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 December 9, 2013

天大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潘国平 2013-12-09 《美日安保条约》严重违反《开罗宣言》,美日通过缔结双边协定,逃避国际义务,根本没有法律效力。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分别在重庆、华盛顿、伦敦公布了《开罗宣言》。值此《开罗宣言》70周 年之际,敦促日本全面履行《开罗宣言》的义务,劝告美国政府停止一切支持日本政府的军国主义复活行动,自动解除《美日安保条约》,履行《开罗宣言》的义务 十分必要和迫切。 《开罗宣言》在反法西斯战争的历史背景下,以中、美、英三国首脑会谈精神为基础,由美方代表草拟,经中、美、英三方代表认真讨论,三国首脑 同意,并征得斯大林的肯定,公布于世,表达了同盟国打击并惩罚侵略者、维护国际正义的共同政治意愿。其合理性、正义性和有效性无庸置疑,完全具有国际法效 力,具有约束中、美、俄罗斯、英四方以及日本政府的效力。 《开罗宣言》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彻底铲除军国主义。 《开罗宣言》规定:三国军事方面人员关于今后对日作战计划,已获得一致意见,我三大盟国决心以不松弛之压力从海陆空各方面加诸残暴之敌人, 此项压力已经在增长之中。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决不为自己图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思。 二。台湾及其附属钓鱼岛归还中国。 《开罗宣言》规定,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 1951年《美日安保条约》签定,美国单方解除日本无条件投降的义务,并结为军事同盟,赤露露地背弃《开罗宣言》的义务。《开罗宣言》是具 有条约性质的国际文件,经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无条件投降书进一步确认,并发展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现于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等条款,任何国家不能单方擅 自变更解除,否则,将构成违反国际条约的不法行为。《美日安保条约》严重违反《开罗宣言》,美日通过缔结双边协定,逃避国际义务,根本没有法律效力。 美国政府声称《美日安保条约》覆盖钓鱼岛,更是荒谬。《开罗宣言》明确要求日本强占的中国领土,东北地区、台湾和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显然 包括台湾岛的附属岛屿钓鱼岛。毫无疑问,作为缔约国,美国应该遵守开罗宣言,尊重中国对于钓鱼岛的领土主权。《美日安保条约》的防御范围覆盖钓鱼岛是明目 张胆地侵犯中国领土主权。 此外,美国作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常任理事国,缔结双边或多边军事同盟,滥用集体自卫权,危及联合国集体安全的体制,《美日安保条约》也违背《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缺乏正当性和合法性。 中国是《开罗宣言》的倡导发起国,也是《开罗宣言》的当事国。中国在抗战时期,兵力最高时达500万人。中国军队与日军共有22次大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