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报告

香港智慧城市發展:障礙與挑戰

天大研究院 2018-10-08 《香港智慧城市發展:障礙與挑戰》研究報告內容提要 1.建設智慧城市已成為全球應對城市發展挑戰的一個趨勢,為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1998年便推出了「數碼21新紀元」資訊科技策略。然而,香港發展數碼經濟的路線有別於國際上其他城市,後者更為專注城市管理的可持續性及市民的生活質素。從香港近期在智慧城市及城市競爭力的排名來看,香港正落後於很多其他同級城市。2017年10月,行政長官重申政府把香港發展成智慧城市的決心,並在2017年12月發布了《香港智慧城市藍圖》,勾劃未來五年的發展計劃。政府的決定獲得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立法會更於2018年7月通過一項議案,促請政府加快行動,促進香港的智慧城市建設。 2.從其他智慧城市的經驗來看,智慧城市發展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工程。2018年3月,天大研究院啟動項目,研究智慧城市發展初期普遍面對的障礙與挑戰,以及這些障礙(若亦存在於香港)會在多大程度上影響本港智慧城市的發展。2018年9月項目完成。本報告分析香港智慧城市建設所面對的障礙與挑戰,並提出建議,供政策制定者及持份者參詳。 何謂智慧城市? 3.智慧城市旨在融合資訊及通訊科技(ICT)和實體基礎設施及其附屬裝置,以加強城市管理及改善市民的日常生活質素。儘管各方對智慧城市的定義尚未達成一致意見,但明顯的共識是,智慧城市發展必須要有針對城市與眾不同的需求以及自身特色的願景、充分利用創新科技的策略以及可帶來持續增長和更高市民生活質素的益處。 4.智慧城市關乎市民生活的改善,因此發展智慧城市的重心,在於如何滿足市民的需要和優先訴求。技術是工具,而市民的參與才是關鍵。在推行智慧城市概念時必須首先細緻分析城市的內部實力及外部挑戰與機遇,從而制定以城市特色為基礎的策略、由市民確定的優先次序,以及在發展過程中持份者及其他參與者認為切實可行的運行模式和規管框架。 香港智慧城市發展的障礙 5.香港的策略一直是要建立一個強大的數碼基礎設施,加強電子商務環境,以促進經濟增長。市民或未能看到這些建設為個人所帶來的裨益,而現時與市民溝通的機制主要還是面向持份者。讓社會明白建設智慧城市的必要性,以及市民可在哪些方面作出貢獻或獲得裨益,仍是一條漫長的道路。推行智慧城市的發展需要充分的相互了解和信任,這須從市民方面著手。現將可能影響智慧城市發展的障礙概述如下: (a)香港甚少就技術整合、策略推行、持份者的參與、以及根據世界城市發展趨勢和指標進行數據收集等進行討論。現時《藍圖》內的發展計劃由六個範疇下的70多項措施組成,將於未來五年實施。這並非智慧城市發展的整體策略,也不是構想完備的路線圖。 (b)要成功發展智慧城市,香港需要雄厚的人力資本。儘管政府有良好意願來強化學生在科技領域的知識基礎,但學生把創意和創業精神應用在其他科目的能力仍然相當有限。由於老師仍未充分掌握將創科應用於所有科目上的知識,故未來10年內能否培育出具備相關技能的新一代參與數碼經濟,仍是未知數。 (c)智慧城市計劃能否成功推行,高度依賴各行各業在不同層面的共同合作,通過創新及實證研究來制定解決方案。香港在研發方面較為薄弱。儘管大灣區為初創企業和技術整合提供了巨大潛力,但由於語言因素,及不願意大膽投身於新的鄰近環境及工作文化,加上缺乏輔導及指引等,香港青年人的發展機會受到局限。 (d)從事創新科技行業的新興初創企業在開發新產品時需要指導和建議。他們在市場推廣方面亦遇到困難,即使開發產品的資金可能來自政府,但香港並沒有政策鼓勵政府部門使用其產品。此外,由於無力負擔測試和陳列場地的租金,加上人脈網絡薄弱,新興初創企業難以在香港生存。 (e)項目融資及採購制度欠多樣化,窒礙了私營機構的參與。由於擔心被指偏袒某些私營機構,政府較傾向於自行以公帑資助智慧城市計劃,並採用傳統的程序採購服務,這不利於創新科技的採購。 (f)立法機關審批撥款有既定程序,如果所需撥款金額龐大,而預期的成果並不完全清晰的時候,流程會變得特別冗長。政府和立法機構可以參考海外的經驗,探討更合適的融資及採購方案,並大膽開拓新領域,以取得更佳的成果。 (g)創新及科技督導委員會可審核及督導智慧城市的項目,但並未具有監管全部策略規劃和發展的職權,亦不能直接處理由不同政策局局長管轄的部門內較低級別人員協調不足的問題。現有的智慧城市辦公室及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轄下的發展小組可扮演的角色非常有限,因智慧城市項目不但涉及創新科技的支援,亦涉及全球視角下的城市管理。 (h)智慧城市發展需要高度適應性和融合,如果主事人員沒有合作的思維,便無法成功。公務員普遍抗拒轉變。隨着智慧城市運動的出現,公務員制度也必須進行改革,令新的理念及思維方式滲透到各級公務員的日常工作中。 (i)政府內部的公務員團隊並未具備足夠的專業技能和知識領導變革,因而不得不主要倚賴外聘顧問。由於沒有專業技能和知識,政府將難以在發展過程中,更嚴謹地管理項目和挑選合適的合作夥伴。 (j)過時的法律與規定窒礙創新科技發展。目前也沒有為適應新科技發展而檢討現行法律的時間表。部分政府部門保守及被動的態度,對企業家運用其技術知識和專業技能改善市民生活質素的意願,構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在討論智慧城市推行的障礙時,最具爭議的部分,是公眾對開發及使用大數據、物聯網等所涉個人私隱保障問題的關切。 (k)保障消費者權益是備受大眾消費者關注的另一領域。現行的金融制度並不利於金融科技的發展,因而窒礙了電子商務的發展。 (l)香港可藉著與中國內地毗鄰城市的近距離及互聯互通,應對部分主要挑戰,例如人口老化、土地短缺導致的生活和工作質量下降問題、新科技試驗場地不足等。地方政府之間必須加強合作,以解決共同面對的城市發展挑戰,應付共同的需求,同時更積極加強溝通。 (m)香港搜集的相關數據與國際標準化組織開發的最新智慧城市表現指標(ISO 37122)組合並不一致,這樣難以將香港的表現與其他城市作合適的比較。 建議 6.智慧城市發展是全球性趨勢,很多城市正快速前進,為下一階段的成長(即系統數據的融合)建設基礎設施。香港擁有強大的數碼能力,必須制定一套可善用其基礎設施和人才的總體策略,以保持其競爭力及可持續發展能力,並展示其引領全球智慧城市發展的質素和潛力。要成功推行智慧城市發展,既需要總體性策略、融為一體的路線圖、協調良好的行動計劃,也需要市民及持份者的支持、政府的強健領導、讓私營機構參與的公開公平及充滿活力的市場,以及有利各年齡組群學習和發揮創意的環境。 7.我們根據以下三個策略方針提出建議,以應對障礙和挑戰: (a高瞻遠矚:配合香港未來提升經濟地位及克服挑戰的政策方針; (b)打好基礎:加強香港的內部實力,包括整合社區支援,以期向前邁進; (c)對外擴展:加強與其他城市的政府及世界級智慧項目專家的合作,以應對共同的問題及達至更佳的成效。 8.策略規劃:智慧城市發展是一種城市管理模式,協助政府應對城市發展挑戰,因此不能忽視其他發展策略而獨立地自行規劃及推行。假如香港居民(尤其是年輕一代)需要到毗鄰地區尋找機會,生活、工作及建立家庭,那麼政府的政策方針便應該是在本港建立強健的基礎,無論市民在哪裏居住和工作,都能為他們提供最佳的支援,但同時亦將經濟利益保留在港內,以確保有足夠資金維持這一個基地。我們建議: (a)根據香港本身的社會及經濟特色和其獨特的政治環境,政府應制定智慧城市策略規劃,以應對市民的可持續發展需求。 (b)智慧城市策略應是香港長遠策略規劃的一部分,亦應覆蓋全面,以便協調各個領域的發展計劃,及連貫地整合推行。 (c)督導委員會仍有空間就制定香港智慧城市發展的整體策略開展討論,並讓所有政策局局長及其他關注人士參與討論。 (d)政府內部應發展自身的專業知識,做到無須完全倚賴顧問,便可詮釋有關資訊及通訊科技的國際標準和智慧城市建設的要求,藉此可發揮其管理採購及編備合夥文件的能力。政府應牽頭向公私營機構提供有關符合國際標準及合規事宜的培訓和咨詢。 (e)政府不應忽略權威機構在城市表現多重評估指數中新增的指標,並應確保所運用的方法可靈活變通、易於使用,足以應對這些評估指標的變化。 9.發展內部實力:就智慧城市發展而言,內部實力是指市民對變革的支持及準備程度、足夠的人力資源及資金、足夠的技術和專業服務供應商、組織結構及流程的有效性、持份者緊跟總體趨勢的意願等。我們建議: (a)督導委員會應檢討其角色,並考慮是否擴大職責範圍,不單涵蓋創新科技發展,也包括智慧城市策略規劃。若認為智慧城市發展的協調工作應由另一機構負責,這新機構至少應有一位屬行政長官或政務司司長等級的官員負責領導。 (b)鑒於智慧城市發展對香港是一種新事物,政府應帶頭在符合國際標準及合規事宜上,以及在合約編備及採購系統方面,向公私營機構提供培訓和咨詢。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轄下應設立一個專責機構,向政府部門和私營機構提供技術協助,以確保標準的一致性。 (c)政府內部應成立一個由督導委員會(或另一為智慧城市建設而成立的委員會)監管的工作小組,以發動及監察智慧城市發展的公眾參與。 (d)應採納設立跨部門項目小組的方法,監督每個項目的推行情況。小組成員應獲授權做出決定,而無須事事都向轄屬司局負責人報批。項目小組應與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轄下的技術小組保持緊密聯繫,如在過程中發現技術上有任何不良做法或不協調,可轉告技術小組,以便制定標準化的最佳範例,讓各項目小組留意及效仿。 (e)向家長及學校進行更廣泛的宣傳,更有效利用現有的科技展示中心。 (f)今天一小步,明天一大步。不管成就有多小,都應向市民發布,讓他們能對智慧城市有更清晰的概念,同時亦應向市民解釋以釋除有關侵犯個人私隱及保障企業敏感資料的疑慮。 (g)政府及利益團體應舉辦有關智慧城市發展的講習會及研討會,繼續增強持份者對此的認知和鼓勵多作討論。 (h)應特別針對智慧城市概念,向學校校長及老師提供更系統的培訓。亦應為普通教師提供培訓和教材,及安排他們向STEM/STEAM課程的核心老師尋求意見及指引。 (i)應向中學及大學教師提供合適的培訓,指導他們如何鼓勵學生從小開始參與科研工作和比賽。 (j)為鼓勵青年人在大灣區探索機遇,在內地及海外市場推廣他們的創新產品,應在日常課程中為學生提供更多應用普通話及英語的機會。 (k)同時亦應關注一些在學校成績不太理想的學生,因為他們日後將會成為勞動人口的主力。應為職業訓練局、大學和其他類似的機構提供特別資助,使其可為所有在職成年人籌辦與智慧城市和一般資訊及通訊科技技能相關的專項課程。 (l)政府與立法會應就智慧城市項目共同研究更多可供選擇的融資模式。 (m)就初創企業而言,新技術發展應有充足的資金及土地支援,以供測試、展示及市場推廣之用。擁有所需知識及經驗的本地大學或其他機構應通過合作為初創企業提供技術輔導及指引。 ...

