在的藩篱,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沿线各国的利益,寻找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实现各国的合作共赢,真正实现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的区域合作新平台。“一带一路”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三、以全面推进中国国防和军队现代化为抓手,有效维护世界和平。中国国防和军队建设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面对国家安全环境的深刻变化,面对强国强军的时代要求,中国军队越来越多地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扛起大国军队的历史担当,履行新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将在国际舞台上书写维护世界和平的新篇章。军队要有信心、有能力谱写新篇章,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更大的新贡献。不论发展到什么程度,中国永远不争霸不称霸,永远不搞军事扩张和军备竞赛。“中国军队将在力所能及范围内承担更多国际责任和义务,提供更多的公共安全产品”,有效维护世界和平,成为维护世界和平的中坚力量。
天大研究院研究员 吕国民 2017-12-14 政府提出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諮詢文本,是經過審慎考慮的;也是落實基本法、完善澳門基本法附件一有關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中,市政機構成員產生的重要一步。 前言  為期30日的諮詢期剛結束,政府在網上收集的意見達1萬6千多份。這反映市民十分關注設立非政權市政機構事宜。諮詢文本建議撤銷民政總署,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民政總署現有職能將由新設立的市政機構承繼並定名為「市政署」。市政署具有服務與諮詢兩大職能,並分設管理及諮詢兩個委員會。  諮詢文本公佈後,引起社會各界的討論和提出不同意見。筆者綜合整理,分析報章和諮詢會上的有關意見,提出一些對諮詢文本的理解、看法和建議。  一、 對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理解  根據澳門基本法第95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市政機構受政府委託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並就有關上述事務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此項規定就是要改變澳葡統治時期帶有政權性的市政議會的性質。澳葡政府曾於八八年頒布《市政法律制度》,把當時的澳門地區分為澳門市政區和海島市政區,分設市政議會和市政執行委員會,享有行政和財政自主權。據此制度成立的市政議會具有當時葡國的市議會地位。  在澳門基本法起草之前,澳葡統治時期推行的市政制度改革被認為是以市政自治架空未來澳門特區的高度自治。因此在起草澳門基本法期間,就有起草委員提出「澳門不宜搞兩級政權架構」,以避免「疊床架屋」,但可保留市政機構為市民提供服務。澳門基本法第95條就產生於此背景下。   由於回歸前的市政議會在組成和職權上與澳門基本法第95條的非政權性規定不符,因此在一九九九年至二00一年間,特區便設立了臨時市政機構,並由二00二年起,以「民政總署」取代原有的市政機構。  根據諮詢文本,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將設為公務法人,這有別於政府部門不帶政權性的「自治組織」;在行政、財政及財產方面享有不同程度的自治權,在執行政府委託的公共事務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獨立性。市政機構在提供公共服務時對管理和技術有一定的要求,因此其管理機關成員大都由專業團體或人士擔任。由於市政機構提供的服務都與居民的生活息息相關,因此在執行公共管理事務時,市政機構通常都會設立一些諮詢組織或邀請市民代表加入。  根據諮詢文本,非政權性市政機構被定性為公務法人,因而受專門性原則或法規所限制,只能從事一種或幾種與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相關的公共事務。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由於不屬於政府官僚體系,因此可避免一般行政上的官僚主義習氣和僵化的手續,提供服務時可以更靈活。  二、 對市政機構受政府委託的理解  基本法第96條規定,「市政機構的職權和組成由法律規定」。諮詢檔對此的理解為,「市政機構受政府委託為居民提供服務及向政府提供諮詢意見,但其與特區政府之間不存在縱向分權的關係,而是委託與被委託的關係」。這就意味著,作為受委託方的市政機構,必須向作為委託方的特區政府負責;市政機構的職權是源自特區政府的委託,並由法律訂定。  因為澳門基本法條文清楚列明「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其設立的關鍵是「受政府委託」,這實際上已限定有關機構成員的性質為「受託人」;當受託人不能體現委託人的意願時,委託人是可以撤銷有關委託的。