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December 2013

天大研究院研究员 伍俊飞 2013-12-23 防空识别区推出之际,恰逢开罗会议召开70周年,中国再申《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权威,为国际社会评判中日之争供应法源依据。 美国副总统拜登此次访华的重要议题之一是中国划设的东海防空识别区。习近平总书记在与拜登的会谈中,重申了中方此举的原则立场,要求华盛顿予以尊重。双方超越分歧,同意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合作,深入推进中美新型大国关系建设。因美、日、澳等国对东海防空识别区不适而引起的东亚紧张局势有所缓解。 11月23日中国宣布设立东海防空识别区之后,美日军机试探性、低姿态地闯入,北京的出招比较谨慎与克制,反华舆论随即借题发挥,大肆渲染,极力贬低中方的监管和处置能力。某些媒体故意歪曲防空识别区本意,唯恐中方不扣响扳机。 其实,防空识别区与领空不是同一概念,绝非禁飞区,也异于国际民航组织划定的飞航情报区。它指的是一国基于空防需要单方划定的预警空域,目的在于为本国武装力量迅速发现、识别、监视、管制甚至强制处置进入区内的飞行器。它只是公共空域的识别区和警戒区,一国武装力量可以通过沟通和技术手段查证各种飞行器,允许无害通过,以合适方式处置恶意航行和接近领空的不明飞行物。中国军机没有必要动辄紧急起飞,动辄伴飞拦截。对手夸张的反应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北京设立防空识别区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有关设立防空识别区的国际法并不完备,是否以及如何建立防空识别区基本上由各国自由裁量。上世纪50年代,为防御前苏联的战略轰炸机,美国联手加拿大创立北美防空识别区。迄今为止,全球已有20多个国家设立防空识别区。中国政府划设防空识别区符合现行国际规则和惯例。契合“辩理交利”思路 北京设立防空识别区契合“辩理交利”的外交政策思路。笔者2005年6月曾在新加坡《联合早报》撰文,主张告别“韬光养晦”,选择“辩理交利”的外交政策。“‘辩理’就是通过国际规则保护自己,通过国际公关说服他国,构建和维护国家利益;‘交利’就是通过多边和双边磋商营造共同利益,追求利益均沾。‘辩理交利’本质上是理性地在国际现状下大胆作为。” “辩理交利”鼓励中国全力避免直接与霸权国家美国发生大规模军事冲突,提倡采用费边战术,避其锋芒,缓步渐进,不断与其周旋骚扰,适时发动小规模信息化“非接触”消耗战。 就“辩理”而言,北京胆略过人的动作凸显了中国的法理和道德高地。防空识别区的设立,都是“单方”行为,现行国际法不反对任何国家设立空识区。美国的官方政策是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不持立场,那么它没有任何理由反对中方将其空域纳入空识区之内。泰国、韩国、越南、菲律宾等小国都有防空识别区,身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的中国为何必须放弃自己的核心安全利益? 就“交利”而言,北京拿捏到位的棋招对中国与美、欧等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往来未造成任何损害。在与拜登会谈时,习近平强调经贸合作是中美关系的推进器,敦促加快推进双边投资协定谈判,期望第二十四届中美商贸联委会成功召开,并欢迎更多美国企业来华投资兴业。中国正在建设18个自贸区,涉及31个国家和地区,其进程亦未受东海空防争执的影响。通过横跨东西的周边自贸平台和辐射各洲的全球自贸网络,中国与世界经济的相互依存在广度和深度上进一步拓展。智勇双全的决策 中国领导人此次推出东海防空识别区可谓智勇双全。所谓“智”,首要表现就是采用蚕食做法,步步为营,慢节奏小范围进取,巧妙地把握了“有所作为”的度,既避免了战争,又一改过去被动忍让的局面。设立防空识别区属于有限攻势,完全符合现有国际规则和惯例,不足以引发即便是小规模的战争。中方明显自我节制,不曾侵犯它国权益,亦未妨碍无害航行。与此同时,北京划设防空识别区,为解放军提供足够的预警时间,显著提升了国家空防能力。 “智”也体现在领导人决策的审时度势和运筹得当。北京的判断是,在西方经济总体萎靡不振的时期,美国的选民肯定不希望与中国发生直接的军事冲突,因为这将给西方社会的福祉带来灾难性影响。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可鼎力支持西方国家的经济复苏。西方的政客对此心领神会,卡梅伦首相亲率英国史上规模最大的贸易代表团访华即是明证。此外,中国海空军实力的迅猛增长也让华盛顿理解发动战争只会自取其辱。毋庸置疑,对手终究会接受北京提出的条件和规则,解放军的战力确保东海识别区必然成为“既定事实”。 在识别区横空出世之时,中国机智地高调纪念《开罗宣言》发表70周年,重申钓鱼岛主权。两桩事件的“巧合”产生极大的公关效应,促使西方媒体和政客郑重面对《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以及文件规定的二战后东亚秩序。