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大研究院研究员 吕国民 2014-08-15 参考香港经验,在公共机构如政府部门、立法会、法定组织、或是咨询组织,其中成员都需要利益申报以避免有利益冲突的情况发生,所要申报的项目包括成员拥有的物业、土地、公司、股份、董事、商业利益等等。 据内地媒体报道,8月12日,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张昕竹被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解聘,原因是“违反工作纪律”。报道引述知情人士消息称,张昕竹被解聘是因为其以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身份,受聘于正在接受国家发改委调查的高通公司。张昕竹收取高额报酬,为高通公司出具“未垄断”的经济学证据,违反了工作组的纪律。 张昕竹辩解说,他身为反垄断专家组成员, 虽然违反了工作纪律,但并不违法。不过我们还是要问:法律没有禁止的利益冲突,是否仍需回避呢? 如果类似事件在香港发生,根据香港的法律和公务员工作手则,又会如何处理呢? 参考香港经验,在公共机构如政府部门、立法会、法定组织、或是咨询组织,其中成员都需要利益申报以避免有利益冲突的情况发生,所要申报的项目包括成员拥有的物业、土地、公司、股份、董事、商业利益等等。香港对公务员的利益冲突界定也很清楚,当中除了列明受规限范围外,利益申报的对象不单包括公务员自已,还有家人。 根据香港的处理方法,作为国务院下属专家咨询组的成员,张昕竹应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申报其在其他公司的职务和收益。在为涉及反垄断的公司从事商业咨询业务时,张昕竹需要申报;在其从事咨询业务的公司成为反垄断调查对象时,他更应回避。 此外,在香港,除了明文的规定,还有来自传统和案例的约束。根据香港政府2007年向立法会发出的有关问责官员守则的文件,守则不可能包括所有情况。所以,要求问责官员一旦遇有守则未提及的地方,应自行判断如何以最有效方法维护最高标准。而所谓最高标准的一个重要概念就是“公众观感”。 张昕竹认为自己违纪但不违法,并不等于他能不避嫌地从事涉及利益冲突的事情,他的辩称便是没有顾忌到“公众观感”。曾经在香港政府负责房屋政策、官至常任秘书长的梁展文,在退休后受聘地产商新世界,曾引起社会议论。立法会就曾为此引用权力及特权法案作出调查。聆讯的结论认为:官员没有角色、利益冲突,但应该注意公众观感。这判决符合香港的一句名言:“司法公正不单要得到落实,还要被公众清楚看见” (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also be seen to 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