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解读 三中全会《决定》:自由与秩序的高度平衡 天大研究院研究员 伍俊飞 2013-11-22 社会转型过渡期最稳妥的选择,应是强干弱枝,中央集权,地方放权,建设完善的法制,树立法律而不是领导者个人的权威,从而扩大社会自由,筑造发达的公民社会。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标志着习近平版本的改革大业正式开启,其历史意义可媲美揭开邓小平时代帷幕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内容涵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国防、党建等诸多领域,既阐释了一般性原则,又提供了具体的细节和明确的时间表,勾勒出国家中期改革的路线图。文件奧妙之处在于,它在自由与秩序之间实现高度平衡,为国家制度未来进一步转型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模板。 笔者相信个体的主要权利是不能被国家和政府干预或剥夺的,所以不认同英国思想家霍布斯追求安全和建立秩序的方法,但赞成他有关自由与政体的观点。他认为自由与政治体制没有必然关系,不能以一国是否采纳民主体制来确定公民是否享有自由,然而自由的获得和保护必需健全且执行良好的法制,不论什么政体,只要法律能够被尊重、遵守与施行,人们就可以自由地工作与生活,个体的权利就不会受到其他主体的侵害。在霍布斯看来,基于个体授权的国家就是捍卫法律权威并保证法律实施的暴力机器,其目的在于对内谋求和平,对外抵御外侮,终结人人各自为战的自然状态。这其实就是对英国君主制下民主社会合法性作出的精彩说明。 循此逻辑,若要兼顾自由与秩序,最重要的原则是个体、企业、市场、社会、政府和国家等主体都按照法律设定清晰而合理的边界。对这些主体行动界线的划定,关键之一是针对政客和公务员的管治安排。根据人身平等的原则,为政府行为划线要求尽量减少政治决策的利益关联,因为所涉利益越大,贪腐的动力就越强,政客就越敢于侵犯个体的权利;也要求尽量削弱政府掌管的权力,缩减公权寻租的机会,从源头上消除孕育贪官的温床。各主体间边界的稳定取决于它得到主体特别是公民个体在价值上的高度认同。理想的状况是,个体之间形成普遍的政治共识,确定政府和国家的责任、企业和个体的权利;个体自愿认同主流价值观,能自觉地维护社会秩序并约束自身行为。从主体间边界的角度来看,《决定》突出了自由与秩序的比例协调,是中国现代化建设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将成为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一座重要的里程碑。 就给国家界定的责任而言, 它必须为其他主体提供公共物品,维护公民个体的人身平等,保护个体和家庭的安全与权益,保障个体和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并提高生活水平。俄罗斯在1992年实行的休克疗法引发社会混乱,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国家一度失职,拒绝承担这些基本责任。《决定》重申了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声明国家会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建设服务型政府,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这意在让政府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更有力地维护个体权益、社会治安以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在政府与其他主体之间,《决定》给公民、企业和社会开辟出更大的自由空间。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 ,“单独”夫妇可生二胎 ,农民承包经营权和住房财产权流转 ,中小城市落户限制逐步放开,教育差别制度被取消等措施,赋予公民更广泛的权利;以国有资本概念取代国有资产,允许民间资本设立中小型银行,推出更多高质量的自贸区,变股票发行核准制为注册制等举措,扩展了民营企业的权益,减削了公权寻租的机会;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依法自治,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逐步取消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单位的行政级别等计划,摆正了政府和社会关系,能有效激发社会的活力。 在经济领域,《决定》指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政府对企业的限制大幅度放宽。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制定负面清单;把工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加快利率市场化、资本项目可兑换和农村土地流转等政策,再次提升了企业和消费者的自由度,有利于尽快形成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这种经济上的自由既是达到政治自由必需的条件,本身也是自由最核心的部分之一。 在锐意促进和发展自由的同时,《决定》也有力规范和强化国家的秩序。其实,中国民众对秩序的重建期待已久。过去一段时间,国家出现维稳扩大化倾向,政府过度使用强制力量,过度干预个体的私域,结果经济繁荣背后暗流涌动,社会价值观分裂,公民抗争趋于激烈,有些地区甚至上演政治和社会危机。