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大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彭念 2016-04-25 对于港人来说,港英政府统治时期,他们并没有归属感,也不知到底归于何处。香港回归之后,国家认同、区域自治等政治意识被逐步引入港人的日常生活中。港人开始关注自身的身份认同。遗憾的是,这种主人身份的建构在香港狭小的空间与大陆广袤的地域基础之间摇摆、挣扎,甚至对立,并不断引发香港与内地之间的矛盾。2014年“雨伞运动”所打出的旗号“保护我城”、“香港自己救”凸显出香港年轻一代本土意识的强化。今年年初二旺角骚乱中本土激进主义势力的崛起也是港人本土主义意识强势崛起的明确信号。 从2014年的“雨伞运动”到今年年初二的旺角骚乱,香港以一波接一波的抗争与骚乱不断刷新着外界对香港的认知。这座以经济繁荣著称的国际化大都市如今正沦为各路政治狂人争权夺利的中心舞台。曾经,香港以政治冷漠和专注经济的功利主义铸就辉煌,而现在它正被无休止的政治纷争所侵蚀。从冷漠到抗争,香港政治文化的巨大变迁所造就的政治狂人们正走在不断撕裂香港的道路上,并乐此不疲。威权主义没落 理解香港的政治文化首先要从威权主义开始。港英政府统治时期,所有的高级官员都是英国政府委派。港人则是被统治的对象,没有权利参与政治活动。这种服从港督、等级分明的威权主义统治方式不断驯服港人成为政治冷漠的顺民。同时,英国殖民者并未寻求对港人社会的民主改造。相反,维持港人社区的传统治理方式成为港府的共识。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传统的等级制威权主义也得以在港人社会继续传播并巩固,从而遏制了港人参政意识的成长。随着20世纪80年代选举政治的逐步引入,威权主义的治理方式开始弱化。1982年,港英政府在新界及港九举行首次区议会选举。1985年又举行首次不分区区议会选举。尽管这两次选举并非自由选举,但民选区议员的出现却极大地促进了港人政治意识的觉醒,削弱了威权主义统治的合法性。此后1988年、1991年以及1995年的三次区议会选举再次巩固了港人的政治意识,代议制政府取代威权政府成为香港政治文化发展的主流。1997年香港回归之后,在“一国两制”的政治安排下,香港得以在完善代议制政府的道路上继续前行。2003年、2007年、2011年以及2015年,香港定期举行四次区议会选举,选举政治的影响力不断扩大。无论是在政治层面还是社会层面,威权主义都已经失去约束效应。威权主义的没落极大地释放了港人,尤其是回归一代的政治参与热情。在反抗权威、反抗不公等口号的召唤下,港人尤其是年轻一代正在用不同方式参与政治,表达诉求,并不断挑战港府的治理权威。2014年的“雨伞运动”,2015年的港大学生会暴力冲击校委会会议,以及2016年初的旺角骚乱都是活生活的例子。血缘功利主义的强化 与威权主义并行的是血缘功利主义。这种功利主义以家庭、家族为纽带,只专注以血缘关系所维系的小团体的经济利益。血缘功利主义在香港的盛行与威权主义统治方式密切相关。在港英政府统治时期,港人长期被排除在政治活动之外,无法通过合法渠道参与政治。这种参政无望的窘境迫使港人将注意力放到谋取经济利益的活动上。对于这些人来讲,只有获取足够的物质财富,自身的安全感才会增强。对于经济利益之外的其它利益,他们并不在乎,也少有参与。血缘功利主义的盛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香港经济在上世纪80年代腾飞。经济的繁荣又再次强化这种功利主义意识。二者呈现出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趋势。随着近年来香港社会不稳趋势的出现,这种功利主义有所加强。并且,这种功利主义还从经济扩展到政治,形成经济功利主义与政治功利主义对立的局面。