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在波恩国际气候谈判“公平获得可持续发展”研讨会上的发言)
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的核心和支柱,也是全球长期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根本指导原则,“公平获得可持续发展”是公平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具体体现。“公约”3.1条强调了:“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3.4条也提出“各缔约方有权并且应当促进可持续发展”,这体现了全球长期合作行动的共同愿景。
发达国家过多挤占全球碳排放空间,严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公平获得可持续发展”的机会,发达国家承担与其历史责任和科学的要求相符的大幅度减排责任是发展中国家“公平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发达国家人口仅占全球的20%,自工业革命以来所累积的CO2排放已占全球的75%。按人均累积排放量测算,发达国家的排放早已超出其应有的份额,造成了全球大气环境容量使用的严重不公平。“公约”订立20年来,虽然发展中国家碳排放占全球的比重有所增长,但按人均累积排放量计算的各国历史责任的基本格局没有改变。发达国家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的人均排放水平仍将高于发展中国家,但过去和当前采取的减排行动和对未来的承诺力度严重不足,与其历史责任极不相称,与科学要求也有很大差距。这实质上是持续向发展中国家转嫁减排责任,不断扩大和制造新的不公平,进一步挤占和压缩发展中国家未来的发展空间,削弱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和“公平获得可持续发展”的机会。发达国家在当前和未来承担与其历史责任和科学的要求相符的大幅度减排责任,减少公平差距,是发展中国家“公平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取得进展的基础。
发达国家是全球气候变化的主要责任者,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充分的资金和技术转让支持是发达国家的义务,也是发展中国家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贡献的前提。发达国家是全球气候变化的主要责任者,但气候变暖的负面影响和灾害却主要由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非洲国家承担,发达国家不仅应率先深度减排,而且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充分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这是其在“公约”下的义务,也是对其历史责任的后果和削弱发展中国家“公平获得可持续发展”机会的一种补偿。当前资金和技术缺乏是发展中国家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瓶颈和关键。据UNDP估计,2030年前发展中国家每年适应和减缓的成本为2490~13710亿美元,而发达国家承诺的300亿美元快速启动资金仍远未到位,2013-2020年的中期资金没有作出安排,长期资金也企图推给市场和私人机构,更不落实,“公约”下的技术转让至今没有实质性进展。据斯德哥尔摩环境研究所等机构的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减排贡献已经大于发达国家,对此应给予充分肯定。
应对气候变化应充分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阶段和具体国情,避免损害发展中国家消除贫困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正当优先需要和努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是世界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三者互相依存。“公约”中特别指出:“应当以统筹兼顾的方式把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与社会和经济发展协调起来,以免后者受到不利影响”,同时提出:“发展中国家为了迈向这一目标,其能源消耗将需要增长”。发达国家上世纪70年代初即完成了工业化阶段的发展,其后40年来能源消费和CO2排放仍继续有所增长或稳定在高位水平,多数发达国家与能源相关的CO2排放仍处于峰值平台水平而没有显著下降。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比发达国家滞后几十年到上百年,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阶段中能源消费的持续增长反映了世界各国发展进程中的共同规律,是发展中国家不可剥夺的“公平获得可持续发展”的权利。当前发展中国家人均能源消费和CO2排放尚远低于发达国家,其实现CO2排放达到峰值的年份也将滞后发达国家相当长时期。回避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和大幅度减排与充分的资金技术支持,一味地要求发展中国家过早和过快地达到峰值,既不合理,也不可行,只会严重制约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损害发展中国家扶贫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努力。这种把减缓与公平和可持续发展对立起来的做法,最终会损害广大发展中国家人民对公约进程的支持和信任,其效果将适得其反。当前加强减缓努力的关键在于各国都应以2℃温控目标为指导,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公平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各国国情,做出各自积极的努力。
全面落实公平原则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保障发展中国家“公平获得可持续发展的权益,促进“公约”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目前和今后的谈判要以公平原则为指导,全面落实“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反映到谈判结果中,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创造“公平获得可持续发展”的机会和制度保障,防止出现进一步损害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新的不公平。
“公平获得可持续发展”是“公约”谈判中长期持续的实质性议题,应以本次研讨会为契机,在今年内和今后的谈判中要进一步加强研讨和交流,增进各方的理解和共识,以促进“公约”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在本次会议结束后应建立相关的工作进程,在共同愿景的案文和今后更广泛的谈判中进一步定义“公平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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