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绿色金融体系的总体框架
中国绿色金融发展正处在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关键时刻,在这一过程中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绿色金融发展的客观规律,构建一个符合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要求的中国绿色金融体系。金融体系是由金融制度、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所构成的综合体, 中国绿色金融体系的基本框架也应由这五大部分所组成。
1、健全绿色金融制度
绿色金融制度是国家用法律形式确立的绿色金融体系结构,涉及绿色金融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由一系列制度构成,体现为有关的国家成文法和非成文法,政府法规、规章、条例,以及行业公约,约定俗成的惯例等。
制度借鉴和制度移植是建立和完善制度的重要方式,但鉴于各国的资源禀赋及发展阶段不同,为了更好的服务于本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及产业转型,在制度层面上构建中国绿色金融体系不应拘泥于国际标准和体制,应当更关注于本国的区域和产业特征,制度构建注重本土化和自主化,而不是简单的镜像和借鉴。构建中国绿色金融制度的基本思路应以尊重国际公约为前提,在中国金融体系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下,借鉴发达国家相关规则和标准来建立和健全。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绿色金融基本法律制度、绿色金融业务开展的具体实施制度及绿色金融监管制度。
首先,关于绿色金融基本法律制度。构建绿色金融基本法律制度是制定绿色金融业务实施细则及确立监管制度的前提和依据,主要包括总量控制计划的确立和排放权合法性的确认。总量控制为环境容量的使用设定上限,明确了资源的稀缺性,从而为排放权作为商品进行交易提供了可能。当前虽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下,中国暂不承担强制减排的责任,只需在排放强度上加以控制,但是长期来看,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排放大国,来自国际社会的减排压力将与日俱增,同时基于发展国内绿色金融市场的考虑,必须设立有关总量控制具体实施的统一法规以及从法律上确认排放权,将其与其他生产要素一样纳入企业的产权范围。
其次,关于绿色金融业务具体实施制度。应包括完善碳交易市场交易制度以及制定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等业务操作细则。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定位为一个涵盖项目市场、自愿减排市场和配额交易市场的多层次市场交易体系,所以碳排放交易制度内容也旨在逐步规范这三个市场的行为主体、客体及相关交易活动。在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的业务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环保总局在2007年、2008年先后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初步建立了绿色信贷、保险和证券领域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在操作层面,还有一些规则需要完善。
再次,关于绿色金融监管制度。绿色金融领域的特殊性对中国现有的监管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以市场化机制解决环境问题很大程度要依赖政府的有效监督和必要的行政干预,否则具体交易制度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当前,国家发改委联合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系列关于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办法都属于监管制度中的行政规章制度,随着中国绿色金融市场的逐级递进及绿色金融业务的逐步深入,后续的规章制度将会逐一研究制定,监管制度也将逐渐趋于完善。
2、发展绿色金融市场
绿色金融市场,是指为保护环境(包括水、大气、森林、土壤等)或考虑环保因素而进行的投融资活动所形成的市场,其显著特点是绿色投融资的场所。当前国际绿色金融市场主要指的是在“京都机制”下形成的以碳排放权为基础的一系列碳信用工具交易的碳金融市场,包括项目市场、自愿减排市场和配额交易市场。另外,根据市场功能分类,还可以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根据市场组织形式,也可以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
未来中国发展绿色金融市场将以发展碳交易市场为先导。由于当前中国正处于工业化阶段,碳市场面临着市场需求不足、总量控制不现实等因素,因此未来碳市场试点将会在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开展。根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2020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将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交易市场。从目前国际碳交易发展格局来看,以配额市场为主、项目交易为辅。自愿减排市场占全球碳交易市场的比重很小,例如其交易量只占国际碳交易的2.9%、交易额仅占0.6%。但在过去的几年里,该市场的需求得到了稳固的提升,显示出了迅速上扬的吸引力,前景不容忽视,特别是在亚洲和北美地区。 鉴于中国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主流观点认为中国在2020年以前不会作出强制减排承诺,所以短期内仍以CDM项目为侧重点,同时发展自愿减排场内和场外交易市场;长期应逐步发展碳配额交易市场,可以过渡性的从单强制再到双强制,先试点交易,再全面推广。
除组织形式外,市场构建另外一个重要方面为交易机制的探索,除服务于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京都三机制”外, 许多国家都结合本国国情进行了有益尝试。截至目前,全球主要的碳交易平台如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EU ETS)、英国的排放权交易体系(ETG)、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以及澳洲新南威尔士交易体系(NSW)交易机制都不尽相同,但相同之处都是立足于各自境内的减排需求及发展战略。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独立的、本土化的交易机制是开拓本国的碳金融市场的关键,需要强调的是,绿色金融市场的发展不必拘泥于国际市场机制和标准,可以在更高层次上设立自主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本土化绿色金融交易机制。
3、创新绿色金融工具
绿色金融工具,是指在绿色金融市场中可交易的金融资产,是用来证明贷者与借者之间融通资金余缺的书面证明,其最基本要素为支付的金额与支付的条件。按传统金融工具原生和衍生的分类,绿色金融工具也可以分为原生类绿色金融工具和衍生类绿色金融工具两大类。当前绿色金融市场上,原生类绿色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碳信用和碳现货,由此派生出的衍生类绿色金融工具包括远期、期货、期权、互换和结构性产品等。衍生类绿色金融工具的价值取决于相关的原生类绿色金融工具的价格,其主要功能不在于调剂资金的余缺和直接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而是管理与原生绿色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暴露。 国际市场绿色金融工具创新方兴未艾,世界银于1999年推出首款针对CDM的原型碳基金之后,各种类型的基金层出不穷,按发行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世界银行型基金、国家主权基金、政府多边合作型基金、金融机构设立的盈利型基金、非政府组织管理的碳基金和私募碳基金等;为应对碳金融项目的巨额资金需求和规避未来发展前景的高度不确定性,碳担保和碳保理等金融产品应运而生。
当前,发达国家在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方面主要围绕碳减排权开发了一系列衍生交易工具,其金融创新形式对中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参见表4)。
表4 创新类衍生绿色金融产品
创新类衍生产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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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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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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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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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M远期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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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M项目双方签订合约,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特定数量的碳排放交易权,定价方式包括固定和浮动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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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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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气候交易所碳金融合约(EXC C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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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期货合约是在欧盟排放交易计划下的高级的、低成本的担保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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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指标期货(EUA Fut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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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商品由交易所统一制定、实行集中买卖、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质量和数量的EUA Futures的标准化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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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证的减排量期货(CER