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January 2014

天大研究院研究员 伍俊飞 2014-01-29 英国的治污历史发人深省,它警示我们,只有全社会动员起来,政府强力主导污染治理,社会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嬗变,产业结构实现升级,公众才能有效约束特殊利益集团,成功治理空气污染。 陈竺院士和王金南研究员等专家2013年底在《柳叶刀》杂志发文,评估中国空气污染的健康影响,认为中国每年因室外空气污染而致早死人数在35万-50万人之间。事态的严重性令笔者思及造成逾万人死亡的1952年伦敦雾霾惨案。作为英国社会发展的里程碑事件之一,它迫使英伦各界反思治污历史,凝聚共识,万众一心,推动了1956年《清洁空气法案》的出台和切实执行。国人可以从英国治理空气污染的曲折道路和伦敦雾霾公害事件引发的社会转型中汲取教训和经验。治污的艰难历程 在16和17世纪,英国空气污染的主要源头是未充分燃烧的煤炭。当时由于木材价格上涨,煤炭取而代之成为居民日用燃料。到了18世纪,由于蒸汽机的广泛使用,几乎所有的英国企业都以煤炭为燃料,伦敦煤炭的消耗量随着人口的增长急剧上升。 1821年英国颁布《烟尘禁止法》,规定对烟尘造成的公害可予以起诉,只是该法令将机车、锅炉等高污染源排除在外,对改善大气质量贡献甚微。其后,英国出台了一系列规范烟尘排放的地方法案,因内容空泛,终未获实效。 1853年,在帕麦斯顿的推动下,英国议会通过《烟尘污染控制法案》,要求工业窑炉和行驶在泰晤士河城区主要河段的蒸汽船尽量减少排放,并规定用焦炭取代煤炭,否则会被处以罚款。然而,由于警察执行不力,罚款金额极低,该法案根本没有引起责任者的重视。 1863和1874年分别制定的两部《制碱法》命运相若。法律要求企业采用最先进的技术,减少有毒有害气体排放,但排放限值要求经常被企业规避,稽查队慑于强大的资本势力,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终致条文形同虚设。  在舆论的压力下,英国于1875年制定了《公共健康法》,许多条款涉及空气污染,不过因循章不严,落实不到位,英国的空气质量并无好转。到了19世纪末期,英国的各种环保技术日臻成熟,但因企业片面追求低成本,居民囿于传统的生活习惯,先进技术和替代能源无法普及。 进入20世纪后,两次世界大战以及战后重建使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性降低。1944年燃料和电力部设立专门咨询委员会,再次对国内燃料政策进行评估。该委员会在1946年发表研究报告,号召以无烟煤全面取代烟煤,并敦促政府强力介入。英国政府肯定了调研成果,授权伦敦和曼彻斯特市政府建立无烟区。遗憾的是,由于煤炭制造商以及相关利益集团的破坏和大量居民的反对,两大市府的努力无疾而终。 英国治理空气污染失败的教训在于,由于利益集团的阻挠、官员的腐败和保守民众的沉默,诸多立法要么严格得无法落实,要么宽松得豁免大量责任;政府漠视环境问题,长期消极怠工;罚款数额太小,企业宁愿缴款也选择违法排污;居民排放未被纳入治理范围。 1952年伦敦雾霾事件后,举国震惊,各界痛定思痛,遂以全社会之力直面污染挑战。诸多因素都起到助推作用,主要包括民间的广泛动员、政府的严厉监管、社会价值观的改换、绿色生活方式的普及、能源技术的进步、企业与民众资源节约意识的高涨、重工业特别是重污染产业向发展中国家的转移等。民间力量的推动 在抗击空气污染的漫漫长途上,英国自发性社会团体扮演了推手角色,唤起了民众和政府的环保意识。早在17世纪,包括英国作家伊维林在内的一些先知们就注意到空气污染问题,猛烈抨击工业化的负面影响。在1843到1850年间,以麦金龙为代表的活动家们领导的环保运动风起云涌,促成了多部防止企业污染空气的立法。 1842年,罗奇戴尔市的牧师建立民间团体“曼彻斯特消除烟尘联合会”;1877年,希尔姐妹创办“凯尔会社”,为建设“人民美丽的家园”而四处奔走;1882年,伦敦“治理烟雾委员会”在伦敦郊外举办“减少烟雾展览”,其轰动效应彰显了环保先驱们对提高空气质量的渴求。 自20世纪初开始,民间的公民精神与环保意识在治理空气污染运动中更是起到导向性作用。1929年,在查尔斯•甘迪的领导下,“英国减少烟雾协会”成立。该协会呼吁在全国各地设立无烟区,倡导节能保温建筑设计,推广使用无烟燃料。尽管由于煤炭生产商作梗,协会努力功亏一篑,但其建议引起社会各阶层的关注。这其实是英国空气污染治理进程中的一个转折点,为1956年的《清洁空气法案》提供了具体措施。 如今,英国的环保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除了保护国际、地球之友、绿色和平之类的国际组织外,地方和社区性环保组织多如牛毛。