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 骏 2012-06-01 这些年,中国的城乡差别更多的反映在城市人与乡村人的差别,是一种身份的差别,户口的差别,而不仅仅是地域的差别。 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的《2011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1年全国农民工总量增长4.4%,达到25,278万人,比上年增加1,055万人。其中,16岁至30岁的占40%。再加上就地转移农民工中的新生代群体,中国现阶段新生代农民工总数超过1亿人。中国职工总数2011年为2.3亿人。可见,农民工在未来这些年仍然是国家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力量。 然而,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相关的问题,却并没有引起持续、深层的关注。“五一”国际劳动节前,中国人民大学和工众网联合发布一项对农民工幸福感的调研报告。报告显示,中国农民工的幸福感从多个维度看都低于国外体力工作者。幸福感最高的前三位是泉州、青岛、长沙,幸福感最低城市是深圳,其次是东莞、上海。 农民工幸福感城市排名(来源:中国新闻网) 问卷调查和微博调查结果显示,80%的劳务工对自己的工作感到不满意,仅有20%的劳务工感到生活很幸福;约70%的劳务工觉得生活没有方向看不到未来,30%的劳务工认为生活满意精彩有趣。 广东是农民工的输入大省,2011年在珠三角地区务工的农民工为5,072万人,位列全国之首。而作为广东省外来人口最密集的城市深圳和东莞,农民工的幸福感最低。回溯2010年深圳“富士康”密集的连环跳楼自杀事件、2011年广州新塘“6•11”骚乱群体事件,深层分析来看,事实上都是和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健康和生存状态相关。 2011年广东仍然是农民工输入大省(来源:国家统计局) 2010年1月至11月,发生在新生代农民工高度密集的深圳“富士康”集团的14起跳楼事件,引起社会各界乃至全球的关注。表面看这是企业的管理问题,是员工的心理健康出现问题,但是更深层次来看,不容忽略的是新生代农民工所面对的精神和心理压力这一社会问题。同样,2011年6月发生在新塘的“6•11”骚乱,看似是因谣言而引起的群体事件,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它背后,一个慢慢成长起来的新生代农民工群体集体不满现状、迷失身份的缩影。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大批的内地人,也就是第一代的农民工,为了生计,背井离乡到沿海地区打工,为三十多年中国经济的突飞猛进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这一代的农民工,普遍思想比较简单,对生活的要求不高,三餐温饱、养妻活儿这些基本的诉求能解决就感到满足和幸福。三十多年后,这些第一代农民工的下一代,即我们所说的“二代农民工”都长大了,走向了社会。“二代农民工”绝大部分都是沿着父辈走过的路,继续在异乡打工。但是,与上代农民工不同的是,“二代农民工”多受过教育,有一定文化,脑子更灵活、胆子更大,接受新生事物能力更强,对工作和生活的要求更高。他们对工作更挑剔,不仅要求较高的待遇,还追求工作以外的生活空间,比如,喜欢上网交友,懂得比较,渴望平等和融入居住地社会主流。然而,农民工社会地位三十多年并无多大变化,国家对新生代农民工并无与时俱进的新政策,现实令新生代农民工的梦想破灭。一些农民工甚至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而另外一些人则以犯罪、破坏等手段宣泄着对社会的不满。 5月29日,北京22中学生言覃遭老师辱骂。老师竟称其非北京户口,是借读生,家里无权无势无钱,是个“三无”人员,随时可以滚蛋。心灵受到创伤的言覃退学回湖南老家休养。虽然随后22中校长向言覃父亲致歉,表示将处罚“出言不逊”的老师,希望言覃返校。但这种对“三无人员”的歧视,并不是道歉就可以消除,而且主要并不发生在这所首任校长是蔡元培的中学里。在社会上,尤其在新生代农民工中,这种现象其实即便不是“家常便饭”,也已以某种形式深深刻在他们的心里。 如何增强农民工的幸福感,作为当务之急,摆在我们面前,是政府、社会与每一个个人都应该思考的问题。这些年,中国的城乡差别更多的反映在城市人与乡村人的差别,是一种身份的差别,户口的差别,而不仅仅是地域的差别。“城市二元结构”逐步取代了“城乡二元结构”。要缩小这种差别,户籍改革无疑是最见效的。