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指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监察机关”新鲜亮相。随后,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由此,一个不同于既有的中共纪检委、行政监察和人民检察的反腐败大构架初显轮廓。 重大政治决定 设立“监察机关”是一项重大政治决策。中共中央和新一代领导核心以高度政治使命感,决心探索一条适合国情、党情的“反贪腐渎职”道路,设立“监察机关”,试点“监察委员会”。这个决定的要义在于:逐步建立、健全一个政治坚定、执行有力、廉洁高效、公正权威和尊崇法治的长久反贪腐反渎职制度,确立一套相应的宪法、法律体系,创设一套完整的组织、人事体制和反贪腐反渎职运作机制,构筑一套保障“监察机关”自身廉洁、公信和权威的制度,把“反腐制度化、法治化和长久化”落到实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落到实处。设立“监察机关”,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聚焦”,“三个全面”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找到治本的反腐之策,改革国家监察体制就是要推动党内监督和专门国家机关依法监督相结合,使依规、依法治党和依法、以德治国相统一,以永葆共产党的先进性和生命力,使中共的执政体系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持久赢得人民的衷心拥护,巩固、拓展和深化中共的执政基础。 政治改革新谋略 设立“监察机关”是重大政治改革举措。与“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并提的“监察机关”,将是由“人大”产生的新的国家机关,是未来国家机构中的新成员,它把现在中共纪检委、行政监察和检察院反贪腐反渎职等职权结合、集中起来,是中国第一个在国家层面上“党政合署”、深度整合的“新国家机关”。按照中共中央部署,设立“监察机关”,就会实质性改革现行党的纪检体制、行政监察体制和检察机关反贪腐反渎职体制,甚至改革公安机关的经济犯罪侦查体制,重新架构国家监察权力和监察组织体制,“监察权”成为一项与行政权、司法权并立的权力,一项覆盖所有公权力行使者的权力。这个“监察权”还是监督共产党和共产党实现自我监督的一种国家权力,是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的重要保障。这样的“监察机关”是新中国前所未有的,它在不改变现有国家机构的情况下,形成了新的权力架构,部分改变了现有行政权和司法权格局,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共中央和新的领导核心在政治改革上迈出的巨大步伐。 法治化反腐的新体制 目前,“监察机关”以及刚开始试点的“监察委员会”,在组织法、程序法和具体权项的法律根据方面,还不充分健全,但是,中共中央一开始就按照法治思路对“监察机关”进行决策。《试点方案》不仅强调了“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的目标,而且明确指出: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建立健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制约。王岐山讲得十分明确,“监察委员会”试点省市要为国家监察制度改革全面铺开和制定国家监察相关法律提供实践基础;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试点工作作出有关决定后,先完成检察机关反贪等部门的转隶,推动人员融合和工作流程磨合;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与执法、司法机关有机衔接、相互制衡,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充分表明,以习近平为核心的中共中央,自始就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谋划改革监察制度、设立“监察机关”,将来的“监察机关”是一个有法可依、依法用权、违法担责的国家机关,它的组织和制度设计,反腐败资源的整合,监察范围的扩大,监察手段的充实和革新,都要在法律上进行规定和规范。“监察机关”行使强大监察权,但不允许出现置自身于法外、不受法律制约的局面。 为了达成法治化目标,在“监察委员会”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应当修订《宪法》,增加关于“监察机关”的原则性规定;制定“国家监察法”(废止《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的组织、权力、人员资格(不低于司法人员的资格要求)、监察对象和范围、监察执法和调查(侦查)程序、法律责任和其它事项;需要修订《刑事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修改涉及纪检的部分党规。这些工作将在“监察委员会”试点初步完成后陆续推进或完成。 按照中央部署和要求“坚决周密地试” 中共中央部署试点“监察委员会”,有明确的政治要求。第一,思想认识要到位。试点地区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领会这个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的精神实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共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在改革过程中,促成人员融合,实现工作流程磨合、衔接,确保相关人员思想不乱,工作不断,各方面队伍不散;第二,试点责任明确。试点省市的党委担负主体责任,一把手要负总责,纪委要负专责;第三,试点方法务实,试点内容明确。试点省市领导要联系本地实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在组织和制度上创新,整合反腐资源,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第四,作为试点任务和目标中的一部分,试点省市要探索出可复制、推广的成熟经验,为在全国设立“监察机关”、制定国家监察相关法律和修改宪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提供实践和制度基础,让人民群众对“监察委员会”的运行和成效感到满意。正如王岐山对试点三省市的领导所说,“监察委员会”在北京、山西、浙江先行先试,既充分体现了中央的信任,又是对他们的鞭策和考验,考验的是“四个意识”和担当精神。参加试点的地方党政领导,要有一股劲,坚决、周密地搞好试点,要像邓小平讲的那样,改革胆子要大一些,敢于试验,看准了的,就大胆地试,大胆地闯。
法定名称值得重视 “监察机关”的法定名称兹事体大。目前,媒体广泛使用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并不是确定不变的正式名称。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使用的是“监察机关”,《试点方案》用的是“监察委员会”。“监察机关”的正式、法定名称还须深入讨论。现在看来,未来的国家监察机关可能命名为“监察委员会”。不过,除各级“人大”和乡镇政府外,考虑到现在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分别是“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三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名称分别是“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一府两院”),那么,将来“监察机关”的名称,更为适当的是统一为“监察院”,即中央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院”(中央国家机关为“人大+四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设“X省(市、自治区)、X市(地区、州、盟)、X县(区、旗)监察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为“人大+一府三院”)。在书写、阅读以及国家机关命名方式统一性方面,“监察院”比“监察委员会”更好。 应当设置在地市级以上 按照现在的思路,将来的“监察机关”可能会设到县一级。现在的人大、政府设到了乡镇一级,检察院和法院设到了县一级,如果“监察机关”由人大产生,那么,哪一级人大有权产生“监察机关”,就需要在政治作出决定,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解决这个问题也要有改革创新精神,要考虑到“监察机关”的重大使命,要认真对待“监察机关”的级别、地位和权威性问题,因此,可以摆脱先前设立地方各级人大、政府、检察院和法院的思路,一开始就把“监察机关”的设立定位在较高层次,例如,全国只在中央和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立“监察院(监察委员会)”,或者,最低也只在地市这一级设立“监察院(监察委员会)”,在直辖市设立若干“监察分院(监察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