有學者認為,相關條文很明確地排除了在澳門通過選舉產生非政權性市政府機構的可能性。   市政機構是受政府委託,可為居民提供包括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然而,因提供服務而產生必要的行政管理權並不會因此導致其具有政權性,市政機構是受政府委託行使一定公權力,因此宜設定為具有公法人性質的 「自治機構」。  「委託」的意思,就是請他人或機構代辦事務。由於特區政府與市政機構之間的關係是委託人與被委託人的關係。市政機構作為受委託的一方是按照作為委託人的政府指示辦事;故此,不存在政府受市政機構的脅迫而做決策的情況。  此外,「委託」的概念其實就相當於把公共服務「外判」。在公共管理中,外判制度是一種資源優化的方式,政府可以將一些服務,甚至整個部門,外判給其它公司負責。這種方式有助政府減省營運成本。受委託的公司,由於不屬政府部門,故此可以較為靈活地以商業運作模式,節省成本,提高效率。  諮詢文本擬設立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是受特區政府「委託」的,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公共服務,並就有關上述事務向澳門特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這確保了這個受「委託」的機構不具有公權力,其成員的產生也不宜透過公權力的選舉來實現。  三、 對市政機構名稱的一些看法  1.「署」容易讓人聯想到與政府有關的行政機構  從諮詢文本對市政機構的「非政權性」界定以及對市政機構性質的分析來看,擬設立的市政機構並不是一個政府部門,也不是地方自治的行政主體。現時的民政總署隸屬於行政法務司,諮詢文本提議取消現時的民政總署,而以「市政署」命名新成立的市政機構,與政府之間不存在縱向分權關係,其職權僅源自政府委託,並由法律訂定。另外,「署」本身很容易使人聯想到澳門某些政府行政機構,如廉政公署、審計署等,因而容易與政府部門混淆。  2.「市政」容易與殖民地的「地方自治組織」糾纏不清  澳門回歸後,根據澳門基本法,澳門沒有「市」的設置。「市政」的稱謂是受澳葡管治時期建制的影響而沿用下來的,猶如仍然有許多人稱澳門的合法貨幣為「葡幣」一樣。 因此,有意見認為「市政會」與葡澳時期的「市政廳」或港英時期的「市政局」的區域性「地方自治組織」糾纏不清,容易讓一些人因根深蒂固的殖民地意識影響,對新成立的「市政署」有不好的觀感和印象。  3.可採用「議會」、「會」、「公會」或「事務局」  現時民政總署的葡文名稱為Instituto para os Assuntos Cívicos e Municipais,原意應為「公民與市政事務局」,較強調「公民」事務。因此,可以考慮使用「公民」或沿用「民政」的稱謂,命名為「公民議會」、「民政公會」或「文康環衛事務局」等公法人機構常用的機構名稱。有關討論設立的市政機構正名,最後還要尋求社會大眾的共識和接受。所以,可以舉辦一些提名活動,提出一些較合適的名稱,通過市民投票選出。最後要確立的名稱,還應多做諮詢和宣傳推廣,盡量讓市民有機會參與,多舉辦一些市政機構選擇合適名稱和推廣的活動。  四、對市政機構人員產生的一些看法  1.不能以公權力選舉產生非政權性機構成員  澳門基本法第96條沒有規定市政機構中機關人員的產生方式,但諮詢文本建議採用「委任」方式,社會上對此有不同意見。是次諮詢期間,無論在報章、傳媒,還是在諮詢會上,都有不同學者、議員和市民對完全「委任」方式,有較大的分歧和看法。公法人,是「根據公法規定而成立的法人」,如律師公會就是公法人組織(pessoa colectiva de direito público)。在公共行政上,大部分的公法人組織都會設立兩個機關:議決機關和執行機關。議決機關的成員根據各種公法人的性質和目的不同,可以有不同的代表,一般是通過任命或由選舉產生。執行機關大都由任命產生,有時也會根據議決機關的提名任命。因此,公法人組織並不完全排除可以通過「選舉」方式產生其中成員的可能性。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認為按照澳門基本法第95條的規定,市政機構「受政府委託」提供市政服務;如果市政議員由選舉產生對選民負責,這會與市政機構受政府委託提供市政服務、對政府負責的規定有矛盾。類似回歸前市政議會選舉的選舉活動是屬於組建公權力機構的重要方式,而澳門基本法第95條規定,市政機構是屬於非政權性的機構,因而不能以選舉的方式產生其成員。   然而,「受政府委託」提供服務的機構,是否就一定不能通過選舉產生其中成員呢?我們看到,很多時政府「委託」一些團體提供社會服務,如幼兒、復康和青年活動,這些團體的議決機關都有由選舉產生的。因此,問題可能不是出在「委託」之上,而是在於運用政府帶有公權力的選舉方式,產生非政權性的機構成員,從而讓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帶有政權性的色彩。  2.用非公權力選舉、協商或可產生市政機構部分成員  有意見認為,選舉其實也可多樣性。有公權力選舉,也有非公權力選舉。澳門各個社團都有內部選舉。政府內的非政權性質的諮詢組織,也存在一定的選舉。因此,即使是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成員,其實也可透過非公權力選舉產生。其中一個理由在於,基本法沒有規定市政機構應如何產生,即沒有說明是由選舉或不是由選舉產生。只要選舉沒觸及政權性,不抵觸基本法或法律,即可以由選舉產生。   不能透過公權力選舉產生非政權性市政機構,但是否可以透過非公權力選舉的途徑,產生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成員?