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报告 社会治理尤须扭转“劳教思维” 天大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张步文 2013-12-13 劳动教养已废,“劳教思维”更当消除。废止劳动教养不易,扭转“劳教思维”可能更难。对此,我们要十分清醒。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顺时应势,决定废止劳动教养,是具体展现法治思维、践行法治方式的重要举措。“废止”而不是“改革”或“完善”劳动教养,体现出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全面深入推进改革的真正勇气和决心。 20多年来,劳动教养制度及其实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确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质疑,许多人呼吁完全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上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劳动教养制度直接与相继制定、颁行的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相悖,与多次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冲突,更与加强实施宪法、落实宪法的人权保护要求格格不入。据以决定作出劳动教养的实体违法事实弹性极大,劳动教养决定和执行程序极不规范,劳动教养的惩罚性极强,对违法实施劳动教养很难制约,使得劳动教养成为众矢之的。 尤其近几年,当某些劳动教养的决定和执行机关以近乎张狂的姿态,恣意把劳动教养强加给一些良善公民,强加给一些为了维护自己或亲属合法权益而奔走呼号、“给政府找麻烦”、被一些地方领导视为“不稳定因素(分子)”的普通民众、弱势人物的时候,废止劳动教养就不仅是法律的要求,而是基本人心和政治道义的需要了。废止劳动教养不只表明当政者明智,更表明当政者的内心道义感知、体认与社会公众的道义期待相一致。所谓得民心,此即一个侧面。 劳动教养已废,“劳教思维”更当消除。废止劳动教养不易,扭转“劳教思维”可能更难。对此,我们要十分清醒。“劳教思维”浸染甚深 “劳教思维”是一种典型的反法治的行政管理、社会控制思维。多年来“劳教思维”流播甚广,浸染甚深,毒害甚烈,纠正甚苦。 当有关领导者、有关政府部门认为采用法律依据更充分、合法性更强、更有利于被执法者保护其权益的方式执法,会给执法者造成“诸多不便”的时候,就选择采用或者威胁采用诸如劳动教养等合法性不足或不合法的执法方式,强制有关公民接受执法者的要求,停止有关违法或者合法行为,否则给予劳动教养等惩罚,这类领导思维、管理思维和执法办案思维就是“劳教思维”。 “劳教思维”的实质就是,为了方便行政管理、社会控制,及时制止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控制不尽合法、合理的维权行动,或者压制合法、合理的维权行为,终结“缠访”、“闹访”、“造谣”和“诽谤”等行为,预防、控制或解决“群体性事件”,强化“维稳”效果,不顾法治要求,不依法治方式,动辄想到的就是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不足甚而违法的手段,规避相关法律规定,规避基本的正当法律程序,规避法律和公民权利对执法权的制约,以长官意志、部门意志替代法制,以“打(击)”“压(制)”、“惩(罚)”、“堵(堵言、堵心、堵路截访)”、“冷(漠)”、“(生)硬”、“(蛮)横”、“(粗)野”的思维惯性,而非以“热心为民,文明执法”、“心系群众,体恤民情”和“尊崇法治,保障人权”的理念,去处置各种违法行为及违法者,去打压合法行为及守法、维权公民。 “劳教思维”的主要内容或表现形式是:高度重视一切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的不法行为或合法行为,不仅对它们一概不放过,而且尤其重视收集、“挖掘”“不稳定”因素、信息,特别是“不稳定”人员及其活动情况;对敏感人员、敏感信息和敏感行为、敏感事件(特别是群体性事件)高度紧张;严厉对付有违长官意志、部门意志、“危及”领导者个人或部门“声誉”的批评言语;“闹访”、“缠访”、“诽谤”和“造谣”等行为及相关人员成为“劳教思维”的重点关照对象;对那些显然不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人员,对那些最多可能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人员,对有些根本没有违法行为、只是“触犯、得罪”了有关领导或部门的人员,在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责任的时候,或者这些领导、部门不愿意通过刑事司法程序或行政处罚程序予以处置的时候,劳动教养不仅成为这些领导、部门的首选,而且几乎是必选;在他们的思维和观念中,劳动教养手段有不少“先天优势”,例如,第一,用起来特别“方便”,决定程序简便,执行简便,完全就是一个部门自己说了算;第二,不会受到“掣肘”,尽管不服劳动教养决定的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它们几乎不会制约劳动教养决定的作出和执行;第三,劳动教养比治安处罚厉害,比刑事拘留“快捷”,“有把握”,何况,某机关在劳动教养、治安处罚和刑事拘留三者之间完全可以自由使用,交互使用,等等。 “劳教思维”的确已经成为一些领导干部、一些政府机关、部门的思维方式,“用好劳动教养”成为一些领导干部、一些机关、部门解决社会纠纷、消除矛盾的“南无经”,“送去劳教”成为一些部门和领导干部的口头禅,对一些不管应该或不应该劳动教养的人都实施劳动教养,成为一些领导和部门对付违法者、维权者或异己者的惯用手法。“劳教思维”加深社会矛盾 “劳教思维”具有复杂性,它是“维稳思维”的一个亚种。“维稳思维”简略地说,就是非法定、专门的社会纠纷裁判机关居于纠纷解决、矛盾化解的主导地位,削弱或排斥正当的司法程序和法律适用,常常不重视基本事实、偏离法律、有违法治,注重个别对待的政策,综合、交互利用劳动教养、截访堵访和花钱息访等手段,兼用“打压堵”与“利诱(许以利益而息访)”多种方式,控制社会、维持稳定的思维和心理。 我们非常清晰地认识到,维护社会稳定是非常重要的,它是各项社会改革和建设的基础条件之一。任何理性的人士都不会否定,更不会反对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依法维护社会稳定、公共秩序,也是维护和发展个人自由的条件,不安全的社会、动荡不宁的环境,无益于整个社会和每个公民。因此,我们不会一般地、笼统地反对维稳,不会抽象地反对有关维护稳定的法律和政策,不会泛泛地反对维护稳定的认识和思维。 但是,作为特异的社会管理和控制方式的“维稳”,以及与之相应的“维稳思维”,则弊害丛生。有鉴于此,并为了对抗、纠正和消除“维稳”和“维稳思维”,中共十八大提出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的要求。 暂且撇开更为广泛和复杂的“维稳思维”不说,单就“劳教思维”而言,其危害性显而易见。第一,它助长一些人、一些部门以“方便权力行使”为核心的权力观、法律观。劳动教养制度漏洞最多最大,他们就避开行政处罚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多多利用劳动教养措施,只要权力能够充分、及时行使,就可以毫不顾及公民基本权利和利益;第二,它助长一些人、一些部门以“管住管服民众”为理念的执法观念和执法方式。“不听招呼是吗?”“对我不满是吗?”“我就这么处理你,还不服是吗?”“你以为我拿你没有办法,治不了你是吗?”“送进劳教所去!”权力呈现出无比的淫威,执法者及其执法手段显示出无比的粗暴、蒙昧(比野蛮更野蛮),连起码的文明都说不上,更不要说其“人民性”、“正当性”、“公正性”等等了;第三,它助长一些人、一些部门充分利用不合理甚而不合法的“法律”、政策规定,强制推行一己之意志,对法律或政策漏洞肆意投机的观念和行为;第四,它虽然确有一些抑制违法的效果,但它助长了一些人和部门对许多守法者、甚而正当维权者的侵害,加剧了社会矛盾,加深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的沟壑,是在挖掘党和政府执政根基,损害与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和血肉联系;第五,它加剧了人们对宪法,对行政处罚法、立法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不信任,进一步破坏了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因为,面对一些人、一些部门恶迹昭著地滥用劳动教养措施,我们几乎长时间束手无策。警惕“劳教思维”借尸还魂 劳教思维必须扭转,逐步摈弃。但是,扭转“劳教思维”会很艰苦。 “劳教思维”不只是个别人、个别部门的思维,它是许多领导干部、执法者的思维,是一些执法部门的思维方式,“走捷径”,“便宜行使权力”,尽量不受法律制约,极力摆脱公民权利的制约,尽量钻透法律、政策疏漏而为我所用,这是流行深广的思维、观念和执法方式。 “劳教思维”在劳教废止后,难免会“移转”到其他法律、政策的理解、适用上。因为,一些法律规定本身就具有类似劳动教养的一些特性,其弹性之大,“口袋之深”,很适合“劳教思维”移居其所,比如,现在有不少人担心,劳教思维会借着刑法上的“口袋罪”等而还魂。 不过,无论有多困难,都要全力以赴地扭转、消除“劳教思维”,直至其再难生存和延续。 Continue Reading Previous: 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战略意义Next: 构建中国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 相关文章 拜登政府东南亚政策 专题报告 拜登政府东南亚政策 粤港澳大湾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因应之策 专题报告 粤港澳大湾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因应之策 完善国家综合治理体系 防范资本无序扩张 专题报告 完善国家综合治理体系 防范资本无序扩张 大选后中美关系走向及应对策略 专题报告 大选后中美关系走向及应对策略 中美抗疫:长期主义VS短期主义 专题报告 中美抗疫:长期主义VS短期主义 美国自阿富汗撤军对新疆反恐局势的影响 专题报告 美国自阿富汗撤军对新疆反恐局势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