显而易见的是,部分公民的服从消极被动,并非源于内心的信赖和认同,因此暗中违法乱纪现象猖獗,在严重政治腐败尚难以治理的情况下,整个社会信任缺乏,戾气弥漫,走向溃败。不当维稳措施也造成此前对外政策的游移不定,对国家利益造成长久的伤害。战后日本的崛起,包括借越战机会重占琉球,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中国的内乱,而如今日本军国主义卷土重来,不久之前中国内政的失序也脱不了干系。 《决定》重点致力于建立和落实法律的权威,使法治不再流于空谈。此举有可能成为习近平与邓小平改革方略的分水岭,中国有望摆脱以领导者个人威信为基础的新权威主义,从而通过打造法律权威来建构社会秩序。 文件要求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意在逐渐取消地方和部门草拟法规权,强化人大的独立立法权。《决定》要求“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此举将使地方司法一步一步地获得相对独立地位,不受地方政府的管辖。 通过司法改革,政府计划将诸多权利交还给个体、企业和社会,变更政治运行的方式,远离随意的人治,拥抱清晰的法治,这样个体和企业可以真正通过司法体系来维护自己的自由权利,必要时要求政府停止非法侵权。 《决定》宣布废除在中国存在了半个多世纪的劳动教养制度。劳教制度缺乏法律依据,劳教决定不经法院审判,有违罪罚相当和程序正当等法治原则。在实践中劳教被广泛、严重滥用,破坏了法治统一,带有深深的旧时代烙印。废除劳教制度无疑能维护宪法的权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也更清楚地拓展个体权利的范围。 《决定》在机构改革方面最大的动作是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和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最高领导人有意通过设立这两大要害部门,搭建围绕权力核心的统一管治结构,直接主导政治、经济、军事、安全和社会管理等事务。这种设计能集中分散在各部门的权力,统筹协调,全面推进。国安委集中政治权力,对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对内维护社会治安与稳定,从而保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能有序推进各领域改革,顺利落实各项改革目标和任务,把更多权益交给个体、企业和社会。国安委将为深化改革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崭新的顶层领导机制可以破解既得利益集团对改革的阻挠,有效压制地方政府和各部门各行业对改革的反抗。两大机构可以直接干预原属于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政府的事务,高效、系统地推进改革。那些握有行政审批大权的部委,独霸一方、寄生于土地财政的地方政府,垄断资源和市场的央企,部分沦为地方利益家丁的公检法机关,依附于权力部门的事业单位,军队文工团等势力,敌视改革、挑衅中央绝非空穴来风。因此,在法律权威下一定程度的集权有利于秩序重建,目的在于削减官僚政客拥有的权力,向个体、企业和社会让渡更多的权益。 目前中国的政治腐败触目惊心。如果官僚政客的权利扩张无法受到有效遏制和惩罚,那么他们势必肆无忌惮地破坏改革所需的健康、稳定的政治环境。更有甚者,部分官僚和国企高管勾结境外敌对势力,出卖同胞和国家利益以牟取私利。故此,通过强干弱枝,巩固中央的政治权力和权威,削减各部委和地方政府的权利,把本该属于个体、企业和社会的权利归还原主,实乃合理而又具操作性的选择。 笔者不认为一人一票就能保障公民个体的自由。如果政治权力和公民权利、党政权力和市场自由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即使在现代西方社会,公权亦可随时侵犯公民个体的私域。斯诺登泄露的美国国安局监听丑闻就是臭名昭著的例子。只有切实保障私域的正当范围和自治,才能防止公权偏离法律规范的轨道,防止公权被政客滥用。即使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政治,若个体没有相当的私域权力,个体不得不事事听命于民主产生的公权,自由也将不复存在。自由的要义在于,个体的权利由个体当家做主,而不是允许一人一票选出的公权来侵犯自身。 中国尚缺乏成熟的个体主义文化、完善的法制和普遍的价值共识,所以稳定的社会秩序并非理所当然。在社会的转型过渡时期,最稳妥的选择是强干弱枝,中央集权,地方放权,努力建设完善的法制,树立法律而不是领导者个人的权威,从而扩大社会自由,筑造发达的公民社会,然后政治权力成比例地有序渐进退出。这正是应运而生的《决定》给中国的未来发展指出的方向。 来源:2013年11月21日《南华早报》中文网 Continue Reading Previous: 如何汲取前苏联“亡党亡国”教训Next: 《美日安保条约》根本违背《开罗宣言》 相关文章 完善香港选举制度改革尘埃落定 热点解读 完善香港选举制度改革尘埃落定 放棄意識形態之爭 共享RCEP成果 热点解读 放棄意識形態之爭 共享RCEP成果 台湾选举尘埃落定后的政治生态 热点解读 台湾选举尘埃落定后的政治生态 美伊战争是将来时 热点解读 美伊战争是将来时 聚焦中国之治,“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研讨会在港成功举办 热点解读 聚焦中国之治,“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研讨会在港成功举办 日本不再值得中國學習了嗎? 热点解读 日本不再值得中國學習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