在1972年的中日建交《联合声明》中,日本政府承诺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该条款的内容是:“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显而易见的是,中国对战败国日本领土的处置权,既符合国际法,又已被日本政府认可。 所谓“勇”,就是在有风险的情况下,利用国际规则,大胆反击日本的挑衅,以实际行动而不是口号,坚决维护国家和民族的核心利益。北京最关键的举措是把钓鱼岛置于防空识别区覆盖之下,并与日本空识区大面积重合。领导人的态度不言而喻,核心利益不容置喙,中国遵守国际规则,追求“和平崛起”,但不会逆来顺受,拒绝“跪叩崛起”。 在国防部宣布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的当天,解放军出动两架大型侦察机在区内进行了首次空中巡逻。11月29日,辽宁舰航母战斗群挥师三亚,剑指南海,扼制东北亚国家石油运输通道。12月初,东海舰队海航部队数十架先进战机在识别区展开争夺制空权演习。中方言出必行,秀出肌肉,无畏地展示了维护国家领土领空安全的决心、勇气和坚定意志。设立防空识别区的意义 设立空识区最直接的益处是阻止日美对华监视活动。长期以来,日美视东海为其后院,肆无忌惮地监控解放军的动向和装备更新进展。日本自卫队的P3C反潜巡逻机、E2C预警机、E-767预警机定期巡航东海,而美军的EP3电子侦察机和“全球鹰”无人侦察机更是靠近中国领空收集情报。日美的恶意偷窥和挑衅行为严重损害中国的空防海防安全。设立识别区为中方反制频频现身东海空域的美日军机提供了法理依据,前推防线,为解放军提供了战术预警和反应纵深。 设立空识区洞烛未来,符合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北京有理有节,促使华盛顿重新考虑其多年主导的东亚安全机制,迫其尊重中国的核心利益;解放军获得区域制空权,把领空防线外推,更有效地保卫发达繁荣的沿海经济带;在合适的时机,北京可能设立南海空识区,扼制东北亚国家的海上运输要道。此次风波被全球媒体广为报道,中国借此对外宣示了钓鱼岛主权和相应的海洋经济利益;时日恰逢开罗会议召开70周年,中国再申《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权威,为国际社会评判中日之争供应了法源依据。后续动作的原则 作为中美对弈大棋局的转折点,北京无疑会有后续动作跟进。在笔者看来,其主要原则应在于坚守阵地、灵活执行、对美微松、对日持紧。 首先,区别对待美日,狠挫日本锐气。1958年金门炮战时,美国军舰为国民党军运输船和军舰护航,中央军委指示只打蒋舰,不打美舰,如今对付美日同盟可以如法炮制。对日本的军机要果断及时拦截,强化识别区的可信度,展示领导人的意志力,但是对美机的处置尺度可以放宽。东邻军国主义势力绝对不是一小撮,日本社会已总体右倾,国人切忌对其抱有幻想。 其次,手握筹码,逼日谈判。日本的和平宪法是二战后东亚秩序的基石,不允其拥有远程导弹和航母等重量级装备。中国仍需携手美国、韩国等战胜国,敦促日本谨守和平宪法,约束其猖獗的军国主义汹势,从而为解放军赢得更多战备时间。基于此前提,中美把日本控制在二战后法理体系内,共同构筑东海危机管理机制。如果东京坐上谈判桌,实际上就承认了钓鱼岛的争议性,自为其重大挫败。 再次,保持克制,不打第一枪,继续采用蚕食方式进取。解放军在判明威胁达到一定程度时,会相机出动军机予以识别处置,但仍须保持淡定,不急不躁,按照自己的线路图行事,因为在中国经济持续中高速增长的形势下,时间显然在中方一边。十余年之后,鉴于中国的经济和军事实力,美国在东亚恐会退避三舍,而面对非理性的东瀛政客,北京将获得居高临下的战略位势。 一言以蔽之,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彰显了中国领导人外交战略的转变,标志着“韬光养晦”时代的正式终结。与东京和华盛顿的冲突只是成长中的烦恼,不会驱使中国走上穷兵黩武的道路,因为中国梦的理想目标是国家和平崛起,促进世界和平与繁荣。奉行“辩理交利”政策,秉持费边战术,全面夯实核武和海空军威慑力量,运用法理斗争维护国家安全与发展权益,这当然是中国外交的全新气象。我们不得不为中国新一届领导人喝彩!...
天大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张亚中 2013-12-20 中国大陆现已快速走向大国,更应该有心胸与气魄,为了整个中国的兴盛,可以用“中华卡”来凝聚全球华人与两岸的共同认同。 “身份”就是“认同”的具像表现,它是一种藉由所信奉的图腾、所使用的图案、文件,来反映自己的归属,它是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凝聚全民共识所不可缺的成分。两岸和平发展期不仅要推动经贸、人员、文化的交流,也要探讨达成政治协议的具体内涵,还有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尝试在现有的两岸身份认同上再增加一个重迭认同。 图腾或名号的改变,往往象征一个精神或政治归属的改变。两岸和平发展期是统合期,是共同缔造期,还不到统一的阶段,因此,人们不容易接受一个新创造出来的集体身份认同目标。两岸和平发展期也不是一个永远维持分治现状的局面,因此,我们不应满足于现有的不同的身份认同目标,而应该共同创造一些能够让两岸人民逐渐增加彼此重迭认同的图腾、图案、文件。 要创造这些新的集体认同,须从传统的民族文化认同中找寻彼此的共通点,以作为两岸人民的集体认同,而且要不用弱化一方的“减法”,而是增加共同认同的“加法”。