英国思想家吉登斯据此现象把环保权利与职责列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主张已成为不列颠各界共识。政府强力干预 英国政府历史上的不作为长期为人诟病,但在1952年以后,唐宁街对利益集团展开凌厉攻势,把法律条文变成刚性约束。如今,英国政府在治理空气污染方面实行铁腕政策,各种空气监测信息均向公众开放,对特殊利益集团构成巨大压力。英国公民可援引《自由信息法》,向政府机构索取相关环保数据,从而对社区所在的企业严格监督。如果企业稍有疏失,公民就可将其告上法庭,主流媒体也会配合政府为选民撑腰。 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机动车尾气取代煤烟成为不列颠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英国政府坚决强制推行了无铅汽油政策。到90年代初,研究表明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不稳定有机化合物等污染物极为有害,因此自1993年始,政府强制所有境内出售的新车都必须加装催化器。1995年,英国通过了《环境法》,要求制定治理污染的国家战略,规定企业界、交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携手减少八种常见污染物的排放量。时至今日,企业界已经几乎无力抗衡政府、公众和媒体在环保事项上的压力。 2000年以后,伦敦市政府着手研究环保组织提出的空气中PM2.5问题。鉴于城区80%空气污染量源于机动车尾气排放,市府于2003年推出交通拥堵费,并逐年提高征收额度,限制私家车入城,由此获得的收入完全用于改善公交系统。此举大幅提升了公交车的可靠性,市民出行时间缩短了14%。所有达官贵人和政府机关都必须严格遵守,即使是傲慢的美国大使馆也不能豁免。尽管超富阶层从中阻挠,迄今为止该举措仍有效运作,深受普通市民的欢迎。生活方式的改变 在19世纪,英国的工业排放已受一系列立法比较松散的监管,但这些法案都没有涵盖居民排放,因为政党害怕失去民众的选票。1952年伦敦雾霾事件后,公众意识到空气污染的重大危害,居民排放的监管终于得到舆论和民众的支持,一些游说团体亦趁机影响议会,迫使政客顺应民众价值观的改变。社会意识的转变最终促成了1956年《清洁空气法案》的出台,标志着英国社会的公民、企业和机构都承担起维护和改善大气质量的责任。 英国环保史料表明,少数地方城市并未严格执行1956年出台的清洁空气法案,可空气质量也大为进步。比如,切斯特市根本没有执行该法案,但污染程度也大幅下降;在约克市,无烟区的设立直到1970年才启动,到1990年该项工作也未完成,然而上世纪60年代是约克空气质量改进最大的时期。事实上,进一步研究显示,主要原因在于当地居民选择了更环保的生活方式。 英国家庭现在基本上都拥有汽车,但大多数人平时上班都使用发达的公交,只有周末度假或者去超市采购时才会驾车。在伦敦,由于汽油价格、拥堵费和停车费持续高企,驾车进伦敦城开销高昂,市民逐渐喜爱上公交的方便和经济。一些伦敦市民的生活方式更出现革命迹象,崇尚驾驶电动车、混合动力车,或者步行、骑自行车,甚至完全放弃购买私家车。 环保意识形塑了伦敦人的绿色生活方式。伦敦的公共绿地面积接近2万公顷,公园、私家花园等软质地在全市总面积占比超过60%。严格的城建管理制度保护了绿地,限制了高楼的膨胀,把众多人口分散到郊区的卫星城,这样伦敦城不至于过度拥挤,空气质量的维护更有保障。产业结构转型...
天大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洪雯 2014-01-28 国家希望在自贸区试验制度创新,倒逼国内市场化改革,并积累经验,在全国推行。 上海自贸区体现深化改革的战略考虑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于2013年9月29日正式挂牌,这是中国大陆的第一个自贸区,也是国际上最大的自贸区之一,其试验意义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超过30多年前建立的深圳经济特区。 自1990年上海成立中国第一个保税区起,全国至今已有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00多个。经历了20多年的尝试,这类区域已到了必须转型升级的关口。一方面,中国加入WTO十多年来,整体关税水平已大幅削减,配额等各种限制也逐渐取消,这类区域在外贸方面的优势已大大减少;另一方面,这类区域仅仅在货物的进出方面实行特殊的海关监管,而在资金流动、贸易自由、企业制度、监管理念等方面仍同国内其他地区一样,有诸多限制,进一步的发展面临瓶颈。