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大研究院 2016-11-16 中央与特区的关系,在这两制之间的交接点上,时有矛盾,必要时需要人大常委会释法。在没有“二十三条”立法的情况下,如果不以人大释法的形式从法律上来遏制“港独”,“一国两制”势必遭到破坏。 日前特区政府就梁颂恒及游蕙祯的议员资格提出司法复核,高等法院法官区庆祥于15日裁定梁游两人宣誓无效,议员资格已被取消。他明确指出:梁游两人作出誓言的方式“客观及明显地表示他们无意忠诚及从实地支持及遵守立法会誓言及《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列的两项责任,因为客观及明显地,他们并不承认‘一国两制’的原则及该原则下‘一国’的重要性”。高院裁决与人大常委会于11月7日通过对《基本法》第104条释法内容完全吻合。人大常委会发表声明指出:宣誓人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宣誓人如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并认为不符合《基本法》和人大解释的宣誓不得重新安排宣誓。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法律,这是宪制权力,也是宪制责任。《基本法》具有凌驾于香港特区法律之上的地位,特区立法机构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人大对《基本法》有关规定作出的法律解释,与《基本法》具有同等的效力。《基本法》第158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区法院获授权可自行解释特区自治范围的相关基本法条款,但香港的高度自治、司法独立应当依从人大释法所代表的中央管治权威。《基本法》确立了“一国两制”的原则,表明在两制之上,还有一国。香港推行普通法,而“一国”所推行的制度,却是大陆法。中央与特区的关系,在这两制之间的交接点上,时有矛盾,必要时需要人大常委会释法。在没有“二十三条”立法的情况下,如果不以人大释法的形式从法律上来遏制“港独”,“一国两制”势必遭到破坏。香港社会在这几年出现了“港独”思潮,一些人提倡“港独”并成立“港独”组织进行活动,参与立法会选举。在刚过去的香港特区第六届立法会议员就职宣誓仪式上,以梁、游为代表的极少数候任议员故意违反宣誓要求,侮辱国家和民族,严重干扰立法会正常运作。人大进一步明确《基本法》第104条关于“依法宣誓”的规定,是维护《基本法》和法律尊严的要求,也是恢复立法会议员宣誓秩序的需要。某些议员的言论和行为公然挑战《基本法》,冲击“一国两制”的原则和底线,对国家主权和安全造成了威胁,严重破坏立法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维护国家利益和香港特区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中央不能坐视不管。由于人大常委会就香港立法会宣誓条文作出的解释没有订明不具追溯效力,这可能导致市民申请司法复核,要求法院裁定其他立法会议员的宣誓违反释法内容而无效,丧失议员资格。具体如何处理相关诉讼,将考验香港司法人员的智慧。总而言之,此次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104条释法以及高等法院就梁游两人宣誓的裁决有助于完善香港的司法实践,起到释疑止争的作用,是对香港法治的有效维护。不过,释法后仍有需要解决的后续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