强化身份认同须告别“异己思维” 一国之内,最具有政治性身份认同文件是身份证,在国际间则是护照。国际社会中,有的国家只容许拥有单一护照,也有的国家许可多重护照,不过,《国际法》对于多重护照的优先适用性也有规范。另一个则是低于护照层级的是“永久居留证”,它提供居留者一些政治权益。 以港澳为例,基于政治、经济与生活的多重考虑,两个特区的居民很多人拥有其它国家的“护照”,也有人拥有在其它国家可以居留的“永久居留证”或是“长期居留证”。护照代表的是“国家认同”,持有者对护照国有权利与义务;“居留证”的位阶低一点,但是也可以享受部分权益,也必须尽一些义务。对于拥有护照的人,他认同这个国家,对于拥有长期居留证的人而言,虽然不认同所属的国家,但是愿意接受该政府的管辖。无论是“护照”或是“长期居留证”,均反映出了认同的选择。 目前两岸民众往来时不可以使用护照,因而发展出“台胞证”或“旅行证件”等文件。名称虽然不同,但是内在思维仍然是彼此为“异己关系”,它的存在反映拥有者的不同身份认同。例如,持“台胞证”进入大陆,仍需办理签注手续,并缴付一定金额,在大陆并无法享受某些程度的政治参与,享受政治上的权益。相对的,大陆同胞来台湾也是一样待遇。发行“中华卡”包容全球华人 两岸还停留在“身份证明”的传统思维,全世界的互动方式已悄悄改变。欧盟成员国的护照上,都已有了集体的共同身份标志。因应全球化的自由流动,某些国家间甚而采取互惠取消签证的需要。从这些角度来看,两岸必须要加紧脚步,不要再用“异己关系”的思维来处理两岸四地的身份认同问题。 在两岸和平发展期,两岸是否可以思考发行认同中华民族的“中华卡”(Chinese Identity Card,C Card)?目前两岸处于分治状态,各有在国际间的承认者,理论上“中华卡”应该由北京与台北两个政府共同同意后核发,可是目前的政治情势,台北方面可能并不会愿意参与这一历史任务。因此,北京政府可以考虑先行承担此一工作。 笔者的构想是:先成立“中华卡委员会”来承办此一工作,由大陆、台湾、香港、澳门、海外华人共同组成,用以强调“中华卡”之民族特性。“中华卡委员会”决策后委托北京政府相关单位处理行政事务。因此,在法律的意义上,北京政府是受全球华人委托后才执行。 任何海外华人,包括台湾、港澳的民众,都可以向“中华卡委员会”所委托的行政机构提出申请。拥有“中华卡”的民众可以出入中国大陆、港澳而不再需要额外的签证。 这张“中华卡”的功能取决于我们希望“中华卡”发挥什么效果。如果只是给全球中国人一个方便,那么它就像是一张“通行卡”,拥有它可以节省金钱与时间。如果希望“中华卡”是一张具有认同而且可以有权利关系的卡,那么它的功能就应该像是一张“长期居留权”的卡,类似美国的“绿卡”、加拿大的“枫叶卡”,凭借这一张“中华卡”,便拥有在中国大陆工作就业的权利。如果我们希望“中华卡”是一张不仅有认同,也可以政治参与的卡,那么这张“中华卡”的功能将介于“护照”与“长期居留证”之间的功能,可以为整个中国的发展做出贡献。 笔者的思维逻辑是:中国大陆目前正在和平崛起,在崛起的过程中,要用更大的格局来看待自己,简单地说,要把“中国”视同为全体中华民族的“中国”,而不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要把全球华人都视为是“中国”的一员,而不仅仅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为唯一的成员。 以台湾为例,目前持中华民国护照进入日本、英国、爱尔兰等国都不需要签证,但是进入北京却还须办台胞证并缴签证费用。北京自称代表中国,但是对于台湾人民的签证政策实在不够。台湾人民也许要问:为何去日本可以不要签证,去大陆却要签证而且还要收费?两岸认同就在这种不知不觉的行为中逐渐愈拉愈远。 大陆大,台湾小,大陆的工作机会多。做为一个大国,应该有更大的胸怀包容台湾与其它各地的华人子弟。北京如果愿意放大格局,将自己视为是全体中华民族的中国,只要任何愿意拿“中华卡”的华人,在安全考虑无虞后,均应该让他们有机会凭着“中华卡”自由进出中国大陆,并且在中国大陆享有工作权,持有“中华卡”的台湾民众,也可以在国际政府间组织中工作。探索全球华人的认同道路 我们还可以更进一步的思考。现代西方国家多有给外国人之长期居留卡,不论是“绿卡”或是“枫叶卡”,这些居留卡的发放,只是为了给外人的长期居留或入籍前的必要阶段,除非已经入籍,拥有这些居留卡并无政治参与权。“中华卡”可以将我们老祖宗的智慧落实,走一条自己的认同道路。未来持“中华卡”者,虽持他国护照,亦可为两岸政府合法贡献,不受“单一国籍”之限制,两岸政府如此可广纳天下英才,共同为中华民族而努力,这不是一个足资传颂的美谈吗? “政治参与”可以强化人民对于国家认同,积极的认同者会积极地寻求政治参与,而且政治参与也象征了对于制度与国家的认同,这是政治学者普遍认知的事。因此,经由“中华卡”的方式,合法地推动两岸人民的共同政治参与,对于未来两岸的政治统合与政治统一将有很大帮助。另外,其它地区的华人参与,也等于为整个中国注入另一股活水,鲑鱼回流的故事在中国人政治领域上也可为事实,让全球华人为整个中国和平发展做出贡献。 有关政治参与在实践上可以从国际开始。例如,学有所长、业有专精的台湾人民与全球华人,只要持有“中华卡”,都可以在国际间经由北京授权委派代表整个中国参与国际组织与活动,代表整个中国维护与争取利益。在这个思维下,即使这个人拿的是中华民国或菲律宾、马来西亚护照,只要他愿意,他都可以代表中国在联合国或其它国家、国际组织担任职务。...