上海自贸区的建设,将为这类区域的转型升级探索方向。 当然,上海自贸区建设的目标远大于此。从国际背景看,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和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这两大自贸区目前都不包括中国,鉴于未来世界贸易规则和格局的可能改变,中国将面临严峻的“二次入世”考验。从国内看,市场经济效率仍有待大幅度提升,中央此一举措体现了国家希望在自贸区试验制度创新,倒逼国内市场化改革,即新一轮的“以开放倒逼改革、以改革促进开放”的战略已经启动。自贸区寄望高端服务业 从世界各国的案例来看,国际上狭义自贸区的普遍模式是对货物进出实行“境内关外”的海关特殊监管方式,以此推动货物贸易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生产和服务。自贸区通常全封闭运作,无居民;区内的服务业集中于与货物贸易相关的会展、物流、仓储等服务,不允许消费性服务业的经营活动。而且,国际上的自贸区在经济制度、金融体制、市场规范、法制等范畴上,皆从属于所在国家及地方的整体体制。换言之,国际上自贸区的“自由”主要体现在货物贸易的范畴,在制度和体制上并未从根本上超出国家的整体框架。 相比之下,上海自贸区则涉及更广泛的制度改革,包括转变政府职能、扩大投资领域开放、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完善法制领域制度保障等五个方面,在金融、航运、商贸、专业、文化、社会等六大服务领域,18个行业实行更开放的政策措施。 显然,上海自贸区的模式不同于国际上自由贸易区的普遍模式,大大超越了海关监管的范畴。这一模式可被视为综合性“制度特区”模式,通过在金融体制、市场体制、法律等方面实行更开放的政策,来推进金融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制度特区”模式成效有待观察 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依赖制度环境的配合。目前国内市场准入限制、政府审批、规则越位和缺位等情况,都大大制约了内地服务业的发展。通过采取负面清单、取消审批等一系列的改革和创新,推动包括金融在内的高端服务业的发展,是上海自贸区建立的根本目标,也是未来国家改革开放的大势所趋。 上海自贸区实际上是用“制度特区”模式来发展金融等高端服务业。过往30多年,这一模式在推动出口导向的制造业发展方面无疑是非常成功的。在一个封闭的、远离现有市场体系的特定区域内,实行特殊的金融制度、货币制度、市场规范,以此来推动高端服务业的发展,是否会有成效,值得探讨。 事实上,服务业与制造业在性质上十分不同。制造业具有实体性,生产与消费的过程可以分离,生产的空间可以与销售市场脱离开来,只要提供生产所需的要素,即可发展,因此“特区”的模式是可行的。然而,服务业具有非实体性,资金、信息和人才都具有高度流动性,服务业因此并不像制造业那样具有地域可控制性。而且服务业生产与消费的过程往往合二为一,因此服务业的发展空间不能与其市场分割开来。在主体市场之外,划定一个特定的小区域来进行体制改革,以此推动高端服务业的发展,目前还没有国际先例。 就金融而言,金融制度具有全局性和系统性,上海自贸区显然不会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体。若把上海自贸区封闭起来,资金只能在该区域内流动,将使自贸区成为一个孤岛,对国内其他地区的参考意义并不大。 就其他产业而言,若特殊政策的市场覆盖范围仅仅限于自贸区约29平方公里的范围内,自贸区内的企业不能为区外的中国市场服务,其吸引力和影响力也将有限。因此,自贸区能走多远,还取决于未来的政策细则。 上海自贸区获批后,自贸区概念迅速蔓延全国。据悉,广东也正申请成立自贸区,初步方案涵盖南沙、前海、横琴及白云机场空港区四个区域。另外,与上海自贸区的定位有所不同,广东自贸区将命名为“粤港澳自贸区”,以促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和CEPA实施的先行先试,推动粤港澳生产性服务业和金融服务的全面合作。 据此可以判断,尽管定位不同,广东粤港澳自贸区的思路同样是用“制度特区”的模式来推动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上海、广东自贸区建设对香港的可能影响 与香港比,上海、广东的核心优势在于与中国的大市场完全畅通无阻,香港毕竟是独立的经济体,与内地市场之间有边界的阻隔。然而,无论上海、广东的自贸区如何开放,若其与全国的大市场之间设有阻隔资金、人员、信息流动的边界,成为一块“飞地”,势将使其相对于香港的优势大打折扣。