香港各界對候任特首施政期望

天大研究院 2017-08-01 天大研究院在4月26日至6月11日期間展開全港隨機抽樣電話訪問,成功訪問2,028名18歲或以上市民,了解他們對候任特首的施政期望。調查問題涉及房屋土地、醫療衛生、教育改革、社會保障、經濟科技、政制發展六個方面。結果顯示,市民認為候任特首最急需解決的是房屋土地、醫療衛生、教育改革等民生問題。在重要程度評分上,以0分為重要性最低,以10分為重要性最高。調查發現,得分最高的是房屋土地(8.50),其次分別是醫療衛生(7.85)、教育改革(7.78)和社會保障(7.18)這些社會民生問題;再次是經濟科技(6.73),政制發展被認為重要性最低(6.70)。在房屋土地方面,近五成(45.9%)受訪者認為其重要性為最高分10分,且不論年齡、性別、學歷和政治傾向,房屋土地均最受關注。在具體解決措施上,受訪者最支持的是改善劏房住戶的居住條件,其次是通過不同途徑逐步增加土地供應。高達28.1%的受訪者認為,政府最急需改善劏房住戶的居住條件,其中月入1-3萬和不足1萬人士共佔83.2%,超五成(52.8%)學歷為中學或以下;18-29歲受訪者中,有高達35.4%認為該措施最為緊要,而本土/自決派受訪者中,超四成(41.3%)以此為首要期望。認為政府應優先發展棕地的受訪者佔23.0%,19.6%的受訪者最希望加快市區重建,支持釋放私人發展商土地儲備的只佔16.8%。而最支持開發郊野公園的受訪者僅佔11.0%,泛民主派和本土/自決派組別對此支持率明顯偏低(分別只佔各組別的2.9%和3.2%)。在醫療衛生方面,超過三分之一(33.4%)的受訪者最支持的是增聘及培訓醫護人手,其次是縮短公立醫院輪候時間(23.5%),各組別受訪者意見較為一致。20.0%的受訪者最支持為低收入人士提供醫療補助,其中以月入1萬以下者居多,佔48.4%;中學及以下學歷受訪者對此的支持率也高於其它組別。改革自願醫保計畫的支持率最低,僅為7.6%,其中近半數(49.7%)擁有專上或以上學位;月入1萬以下的受訪者對此支持率較低,本土/自決派中僅有3.2%認為該措施最緊要。在教育改革方面,相對於高等教育和職業培訓,更多市民希望政府在基礎教育方面增加投入。高達33.4%受訪者最希望落實十五年免費教育,其中月入3萬以下的人士佔80.4%;學歷為小學或以下的受訪者中,有過半(51.7%)最支持該措施,中學學歷的受訪者中這一比例亦達到37.2%。支持率居第二、三位的分別是改革小學TSA(22.8%)和提供免費職業培訓(17.1%)。與其它組別相比,學歷為專上非學位及以上的受訪者更支持這兩項措施。泛民主派和本土/自決派最支持改革小學TSA,認為應優先落實十五年免費教育的比例明顯偏低。建制派最支持加強中國傳統文化教育(37.5%),50歲以上人士比其它年齡組別更支持此項措施,18-29歲受訪者中僅有4.3%以此為首要期望,這一措施的總體支持率為12.9%。最支持增加大學資助學額的受訪者比例僅為12.6%,18-29歲受訪者明顯比其它組別更支持這一措施(20.7%),入讀中學卻未能獲得專上學位的受訪者對此也更為支持。在社會保障方面,超過八成受訪者意見集中在三項措施中,且佔比較為接近,排名前三的依次為推動全民退休保障計畫(28.4%)、提高長者生活津貼及高齡津貼(27.2%),以及取消強積金對沖機制(25.9%)。其中支持推動全民退保的受訪者中過半(53.3%)為50歲以上人士;月入3-6萬者最支持是這一措施(佔該組別的31.0%),建制派和泛民主派中對此支持率都超過三成,本土/自決派中支持率則較低,不足兩成。最支持提高長者生活津貼及高齡津貼的受訪者中過半(52.8%)月入不足1萬,小學以下教育程度人士和60歲以上人士中支持最這一措施的比例也較高。30-49歲的受訪者最支持的是取消強積金對沖機制(34.3%);最支持該措施的受訪者中,56.6%為專上非學位及以上教育程度人士。最支持設定標準工時的受訪者只有12.2%,其中有53.3%教育程度為專上非學位或專上學位,本土/自決派對此支持率明顯偏高。最支持增加綜援及公共福利金的受訪者佔比更低至5.8%,側面反映香港人自力更生的價值觀。在經濟科技方面,35.7%的受訪者希望政府優先幫助中小企業發展,支持率大幅領先其它措施,其中以40歲及以上人士為主(73.0%)。在所有受訪者中,最關注文化創意產業的佔19.2%,其中過半為18-39歲人士(56.1%)。認為政府應優先發展高端製造業以創造高收入就業機會的受訪者佔18.8%,其中以50歲及以上人士為主(53.2%);中學學歷者和持有研究院或以上學歷者對該項措施的支持率較高,中間(溫和)派和建制派也較其它組別更支持該措施。最支持資助初創企業發展的佔17.5%,18-29歲人士較其他組別對此更為支持(21.5%)。通過風險投資加快科研成果商品化的支持率只有8.1%,專上非學位及以上教育程度者對此支持率較其它組別更高。對政制發展重要性評分最高的是18-29歲人士(7.18),50-59歲人士評分最低(6.31)。最受支持的措施是改善行政與立法關係,佔32.2%,這也是無政治傾向者、中間(溫和)派和泛民主派共同的首要訴求,相比之下,該政策的支持者中建制派和本土/自決派的比例偏低。支持率其次的是將行政長官納入《防止賄賂條例》監管(25.8%),其中以月入3萬以下者為主(82.0%);這也是本土/自決派最支持的措施(37.7%),50歲以下人士較50歲及以上者更支持這一措施。受訪者中有17.0%表示,最支持加強對「一國兩制」的認同,其中五成以上為中學及以下學歷者(56.0%),40歲及以上人士比18-39處受訪者更支持這一措施。15.3%的受訪者最支持改善現有高官問責制,18-39歲人士比40歲以上人士更支持這一措施。而僅有8.5%的受訪者最希望推動《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其中學歷為預科及以下的受訪者佔67.1%,50歲及以上人士比18-49歲人士更支持推動第23條立法。 ...

2015年香港人民币期货的发展与挑战

人民币国际化评析(二) 天大研究院金融与经济课题组 2015-06-01 一、引言 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一步推进,境外的人民币衍生产品也逐步发展。香港作为人民币国际化的桥头堡,于2012年9月17日在香港交易所(港交所)正式推出了人民币货币期货,为人民币全面国际化走出历史性的一步。这是全球首只美元对人民币可交收的货币期货合约。 1996年,香港、新加坡和日本等亚洲国家和地区为了满足规避人民币汇率风险的需要,自发产生了人民币远期外汇交易。这个是人民币衍生品的场外交易市场,交易品种只限境外人民币“无本金交割远期”合约(Non-Deliverable Forward,简称NDF),NDF交易主要在一些国际商业银行之间进行。 2006年3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与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简称CME)签署合作协议,2006年8月28日CME推出了人民币对美元、欧元和日元的期货和期货期权合约。这是继香港、新加坡和日本等人民币场外NDF之后的第一个场内人民币NDF标准合约。 2012年9月17日香港交易所正式推出人民币货币期货,让投资者进行汇率对冲,在合约到期日时以本金交收,更方便有商贸往来的公司进行货币支付的管理,也可让不同投资者和商人进行人民币外汇风险管理。离岸人民币期货有助促进人民币外汇交易的发展,也是外汇市场的重要组成部份和避险的重要交易工具;投资银行可用此工具作出相应的对冲以规避汇率风险,通过人民币期货、掉期等其他产品,进行汇率及利率套期以进行保值等风险控制的活动。 港交所正式推出人民币期货可拓展人民币外汇市场的深度及广度。基于此,本文探讨人民币期货在香港的推行状况及主要发展的障碍。 二、离岸人民币期货主要市场 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加速,人民币货币衍生品的重要性也在不断提升。