天大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狄旸 2013-12-18 “一国两制”框架下,香港拥有内地没有的制度优势,加之历史发展轨迹不同所积累的宝贵资源,不仅在国家经济发展上有积极意义,也应该通过多种渠道成为国家外交的新平台。 从早期带动珠三角地区发展,多年来持续名列内地第一大外资来源,到近年成为离岸金融中心,成为中国走出去的桥头堡,香港利用自身优势,在国家发展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作为一个民间资源发达并通过经贸往来与世界各地广泛建立联系的自由经济城市,香港还可以利用多年积累的资源与网络,在中国外交上扮演重要角色。 香港《基本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作为特别行政区,虽然香港没有外交权,但这不等于香港不能在国家外交层面发挥作用。 目前,世界193个主权国家中只有20多个尚未与中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原因多为这些国家与台湾保持“外交关系”。尽管尚未建交,但并不意味着中国不愿与未建交国交往,相反中国曾多次表示善意,并致力于密切与这些国家的经贸及民间其他往来。外交部曾召开“未建交国家工作协调会”,旨在整合各方资源,协调力量,获得最大效果。由于没有正式外交渠道,能建立的正式联系有限,中国主要通过传统民间渠道与未建交国拓展关系,特别是通过涉侨单位建立联系。长期以来,中国同这些国家民间联系其实并不多,涉侨单位的活动多停留在推动双方相互了解的联谊阶段。相比之下,香港对某些国家可能已有长期经贸往来或者官方经贸渠道,相对较为了解这些国家及其行为模式。香港具备独特平台优势 中国未建交国中,除邻国不丹之外,还有4个非洲国家、6个太平洋岛国、10个加勒比海国家,以及1个拉丁美洲内陆国家。虽然这些国家都是第三世界小国,但都是联合国成员国,有些国家自然资源丰富,对中国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 资料显示,香港特区同这些国家已有经贸往来平台。比如,香港是加勒比海国家巴拿马的重要贸易伙伴,巴拿马十分看重香港物流及金融中心的地位,希望把香港作为巴国企业进入亚洲市场的平台,并同香港建立稳定贸易合作关系。2012年,香港特区投资推广署官员应邀访问巴拿马,与巴拿马工商部举行工作会议,进一步互表搭建合作平台的意愿。这种官方层面的经贸合作平台可以成为香港与巴国交流的重要官方管道,而类似这种平台也可适时为国家所用。再如,太平洋岛国所罗门群岛,虽然尚未与中国建交,但所罗门群岛“贸易投资及文化办事处”设在香港,吸引投资及推动文化、旅游交流。 作为自由经济体,香港在经济上的吸引力是显而易见的。在中国经济腾飞的大背景下,这些尚未与中国正式建交的国家在香港设立经贸办事处,也希望内地资金能通过香港这个平台流向这些国家,这种用意彰显这些国家与中国密切合作的意愿。国家可以考虑通过相关机构与这些国家设立在香港的官方平台进行互动,建立联系。 除官方渠道之外,大量有实力的港商多年来同世界各地建立了长期、稳定的经贸及私人关系,包括上述尚未与中国正式建交的国家。后金融海啸时期,全球经济低迷,中国的高速发展为世界经济整体复苏带来了活力,中国也更有意愿推动对外投资。近年来,中国政府已经在推动同未建交国家发展经济关系上做出实质举措。比如,2011年中国向加勒比海地区国家提供10亿美元优惠贷款,加强各领域务实合作。在国家这种大的政策导向下,港商长期积累的关系网络可以在具体项目、议题上为国家提供细节信息、牵线搭桥,发挥助力。民间机构能够助力外交 港商的作用不仅可以体现在对非建交国家上,对于已同中国建交的国家,港商长期积累的资源同样可以发挥作用。除了为数不多走入国际市场的企业,中国企业整体上还处于认知、了解国际市场的阶段。相比之下,不少香港商人已经与美、欧等地有几十年的往来,以及各种千丝万缕的私人交往。港商在语言、对西方文化及行为方式的认知上都较内地企业家有明显优势。 此外,香港民间组织也可以在民间外交上扮演角色,可以处理国家层面“照顾不及”的事务。香港的某些基金会、智库等可以大力开展民间外交。这些机构充分享用香港的平台开放优势,既与外国政府及官员交流,同时也与内地政府官员接触,并在适当场合将为两者沟通提供机会、平台,可令许多问题或潜在问题在非正式场合得以解决。目前香港在这方面已有多家成功运作的民间组织。国家未来可以继续发挥香港既有民间组织的作用,也可在港注册新组织,赋予其实质民间外交职能。这种组织比传统涉侨单位的官方色彩更弱,开展民间外交有其独特的便利之处。应挖掘香港公关业潜力 除传统意义上的民间资源,香港的公关公司也是可资利用的外交资源。对于特定类别涉外事务,国家层面发声未必取得最好效果,通过公关公司先期介入可能会事半功倍。香港公关业发展成熟,全球十大公关公司中多家中国分公司总部设在香港。实际上,中国早几年已经注意到公关公司在外交活动的价值。2005年,中国驻美国大使馆与美国著名公关公司巴顿—博格斯签定合同,聘请其在国会事务上为中国提供意见。这一举措在当时引起广泛注意,舆论普遍认为这是中国转变为用美国方式处理美国问题的标志。这一模式应进一步拓展到其他国家,聘用在他国有广泛人脉与资源的公关公司,用对方接纳、认可的方式处理外交问题,有助于跨越文化障碍和分歧,也有助于国家在处理过程中不断深化对他国了解程度。公关外交是中国外交领域新事物,须转换外交思维,把传统上以本国为行为主体、依循本国行为模式的方式,转变为以公关公司甚至外交对象国公民为对象、依循外交对象行为模式而进行的交往。如前所述,凭借自身优势,香港有能力成为中国公关外交的枢纽。国家可以尝试通过香港展开公关外交,并逐渐将拓展适用范围。长远来讲,这既可以密切国家同世界各国的联系,同时会进一步壮大香港公关行业。 “一国两制”框架下,香港拥有内地没有的制度优势,加之历史发展轨迹不同所积累的宝贵资源,不仅在国家经济发展上有积极意义,也应该通过多种渠道成为国家外交的新平台,很多国家层面上不便展开的事务都可尝试以香港为中间地进行。
天大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刘璐 2013-12-16 三中全会的《公报》与《决定》,围绕着构建“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框架,在多年房地产调控以后,首次直面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众多深层次的和根本性的问题,给中国房地产市场吹入一股新风。 2004年以来,飞涨的房价成为中国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2010年4月起,中国政府连续出台了以限贷和限购为代表的严厉的地产调控政策。作为楼市调控“撒手锏”的“限购令”是颇有争议的。很多研究表明,限购令对住房交易量在开始一段时间影响很大,但随后政策影响开始减小并变得不再显著。而对于人们最为关心的住房价格这个核心问题,限贷和限购的作用也是值得商榷的。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全国大多数城市的房价在2011年底才正式地显示出下跌的趋势(之前基本都处于胶着状态)。进入2013年以来,全国楼市涨声一片,特别是以北京为首的一线城市呈现出加速上涨的态势。今年8月全国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20个,持平的城市有14个,而上涨的城市却有36个。房价上涨城市个数超越半数,这让仅“见效”不到一年的调控政策遭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房价调控为何“越调越高”?   进入年底,全国多个城市出现较明显的回暖情况,再次引发了人们对楼市反弹的担忧。最近数据显示,今年10月,全国70个大中城市中,环比有65个城市的新房价格仍然在上涨,而同比则仅有温州下降,其余69个城市都在上升。面对这样的房价形势,“环比涨幅收窄”这一解读显得有些苍白无力。