循序渐进地解决城乡二元户藉制度,解决“城市二元结构”,增加平等的就业机会,同工同酬,同一个地方的居民享受相同的福利待遇,是改革的大目标,也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最重要保障。 然而,正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提出的,社会建设不能完全依赖顶层设计,也就是说需要民间的创新。汪洋说到“幸福观”时告诫干部党员:“我们必须破除人民幸福是党和政府恩赐的错误认识,切实维护并发挥好人民群众建设幸福广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尊重人民首创,让人民群众大胆探索自己的幸福道路。” 笔者认为,扶持一些NGO组织,健全工会,鼓励农民工拥有更多自己的互助NGO组织是提高农民工幸福感的重要途径。总数接近两个亿的中国打工一族,没有维护自身利益的组织,也没有一本代言他们的杂志和报纸。更有甚者,有些NGO组织要去关心这些农民工,竟然被地方执法部门以维护稳定为名粗暴干涉。这种事情虽然并不普遍,但只要有一件,就是社会管理上的肿瘤,就让众多的农民工在看待国家、社会与自己时增加负面印象和消极、对抗情绪。 发展社会职能,政府的归政府,社会的归社会,是目前提升农民工幸福感的一个重要思路。我们需要破除政府一切包办的老旧的执政理念。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们见证了国家在经济领域的职能有所减弱,这是造就经济繁荣的主要原因之一,尤其是在私营企业领域。可是,国家功能在社会经济领域的消退,本来应该伴随国家的功能在社会其他领域的消退。只有这样,逐渐成长与成熟起来的“社会”才能肩负起以前由国家大包大揽的职能,照顾这个社会的每一个成员。但实际上,国家功能并没有放松在社会领域的控制。 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幸福感的问题,就是要让他们有归属感,培养他们认识到自己是国家与社会的主人,而不是过客;要消除他们的无力感,就是要给他们掌握自己命运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当他们受到欺负与侮辱的时候,要有地方可以伸冤与寻求正义。
Day: June 1, 2012
天大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彭念 2012-06-01 辛格访缅进一步表明了印度与缅甸加强关系的急切愿望。但印缅关系中存在一些难以逾越的障碍,印度未来扩大在缅影响力并非一片坦途。 5月29日,印度总理辛格结束对缅甸为期3天的国事访问。辛格此访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一些西方分析人士认为印度希望借此进一步扩大在缅甸的影响力,并抛出印中展开缅甸争夺战的论调。印度国内媒体纷纷在头版报道辛格访问缅甸的最新进展,并呼吁印度继续扩大在缅甸的影响力。印度观察家基金会印缅关系专家K•尤米(K•Yhome)表示,新德里希望利用此访重申,印度愿意加强与缅甸的关系,并希望缅甸成为印度挺近东方的桥梁与通道。 笔者认为,此次辛格访问缅甸有三点值得关注。一是印缅在边界安全问题上的磋商;二是辛格公开会见缅甸民主运动领袖昂山素季;三是印度强调要发挥自身的“软实力”。 印度东北部地区是印度从缅甸输入能源的必经之地,也是印度实行“东向”政策的最前沿,确保该地区稳定至关重要。由于该地区反政府武装活动频发,严重阻碍了印度“东向”政策的有效实施。辛格在访问中再次表示,希望缅甸能够配合印度,打击流窜到缅甸境内的印度东北部反政府武装势力。笔者认为,缅甸未必会完全配合印方。一方面,印缅边境地区少数民族较多,要打击印度反政府武装组织存在一些客观困难;另一方面,缅甸政府军与国内的少数民族武装也不断发生武装斗争,尚难集中精力打击印度反政府武装。 辛格此访一个重要举动是公开会见昂山素季。《印度斯坦时报》5月29日表示:“辛格会见昂山素季释放了一个清晰的信号,那就是新德里希望再次确认其和缅甸民主运动人士的联系。” 事实上,印度在与缅甸政府保持紧密联系的同时,也秘密与民主运动力量保持联系。出于经济、战略利益的考虑,印度对公开接触缅甸民主运动力量十分谨慎,以免引起缅甸政府猜疑。但是自从缅甸政府去年底加速推进政治改革进程开始,印度就已加强与缅甸民主运动人士的联系。印度认为,缅甸民主运动力量重登政治舞台是印度扩大在缅影响力的一个不容错过的机会,印度必须牢牢抓住。 辛格此访显示出印度将调整其“二轨政策”,即印度将会积极、公开与缅甸民主运动力量加强联系。这表明,印度认为未来的缅甸将是民主的缅甸,而印度与缅甸的政党一起分享印度的国会与民主经验将有助于缅甸民主化,而这正是印度所乐见的。 在此访中,印度表示将帮助建立缅甸理工学院,并承诺为缅甸首都内比都的一所农业大学建立一个高级农业研究中心。双方还就航空服务、文化交流等诸多方面的合作达成共识。