美国芝加哥交易所已经看到了人民币货币衍生品的机会,并相继推出以人民币为交易标的的衍生品。而新加坡交易所也于2014年10月20日正式推出人民币期货合约,并在上市首日受到了热捧,这证明离岸人民币期货市场正逐渐扩大。 离岸人民币期货推出后,将取代不交收人民币远期合约,成为离岸人民币定价的权威工具,未来市场人民币汇率的走向可以通过期货市场的价格来反映。 2.1    芝商所(CME)人民币期货市场 CME于2006年8月推出人民币兑美元、欧元和日元的期货合约,于2013年2月又推出了以离岸人民币汇率为标的的人民币期货。由于美元在外汇市场上的主导地位,离岸人民币期货都是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为标的。 CME的离岸人民币期货(USD/CNH)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标准合约,合约面值为10万美元;另一种为小合约,合约面值为1万美元。保证金方面,对于将要到期的近月合约,标准合约为13,750元,小合约则要1,375元;对于远月合约,标准合约为18,430元,小合约需要1,843元。保证金约为合约面值的2%,而杠杆比率则接近50倍。 由于外汇管制的原因,CME的离岸人民币期货是采取实物交割的方式进行交易。在交割日,CME在岸人民币期货采用现金交割制度。多空双方只需要交换相应的美元差额,而不涉及真正的人民币交换。 2.2    港交所(HKEx)人民币期货市场 2012年9月17日,HKEx正式推出了人民币货币期货——美元兑人民币(USD/离岸人民币CNH)。这是全球首只美元对人民币可交收的货币期货合约。目前全球市场中既有海外市场中的人民币外汇期货期权产品,有人民币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NDF),更有国内银行间远期市场及柜台远期结售汇市场的存在。 HKEx推出的人民币货币期货比较贴合市场需求,对于相关金融机构及个人投资者有较强的适用性。每张合约价值10万美元,只需支付1.24%的保证金,即每张合约保证金约为8,000元人民币;合约的保证金、结算交易费用均会以人民币计价。根据香港金管局的统计,在2010年人民币国际化刚起步时,中国香港地区的离岸人民币资金池规模只有630亿元人民币,而到2014年底,该资金池已超过11,500亿元人民币。截至2014年12月底,香港人民币存款环比增加3%,同比增加17%,至10,035亿元,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其中人民币活期存款余额为1,769亿元,人民币定期存款余额为8,265亿元。 2.3    芝商所与港交所人民币期货合约比较 HKEx人民币货币期货合约细则与CME人民币期货细则比较如下表所示。通过对芝商所与港交所人民币期货合约的比较,可以看出CME人民币期货合约的金额规模比较大,为100万人民币。HKEx人民币期货合约大小为10万美元,与CME人民币期货的标准合约一样。 在保证金方面,对于一般客户而言,HKEx每张合约的保证金为7,750元美元,约为合约面值的1%,提供将近100倍的杠杆。同时,如果客户进行跨期套利,只需要提供更少的保证金。因此在保证金杠杆方面,HKEx的人民币期货比CME更有优势。 HKEx要求50%以上的初始保证金必须以现金形式支付,在这方面HKEx没有CME灵活。标价方式上,HKEx离岸人民币期货也是采用直接标价法,即1美元可以兑换多少人民币,这与CME一致。 在合约的到期时间方面,HKEx同时有7个合约上市交易时段,即当月、之后的连续3个月及之后的3个季月。与CME的标准合约相比,HKEx的合约到期日最长只有1年,比起CME的人民币期货最长到期日3年而言,HKEx的合约到期日较短。 一方面,CME的人民币期货能形成较长的汇率曲线,也方便机构进行不同期限的套保或投机;但是另一方面,较长和较多的上市合约可能会影响各合约的流动性。在交割制度上,HKEx的人民币期货也是采用实物交割制度,与CME的相同。此外,CME人民币期货每天的交易时间23小时,香港交易所推出的人民币货币期货的交易时段短于前者。 港交所的人民币期货正式推出后,包括离岸和国内在内的人民币汇率都将在人民币期货走势中获得体现,人民币国际化进展将再迈出重要一步。 2.4    新加坡交易所(SGX)人民币期货合约 新加坡交易所于2014年10月20日推出人民币期货合约交易,包括美元/离岸人民币期货和人民币/美元期货合约,合约规模分别为10万美元和50万人民币。人民币期货合约在上市当日即完成1,846份合约交易,票面价值为11亿人民币。 新交所(SGX)推出的离岸人民币期货的最小价格变动为0.0001离岸人民币,点位值为10离岸人民币。新交所离岸人民币期货合约的设计在于以下几点: 1.    结算方式为离岸人民币现金结算和美元现金结算,无交割风险 2.    均无每日价格限制 3.    覆盖交易时间长:交易时间为香港时间的上午7点40分至下午6点,以及下午6点45分至次日凌晨2点。 4.    交易手续费相对低廉。 5.    可与新交所的A50合约共同享受80%保证金优惠,即:不论多空方向,若持有一张A50占用为a,持有一张新交所人民币期货占用为b,合计保证金=80%*(a+b)。 新加坡是亚洲最大的外汇交易市场,也是中国之外最大的离岸人民币结算中心。随着近期人民币汇率波动的不断增大,新加坡证交所通过发行人民币期货合约可以有效的对冲人民币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2.4    离岸人民币期货丰富香港人民币计价金融产品 人民币期货的推出,不仅是人民币国际化迈出的重要一步,也让海外投资者能对人民币做风险管理,更加愿意持有人民币作为避险资产。人民币期货的推出意味着市场有对冲汇率波动的工具。这对于外贸企业而言,有着重大意义。 ...

2014年人民币国际化在香港的推行情况及面对的挑战

人民币国际化评析(一) 天大研究院 金融与经济课题组 2014-11-11 一、 引言 随着内地和香港间商品、劳动力和资金流动的日益频繁,人民币在香港的跨境流通现象逐渐引起国际市场的注意。在香港流通的人民币,被视为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组成部份。多年来,为了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国家一直致力于逐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十二五”规划已明确提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是国家的战略部署。2010年9月15日,中央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业务范围亦由最初的货物贸易扩大至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并开始从经常项目扩展至部分资本项目,尽管当时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规模还不算很大1。 200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公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允许香港银行经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香港作为国家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在人民币国际化过程中参与及扮演离岸中心的角色。