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认为行政性的管制措施应该只是暂时的,但这个调控却有长期化的趋势,而长期采取限购政策与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相悖。原中国建设部总经济师兼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瑾认为调控当中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问题,这在解决了阶段性问题的同时,也引起供应量阶段性的下降,反而导致了供求矛盾激化。谢家瑾认为任何与增加有效供给方向和目标相悖的房地产政策出台都应该慎之又慎。 大量事实和研究表明,纵观近几年来的房地产市场,“越调越高”成了一种广为诟病的政策魔咒。这其中很大一个原因,就是制定政策时对房地产部门和国民经济中其他部门之间的交互联系缺乏通盘考虑或考虑得不足。其实不难看出,被称为“史上最严厉”房地产调控措施的限贷和限购这两项政策,其实都针对的是住房需求。我们知道,市场经济中的均衡价格和数量是由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的,所以调控板子全打在需求方上,难免偏颇。 根据西南财大去年发布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2011年中国城市户均拥有住房已经超过1套,为1.22套。这一数值比2010年中金公司发布的数据0.74套住房相比有大幅提高。那么,我国住房市场的需求为何如此强劲呢?我们不妨来比较一下中国和美国的相关情况。从国土面积来看,中美国土面积差不多,美国适宜耕作的面积高达90%,平原面积在70%以上;我国平原仅占国土总面积的12%,丘陵和山地众多。从人口来看,美国人口3亿,中国13亿。从城市化进程来看,美国早已完成城市化,中国还处于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中,楼市的新增需求大。不过,中国一线城市房价超过纽约伦敦,但收入不及发达国家1/10。以上几个“基本面”上的比较显然难以完全解释中美房价的差异。其实,这里面还有两个隐藏的特殊原因。首先,美国人口分布更均匀,不像中国一样在大城市这么集中。其次,根据美联储的统计,2010年美国家庭的总资产37.9%属于金融资产,62.1%属于非金融资产。中国从全国平均水平看,在家庭总资产中,金融资产仅仅只占8.76%,而非金融资产占91.24%。 显然,投资渠道的匮乏是中国住房需求旺盛的重要原因。钱存银行里则很难跑赢CPI,贬值风险大;炒股不靠谱,80%的人亏损,2012年A股表现全球垫底,美股屡创新高,A股则还在2000点附近纠结;买黄金以往是稳当的,但今年以来黄金屡屡走低,“中国大妈抄底黄金”结果惨被套牢,而且黄金的走势依然看跌;买各种理财产品纷繁芜杂,也容易亏损;自己创业艰难,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生存困难等等……综合来看,投资不动产仍然是相对最靠谱的选择。投资需求伴随着轰轰烈烈进行中的城市化进程,最终促成了国内高房价的现状。调控方向从需求转向供给 刚刚发布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涉及60项改革措施,然而和房地产调控直接相关的条款并不多。有人解读为政府即将放松房地产调控,媒体报道甚至有地产中介以这个为噱头鼓吹客户抓紧买房,不然就要涨价了。这种解读显然是没有看懂《决定》。三中全会的《公报》与《决定》,围绕着构建“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框架,在多年房地产调控以后,首次直面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众多深层次的和根本性的问题,给中国房地产市场吹入一股新风。应该怎么读懂《决定》对中国房地产市场所表达出的深刻含义并理解房地产调控市场走向呢? 首先,治水宜疏不宜堵。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投资渠道的匮乏是中国住房需求旺盛的重要原因。那么,怎么疏通这个投资渠道的问题,而让社会资金不要一个劲地往房地产行业跑呢?三中全会《公报》的一个核心精神,就是提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而不是以前所提的“基础性作用”。纵观三中全会的《决定》,可谓浓墨重彩地在强调和突出“市场化”,为社会资本的投资渠道指路。我们可以预见,随着以民营资本为代表的社会非公有制资本的投资路子越来越多,可进入并盈利的行业越来越广,必然带来居民投资渠道的扩宽,这将在根本上减少住房的投资性需求,从而科学地抑制住房需求,比行政性质的调控要有效率得多。 其次,税收调节从长期来看将显著影响房地产行业。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房地产税并不是一个税种,而是一个体系,包括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等。“土地财政”是和中国房地产市场密切相关的一个广为诟病的症结。地方政府通过卖地来获取收入是一锤子买卖,也容易造成短视后果,而地价的快速上涨和房价的上涨之间也有着密切的关系,毕竟土地和住房是面粉和面包的关系。通过推行房产税等房地产税,不仅可以通过增加住房的持有成本对需求进行市场化调节,也可以把地方政府的优化行为从短期引导向长期。 第三,三中全会《决定》所体现出的房地产调控从需求转向供给的标志之一,就是关于土地改革的各项措施。土地是房地产的根本。《决定》指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虽然宅基地不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但以工业、商业、综合等性质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仍然将大大增加土地的总体供应规模,虽然不能进行商品房开发,但可以进行工业、旅游、养老等类型的项目建设。这对于当前我国大力发展的新型城镇化有何作用呢?笔者认为,这样的农地入市将对新型城镇化提供决定性的支撑作用。新型城镇化绝不是简单地把农民变成市民,而是要彻底转变其工作和生活方式,其中最核心的要点就是提供大量的非农就业岗位。而前面提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仅能增加土地供应,也会通过工业、旅游、养老等类型项目的开发带来大量的工作机会,为城镇化后的原农民新市民就近解决就业问题。以公共资源保障低收入人群 最后,政府将把更多目光投向抓保障房的建设,而逐渐放开对商品房的调控。三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了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并规范和完善住房供应的“双轨制”与住房公积金制度。这项改革,一方面是把住房保障问题上升到政治层面,成为考核地方官员的指标之一;另一方面,也是要从融资手段上完善住房保障建设资金的不足。所谓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即是对低收入家庭保障其基本的住房需求,以廉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为主;对中等收入家庭以限价房、旧城区改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为主要改善渠道;而对高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则主要通过市场调节。可以看出,住房保障制度是与《公告》和《决定》体现出的市场化配置资源的精神相辅相成的:政府的努力方向(也是公共资源的投放方向)是保障低收入人群有最基本的住房可住,而其他的交给市场来决定。
