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步骤
毋庸置疑,构建绿色金融体系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绝不可能一蹴而就。由于哥本哈根大会未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减排协议,2010年底召开的坎昆气候峰会也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2012年之后国际减排局势很不明朗,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值得关注的是,未来碳市场的需求和供给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美国气候法案的制定,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也有很大可能会限制核证减排单位(CER)及ERU的交易,而中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在承担国际减排压力和环境社会责任的同时,更要注重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因此,中国发展绿色金融、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应当根据国际经济和中国经济发展情况统筹加以考虑、循序渐进分阶段进行。具体可以划分为探索期、过渡期和成熟期三个阶段。
1、探索期(2010-2012年)
2010-2012年是中国绿色金融发展的探索期。之所以将这一阶段称之为探索期,主要是从中国“十二五”经济发展目标以及绿色金融发展阶段考虑,同时也基于2012年之后国际减排目标和合作机制巨大的不确定性。一方面,在“十二五”规划的初期,调整经济结构与实现经济转型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如何发展绿色金融来支持绿色发展,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和探索绿色金融的“中国路径”,例如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另一方面,由于京都议定书约定的履约阶段是截止到2012年,而哥本哈根会议并未就2012年之后的减排目标和国际减排合作机制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在减排义务上国际社会是否还继续遵循“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清洁发展机制(CDM)机制是否会存在或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中国作为国际碳金融市场上CDM项目最大供给方,在后京都时代的谈判中,必须探索如何实现CDM项目的平稳过渡,在坚持“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的前提下,寻求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应对气候问题上的利益平衡点和新的合作机制。
(1)探索期的制度建设
首先,应明确排放权的合法性,推行有偿使用环境资源的理念。可在现有的法律,如宪法、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中增加对排放权的专章规定。
其次,完善CDM市场交易制度。在2005年《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彻底解决清洁发展机制在中国发展存在的制约,如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较大、国家发改委审批项目在联合国注册成功率低、交易程序复杂、发达国家的技术转让机制尚未建立等问题。
再次,推出自愿减排市场制度。国家发改委自2009年起就着手组织专家研究制定有关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的暂行办法,目前该办法已基本成熟并有可能推出。
(2)探索期的市场构建
在探索期阶段,市场建设方面应以CDM项目为侧重点,兼具发展场外自愿减排交易市场。
首先,巩固中国作为CDM项目最有潜力供给方的优势地位。中国是全世界最大的核证减排单位(CER)供应国,但却不是CER的定价方,甚至发展程度要落后于同是新型工业国的印度。借鉴印度在CDM市场的发展经验,中国CDM市场建设可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不再仅仅局限于大企业圈子,形成一股自上而下的推动力。
其次,发展场外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探索适合中国市场的交易机制。这一阶段自愿减排的交易方式以场外交易为主,各地环境交易所发挥中介和结算的功能,政府可以在理念上加以推广,在政策上予以激励,鼓励个人与企业参与自愿减排实现自身“碳中和”。
(3)探索期的工具创新
探索期阶段可着重发展一级市场的原生交易工具,包括原始清洁发展机制(CDM)市场的核证减排单位(CER)产品及原始自愿减排单位(VER)市场的VER产品,这主要基于绿色金融市场发展的整体布局考虑。此外,由于金融机构积极转型,参与到绿色金融领域,应鼓励其推出适合中国国情的碳证券、银行类碳基金理财产品、以CER或CER收益权为质押的贷款、碳交易保险、碳排放权交付保证等产品和服务。
(4)探索期的中介机构培育