香港个人民币业务自2009年12月开始,并于2010年得到扩大,逐步在原有基础上得到了一定的放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推出后,人民币在香港已经广泛流通,人民币业务也成为了促进香港金融机构业务多元化发展,并推动行业健康向前的重要元素。 本文将透过分析人民币在香港的流通情况,探讨人民币国际化所面对的挑战,从而提出香港人民币得到更广泛普及,并最终达至国际化的建议。1. 1 人民币国际化的涵意 2014年7月19日,中国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宣昌能在北京举行的人民币国际化论坛上表示,“人民币国际化”这个提法从来就不是官方的正式提法3,官方较认同的提法是“逐步推进人民币在跨境贸易中的使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指的是经国家允许,企业可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商业银行也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直接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相关结算服务。因此,人民币国际化实际上是一种顺应市场供求关系的需要。至于人民币能否成为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计价、结算,储备货币体系中的重要部份,这是跨境贸易过程中不能确定的。1. 2 人民币汇率的双向波动 人民币自2005年汇改以来,一直予人“只升不跌”的印象。但从2014年开始,离岸人民币有明显的跌幅(见图1.2)。在经历2013年新一轮的长时间上涨之后(见图1.1),人民币积累了回调的需求,人民币于2014年开始回调整固。现时人民币汇率已呈现出有涨有跌、双向波动的弹性特征。扩大汇率的双向波动,可增加市场的开放和灵活性,这有利于人民币的自由浮动,同时也是人民币能够在境外流通,成为国际上普遍认可的计价、结算及储备货币的重要过程。 虽然人民币呈双向波动,但并不会影响中国对人民币的定价权。定价权是由市场需求和市场参与主体所决定的。由于人民币市场需求主要是在大陆,所以定价权的中心就在大陆。,加上金砖五国银行的总部将设立在上海,这也使中国政府对人民币有决定性的议价能力和影响。因此,人民币汇率的双向波动和自由浮动并不会导至人民币的定价权为他国所操控。 图1.1:离岸人民币对美元走势图48个月走势图   图1.2:离岸人民币对美元走势图12个月走势图  1.3 人民币在香港的流通情况 因应香港地区离岸人民币市场之发展,香港金管局已针对人民币流动资金之安排、人民币买卖及汇款业务、跨境交易真实性之确认、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等事项,发布若干重要之规章制度。目前金管局对人民币在香港地区之管理及规范与其他外币几无差别,可视为合法交易及支付币别之一种。由于在香港地区流通的人民币涉及可否回流中国境内的问题,故香港金管局另有特别规定,在100亿元人民币范围内,提供即日交收之隔夜流动资金予金融机构。融通条件及担保品内容如表1.14。 香港地区对“非居住民”兑换人民币不设限额,某种程度已等同承认人民币在该范围内具有“可兑换性”,并达成实质上之“国际化”。 期限 一星期 利率 参考当时市场利率 合格担保品 外汇基金票据和债券、香港政府债券、中国境内财 政部在香港地区 发行之人民币债券 合格担保品 适用之扣减率 剩余期限为1年或以下之证券:5% 剩余期限为5年或以下但超过1年之证券:10% 剩余期限超过5年 之证券:20% 合格银行 参加行 联络数据 有意借取人民币资金之参加行应在每个营业日正午12时前与金管 局交易室联络(以电话或使用路透社,交易代码EFHK) 交付款项 金管局会按T+1之基础,在收到证券担保品后,把人民币资金存入 参加行设于清算行之人民币实时支付结算系统(RTGS)帐户 表1.1香港地区人民币流动资金安排之条件 金管局数据显示,2013年5月份在香港的人民币存款6,984.8亿元, 至2014年4月份,在港人民币存款为9,598.9亿元5,存款总额上升了37.4%。 图1.3:港人币2013 - ...

中国风电CDM项目步入严冬

天大研究院 资源与环境课题组 2013-04-08 经过八年时间,《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终于在2012年12月31日落下帷幕。多哈联合国气候大会后,《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在2013年正式拉开帷幕,中国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开发也将在这个交替的过程中发生一次震荡。然而,早在多哈会议之前,中国风电CDM项目就已经步入“严冬”。步入严冬:注册率高、签发率低,半数项目未签发减排量 风电CDM 项目注册率高,但签发率低。至2012年12月31日,我国共批准了4,782个CDM项目,其中2,983个已成功注册,而且注册项目中仅有1,007个获得减排量签发;同时,我国共有1,529个风电CDM项目通过了审批,其中1,211个已注册,仅有353个获得签发。虽然我国风电CDM项目79%的注册高于全国所有项目类型62%的注册率,但已注册风电CDM项目的签发率只有29%,低于所有项目类型33%的签发率。 已注册风电CDM项目的主要分布于华北、东北、西北等风资源丰富区域。至2012年12月31日,华北、东北和西北区域注册项目数量分别达到534个、258个和215个,占所有注册风电CDM项目的83%,其它区域的项目数量较少。我国已注册风电CDM项目的分布与我国风力资源分布的丰富区域相对应。 风电CDM项目注册时间集中在第一承诺期的最后3年。至2009年12月31日,我国只有144个风电CDM项目注册,自2010年起出现快速增长,2010、2011和2012年的年注册数量分别达到了180个、268个和619个。 《京都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是从2005年2月16日开始到2012年12月31截止。中国大量的风电CDM项目集中在第一承诺期的最后3年里注册成功,虽然也是值得庆幸的事,但是也意味着在2012年底之前,这些项目在第一承诺期只能签发很少的减排量,或者没有任何减排量。  大雪封门:碳市场低迷、买家违约,中国业主告状无门 自从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和欧债危机连续爆发以来,碳金融作为金融衍生品,也随之进入低迷状态。二级市场在2008年初达到27欧元/吨的高价后,一路下跌,2012年初跌破1欧元/吨,2012年底跌至0.2欧元/吨的谷底 [1]。多哈联合国气候谈判后,这种低迷状态不仅没有改善,仍在继续探底。目前,有些项目的CDM全部收益已经低于项目开发成本,更不用说尚未获得任何CDM收益的项目。CDM收益低于开发成本的趋势,将直接降低项目业主开发CDM的积极性,可能放弃正在开发的CDM项目,或者取消开发计划。 在国际碳市场上,能够购买CDM碳减排量的买家只有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的企业。有些买家,购买减排量是为了抵消自己的减排义务,降低减排成本;但是,大部分买家是中间商,从一级市场买入减排量,再在二级市场卖出,例如一些国际投行、资产公司分别扮演了“CDM买家”的角色。在碳价格不断上升的时候,大量买家涌入市场;在碳价格下跌的情况下,大量买家开始拖延注册和核查程序、延迟履行合同义务、逃避付款,甚至宣布破产来退出碳市场,总之,买家秀出各种违约方式。