在實際情況中,屬於政府諮詢架構內的體育委員會,當中就有委員是由各體育總會代表選舉產生的。  這一個例子足以證明,政權性市政機構的諮詢部分是可以有選舉的,因為有先例可援。  此外,在政府內設立的眾多諮詢委員會中,如社會工作委員會,也有一些委員,是經由社會服務團體委派代表參加的。市政機構的諮詢也可參考這做法,界定一些與市政事務有關的組別,讓它們自行通過協商、推選或選舉,選出它們的代表加入。  另一方面,非公權力選舉也可應用於公權力機構來選出代表。由於民政總署並未被承認為「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因此,行政長官選委會中的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一直懸空而需要由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的某些界別選出來。在實踐上,是由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特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立法會議員的代表中自行選出。立法會議員和澳門特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內部按照獲得分配的名額,自行選舉產生各自界別的行政長官選委會的委員。這個協商選舉過程,並非是公權力選舉。  其實在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其它界別中,也有類似用協商方式產生其代表。  倘若市政機構部分成員採用上述形式的非公權力的選舉或協商,再由有一定性質公權力的選舉加以確定,或可能合符基本法的要求。  現時建議的非公權力的選舉或協商,主要是屬功能性的界別和行業,而非全澳性的地方選舉。這種選舉方式,並不帶政權性,相信並無觸市政機構「非政權性」的要求。  3.部分市政機構的諮詢委員會成員或可由選舉產生  由於諮詢委員會只是擔當諮詢角色,對政府應無強制約束力,因而對政府不應存在制約的情況。當然,諮詢委員會成員雖然可由選舉產生,也不能因此讓市政機構變成一個民選的代議機構而向政府要求制約。  諮詢委員可按非公權力選舉或協商方式產生,政府不需介入,而由界別自行採取適當的方式推舉人選。以澳門成熟的社團文化,在運作和技術層面上,互相協調或協商,相信應不會有太大困難。有關的選舉安排可以參考體育委員選舉方式或過往一些設有團體推選界別代表的諮詢委員會做法,選出部分市政機構的諮詢委員會。此外,政府也可考慮容許個人透個自薦方式,再經篩選最後由特首委任。這樣既可以發掘更多人才,又可以提供機會,讓部分市民參與,增加市政機構的代表性。此外,也可滿足社會大眾和部分民主派人士對選舉的要求。  五、 市政機構的監督機關  根據諮詢文本,市政機構只設立市政管理委員和市政諮詢委員會,並無監督機關。市政機構與政府之間沒有縱向的分權關係。因此,既不隸屬於澳門政府,也不直轄於某個司長或行政長官。它的設立,主要是為了執行特區政府委託的公共事務。基於特區政府是委託的一方,對市政機構的監督責任應落在特區政府身上;再加上市政機構成員將由行政長官任命。因此,市政機構應由行政長官直接監督或指派某一司長代行監督。行政長官也可成立一個市政機構的監督機關出任主席,並由行政法務司和社會文化司派代表加入,協助行政長官。  在將草擬的有關市政機構的法規中,並沒有明確指出是由行政長官或哪一個司長負責對市政機構的活動進行監督。基於現時的民政總署從屬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而市政機構提供的服務又屬於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服務,該等事務多屬社會文化司的施政範疇。這意味著仍舊由行政法務司司長監督?或是改由社會文化司司長監督?  結語  總體來看,政府提出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諮詢文本,是經過審慎考慮的;也是落實基本法、完善澳門基本法附件一有關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中,市政機構成員產生的重要一步。  是次諮詢期只有30天。一些市民認為諮詢時間較緊迫,政府的宣傳也不夠全面。再加上諮詢文本只提供一個方案,並沒有提出其它選項,諮詢主要集中在原則性方面,對擬設立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也未有提出具體方案。因此,為回應社會的訴求,政府可考慮向社會提供更多更詳盡的客觀資料,制定現有民政總署過渡至新的「市政署」的具體細節和安排;再安排較充裕的諮詢時間,制定出具體的方案,進行第二次諮詢,相信更能集思廣益。市政機構的設立與居民的生活息息相關,政府應廣納民意,綜合一個合符基本法、具體可行,為廣大市民所接受的方案。文章原载於《新華澳報》2017年12月14日期。作者为天大研究院研究员。
