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大研究院研究员 姜冬梅 2011-12-29 从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由于CDM项目参与方众多,规则复杂,在各个程序环节都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CDM项目在开发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不确定性风险,包括初期的交易风险以及后期的开发风险。 目前中国的碳市场主要指的是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项目的交易市场,CDM是《京都议定书》就减排途径提出的三种灵活机制之一,其核心是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附件I缔约方(主要是发达国家)通过与非附件I缔约方(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合作,获得由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CERs)”,可以计入附件I缔约方的减排目标中。 CDM与《京都议定书》其他两种机制一样,实质上是一种国际间的碳交易。从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由于CDM项目参与方众多,规则复杂,在各个程序环节都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CDM项目在开发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不确定性风险,包括初期的交易风险以及后期的开发风险。本文通过对CDM交易特点的分析,总结了CDM交易过程中的诸多风险。 虽然注册和签发风险、国际谈判的风险不能低估,但是这是碳交易参与方需要共同面对的风险,本文从CDM项目中国国内业主的角度来说,交易的风险包括交易模式的选择、买家的选择、国际碳市场的波动。CDM项目虽然开展迅速,但是充分认识这些风险,有助于中国CDM的开发者在进行项目交易时更好地规避风险,促进项目的健康发展。 1、交易模式的选择风险 CDM项目的开发模式通常有三种: 单边模式:发展中国家独立开发实施CDM项目活动,项目注册成功后项目业主将项目产生的CERs在碳市场上出售,在项目开发的前期没有发达国家的政府或机构参与; 双边模式:一个发达国家或其法人实体和一个发展中国家共同开发CDM项目,项目注册成功后产生的CERs直接出售给该发达国家的买方机构。发达国家参与者有两种方式获得减排量,一种是对项目进行前期投资而获得项目的减排量,另一种则是直接购买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目前国际碳市场上的交易主要是后者,即直接购买减排量; 多边模式:CDM项目所产生的CERs被出售给一个基金,这个基金由多个发达国家的投资者组成。与双边模式一样,多边模式中发达国家的参与者也有前期投资而获得减排量和直接购买项目减排量两种方式,以后者为主。 根据CDM项目的特点,项目递交注册时买方可以是确定的(双边或多边项目),也可以是待定的(单边项目)。在目前的中国CDM市场,大部分项目为双边或多边项目,即确定了CERs买家的项目,因为这类项目由于ERPA的签订,可以为业主减少一定的前期费用和注册风险,因此为大多数买家所接受。单边项目由于只有项目业主一个参与方,项目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都需要业主自行承担,因此这在中国的CDM项目中并不多见。但是一旦单边项目注册成功,由于项目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的消除,CERs将会在国际市场上以比较高的价格出售,这时项目业主将会获得更高的收益,因此单边项目是高风险和高收益并存的。但是目前,国家发改委考虑到中国的项目业主大多缺乏CDM项目开发特别是国际市场交易的经验,因此并不鼓励单边项目的申报。 2、交易买家的选择风险 CDM交易是一个3年至5年,甚至10年/21年的远期交易。远期交易意味着诸多的不确定性和众多潜在的风险。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包括是否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后都能够一直保持专业、认真、负责、合作的态度履行合同,是否国际碳市场在合同期内会发生巨大的碳价格波动,是否买卖双方在价格大幅波动的情况下都能够如约履行合同,是否买卖双方能够在CER签发后以最快的速度进行CER转让和支付等等。这一系列的不确定性都会为买卖双方带来潜在的交易风险。而在CDM发展的现阶段,CER的买家一般都是具有丰富业务知识和财务实力的组织,具有较强的金融法律经验和合同谈判能力,而卖方即项目业主在这方面则比较弱势,因此在选择买家时需要慎重考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CERs价格波动。国际碳市场中的CER价格会像股票市场一样受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而反复波动,在CER价格不断上升时,买方都会有足够的动力去履行合同,但是在CER价格下跌至低于合同价格时,信誉级别低的买家为了防止亏损会找出种种理由中止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这样卖方的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甚至,在碳市场急剧下跌的情形下,会出现众多小规模、业务单一(完全靠碳交易业务盈利)的买家被迫离开市场或破产,这样卖方的利益将完全受损且无法追回。为了控制此类风险,卖方在选择买家时应确保选择声誉好,资信度高,信用评级优秀,资金实力雄厚,业务种类多元化以及控制风险和承担风险能力强的买家。 遭遇延迟付款。卖方在交付了经签发的CER后,有可能遇到买家的延迟付款。由于碳基金型买家购买CER的资金非自有资金,他们自身融资的规模及速度很大程度上受其自身融资能力以及碳市场变化的影响。碳基金融资的不确定性使卖方无形中承担了额外的风险,且有可能因买方的推迟支付使卖方利益受损。为了控制此类风险,卖方在选择买家时应尽量选择使用自有资金来购买CER的买家,并要求买家尽量缩短付款时间。 关于交付量的保证。卖方在与买方进行合同谈判时应明确要求买方阐明是否合同要求卖方保证交付一定量的CER,如未交付规定数额则对卖方实施罚则。由于碳减排合同的冗长、繁杂,以及一些卖方在碳交易方面经验的缺乏,卖方有时忽视了或者未能及时发现CER交付量与违约方面的相关联条款,使得卖方在未能交付足量CER的情况下陷入被动并须进行高额赔付。为了控制此类风险,卖方在选择买家时应确保买方提供标准透明的合同文本,要求买家清楚的解答各种问题,并且尽量选择全额购买项目CER却不要求卖方保证最小交付量的CDM买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