买家需求减弱、买家以各种方式违约、买家退出市场,买家的种种表现使CDM项目开发严重受挫。 在2005年到2008年底这段时间,许多国际买家进入中国市场,大量收购CDM的减排量,尤其是将目标锁定开发质量相对较高、风险相对较小的风电CDM项目,并且以8欧元/吨——14欧元/吨的固定价格签订了碳交易合同。进入2011年,当二级碳市场的价格已经跌破8欧元的时候,买家对新签发的减排量不再表现出支付意愿,要么逼迫中国CDM业主签订补充合同,将定价修改为浮动价格;要么违约,甚至宣布退出碳市场。目前,大量持有风电CDM减排量的业主得不到买家支付,开始陆续诉诸于法律。而中国CDM项目业主与国际买家签订的多是英文合同,依照英国法律执行,仲裁机构也大多选在境外,因此,在法律支援上受到很大限制,诉讼获胜的几率小,诉讼费用也会相当高。这些因素将可能会对中国CDM业主造成沉重打击。  雪上加霜:《京都》保留、义务缩减,风电CDM无力回天 2012年12月8日在多哈闭幕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8次缔约方大会和《京都议定书》第8次缔约方大会上达成的“多哈之门”一揽子协议中,包括了《京都议定书》修正案明确规定延续第二承诺期到2020年为止。对发展中国家来讲,这是一个积极的成果,意味着仍然可以继续开发CDM项目,仍然可以将CDM项目签发的减排量卖给需要完成减排任务的发达国家,从中获得可以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资金和技术。从形式上看,多哈联合国气候谈判成果保留了《京都议定书》,风电行业仍然是能够从CDM中受益的行业之一。 但进一步分析多哈谈判的具体内容,就会发现,美国仍然游离在《京都议定书》之外,与此同时,俄罗斯、加拿大、日本和新西兰先后表示退出京都二期。目前承诺加入第二承诺期的国家只有欧盟、澳大利亚和少数几个发达国家,总排放量只占全球排放量的15% [2]。 欧盟承诺至2020年减排温室气体20% 的目标(相对于1990年的水平) [3],但欧盟在第一承诺期减排已基本达到20%。按照该目标执行,欧盟对发展中国家CDM项目减排量的需求将严重不足。发达国家萎缩的减排目标造成碳市场需求不足,对CDM开发产生致命打击。盼望春天:提供碳交易法律支援,建立中国自己的碳市场 当前迫在眉睫的需求是为企业提供碳交易的法律支援。在中国自己的碳交易法律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碳交易的冲突已经从风险变成了现实[4],中国的风电企业不得不面对各种各样的碳交易法律纠纷。这些纠纷不仅标的巨大,而且涉及大陆和欧美不同的法律体系,涉及国际法、经济法、物权法等不同的内容。许多中国企业没有自己的律师支援,即使有律师的企业,往往不懂得国际法,没有接触过欧美法系下的碳交易判例。中国政府需要高度重视在碳交易法律体系建设上的空白和跨国经济纠纷上的弱势,要积极调集法律力量,研究碳交易冲突案例,为中国企业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否则,眼下这第一次“减排战争”的损失,“拱手相让”的将不只是一个“钓鱼岛”。 中国必须尽快建立自己的碳市场和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虽然在基础四国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通力配合下,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保留了《京都议定书》第二期承诺期[5],但是,发达国家萎缩的减排目标,使国际碳市场需求不足,尤其是对中国CDM项目的减排需求微乎其微,使《京都议定书》第二期承诺期变成了一个名存实亡的“空壳”。在国际碳市场萎靡不振的情况下,谈判的成果付之东流,依托CDM项目存在的中国碳市场几乎走到了尽头。但是,“否极泰来”,中国自己的碳市场应该从这里诞生!中国不能依靠国际碳市场来救中国,中国必须尽快建立自己的碳市场,建立自己的碳交易法律保障的体系[6],产生能够与国际碳市场对接的减排量,为2020后以新的实力重新进入国际碳市场并能起到一定的主导作用打下坚实的基础。参考文献: [1] European Energy Exchang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Futures--Prices and trading volumes. http://www.eex.com/en. [2]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 《京都议定书》最后一刻"得救"有望提振国际碳价. http://cdm.ccchina.gov.cn/web/NewsInfo.asp? NewsId=6468. [3] European Commission. EU Action Against Climate Change. http://unfccc.int/files/kyoto_protocol/application/pdf/ brochure_on_eu_post_2012_action.pdf ...

国际民航减排谈判即将进入“涡流区”

天大研究院 资源与环境课题组 2013-04-05 欧盟将民航运输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欧盟ETS),对目前悬而未决的民航减排谈判推波助澜,引起全球关注,更引起极大争议。国际民航运输业不同于固定源行业,其排放跨国进行,国际性是其鲜明特色,从而导致国际民航运输减排非一国和一地区能解决,需要“全球解决方案”(global solution)[1]。来自于民航业的温室气体排放增长快速,已经远远超过了国家排放的增速。据欧委会预测,即使年均燃油效率改善率达到2%,2020年来自国际航空运输的排放将比2005年增长70%,2050年则将比2005年增长300%—700%[2]。近年来,民航减排谈判逐渐成为气候变化谈判中的热点议题。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多哈会议,经过两周马拉松式谈判最终形成的系列成果文件“多哈气候之门”(Doha Climate Gateway)中[3],涉及民航减排部分主要体现在《附件一缔约方在京都议定书之下的进一步承诺问题特设工作组的工作成果》、《巴厘行动计划下的成果》及《长期资金工作计划》三部分[4]。 多哈会议有关民航减排的主要成果 工业化国家民航减排的有关义务继续适用。《附件一缔约方在京都议定书之下的进一步承诺问题特设工作组的工作成果》中,《京都议定书》延长了第二承诺期,因此有关于民航减排的第2.2条将继续有效适用。 国际民航减排分歧巨大,未形成文字结论。《巴厘行动计划下的成果》中,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AWG-LCA)对于民航减排未形成文字结论(no text),因多哈会议后该工作组将“关停”解散,民航减排议题的“并转”成为新的问题,最大可能是转移至“加强行动德班平台特设工作组”(ADP)下进行。民航减排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谈判主要场所是AWG-LCA下的“合作的行业方法和特殊行业行动”议题,该议题在“巴厘行动计划”中被限制为落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1(C)条下的“技术转让与扩散”,而非行业减排的政治谈判。然而,自2007巴厘岛会议以来,民航减排问题,演变为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有议题中的“是或否”(to be or not to be)的政治性问题,该议题一直是所有分歧最大的议题之一。 