首先,设立政策性绿色金融机构。此类政策性绿色金融机构由政府或政府机构出资创立、参股、保证或扶持,专门为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项目提供政策性融资,其优惠性主要体现在贷款的可得性、贷款的低利率和贷款的期限长,必要时甚至可提供补贴等。
其次,实现银行金融机构的绿色转型。在信贷投放中,高度重视调整信贷结构:重点支持环境保护重点类工程、新能源开发或利用项目、节能重点工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等符合绿色信贷条件的项目;严格控制对“两高一资”(即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的贷款投放,严格控制对产能过剩行业及潜在过剩行业的贷款。另外,要突破传统的地产抵押信贷思路,探索以节能减排效益的权利质押模式。在中国交易所尚未建立完善的登记制度之前,核证减排单位(CER)收益权的质押行为很难以法律的形式要件确定下来,因此可以尝试“选择权贷款”的方式。基于未来中国绿色金融市场的广阔前景,商业银行应积极拓展其绿色金融中介业务,如排放权保理、经纪、担保、信用增级等一站式绿色金融服务模式。
再次,鼓励专业性中介机构积极参与绿色金融业务。绿色金融业务,特别是CDM项目链条长、关系复杂,在项目创立、项目建设、交易等多个环节需要中介机构的服务,如项目谈判需要咨询机构的指导、项目评估需要有评估机构的参与,项目融资需要担保机构的介入,合同的订立需要法律机构的协助等。专业性的中介机构参与到绿色金融运作之中,这样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和项目风险,促进绿色金融业务的开展。
2、过渡期(2013-2020年)
2013年全球将进入“后京都时代”,主流观点认为2020年之前中国不可能作出强制减排承诺,另外据碳点(Point Carbon)咨询公司预测,发展中大国有可能在2023年之前承诺减排义务。如果假设中国2020年之前不承诺强制减排,2013年到2020年这一阶段将是中国绿色金融发展的过渡期,即实现“自愿减排”向“强制减排”的过渡。在过渡期阶段,从国际市场来看,中国需要在《京都议定书》后国际社会新的减排合作机制的框架下提升核心竞争力,逐渐提高国际碳交易的定价权和话语权。从国内市场来看,可整体布局国内绿色金融市场体系、建立交易平台、完善交易机制,将自愿减排由场外转入场内,然后开展区域示范、行业试点,由“自愿加入,自愿减排”向“自愿加入,强制减排”过渡,为后续发展“双强制”的配额交易市场奠定基础。
(1)过渡期的制度建设
首先,完善监管制度、规范市场运作。通过立法保证国家或地区对绿色金融实施监管的有效性,包括监管主体设置、职责及权力;监管客体准入条件及经营活动总则,如许可证制度规范;推进国际组织在该领域达成有约束力的法律条款,如《京都议定书》“三机制”的相关规定等。
其次,完善配额交易市场制度。国内配额交易市场的发展要基于总量限制——交易政策的推出,可关注与借鉴国际社会较为成熟的强制性减排立法,例如有代表性的《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指令》、《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计划》、《新西兰减排交易计划》等,研究适合中国市场的强制减排交易机制。
再次,研究制定绿色金融的实施指南。例如,绿色信贷标准有待于在操作层面继续完善,如建立企业环境资源信息数据库等。绿色保险指南的制定应当考虑保险模式的选择,设置合适的保险费率,不断健全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绿色证券制度规则包括IPO及再融资的环保准入与核查标准、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制度及环境绩效评估制度等,具体制定可以参考国内已有经验,如上市公司管理制度中关于准入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也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如ISO的环境绩效评估标准等。
(2)过渡期的市场构建
过渡期的市场构建,可在场外自愿减排交易展开的基础上,分两个阶段进行。
首先,在过渡期阶段前期(即“十二五”规划期间),应更注重发展场内自愿减排交易。以北京、上海、天津三大环境交易所为交易平台,辐射周边区域形成“自愿减排联盟”,如2009年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发起的“企业自愿减排联合行动”及2010年初北京环境交易所“碳中和联盟” 等形式,具体交易机制可借鉴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的“会员制”,减排方式为“自愿加入,强制减排”。由于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是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的股东,将会为后者带来排放权自愿交易的理念和技术规则,其他交易所也可以通过引入战略合作者的方式来展开自愿减排场内交易。
其次,到过渡期阶段中后期(即“十三五”规划期间),为了完成自愿减排向强制减排的过渡,应当采取区域示范、行业试点的办法,即在污染行业集中、大排放企业数目众多的地区如山西,或针对排放量大的行业如电力行业设置强制总量减排目标,实行区域内总量限制—交易计划,建立区域内配额交易市场,积累对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开展强制减排交易积累经验,为下一阶段实行全国性的强制减排交易奠定基础。
(3)过渡期的工具创新