天大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张步文 2013-12-13 劳动教养已废,“劳教思维”更当消除。废止劳动教养不易,扭转“劳教思维”可能更难。对此,我们要十分清醒。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顺时应势,决定废止劳动教养,是具体展现法治思维、践行法治方式的重要举措。“废止”而不是“改革”或“完善”劳动教养,体现出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全面深入推进改革的真正勇气和决心。 20多年来,劳动教养制度及其实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确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质疑,许多人呼吁完全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上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劳动教养制度直接与相继制定、颁行的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相悖,与多次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冲突,更与加强实施宪法、落实宪法的人权保护要求格格不入。据以决定作出劳动教养的实体违法事实弹性极大,劳动教养决定和执行程序极不规范,劳动教养的惩罚性极强,对违法实施劳动教养很难制约,使得劳动教养成为众矢之的。 尤其近几年,当某些劳动教养的决定和执行机关以近乎张狂的姿态,恣意把劳动教养强加给一些良善公民,强加给一些为了维护自己或亲属合法权益而奔走呼号、“给政府找麻烦”、被一些地方领导视为“不稳定因素(分子)”的普通民众、弱势人物的时候,废止劳动教养就不仅是法律的要求,而是基本人心和政治道义的需要了。废止劳动教养不只表明当政者明智,更表明当政者的内心道义感知、体认与社会公众的道义期待相一致。所谓得民心,此即一个侧面。 劳动教养已废,“劳教思维”更当消除。废止劳动教养不易,扭转“劳教思维”可能更难。对此,我们要十分清醒。“劳教思维”浸染甚深 “劳教思维”是一种典型的反法治的行政管理、社会控制思维。多年来“劳教思维”流播甚广,浸染甚深,毒害甚烈,纠正甚苦。 当有关领导者、有关政府部门认为采用法律依据更充分、合法性更强、更有利于被执法者保护其权益的方式执法,会给执法者造成“诸多不便”的时候,就选择采用或者威胁采用诸如劳动教养等合法性不足或不合法的执法方式,强制有关公民接受执法者的要求,停止有关违法或者合法行为,否则给予劳动教养等惩罚,这类领导思维、管理思维和执法办案思维就是“劳教思维”。 “劳教思维”的实质就是,为了方便行政管理、社会控制,及时制止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控制不尽合法、合理的维权行动,或者压制合法、合理的维权行为,终结“缠访”、“闹访”、“造谣”和“诽谤”等行为,预防、控制或解决“群体性事件”,强化“维稳”效果,不顾法治要求,不依法治方式,动辄想到的就是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不足甚而违法的手段,规避相关法律规定,规避基本的正当法律程序,规避法律和公民权利对执法权的制约,以长官意志、部门意志替代法制,以“打(击)”“压(制)”、“惩(罚)”、“堵(堵言、堵心、堵路截访)”、“冷(漠)”、“(生)硬”、“(蛮)横”、“(粗)野”的思维惯性,而非以“热心为民,文明执法”、“心系群众,体恤民情”和“尊崇法治,保障人权”的理念,去处置各种违法行为及违法者,去打压合法行为及守法、维权公民。 “劳教思维”的主要内容或表现形式是:高度重视一切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的不法行为或合法行为,不仅对它们一概不放过,而且尤其重视收集、“挖掘”“不稳定”因素、信息,特别是“不稳定”人员及其活动情况;对敏感人员、敏感信息和敏感行为、敏感事件(特别是群体性事件)高度紧张;严厉对付有违长官意志、部门意志、“危及”领导者个人或部门“声誉”的批评言语;“闹访”、“缠访”、“诽谤”和“造谣”等行为及相关人员成为“劳教思维”的重点关照对象;对那些显然不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人员,对那些最多可能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人员,对有些根本没有违法行为、只是“触犯、得罪”了有关领导或部门的人员,在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责任的时候,或者这些领导、部门不愿意通过刑事司法程序或行政处罚程序予以处置的时候,劳动教养不仅成为这些领导、部门的首选,而且几乎是必选;在他们的思维和观念中,劳动教养手段有不少“先天优势”,例如,第一,用起来特别“方便”,决定程序简便,执行简便,完全就是一个部门自己说了算;第二,不会受到“掣肘”,尽管不服劳动教养决定的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它们几乎不会制约劳动教养决定的作出和执行;第三,劳动教养比治安处罚厉害,比刑事拘留“快捷”,“有把握”,何况,某机关在劳动教养、治安处罚和刑事拘留三者之间完全可以自由使用,交互使用,等等。 “劳教思维”的确已经成为一些领导干部、一些政府机关、部门的思维方式,“用好劳动教养”成为一些领导干部、一些机关、部门解决社会纠纷、消除矛盾的“南无经”,“送去劳教”成为一些部门和领导干部的口头禅,对一些不管应该或不应该劳动教养的人都实施劳动教养,成为一些领导和部门对付违法者、维权者或异己者的惯用手法。“劳教思维”加深社会矛盾 “劳教思维”具有复杂性,它是“维稳思维”的一个亚种。“维稳思维”简略地说,就是非法定、专门的社会纠纷裁判机关居于纠纷解决、矛盾化解的主导地位,削弱或排斥正当的司法程序和法律适用,常常不重视基本事实、偏离法律、有违法治,注重个别对待的政策,综合、交互利用劳动教养、截访堵访和花钱息访等手段,兼用“打压堵”与“利诱(许以利益而息访)”多种方式,控制社会、维持稳定的思维和心理。 我们非常清晰地认识到,维护社会稳定是非常重要的,它是各项社会改革和建设的基础条件之一。任何理性的人士都不会否定,更不会反对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依法维护社会稳定、公共秩序,也是维护和发展个人自由的条件,不安全的社会、动荡不宁的环境,无益于整个社会和每个公民。因此,我们不会一般地、笼统地反对维稳,不会抽象地反对有关维护稳定的法律和政策,不会泛泛地反对维护稳定的认识和思维。 但是,作为特异的社会管理和控制方式的“维稳”,以及与之相应的“维稳思维”,则弊害丛生。有鉴于此,并为了对抗、纠正和消除“维稳”和“维稳思维”,中共十八大提出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的要求。 暂且撇开更为广泛和复杂的“维稳思维”不说,单就“劳教思维”而言,其危害性显而易见。第一,它助长一些人、一些部门以“方便权力行使”为核心的权力观、法律观。劳动教养制度漏洞最多最大,他们就避开行政处罚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多多利用劳动教养措施,只要权力能够充分、及时行使,就可以毫不顾及公民基本权利和利益;第二,它助长一些人、一些部门以“管住管服民众”为理念的执法观念和执法方式。“不听招呼是吗?”“对我不满是吗?”“我就这么处理你,还不服是吗?”“你以为我拿你没有办法,治不了你是吗?”“送进劳教所去!”