民航业不排除成为长期资金来源的可能。《长期资金工作计划》虽未明确提及民航业,但“资金来源包括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及替代性资金”的表述清晰表明民航成为长期资金替代性来源仍然是可能选项。资金议题,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有议题中是“如何落实”的技术性问题;长期资金议题是落实发达国家2020年前提供每年不少于1,000亿美元援助资金问题。部分发达国家和小岛国、最不发达国家提出将民航业作为长期资金的主要来源,虽然存在反对声音[5],如日本和欧盟反对民航业作为长期资金“单一来源”,认为这将是“不恰当和无效的”(inappropriate and ineffective);基础四国及主要发展中国家也反对该建议,认为将增加空运成本并影响到国际贸易,但该议题未来将继续讨论民航业的出资责任问题。   UNFCCC与国际民航组织的主渠道之争 不同国家坚持民航减排归属不同的主渠道。自2007年巴厘岛会议至2012年多哈会议的长达5年时间中,民航减排谈判各种细节分歧和立场对立,总结起来可归为一个问题:解决民航减排问题的主渠道是UNFCCC,还是国际民航组织(ICAO)[6]?整体而言,“基础四国”等主要发展中国家主张UNFCCC是主渠道,因此提出民航减排应遵循UNFCCC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提出“发达国家的历史排放责任”和“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发展阶段和国情”。欧盟、美国等伞形集团等发达国家则认为ICAO是主渠道,进而提出UNFCCC不能对ICAO“指手画脚”,ICAO应按照其《芝加哥公约》确定的“非歧视”原则独立处理民航减排问题。新加坡等小岛国试图对渠道之争进行“折衷”,提出通过ICAO主渠道处理民航减排问题,但“同时考虑到UNFCCC的原则和条款”。 不同的主渠道意味着坚持不同的减排原则。具体而言,坚持UNFCCC的主渠道,则意味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民航减排问题上将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承担不同减排责任,发达国家将对比《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规定承担民航量化减排责任,而发展中国家则无量化减排,在2020年前仅开展自愿减缓行动。相反,若坚持ICAO的主渠道[7],则意味着民航减排需按照ICAO的《芝加哥公约》,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非歧视”、“无差别”地共同承担民航减排责任,以防止出现同一条航线上实施不同减排安排导致的竞争扭曲和不平等竞争。目前欧盟将民航运输纳入欧盟ETS延缓一年执行[8],实质还是通过“下台阶”方式希望ICAO推动欧盟模式的基于市场减排方案,最终采纳欧盟做法推广到全球,根本目的依旧是推动“非歧视”原则指导下的全球无差别减排。   未来民航减排谈判方向分析 进入2013年,“多哈之门”即将开启,民航进入的是“阿里巴巴之门”,还是“混沌之门”呈现较大不确定性。民航减排谈判在场所、议题等方面仍未明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面临极大挑战。表现为: 一是UNFCCC的主渠道之争将更激烈,而且ICAO成为主渠道的趋势将更明显。欧、美等发达国家力推将民航减排谈判放回到ICAO进行[9][10][11][12],UNFCCC只需要听取ICAO在年底的UNFCCC缔约方会议上进行每年一次的报告即可,ICAO则可以天马行空,按照自己的原则和条款进行减排谈判相关安排。 二是发达国家力推的减排政治性谈判将进入主题。即使在UNFCCC渠道谈判,AWG-LCA已经结束,未来民航减排谈判将没有“巴厘行动计划”的保护,发达国家将不断打破继续设立“技术转让和扩散”作为防火墙的设想[13]。发达国家力推的减排政治性谈判将进入主题,如减排目标、基于市场措施(基于燃油或二氧化碳的税、费、排放交易等)可能成为谈判内容。 三是民航可能作为弥补2020年前减排力度差距的选项,同时,民航可能正式进入“德班平台”(ADP)议题进行讨论。“多哈气候大门”中《推进德班平台》文件第5条和第6条指出[14],“决定2013年识别和探索一系列能够弥补2020年前力度差距的行动选项”、“欢迎对加强ADP工作的规划,包括但不限于减缓、适应、资金、技术开发和转让、能力建设以及行动和支持的透明度”,以上两条隐含着民航可能作为弥补2020年前减排力度差距的选项、民航正式进入ADP议题进行讨论。   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15],按照正常发展模式及温升2摄氏度要求,2020年前每年需减排二氧化碳140—200亿吨,每年的减排力度为120亿吨,民航和海运每年则可以完成减排3亿—5亿吨,虽然贡献少,但对于电力、工业、地面运输、建筑、废弃物利用、森林和农业等其他行业而言,仍具有较大意义。因此,民航业作为“识别和探索”的对象将是在所难免。如果进入ADP进行讨论,更大可能是“减缓”和“资金”议题,即目标、市场机制等的政治性谈判和作为长期资金来源的讨论,“技术开发和转让”将成为过去式。 综上,未来民航减排谈判将面对崭新形势,难度和挑战性将极大增强,如何应对未来航路中的“涡流区”,需要进行深入思考与分析。参考文献: [1] Christopher Surgenor, Difficulties remain on moves towards a global solution on aviation emissions but Durban talks ...

经略东南亚:建立中国力量感染区

天大研究院 国际关系与区域安全课题组 2013-03-08 长期以来,中国的东南亚政策缺乏核心思想,没有方向感,基本上属于一事一议的被动反应。从当前亚太形势来看,中国只有主动建立清晰的东南亚总体性政策框架,确立领导力,才能改变在南海的被动局面。中国的总体目标应该是在东南亚推行先隐性而后显性的战略,逐步把东南亚变成自己的力量感染区。 此概念不同于强权政治意义上的势力范围,指的是某国际行为主体在政治、经济、安全、文化、社会等领域内力量投射效果显著的境外某地区,其成员在外来国家或组织参与的利益竞争中对该国际行为主体的利益具有优先照顾的偏好。就东南亚而言,中国近期追求的目标是使东盟国家在中美之间至少不选择与美国同处一个战壕,并在将来某个时期以后首先关照中国在当地的利益。 中国如何才能在东南亚达成这一目标呢?政治上的沟通合作、经济上的相互依存、军事上的战力展示以及文化上的交流共融是大致的框架,而最关键的方法还是认清东盟国家的小国属性,以此来制定和调整中国的东南亚政策,明之以利,动之以力,拢之以情,取之以巧,维护并促进中国在当地的权益。小国生存之道发生革命性变化 笔者将小国定义为国际非对称关系中处于弱势而且不能依靠自身力量改变该关系性质和功能的一方。传统上,小国刻意避免制定大战略,尽量依附于大国或保持中立,目标是维护主权独立和国家生存。小国因而遵循比较务实的原则,顺应霸权国家、周边大国和国际结构下的权力安排。 进入21世纪之后,小国的战略环境发生了革命性变化。在经济、金融和信息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经济相互依存,国际组织和国际规范日益成熟,小国迅速扩大其外交空间,逐渐获得以前无法拥有的国际运作能力。韩国、荷兰、丹麦、挪威、瑞典、比利时、新加坡、卡塔尔、阿联酋等国家是其杰出的代表。