这显示,印度有意在“软实力”方面加强对缅甸的影响。K•尤米认为,加强印缅之间的人文交流是印度的急切任务,印度所拥有“软实力”优势将为印度在缅甸树立良好的国家形象。笔者认为,从近年来印缅文化交流合作呈现快速发展态势以及印度日益强调“软实力”来看,印度正试图运用其独特的文化、民主政治等“软实力”扩大在缅甸的影响力,这将是印度对缅政策长远规划的核心思想。 印缅关系近年不断改善,辛格此访又进一步表明了印度与缅甸加强关系的急切愿望。但印缅关系中存在一些难以逾越的障碍,印度未来进一步扩大在缅影响力并非一片坦途。 首先,缅甸国内存在着根深蒂固的反印情绪,尽管印度自冷战后积极改善与缅甸的关系,试图重新树立新形象,但成效不彰;其次,由于长期遭受西方国家的制裁与封锁,缅甸的民族主义情绪日益高涨,印度试图在缅甸获取优势政治、经济影响力,必然会遭到缅甸民族主义者的反弹;再次,缅甸虽然有意试图借助印度来平衡区内大国,但是印度在这一中立主义外交政策中分量不足,因为印度在地缘战略、外交实力、经济实力等方面并没有能力为缅甸提供其所想要的全部战略资源;最后,缅甸近期的政治改革已获得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初步信任,美缅关系的进一步改善令缅甸对印度的战略需求大为下降。 此外,由于印度一直与缅甸的民主运动人士保持密切联系,缅甸政府对此极为敏感,政治精英们始终保持警惕。尽管缅甸推行政治改革,但是这并不代表缅甸政府就向民主运动力量敞开了大门。缅甸的民主运动人士对印度在缅甸的长期战略意图也不无疑虑。
2012-06-01 本文探讨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如何才能公平获得可持续发展,这一议题一直是国际气候谈判的焦点。 (2012年5月在波恩国际气候谈判“公平获得可持续发展”研讨会上的发言) 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的核心和支柱,也是全球长期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根本指导原则,“公平获得可持续发展”是公平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具体体现。“公约”3.1条强调了:“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3.4条也提出“各缔约方有权并且应当促进可持续发展”,这体现了全球长期合作行动的共同愿景。 发达国家过多挤占全球碳排放空间,严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公平获得可持续发展”的机会,发达国家承担与其历史责任和科学的要求相符的大幅度减排责任是发展中国家“公平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发达国家人口仅占全球的20%,自工业革命以来所累积的CO2排放已占全球的75%。按人均累积排放量测算,发达国家的排放早已超出其应有的份额,造成了全球大气环境容量使用的严重不公平。“公约”订立20年来,虽然发展中国家碳排放占全球的比重有所增长,但按人均累积排放量计算的各国历史责任的基本格局没有改变。发达国家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的人均排放水平仍将高于发展中国家,但过去和当前采取的减排行动和对未来的承诺力度严重不足,与其历史责任极不相称,与科学要求也有很大差距。这实质上是持续向发展中国家转嫁减排责任,不断扩大和制造新的不公平,进一步挤占和压缩发展中国家未来的发展空间,削弱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和“公平获得可持续发展”的机会。发达国家在当前和未来承担与其历史责任和科学的要求相符的大幅度减排责任,减少公平差距,是发展中国家“公平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取得进展的基础。 发达国家是全球气候变化的主要责任者,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充分的资金和技术转让支持是发达国家的义务,也是发展中国家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贡献的前提。发达国家是全球气候变化的主要责任者,但气候变暖的负面影响和灾害却主要由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非洲国家承担,发达国家不仅应率先深度减排,而且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充分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这是其在“公约”下的义务,也是对其历史责任的后果和削弱发展中国家“公平获得可持续发展”机会的一种补偿。