在过渡期阶段,随着国内绿色金融市场体系逐渐趋于成熟,同时由于在金融衍生品交易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工具创新上可借鉴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为满足市场参与者套期保值的需求,开发传统衍生工具。如欧洲气候交易所基于欧盟排放体系交易单位(EUA)类和核证减排单位(CER)类产品的远期、期货、互换和期权等交易产品;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交易的经认证的减排期货和期权、碳金融工具期货、欧洲碳金融工具期货、ECO清洁能源指数期货、IFEX相关时间期货等。
(4)过渡期的中介机构培育
首先,扶植第三方核证机构。虽然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交易在中国开展比较成功,但中国CDM项目的第三方核证机构严重缺失,目前已在联合国执行理事会认证并且指定的48家私家经营实体只有2家中国的机构,这与中国占了近一半的CDM供应市场份额的地位极不相符。 此外,在天津、上海等多家交易所探索自愿减排交易过程中也显露出核证机构匮乏的问题,虽然目前中国有中环联合认证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两家核证机构,但各方使用的评价标准却不一样,给交易带来了困难,所以还应该在培育本土第三方核证机构的同时统一核证标准。
第二,建立本土绿色信用评级机构。中国传统信用评级市场的2/3已被标普、穆迪和惠誉三大等外资信用评级机构所占据,而中资机构尚未涉足绿色信用评级领域。由于信用评级机构能够参与到企业的项目开发之中,可以接触到敏感性行业,关系到的国家金融安全。因此,解决中国本土信用评级机构缺失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第三,成立专业的方法学研究机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涉及到很多方法学的应用,如果项目参与主体没有从联合国执行理事会已经批准的方法学中寻找到与拟开发项目相匹配的方法学,就需要重新开发。成立专业的方法学研究机构,研究满足中国需要的新的方法学,是保证项目可以顺利实施并通过审批的关键。另外,目前的方法学主要局限于常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方法领域,在能效提高项目等领域,还有待进一步补充和完善,这需要专业研究机构来开发和执行。
3、成熟期(2020年之后)
成熟期阶段是中国“十四五”规划时期,经过“十二五”规划、“十三五”规划对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十四五”规划时期中国的经济形态已初步开始向“低碳经济”迈进,同时,在绿色金融领域也积累了较多的经验,在制度、市场、机构的建设层面也逐步趋于完善,中国绿色金融发展进入“成熟期”,绿色金融业务将全面推进。这一时期,中国应该提出明确的“总量—限制交易计划”,完成“碳强度”与“总量限制”的对接,发展配额交易市场,创新绿色金融衍生工具,参照国际标准继续完善交易机制,从整体上推进绿色金融国内外两个市场,建立国际绿色金融中心。
(1)成熟期的制度建设
在制度建设上,可借鉴英美等国经验,颁布《气候变化法案》,提出一个清晰而连贯的中长期减排计划,明确总量控制目标,为中国制定一个适应国情,并统筹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战略方案。在此基础上,出台《排放权交易法》,规范排放权交易相关制度,保护交易参与主体权利,约束其义务,确保中国绿色金融业务规范发展。同时,完善绿色金融监管制度,在已有法律基础上制定和颁布监管规章,具体化监管的内容和监管的方法,保证监管的实时性和有效性。
(2)成熟期的市场构建
在市场构建方面,2020年之后,中国实施“总量限制—交易”计划,确立了“排放权”作为一种私有产权的合法性,也创造出了“排放权”的稀缺性,为建立全国性的配额交易市场提供了前提。在这一阶段,将加强国内交易平台一体化,建成统一的登记结算平台,形成规范化和标准化的交易机制,统一国内碳市场,发展多层次的市场交易体系。在实现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友好衔接的基础上,整体推进绿色金融国内外市场、项目配额两种机制的发展。
(3)成熟期的工具创新
2020年之后,中国绿色金融体系逐渐趋于成熟,可以考虑进一步尝试发展新型绿色金融衍生品,基本思路为:一是针对核证减排单位(CER)一级市场产出不确定性而设计的产品,例如经过“承兑”的CER—gCER。二是根据EUA、CER之间的价格差异而设计的套利交易工具,目前现货市场是已有CER/EUA现货,未来可以开发CER、EUA互换或者基于两者价差的看涨、看跌期权。三是根据碳资产,或者与碳资产挂钩的传统气候衍生品而设计的结构性产品,如挂钩碳期货、气候指数、气候变化基金或与气候变化相关的一揽子股票的结构性产品。四是将碳交易保险与碳资产证券化结合起来形成碳资产的信用违约互换(CDS)。当然这些新型衍生工具风险较高,适合在国内绿色金融体系风险防范机制比较完善的情况下采用。
(4)成熟期的中介机构培育
在成熟期,中国绿色金融领域进入“总量限制—交易”计划阶段,配额市场与项目市场齐头并进,交易系统相对集中而完善,全国形成一个统一的、多层次的市场交易体系,这就需要建立一个与“前台”交易体系相匹配的高效率、高安全的登记结算“后台”,包括交易日志和交易结算系统两个部分,统一过渡期各交易所独立注册结算平台。从监管的角度考虑,不借助于现有的证券结算交易平台而采取由国家发改委下设绿色金融专属登记结算公司的办法。另外,也应当适时建立信息服务机构,强化绿色金融信息数据库建设,为市场参与各方提供参考,例如当前已有的彭博(Bloomberg),碳点(Point Carbon)等公司,定期出台有关国际碳交易市场的研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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