而且,若进入这些区域的企业不能服务内地的大市场,将不足以支撑“枢纽”的功能,不足以吸引企业总部入驻。 其次,高端服务业和企业总部需要高质量的产业和生活配套,这些封闭的小区域显然无法提供。香港中环或美国曼哈顿的枢纽功能,更是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地理、政治、法律等多方面因素经历长时间的演化、积淀而形成,这些因素短期内难以复制。 暂时来看,这种“政策飞地”的模式并不足以对香港构成巨大挑战。但是,香港绝不应等闲视之。国家改革开放的步伐正在加快,若国家从整体上调整金融制度和市场体制,这些地方与内地大市场之间无阻隔的优势即可得到快速发挥,对以内地市场为服务对象的企业和人才形成巨大的磁力,将给香港带来挑战。建设粤港澳自贸区需思考两个核心问题 上海自贸区的“制度特区”模式大大超越了国际上自贸区的普遍模式,其成效尚待观察。广东若建粤港澳自贸区,需要回答如下两个核心问题: 第一,自贸区作为“境内关外”的特殊地区,与境外可以实现要素自由流通,但与境内其他地方之间的边界如何管理?若自贸区内的企业只能在自贸区内经营,势必削弱对企业的吸引力;但若企业能在境内区外经营,则意味着资金、人和信息可以在二者之间流动,那应如何监管,使风险不至于大规模扩散? 第二,广东省省长朱小丹曾表示“粤港澳自贸区方案将切合广东实际”。不过,这个自贸区又可以怎样“切合香港的实际”?无论是前海、南沙、横琴这三个“特特区”,还是粤港澳自贸区,均是由广东积极主导、围绕广东未来的发展需求来规划设计的;这些区域的根本发展策略是打“港澳牌”,充分利用港澳因素向中央争取特殊政策和资源;同时,这些区域瞄准香港现有的支柱行业,欲借香港的核心竞争优势来带动其高端服务业的发展。然而,这些区域的发展将怎样配合香港的发展需求,如何能协助香港解决产业多元化不足、新兴产业缺乏动力、中间阶层就业流失、社会两极分化等问题,迄今尚未有深入的论述。无疑,企业将会得到更大的市场空间,但这是否意味着香港整体社会能从中受益?香港的服务业进入内地,除了市场扩大的正面效应外,是否会产生迁移和替代的负面效应,导致香港服务业的空洞化和中层就业的流失?香港社会对此不无疑虑。...
天大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潘国平 邓文晓 2014-01-27 东海形势错综复杂,风云变幻。这就要求台湾秉持正确的战略判断,不可丧失民族立场做出有违民族大义之事。 11月23日,中国宣布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台湾方面坚持从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高度把握两岸关系大局,坚持在认清历史发展趋势中把握两岸关系前途,对此举给予了实际配合。然而,不容忽视的是一些“台独”分子借此兴风作浪,在日本误导国际舆论、制造地区紧张气氛的不负责任言论鼓动下,在东海防空识别区问题上混淆是非,民进党领导人不止一次对大陆提出抗议,同时声称东海防空识别区不利于两岸关系,要求中国撤销相关决定。因此,还原被扭曲真相,进而对东海防空识别区形成正确客观的理解实属必要。设立东海防空识别区有理有据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国家有权制定他国航空器进入本国空间的条件及程序,任何外国航空器未经主权国家允许,不得进入该国领空。对于进入领空前的航空器虽无明文规定,但鉴于航空器自身飞行速度快、容易威胁领空所在国陆地或国防安全的特点,在领空外合理区域内对其进行一定的识别和预警完全必要。 设立东海防空识别区体现了《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合理行使的自卫权。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一国在发生武力攻击时可行使自卫权。然而,“发生武力攻击”绝不等于武力攻击发生之后,如果采用了后一种解释,不仅会对遭受攻击的国家带来严重的损害,更无法保护该国国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因此,当国家有确切证据表明这种攻击已明显迫近并即将带来重大危险时,为实现国家的自我保护,应允许其采取必要的预防性自卫措施。因此,设立东海防空识别区,对任何意图侵入我国领空以及危害国防安全的航空器进行事先的识别和处置,不仅是对预防性自卫理念的贯彻,更是与《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相一致。 设立东海防空识别区也是国际习惯做法。