经济功利主义表现在港人依然极为注重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对于任何可能损害其经济利益的行为都极为敏感,也极力反对。在2014年的“雨伞运动”中,不少小商小贩对运动给自身经济利益造成的严重影响而怨声载道,以至于“雨伞运动”最终在一片抱怨声中草草收场。“雨伞运动”过后,部分港人呼吁市民将注意力投放到经济发展上,不要让政治混乱干扰香港经济的发展。随着2015年以及2016年初香港社会不稳定态势的上升,部分港人更加关注自身经济利益,对抗争政治大加指责。比如,今年年初二旺角骚乱之后,部分港人组织声势浩大的活动反对暴力政治,强调社会稳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然而,经济功利主义引起政治功利主义势力的不满。政治功利主义者只关注自身党派的政治利益,以获取政治利益为导向。一些比较极端的政治势力根本无视经济发展,只专注制造事端、抢占地盘、扩充实力,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经济发展的停滞或者倒退反倒能为其扩充政治力量创造机会。此外,政治功利主义还使得香港各派政治势力更加关注自身政治利益,缺乏相互妥协合作的空间。比如,“雨伞运动”中,各方政治势力轮番登场,相互较劲,争夺影响。运动过后,各方力量又出现不断分化,甚至相互斗嘴的趋势。激进主义、本土主义强势崛起 经济功利主义在香港的盛行与港人的难民心态息息相关。回顾香港的历史,可以看到在香港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几次重大的移民浪潮。这些移民逐渐成为港人社区的主力。对于这些移民而言,过往的回忆都是痛苦且不堪回首的,而香港正好为他们提供了一个避风港。这来之不易的庇护所需要精心维护,一旦失去就又要重归困难日子。因此,他们小心谨慎,尽量不涉足政治,但仅此并不足以保证自身的安全。换言之,香港也绝非绝对安全之地。一旦香港不稳,他们就必须再去寻找其它的避风港。在这个过程中,物质基础至关重要。只有有了足够财富,移民到更加安全的栖息地才有可能。这种心态不断强化港人只专注短期经济利益的功利主义特征。1997年香港回归之后,这种难民心态呈现出逐步消退的趋势,主要原因在于回归所促发的身份认同。对于港人来说,港英政府统治时期,他们并没有归属感,也不知到底归于何处。香港回归之后,国家认同、区域自治等政治意识被逐步引入港人的日常生活中。港人开始关注自身的身份认同,以难民心态构筑的过客身份逐渐被主人身份所取代。遗憾的是,这种主人身份的建构在香港狭小的空间与大陆广袤的地域基础之间摇摆、挣扎,甚至对立,并不断引发香港与内地之间的矛盾。这从港媒经常报道“中国人”、“香港人”、“中国香港人”认同比例的变化即可看出。2014年“雨伞运动”所打出的旗号“保护我城”、“香港自己救”凸显出香港年轻一代本土意识的强化。今年年初二旺角骚乱中本土激进主义势力的崛起也是港人本土主义意识强势崛起的明确信号。总体而言,以往在难民心态的影响以及威权主义的压制下,港人以专注短期经济利益的功利主义行事,对政治事务颇为冷淡,但如今这种传统政治文化已经被政治抗争所取代。在新的政治文化下,反抗政治权威、争夺政治权力以及渲染本土主义成为当前香港各种政治势力相互角力的中心议题。这为中央以及港府管理香港事务带来不少困难,需要加以妥善应对。
Month: April 2016
Tianda Institute 2016-04-20 08:00 On the morning of April 20, 2016, the unveiling and inauguration ceremony for donation of Tianda Square to Tsinghua University,...