天大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彭念 2017-12-08 十九大后中央对港政策的主要目标就是维护国家权益,巩固“两制”,继续完善“一国两制”。 举世瞩目的中共十九大日前顺利闭幕。本次大会为今后五年中央对港政策的主要目标、总体原则、实施手段做出了重要部署。这些战略举措将深刻影响香港经济社会发展及“一国两制”的实施成效。主要目标中央政府对港政策的主要目标分为短期和长远目标。短期目标就是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简言之,中央政府希望在确保“一国”权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尽量释放“两制”的优越性,从而持续推动香港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长远目标则是通过优化“一国”与“两制”的安排,凸显“一国两制”的优越性,释放“一国两制”的巨大潜力,从而使“一国两制”成为中央与香港之间保持长期稳定和紧密联系的最优制度安排。同时,“一国两制”的成功实践也将是中国实现制度自信、理论自信的重要体现,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重要体现之一。在此,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外界对中央对港政策目标存在诸多偏颇理解。这既包括对“一国”的人为夸大,也包含对“两制”是否能够长期存在的担忧。事实上,“一国”与“两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一国”是保障“两制”能够顺利实行的基础与前提。没有国家权益的保障,“两制”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因此,只有在国家权益得到充分保证的前提下,“两制”才能生存下去。无限扩大国家权益,并以此作为削弱“两制”的借口则是走向另一个极端。如此下去,其结果就是“一国一制”。因此,充分发挥“两制”的制度优势仍然是今后五年中央对港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总体而言,十九大后中央对港政策的主要目标就是维护国家权益,巩固“两制”,继续完善“一国两制”。总体原则中央政府对港政策的总体原则是依法治港。这个“法”首先必须是至高无上的宪法,然后才是香港基本法。任何对基本法的解释都必须以不违背宪法为前提;其次,中央的治港政策将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换言之,中央关于香港的任何政策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这既是中央贯彻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充分体现了中央对基本法的尊重。此外,赋予中央对港政策充分的法理基础也将减少外界对香港法制被削弱的担忧。再次,依法治港不仅针对中央对港政策,也针对港府施政行为。换言之,港府施政必须严格遵循宪法和基本法,否则中央有权依法处理。实施举措最后,中央治港政策将采取多管齐下的手段。第一,在法律层面,中央将进一步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确保国家利益能够在香港得到充分保障。与此同时,健全基本法实施相关制度安排,尤其是对基本法释法的制度化,将是确保香港繁荣稳定的必要之举。第二,在行政层面,中央将进一步加强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并充分保障香港的高度自治权。必须指出,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乃是宪法赋予中央政府的合法权益,也是中央政府履行自身义务的重要体现。此外,强化中央对港全面管治权是中央维护在港国家利益以及彰显国家意识的必备之举。简言之,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越完善,则国家利益的维护就越有保障;反之,则国家利益的维护就会缺乏有效的行政手段。当然,强调中央对港全面管治权与保障香港的自治权并不矛盾。换言之,中央加强对港管治权并不意味着香港自治权的削弱。其原因在于二者所针对的对象不同。全面管治权对应的是国家在港利益,而高度自治权对应的则是香港内部事务。通常而言,港府对香港的经济社会发展等基本法所规定的内部事务具有完全施政空间。只有当这些施政行为对国家利益产生危害之时,中央才会行使全面管治权予以介入。第三,在经济层面,中央将积极支持香港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区域合作战略,一如既往地支持香港参与“一带一路”倡议。在此需要指出的是,中央政府希望香港能够主动参与这些发展大战略,开创互利共赢的合作局面。因此,从参与主体来讲,与深圳、广州等城市相比,香港并无地位上的差异。对此,香港首先需要摆正心态,其次需要找出比较优势,以积极的姿态主动融入其中。第四,在社会层面,中央政府希望增强香港社会的国家意识,壮大爱国爱港力量,加强香港与内地的交往,尤其是为香港市民在内地生活就业提供制度上的便利。综上所述,十九大后中央对港政策将严格按照法制化、规范化和整合发展的轨道前行。中央希望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把中央对港政策纳入法制运行的框架内。如此一来,中央的对港政策就具备充分的法理基础及持续稳定的发展空间。同时,中央对港政策也不会轻易因受到外界的干扰而出现重大转变,从而引起香港社会的波动。此外,中央希望通过整合发展的新路子来推动香港的资本、技术及人员进一步融入地区发展大战略之中,从而形成香港与内地共同发展、共享成果的利益共同体。总体而言,十九大后中央对港政策将以制度建设和整合发展为主线,从而维护国家利益、保持香港繁荣稳定,并持续完善“一国两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