权力呈现出无比的淫威,执法者及其执法手段显示出无比的粗暴、蒙昧(比野蛮更野蛮),连起码的文明都说不上,更不要说其“人民性”、“正当性”、“公正性”等等了;第三,它助长一些人、一些部门充分利用不合理甚而不合法的“法律”、政策规定,强制推行一己之意志,对法律或政策漏洞肆意投机的观念和行为;第四,它虽然确有一些抑制违法的效果,但它助长了一些人和部门对许多守法者、甚而正当维权者的侵害,加剧了社会矛盾,加深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的沟壑,是在挖掘党和政府执政根基,损害与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和血肉联系;第五,它加剧了人们对宪法,对行政处罚法、立法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不信任,进一步破坏了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因为,面对一些人、一些部门恶迹昭著地滥用劳动教养措施,我们几乎长时间束手无策。警惕“劳教思维”借尸还魂 劳教思维必须扭转,逐步摈弃。但是,扭转“劳教思维”会很艰苦。 “劳教思维”不只是个别人、个别部门的思维,它是许多领导干部、执法者的思维,是一些执法部门的思维方式,“走捷径”,“便宜行使权力”,尽量不受法律制约,极力摆脱公民权利的制约,尽量钻透法律、政策疏漏而为我所用,这是流行深广的思维、观念和执法方式。 “劳教思维”在劳教废止后,难免会“移转”到其他法律、政策的理解、适用上。因为,一些法律规定本身就具有类似劳动教养的一些特性,其弹性之大,“口袋之深”,很适合“劳教思维”移居其所,比如,现在有不少人担心,劳教思维会借着刑法上的“口袋罪”等而还魂。 不过,无论有多困难,都要全力以赴地扭转、消除“劳教思维”,直至其再难生存和延续。
天大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杨雪冬 2013-12-11 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成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尤其是将其置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个大背景下加以审视,会看得更为清晰。 在国内外各界眼中,国家安全委员会无疑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亮点之一。就海外媒体报道来看,大致有两种评价:一种强调这个新机构有利于中国与包括美国在内的大国在安全问题上更好地沟通,因为双方都有类似机构。实际上,这个观点去年就在一些海外学者中流行,今天这种判断成为现实,也许会让他们对于中国的制度建设有新的认识。第二种评价强调这个新机构反映了中国领导人对于国家安全认识的深化,有助于协调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职能部门,整合信息,统一行动,提高决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有评论认为,此举符合全球趋势,因为许多大国都有类似机构,也说明中国在制度建设中具有很强的学习能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需要 毫无疑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成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尤其是将其置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个大背景下加以审视,会看得更为清晰。 首先,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高风险阶段。高风险并不意味着人们的日常生活还深受物质困乏的威胁,而是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人们对于生存和发展所需的安全有了更高的要求,对于风险的感知和判断更有自主性,风险意识大大加强。就风险本身而言,非传统安全威胁急剧增多,随着中国与世界关系的日益紧密,已经深刻而全面地影响到普通中国人的日常生活。比如恐怖主义事件的发生,让普通中国人必须适应进入公共场所时的严格安检、街道上全副武装的防暴警察以及各种演练演习。比如流行疾病由于中国人口的大规模流动迅速蔓延,对于属地化管理的组织方式以及管理机构的应对能力提出严峻挑战。显然,如何为生活富裕后流动性更大的人口提供更高水平的安全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面对的基本乃至首要问题。 其次,中国发展面对的国内国际情况日益复杂。各种不安全因素在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紧密而频繁互动的过程中,不仅形式不断翻新,突发性、连锁性增强,而且后果的意外化、放大化可能也在增大,国内问题的国际化、国际问题的国内化越来越常见。在这种情况下,既需要有长期的心理准备,不断调节和改善各种不安全因素赖以产生的经济社会条件,也要不断增强应对措施的针对性,构建协调动员国内外资源的安全管理制度机制。 第三,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治理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不断凸显。利益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化是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面对的新国情。在这种国情条件下,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更应该充分利用自己的先进性和代表性地位,通过制度机制创新,打破部门分割,整合各种力量,扩大制度的覆盖面,提高制度合力。从维护社会稳定到实现更高水平的国家和社会安全,是执政党在新形势下面临的艰巨任务,也为发挥整体制度优势提供了新的场合。 因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成立具有理念创新和制度创新双重意义。在理念方面,决策者对于国家安全及其重要性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将影响社会安全的多种因素(比如公共安全、信息安全)都纳入到国家安全的考虑范围,解决了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国家政权安全与社会安全之间的脱节,深化了对于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认识。随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日益密切,社会安全作为国家政权安全基础的地位更加突出,战略性更加显著。 在制度方面,领导小组一直是执政党对一些重要领域或重要问题进行集中领导,协调行动的制度,富有中国特色,具有工作机制灵活、高效、保密等特点。为应对国家安全,2000年9月,执政党成立了“中央国家安全领导小组”,相关多个部门的一把手参与其中。尽管我们还没有看到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架构,但可以相信这个新机构比领导小组协调能力更强、常规化运行更规范。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委员会设计,也会为其他重要领域领导体制的改革完善提供参考。 习近平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专门对于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进行解释。他说,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当前,我国面临对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对内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双重压力,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而我们的安全工作体制机制还不能适应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需要搭建一个强有力的平台统筹国家安全工作。