当前资金和技术缺乏是发展中国家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瓶颈和关键。据UNDP估计,2030年前发展中国家每年适应和减缓的成本为2490~13710亿美元,而发达国家承诺的300亿美元快速启动资金仍远未到位,2013-2020年的中期资金没有作出安排,长期资金也企图推给市场和私人机构,更不落实,“公约”下的技术转让至今没有实质性进展。据斯德哥尔摩环境研究所等机构的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减排贡献已经大于发达国家,对此应给予充分肯定。 应对气候变化应充分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阶段和具体国情,避免损害发展中国家消除贫困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正当优先需要和努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是世界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三者互相依存。“公约”中特别指出:“应当以统筹兼顾的方式把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与社会和经济发展协调起来,以免后者受到不利影响”,同时提出:“发展中国家为了迈向这一目标,其能源消耗将需要增长”。发达国家上世纪70年代初即完成了工业化阶段的发展,其后40年来能源消费和CO2排放仍继续有所增长或稳定在高位水平,多数发达国家与能源相关的CO2排放仍处于峰值平台水平而没有显著下降。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比发达国家滞后几十年到上百年,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阶段中能源消费的持续增长反映了世界各国发展进程中的共同规律,是发展中国家不可剥夺的“公平获得可持续发展”的权利。当前发展中国家人均能源消费和CO2排放尚远低于发达国家,其实现CO2排放达到峰值的年份也将滞后发达国家相当长时期。回避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和大幅度减排与充分的资金技术支持,一味地要求发展中国家过早和过快地达到峰值,既不合理,也不可行,只会严重制约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损害发展中国家扶贫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努力。这种把减缓与公平和可持续发展对立起来的做法,最终会损害广大发展中国家人民对公约进程的支持和信任,其效果将适得其反。当前加强减缓努力的关键在于各国都应以2℃温控目标为指导,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公平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各国国情,做出各自积极的努力。 全面落实公平原则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保障发展中国家“公平获得可持续发展的权益,促进“公约”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目前和今后的谈判要以公平原则为指导,全面落实“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反映到谈判结果中,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创造“公平获得可持续发展”的机会和制度保障,防止出现进一步损害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新的不公平。 “公平获得可持续发展”是“公约”谈判中长期持续的实质性议题,应以本次研讨会为契机,在今年内和今后的谈判中要进一步加强研讨和交流,增进各方的理解和共识,以促进“公约”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在本次会议结束后应建立相关的工作进程,在共同愿景的案文和今后更广泛的谈判中进一步定义“公平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