天大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杨德山 2016-04-06 党员在党外行使作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时,比起一般公民,其自由度要小许多。这也是“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重要体现之一。 新春前后,党员不得“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党媒必须姓党”成为舆论界争论的热点话题。有人认为,这些提法削弱甚至剥夺了党员的言论权利和参与机会,而另外一些人则对违背这些规矩的言论扣以“反党”大帽。这不得不引发人们对当下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学者应该有什么样的言论权利进行深入思考。党员的言论权利受到限制现行《党章》第四条有关党员拥有权利规定:“(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相关内容俱由此展开。这些内容明显地对党员的言论权利作了限制:其一、平台限制,是“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而不是在其它地方,诸如非党内的会议上、非党报党刊上。党员的自媒体显然也在限制之列,或者说党员利用自媒体发表与党的主张不一致的观点,就有违反政治纪律之嫌。其二、对象限制,是“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所谓“政策”是党在某个阶段为解决某个方面的具体问题,依据党的大政方针而确定采取的应对之计,属于实际应用范畴。既如此,党员在党内的讨论、争议对象就不能是政策的“上位”:一是经过党的最高领导机构确定的“大政方针”;二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这是立党的基础。如前人所云“共信不存,互信不生”。如果党员对“大政方针”和立党基础还质疑、反对,那只有退党一途可循。其三、处置限制,即如果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持有不同看法,可以声明持保留意见,但必须坚决执行。在此前提下,可以将自己的不同看法“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这就是说,党员的“不同意见”只能在党内,而不能在党外表达;只能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而不能向下级和党员群众扩散。党员的言论权利自由度比一般公民小有人说,党员也是公民,而且首先是公民,现行《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序言”也强调任何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党章》的“总纲”明确“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习近平主席也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因此,有人认为,对党员的言论权利做各种各样的限制有违宪违法之嫌。笔者以为:一方面,权利和义务是相应的。《宪法》在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时,也明确了其义务,即公民在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破坏社会秩序,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或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另一方面,我们党是执政党,作为公民,党员在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利时,应该比一般群众更具履行义务的自觉。作为党员,在非党场合,对那些与党的现行方针政策不一致的言论,有宣传解释的义务,如《党章》党员义务(七)规定“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对那些与党和政府的主张、政策完全相反相对的言论,有旗帜鲜明进行批驳的义务,如《准则》“九”规定“对社会上的歪风邪气、错误的和反动的思潮,必须进行批判和斗争”。这些都说明,党员在党外行使作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时,比起一般公民,其自由度要小许多。这也是“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重要体现之一。“小众化”科研成果不可随意“大众化”传播以政治、经济、社会、法律、军事等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具有研究对象的复杂性、研究方法的依赖性、研究者自身的主观性和研究结果的难测性等显著特征。这就需要社会科学工作者妥善处理好自己研究成果的“小众化”和“大众化”关系问题。所谓“小众化”,意即科研成果公开范围只限于同行之间,如演讲于学术交流会、发表于学术刊物等,以推进某一研究领域的进步,促进相关学科的发展。所谓“大众化”,就是用通俗易懂的话语,以群众能够承受的心理,传播自己的研究成果,增加他们的知识,拓展他们的视野。尽管科研成果和宣传内容本质相同,但受众有异,它要求研究者在传播时必须严格注意“大众化”和“小众化”的区隔,不能把“小众化”领域内的内容随意地扩散到“大众化”范围里。否则,其结果除了群众因专业语言不明就里外,有时还因观点太“前卫”、“极端”,群众无法接受而招来谩骂、吐槽,如最近有专家提出“婚姻七年有效期”、“穷人合娶老婆”等。如研究者本人供职于公立的大学和科研院所,又具有党员身份,或更具管理者身份,那对党和政府的形象也是一种伤害。如果党员社会科学工作者对此不以为然,甚至以挑起话题为幸,博眼球,出风头,那就是党性觉悟出了问题。政策建议基于上述认识,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笔者建议:第一、在全国高校、党校、社会科学研究院所,组织党员社会科学工作者,不但要“逐条逐句通读党章”,“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而且要突出重点,对《党章》、《准则》中的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条例》中“政治纪律”反复学习,并联系实际,联系自身,向组织谈体会,交心得。第二、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使党在高校、党校、社会科学研究院所的基层党组织工作真实化、中心化、严肃化,使党章党规教育在“三会一课”活动中常态化,使广大党员社会科学工作者心中始终有党的政治纪律这一“戒”。第三、对有着境外学术背景的党员青年社会科学工作者,不但要组织他们比其他人更为认真地学习党章党规,更要组织他们到基层经受实践锻炼,接地气,亲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