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加强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已是当务之急。”“国安会”有效运行的六要素 国家安全委员会是一个新的机构,要有效运行还需要解决诸多具体问题。其中六个基本问题值得重视。 一是如何定义国家安全。国家安全委员会关注的安全问题应该比《国家安全法》规定的范围更宽,比社会稳定涉及的问题范围更窄。在目前条件下,国家安全委员会应该在平衡对待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的同时,优先考虑非传统安全,因为后者种类庞杂、变化较大,跨领域、跨部门特点突出;应该在平衡对待外部安全与内部安全的同时,优先处理内部安全问题,因为后者的发生过程更复杂,对特定社会群体的影响更直接;应该在平衡对待各类安全问题的同时,优先处理热点突出问题,因为后者更受社会各界关注,产生的影响更明显。 二是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能。对国家安全工作进行集中统一领导是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核心职能。集中统一领导可以具体分为:重大决策;协调各方;评估监督三种功能。国家安全委员会是领导机关,不是执行机构,要管宏观、管综合,不能陷入具体安全问题的处理之中,那样也会干扰职能部门的正常运行。国家安全委员会要发挥好制订国家安全战略、作出重大决定、汇总判断各方信息、协调集体行动、调配人员资源、评估政策执行、督促决策执行等基本职能,为各职能部门的正确行动提供指南、原则和支持。 三是国家安全委员会的组成单位。国家安全委员会的组成单位应该主要来自党、政、军三个系统。党的部门包括中宣部、统战部、中联部等,政府部门包括发改委、民委、工信部、国防部、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交通部、民政部、环保部、国新办、海洋局、宗教局、国家信访局、国土资源部,军队系统有武警、总参和总政。参与部门确定的依据是这些部门与传统或非传统安全问题的相关度和密切度。各参与部门的主要领导,或者负责相关业务的领导代表部门参加国家安全委员会。 四是国家安全委员会与现有其他安全问题的集中领导机构的关系。国家安全委员会将取代现有的“中央国家安全领导小组”,那么它与“中央外事领导小组”、中央军委、中央政法委等机构应该保持怎样的关系?国家安全委员会与这些机构分工不同,但是在国家安全问题上,国家安全委员会是最高领导机构,其他机构应该在其统一指导和协调下行动。 五是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制。国家安全委员会设主席,主任委员和委员。主席由国家主席兼任,主任委员由政治局委员担任,各参与单位的代表为委员。国家安全委员会应该建立定期会商议事制度,决策民主集中制度,执行协调配合制度等。应该设立日常工作机构,为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服务,并负责落实委员会的决定。 六是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国家安全委员会是国家机构,要制订相应的法律来明确其地位。在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国家主席令的形式来宣布成立,并制订内部议事规则等相关法规。 要将国家安全委员会置于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加以设计和完善,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国家安全基本理论研究、国家安全的制度建设和实践应对研究,以及其他国家相应机构的研究,既要明确和深化国家安全的理论基础,也要不断完善国家安全机制,使国家安全委员会这个制度创新能够更好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有效地与现有体制机制实现结合。
天大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潘国平 2013-12-09 《美日安保条约》严重违反《开罗宣言》,美日通过缔结双边协定,逃避国际义务,根本没有法律效力。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分别在重庆、华盛顿、伦敦公布了《开罗宣言》。值此《开罗宣言》70周 年之际,敦促日本全面履行《开罗宣言》的义务,劝告美国政府停止一切支持日本政府的军国主义复活行动,自动解除《美日安保条约》,履行《开罗宣言》的义务 十分必要和迫切。 《开罗宣言》在反法西斯战争的历史背景下,以中、美、英三国首脑会谈精神为基础,由美方代表草拟,经中、美、英三方代表认真讨论,三国首脑 同意,并征得斯大林的肯定,公布于世,表达了同盟国打击并惩罚侵略者、维护国际正义的共同政治意愿。其合理性、正义性和有效性无庸置疑,完全具有国际法效 力,具有约束中、美、俄罗斯、英四方以及日本政府的效力。 《开罗宣言》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彻底铲除军国主义。 《开罗宣言》规定:三国军事方面人员关于今后对日作战计划,已获得一致意见,我三大盟国决心以不松弛之压力从海陆空各方面加诸残暴之敌人, 此项压力已经在增长之中。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决不为自己图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思。 二。台湾及其附属钓鱼岛归还中国。 《开罗宣言》规定,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 1951年《美日安保条约》签定,美国单方解除日本无条件投降的义务,并结为军事同盟,赤露露地背弃《开罗宣言》的义务。《开罗宣言》是具 有条约性质的国际文件,经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无条件投降书进一步确认,并发展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现于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等条款,任何国家不能单方擅 自变更解除,否则,将构成违反国际条约的不法行为。《美日安保条约》严重违反《开罗宣言》,美日通过缔结双边协定,逃避国际义务,根本没有法律效力。 美国政府声称《美日安保条约》覆盖钓鱼岛,更是荒谬。《开罗宣言》明确要求日本强占的中国领土,东北地区、台湾和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显然 包括台湾岛的附属岛屿钓鱼岛。毫无疑问,作为缔约国,美国应该遵守开罗宣言,尊重中国对于钓鱼岛的领土主权。《美日安保条约》的防御范围覆盖钓鱼岛是明目 张胆地侵犯中国领土主权。 此外,美国作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常任理事国,缔结双边或多边军事同盟,滥用集体自卫权,危及联合国集体安全的体制,《美日安保条约》也违背《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缺乏正当性和合法性。 中国是《开罗宣言》的倡导发起国,也是《开罗宣言》的当事国。中国在抗战时期,兵力最高时达500万人。中国军队与日军共有22次大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