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1款(五)项规定,国际习惯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要素:相关实践通例的存在和法律确信。前者是指各国对某一行为有长期、重复的实践;后者是指该实践作为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规则。它要求一个作为通例的制度在空间上有较广泛的国家采用,在数量上有多次不断的实践。防空识别区经过60多年的发展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已然成为国际法的渊源,可以为中国所采纳。 至于个别国家所谓中国防空识别区与其防空识别区部分重叠,侵害其领土主权和空中管制权的说法,国际社会无法认可。设立东海防空识别区并不意味着中国领空的扩大,也不意味着中国主权向外延伸,更不会影响他国航空器正当飞行权利的行使。作为主权国家,中国为强化国家安全、维护国家主权和权益而采取的自主防卫措施,没有侵犯任何国家的合法权益,各国应对东海防空识别区给予应有的理解和尊重。他国干涉无理 中国政府公布东海防空识别区,希望相关国家予以尊重。美日拒绝承认中国东海防空识别区,美日战机反而比以前更频繁、更大规模地现身东海空域,故意挑衅中国的领土主权。日本就此提出抗议,声称这一做法将加剧东亚不稳定局势,“破坏了东海现状”。美军两架B-52远程战略轰炸机进入东海防空识别区,并且飞越中日有争议的东海岛屿。最近美日要求中国撤销防空识别区的言论更是甚嚣尘上。划不划防空识别区,在多大范围内划定防空识别区本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哪容其他国家说三道四,这种肆意干涉别国内政的做法理应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 反观日本自身设定的防空识别区,在法律依据不够充分的情形下已存在50多年。日本的防空识别区是一个巨大的五边形,其最西端距离中国浙江省东海海岸线仅130公里,最南部与台湾地区的“防空识别区”呈重叠状态。2010年日本防卫省宣布,把原止于国土最西端的与那国岛上空的“防空识别圈”扩大至该岛以西台湾一侧海域的上空,而且跨越日本主张的东海中间线,将中间线以西的属于我国的东海油气田空域全部囊括其中。日本甚至将我国领土钓鱼岛作为领空划入其防空识别区范围之内。 毫无疑问,日本将防空识别区划得如此宽广,深入邻国的专属经济区,包含我国钓鱼岛,这是无法被国际社会所认可的。如今日本不但不对自己的做法进行反思,反而对有理有据的东海防空识别区加以指责与干涉,这种允许自己胡作非为,却干涉他国合法行动的作法是一种典型的强盗逻辑。东海防空识别区符合两岸人民共同利益 首先,东海防空识别区不是禁飞区,而是一个合作区、缓冲区,不影响正常航班的飞行,更不会对台湾同胞带来利益损害。东海方向航路密集,飞行繁忙,设立防空识别区要求台湾航空器通报飞行计划和相关信息,对于保障空中飞行安全、避免误解误判有益无害。虽然如此,美国仍借机拉拢包括台湾在内的地区或国家,构筑对中国的包围圈。这是美国重返亚太战略的部分环节,也是《美日安保条约》倒行逆施的体现。美国企图利用中国公布东海防空识别区的举措,试图搅混南海,制造区域安全的混乱和复杂局面,以便从中渔利。日本同样采取挑唆、分化手段,意图破坏两岸关系,从中谋利,以扩大其在东亚的战略利益。在此情形下,台湾应分清局势,从大局着眼,避免为美日火中取栗。 其次,东海防空识别区的设立并非针对台湾,而是维护我国东海地区合法权益、保障国防安全的应有举措。中国选择在日本急于强化对钓鱼岛争端的军事和政治准备时节,公布设立东海防空识别区,具有主动谋局造势的重大现实意义,是从中华民族利益出发的正义之举。另外,从东海防空识别区的范围来看,东海与南海的界限为广东南澳岛与台湾岛南端的鹅銮鼻的连线,而此次东海防空识别区的划界只将钓鱼岛划入其中,却避开与其极近的彭佳屿,这无一不体现对台湾的尊重和谦和。两岸在钓鱼岛问题上根本利益一致,1953年台湾划定防空识别区,近些年来台湾在维护钓鱼岛主权以及推动海外保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东海防空识别区的设立应成为深化互信、加强合作的契机,推动两岸实现共同维护领土完整、抵御他国觊觎的目标。此外,在领土上空划定防空识别区不仅是权利使然,更是对他国意图侵占我国领土的有力回应,不会对台湾构成威胁。 最后,尽管大陆在设立东海防空识别区之前没有通知台湾当局,即使与台湾地区的防空识别区范围存在一定交叉,但两岸完全可遵循“东海和平倡议”原则,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这不应成为阻碍两岸人民深化交流、密切合作之阻碍,更不能被某些国家所利用进而挑拨两岸人民感情。