Fut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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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欧洲气候交易所为适应不断增长的CER市场的需要推出的经核证的减排量期货合约,以避免CER价格大幅波动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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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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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配额/指标期权(EUA Op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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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排放配额期权赋予持有方/买房在期权到期日和之前履行该合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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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证的减排量期权(CER Op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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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发行通过清洁生产机制获得的CER的看涨或看跌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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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CER与EUA的价差期权(Spread O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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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CER与EUA的价格差为标的的看涨看跌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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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结构性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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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一年期美元“挂钩二氧化碳额度期货价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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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钩标的多为气候指数、气候变化基金、碳期货或与气候变化相关的一揽子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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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发展挂钩“欧盟第二承诺期的二氧化碳排放权期货合约”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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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资产投资应收账款货币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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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减排项目的远期交易特性,将其未来可能获得的减排单位进行证券化以提高投资或贷款的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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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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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灾保险、基于环境社会风险的保险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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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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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CER(g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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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CER一级市场产出不确定而设计的产品,经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的CER,信用级别有所提高,就像经承兑的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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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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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与EUA互换;CER与ERU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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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EUA、CER与ERU之间的价格差异设计出的套利交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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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有关资料整理
中国的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基本上还处于起步阶段,绿色金融产品种类单一。由于绿色金融产品发展所需的基础和条件不尽相同,开发中国绿色金融市场的交易工具应坚持由基础到创新、由简单到复杂的原则,逐步为市场提供更多的风险管理和套利工具,完善绿色金融市场的利益补偿机制。依据绿色金融市场发展的整体布局,可以先发展碳市场的原生交易工具,如原始清洁发展机制(CDM)市场的核证减排单位(CER)交易以及自愿减排市场的自愿减排单位(VER)交易,搭建交易平台,实现场内和场外市场同步交易。
随着国内绿色金融市场体系逐渐趋于成熟,同时在金融衍生品交易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之后,可借鉴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为满足市场参与者套期保值的需求,开发传统衍生工具。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尝试发展新型绿色金融衍生品,如根据碳资产或者与碳资产挂钩的传统气候衍生品而设计的结构性产品等。
4、培育绿色金融机构
随着中国绿色金融市场全方位、多层次的逐步深入发展,市场参与主体将会日益增多,无论项目的业主和开发者还是碳信用交易的买卖双方都急需相关的能力和经验,从而为深谙规则的相关机构提供了广阔的中介服务市场,包括低碳项目开发与投融资服务、咨询、资产管理、经纪、信用增级、担保等业务,同时为一些专业机构如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开辟了新的业务服务领域。中国绿色金融中介服务体系的构建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鼓励现有中介机构积极参与绿色金融业务。一方面,实现商业银行的绿色转型,大力推行绿色金融理念和践行绿色金融业务。在信贷配置的过程中增加对环保产业和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的信贷支持,以类似“开发贷款配套按揭额度”的思路为CDM项目提供一揽子的融资服务方案,在现有的银信合作模式中探索融资租赁业务,为节能减排项目提供设备支持等;另一方面,积极鼓励专业机构为绿色金融业务提供技术支持,如项目谈判的咨询、项目评估,项目融资担保,法律和审计等服务。专业性的中介机构参与到绿色金融运作之中,将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和项目风险,促进绿色金融业务的开展。
第二,培育基于绿色金融业务的专业中介机构。例如大力发展本土的第三方核证机构、绿色信用评级机构、专业方法学研究机构、独立的绿色金融业务登记结算平台等。
第三,设立政策性绿色金融机构。为支持绿色金融的发展,可借鉴国际经验,创立专门的政策型绿色金融机构。如“绿色银行”或“生态银行”,为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项目提供政策性融资活动;设立绿色专项基金,如“环保专项基金”、“生态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环保业的发展,也可用于对环境污染重大事件受害者的赔偿。
5、完善绿色金融监管
绿色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整个绿色金融业(包括绿色金融机构和绿色金融业务)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与监督,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使之符合绿色金融发展的要求。
目前中国金融市场的监管体系已相对完善,基本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而绿色金融的发展对中国现有的监管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包括监管制度、监管合作以及国际监管等方面。完善绿色金融监管框架,一方面应借鉴现有的监管经验,另一方面要根据绿色金融特有的风险和特殊的运作模式,有针对性制定监管的法律法规,调整监管方式,创新监管理念。例如,针对绿色金融这一新型领域,业务界限变得更加不清晰,很多交易涉及多方参与,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资产评估机构以及核证机构等,全面协调监管更显得尤为重要。此外,由于绿色金融的特殊性,从初始发展阶段就与国际合作密切相关,立足于国际金融市场,所以在监管过程中要注重国际协调监管。为了使中国的绿色金融监管更全面、更有效,可考虑进一步完善外部监管,如成立绿色金融协会等自律性机构,以及建立市场化征信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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