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前后,党员不得“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党媒必须姓党”成为舆论界争论的热点话题。有人认为,这些提法削弱甚至剥夺了党员的言论权利和参与机会,而另外一些人则对违背这些规矩的言论扣以“反党”大帽。这不得不引发人们对当下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学者应该有什么样的言论权利进行深入思考。 党员的言论权利受到限制 现行《党章》第四条有关党员拥有权利规定:“(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相关内容俱由此展开。这些内容明显地对党员的言论权利作了限制:其一、平台限制,是“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而不是在其它地方,诸如非党内的会议上、非党报党刊上。党员的自媒体显然也在限制之列,或者说党员利用自媒体发表与党的主张不一致的观点,就有违反政治纪律之嫌。其二、对象限制,是“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所谓“政策”是党在某个阶段为解决某个方面的具体问题,依据党的大政方针而确定采取的应对之计,属于实际应用范畴。既如此,党员在党内的讨论、争议对象就不能是政策的“上位”:一是经过党的最高领导机构确定的“大政方针”;二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这是立党的基础。如前人所云“共信不存,互信不生”。如果党员对“大政方针”和立党基础还质疑、反对,那只有退党一途可循。其三、处置限制,即如果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持有不同看法,可以声明持保留意见,但必须坚决执行。在此前提下,可以将自己的不同看法“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这就是说,党员的“不同意见”只能在党内,而不能在党外表达;只能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而不能向下级和党员群众扩散。 党员的言论权利自由度比一般公民小 有人说,党员也是公民,而且首先是公民,现行《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序言”也强调任何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党章》的“总纲”明确“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习近平主席也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因此,有人认为,对党员的言论权利做各种各样的限制有违宪违法之嫌。 笔者以为:一方面,权利和义务是相应的。《宪法》在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时,也明确了其义务,即公民在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破坏社会秩序,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或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另一方面,我们党是执政党,作为公民,党员在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利时,应该比一般群众更具履行义务的自觉。作为党员,在非党场合,对那些与党的现行方针政策不一致的言论,有宣传解释的义务,如《党章》党员义务(七)规定“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对那些与党和政府的主张、政策完全相反相对的言论,有旗帜鲜明进行批驳的义务,如《准则》“九”规定“对社会上的歪风邪气、错误的和反动的思潮,必须进行批判和斗争”。这些都说明,党员在党外行使作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时,比起一般公民,其自由度要小许多。这也是“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重要体现之一。 “小众化”科研成果不可随意“大众化”传播 以政治、经济、社会、法律、军事等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具有研究对象的复杂性、研究方法的依赖性、研究者自身的主观性和研究结果的难测性等显著特征。这就需要社会科学工作者妥善处理好自己研究成果的“小众化”和“大众化”关系问题。所谓“小众化”,意即科研成果公开范围只限于同行之间,如演讲于学术交流会、发表于学术刊物等,以推进某一研究领域的进步,促进相关学科的发展。所谓“大众化”,就是用通俗易懂的话语,以群众能够承受的心理,传播自己的研究成果,增加他们的知识,拓展他们的视野。尽管科研成果和宣传内容本质相同,但受众有异,它要求研究者在传播时必须严格注意“大众化”和“小众化”的区隔,不能把“小众化”领域内的内容随意地扩散到“大众化”范围里。否则,其结果除了群众因专业语言不明就里外,有时还因观点太“前卫”、“极端”,群众无法接受而招来谩骂、吐槽,如最近有专家提出“婚姻七年有效期”、“穷人合娶老婆”等。如研究者本人供职于公立的大学和科研院所,又具有党员身份,或更具管理者身份,那对党和政府的形象也是一种伤害。如果党员社会科学工作者对此不以为然,甚至以挑起话题为幸,博眼球,出风头,那就是党性觉悟出了问题。 政策建议 基于上述认识,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笔者建议:第一、在全国高校、党校、社会科学研究院所,组织党员社会科学工作者,不但要“逐条逐句通读党章”,“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而且要突出重点,对《党章》、《准则》中的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条例》中“政治纪律”反复学习,并联系实际,联系自身,向组织谈体会,交心得。 第二、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使党在高校、党校、社会科学研究院所的基层党组织工作真实化、中心化、严肃化,使党章党规教育在“三会一课”活动中常态化,使广大党员社会科学工作者心中始终有党的政治纪律这一“戒”。 第三、对有着境外学术背景的党员青年社会科学工作者,不但要组织他们比其他人更为认真地学习党章党规,更要组织他们到基层经受实践锻炼,接地气,亲群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