两岸本同根同源,血脉相连,在中华民族的利益面前,都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即使存在分歧争端,仍须坦诚沟通,协商处理,如此方有利于台海的稳定、繁荣与发展,符合两岸人民共同利益,这是中华民族的共同福祉。 东海防空识别区的设立能够打破日本对钓鱼岛空域单方面声称权利的现状,可以加强对钓鱼岛的巡逻监视,构筑立体化保护体系。同时,它对于解放军冲破第一岛链,构建远洋安全有重大意义。两岸共建南海防空识别区 东海防空识别区的设立只是维护我国合法权益的一个尝试,以此为开端,其后必将有大量政策和措施出台。相对于东海而言,南海争端日益升级,岛屿纠纷从未停息,南海九段线的合法性被他国质疑。因此,在借鉴东海防空识别区经验的基础之上,在合适时机推出我国南海防空识别区实属必要。 设立南海防空识别区并能充分发挥作用,首先要有能够涵盖南海全部海域的雷达辨识系统,其次战斗机需在很短的时间内飞临需要警戒的区域。南海海域辽阔,其周边国家情况复杂,现有陆基雷达无法涵盖南海区域。同时,由于机场的限制,战机只能涵盖到南海的北半部,这无疑都对南海防空识别区的设立带来限制。 目前可行的方法之一就是两岸建立军事互信,在南海进行局部的军事合作,太平岛可以设大型雷达站,大陆负责监管南海全部水域,台湾可协助防卫南海南半部,双方互补互利,共同维护国防利益。   回顾历史,日本曾利用两岸分治,公开违反《开罗宣言》,以战败国身份强占钓鱼岛列屿,同时琉球问题亦未按照国际法处理。如今,两岸关系日益升温,不应再让历史重演,更不能容忍任何国家明目张胆地侵犯我国主权。 东海形势错综复杂,风云变幻。这就要求台湾秉持正确的战略判断,不可丧失民族立场做出有违民族大义之事。现阶段,在强大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在不断的沟通与交流之后,关于东海防空识别区的争议渐趋平息,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向中国相关机构报备飞行计划。在此背景之下,台湾更应与大陆一道,与相关国家划清界限,远离其混淆视听的言论,共同致力于维护祖国海疆安全,促进两岸和平统一。
天大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欧树军 2014-01-24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设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是前所未有的一次理论创新,也具有沟通历史、当下与未来的深远意义。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设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是前所未有的一次理论创新,既适应了在复杂的国内外新形势下建设繁荣、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中国的时代需求,也具有沟通历史、当下与未来的深远意义。 人民共和国已经走过了一个甲子。古人云:三十而立,每30年可以视为一个大周期,我们暂且称前30年为革命时代,后35年为改革时代,未来30年将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定型的新时代。毛泽东所领导的革命时代开创了社会主义事业,邓小平所领导的改革时代探索了如何建设社会主义,习近平所领导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使命就在于继往开来、承前启后,通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各方面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社会主义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双重涵义,既是国家治理意义上的基础性制度,提升治理的有效性,建构一个好政府,实现善治;也是社会主义意义上的,社会主义不是无关紧要的修饰,是大仁政与小仁政有机结合的现代王道,也是共产党自承天命为人民谋福祉的道义正当性源泉。因此,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可以说是中国社会主义定型化的根本保障。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重在“能力”而非“治理”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质上是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重在“能力”而非“治理”。冷战结束以来,治理概念变得日益复杂起来,融入了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的因素,各种与治理相关的说法纷至沓来,大致可以分为社会性的治理和政治性的治理两大类。社会性的治理概念包括“自组织治理”、“社会-政治治理”、“自我治理”、“沟通式治理”、“社会参与治理过程的新型治理”、“共同治理”、“多中心治理”“制度性治理”、“协调性治理”、“混合治理”、“公共治理”、“地方治理”和“最小政府治理”;政治性的治理概念包括“合作型治理”、“新公共管理型治理”、“良治”、“社会控制型治理”、“国际秩序治理”和“治理能力”。 “政治性治理”的核心是指国家为社会、政治为经济、政府为市场、中央政府为地方政府指引政治方向的能力,换言之,也就是一个有权有效的中央政府把自己的意志和目标转化为现实的制度能力,说到底也就是国家能力。1993年以来,围绕国家能力在政治转型中的作用,中国思想界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学术辩论,并由此分成了不同的思想阵营。在反对国家能力这个提法的人看来,中国是个“极权国家”、“威权国家”,要想推动中国的政治转型,必须从削弱中国政府的公共权威入手,怎么还能讲什么加强国家能力呢? 提倡国家能力的学者总结了美国建国以来和苏联解体前后的正反两面的经验教训。在美国建国者看来,美国宪法的首要使命是建构一个有权有效的中央政府,其次才是权力的制约与平衡。“设计人管理人的政府,最大的难处就在于:你必须使治人者先具备控制被治者的能力;然后使治人者有责任控制他们自己。”而“所谓权力,无非就是办事得以奏效的能力。所谓能力,无非是善于运用手段,达到目的。” 两百多年来,美国政界始终秉持建国者的真知灼见,不断提升国家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其最重要的体现就是总统的君主化,不仅在宪法上长期保留君主化的可能性(二战后才有了任期限制),也在政治实践中不断向总统集权。二十多年来,苏联解体的教训首先就在于国家能力一泻千里的丧失,解体前在西方的隐蔽冷战战略攻势下自毁长城,各方面极尽削弱、摧毁公共权威之能事,造成苏联的解体以及解体后政府权威的全面溃散,连强势的普金最近也不得不承认,至少还需要二十年才能让俄罗斯从一个三流国家重新变成一流大国。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十大基础性治理能力 根据现代国家政治现代化的经验教训,国家治理体系大致由十种基础性治理能力组成,分别是: 一、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强制能力; 二、动员社会经济资源的汲取能力; 三、培育和巩固国家认同和社会核心价值观的教化能力; 四、确保国家机构内部的控制、监督、协调的统领能力; 五、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再分配能力; 六、调控和干预社会经济事务的规管能力; 七、将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需求制度化的吸纳能力; 八、协调不同的利益,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的整合能力; 九、适应环境变化,调整制度,回应挑战的学习-适应能力; 十、在数据与人、物之间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的认证能力。 所谓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这些基本治理能力的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以此将国家的行政、制度、法律直接贯彻到国民和企业个体。与治理能力相对应的政策范畴和建议 正如国家主席习近平最近所指出的,我们在治理能力方面还有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它们分布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各个领域,这里仅在国家治理体系框架下提出一些初步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