与大国一样,小国现在也制定自己的大战略,分析自己的战略环境,界定战略目标,并选择最有效的地缘、外交、经济、军事等手段来满足自己的雄心。 欧洲小国的巨大成功给其它小国以示范效应,甚至让它们做出一些误判。二战以后,欧洲小国不再受到大国军事入侵的威胁,所以它们的外交环境得到根本性改善,不必担心其运作会得罪大国而导致军事征服。它们充分利用国际关系规范化的大势,趁机介入国际或地区性规则的制定,以此来影响和约束大国。欧盟一体化进程不仅确保了法德和解,更是提升了欧洲诸小国的国际声誉,为它们树立起良好正面形象。其它地区特别是中东的小国纷纷仿效其欧洲同门,然而问题在于这些地区的国际规范远未成熟,大国和解的时机尚未到来,所以这些小国的抄袭有画虎成犬之虞。 实际上,国际关系一些基本原则仍未改变。由于小国拥有的资源特别是军力相对有限,它们的战略选择空间远远小于大国。它们新近获得的能力仍然局限于影响力,而不是决定国际格局所需的领导力。单靠自己实力,它们不可能挑战大国,把自己意志强加给后者,也不可能引领或者主导全球性国际组织。菲律宾、越南等小国藐视中国,主要原因在于它们都不是在单打独斗,而是有霸权国家、国际组织和国际规范可以仰仗。东南亚小国之道与中国因应对策 理解当今世界小国战略生存之道,我们就能较好地解释小国在一般外交事务中的政策行为。具体而言,目前小国的外交选择主要包括与全球性大国准结盟、结盟或者直接寻求其保护;加入有实力和影响的地区性安全组织,从而求得集体合作安全;推广国际规范,参与制定国际规则,保护并扩大自己的权益;专注于一点或几点小众优势,充分发挥自己的独特卖点;在外交行动中尽量利用国际变迁或冲突的时间点,使自己的利益适时最大化。 东南亚国家的对外行为并没有背离这些规律,而中国在该地区的外交政策也要把握这些脉络。1.结盟大国 联盟是具有某些共同利益或受到共同威胁的民族国家为寻求安全和维护利益而以法律形式界定的合作权力安排。在冷战结束以后,联盟的维系更多的是基于共同利益和价值观而不是反映均势的改变,这使得霸权国家美国的优势反而扩大。在大国关系层面,霸权国家的力量受不到有效制约,这显然增加了中国崛起的难度。 在中美实力悬殊的现状下,菲、韩等小国保持和强化与美国的联盟关系有利于其针对中国的利益主张。菲律宾近年来一直力图扩大菲美两国1951年签订的《共同防御条约》的涵盖范围,意在借助美国力量来遂意其在南海的野心。越南在美国频送秋波后,早已登上美国的炮舰,而接受美国政府的援助,清除越战“橙剂”残留物项目只是两国公开合作平台之一。越南军方也大张旗鼓地对媒体声称有意加强越美军事和情报合作。 小国和大国结盟有许多优点,包括平衡对手的实力,消减对手的威胁,节约防卫资源等;同时也存在许多缺点,包括丧失部分主权,内政受盟国影响,更容易受到国际体系变化的影响等等。在当前国际形势下,菲律宾与美国的结盟关系、越南与美国的准结盟关系有助于它们以小搏大,与中国公开博弈。 中国的可行回应方案是跳出东南亚地区之外,对菲律宾和越南的靠山美国实行灵活的威慑,阻止美方的煽风点火、借刀杀人行为。当然,在南海有节制地显示解放军的优势力量,也可视为中国对美威慑的一个环节。一旦美国的躁动被中国的总体威慑战略所困,中国经济和军事实力继续快速攀升,而美国实力的增长仍然停留在慢车道,过了某个临界点,菲律宾和越南就会意识到,它们的外交冒进将会严重损害其国家根本利益。2.国际组织 小国具有强烈愿望加入全球或地区性安全组织,设法通过集体合作安全机制来保护自己。在国际关系中,一般而言,小国比大国从国际组织中获得更多利益,因为它不像后者那样需要承担维护国际秩序的主要责任。依靠国际组织,小国可以大大节省交易成本,更容易监督成员国和其它国家的行为,更容易制裁成员国和其它国家的不法活动。小国由于资源相对有限,凭借国境之内的各种要素组合无法获得规模效应,而通过国际组织与其它国家合作,则可以轻易地落实这种本来只有大国才会获得的优势。 但是,松散的地区性安全组织容易被大国分而治之。相较于欧盟,东盟一体化进程十分缓慢。欧盟的前进目标是一个超级国家,各成员国都逐渐把部分主权让渡给欧盟;而东盟则实行协商一致的原则,回避争议性课题,互不干涉内部事务,远未发展到转让主权的地步。由于东盟的一体化程度不高,成员国相互之间矛盾重重,因此中国的双边关系运作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尚有较大空间。除了继续与泰国和新加坡发展传统的双边政治与经济合作外,中国需要努力强化与柬埔寨、老挝和缅甸的特殊关系,防止它们被美国收买。实际上,越南和菲律宾颇为担心的就是中国对东盟国家厚此薄彼,分而治之。 不过,对双边关系的重视并不妨碍中国参与东盟未来的多边一体化进程并成为东盟发展的“内部”伙伴。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使双方经济发展出现水乳交融的效果。2012年9月,中国在印尼首都雅加达设立常驻东盟使团,这更是适应新形势的良好政治举措。只有身在其中,知己知彼,才能掌控各种时机,施加中国的影响力和领导力。3.国际规范 因为受制于有限的物质资源,小国都力图以非物质资源来弥补自己力量,缩小它们与大国在综合国力上的差距。在众多非物质资源中,国际规范(包括共同遵守的习惯、道德、价值、规则、法律等)能够让小国有机会与大国平起平坐,甚至制约大国的任意行动。大国在国际规范的形成过程中扮演领导角色,但由于大国需要维护国际社会的秩序(这符合大国的根本利益),大国并不能垄断国际规范的形成机制,需要与小国协商和达成妥协,从而求得国际体系的相对稳定和各个国家对国际价值观的认可。对小国而言,国际规范下的大国行为更加透明、更容易预知、更容易接受,遵守国际规范使小国减少了国家利益受损的风险。 东盟各小国对西方主导的现行国际规范的态度具有双重特性。一方面,东盟各国积极顺应和支持这些规范;另一方面,以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为代表的东盟国家曾经大力提倡亚洲价值观,强调东盟特色的文化和行为方式。 由于文化和地缘的接近,东盟的区域性规范与中国的传统价值观在民众情感的层面深具相互亲和力,能够成为中国借力发力的平台。这些共同规范会使中国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但面对西方国际规范的强势,从总体上讲,支持东盟的区域性规范有利于中国在亚非拉拓展利益。长期来看,中国还是要改革内政,实现制度创新,推出和完善普世性的价值观系统,增加本国制度和文化对东盟民众在情感上的吸引力,从而牢牢建立对东盟的领导权。 东盟国家的外交追求共识与协商,彰显其独树一帜的区域性规范。在南海问题上,中国可以顺势而为,劝导新加坡、柬埔寨、泰国、老挝等提出反对意见,以共识与和谐原则规劝菲律宾和越南停止针对中国的挑衅行为。鉴于地缘的敏感性,在坚持军事上示强的同时,中国还可以考虑以低价或象征性价格赎买若干南海岛屿治权的策略,如此,中国和有关国家各退一步,中国得到里子,对方赚到面子,从而方便东盟国家达成共识,避免出现东盟国家集体偏向美国并出台对华负面政策的局面。至于具体的形式安排,由于要坚守国家主权原则,中国政府可以允许并鼓励民企介入,首先收回一些具有重大军事和战略价值的岛礁,然后通过利诱和胁迫逐步占领其它岛屿。当然,中方对相关国家需要区别对待,对马来西亚和文莱可以放下身段,对菲律宾和越南则要软中带硬地“鞭击”,包括以经济制裁、海警执法和特种战争等手段来警告。4.小众优势 全球化使小国的力量投射不再局限于周边和当地,给予小国影响全球事务的空前能力。许多小国抓住了历史赋予的机遇,充分挖掘小众优势资源,在低阶政治领域专注于一点或几点,打造非军事力量,包括经济、金融、旅游、文化、艺术、体育、教育、和平运动、全球产业链上独特环节等,使自己在民族国家体系中不可或缺。如果小国在某特定领域居于垄断地位或取得创新性突破,那么在全球化的年代,该小国的影响力就会快速投射到世界各地。韩国在汽车、造船、家电和智能手机等行业的成就让它在国际社会获得与其国土面积不相称的强大话语权。瑞典的诺贝尔奖项目、卡塔尔的半岛电视台、阿联酋的迪拜建设、梵蒂冈的宗教、瑞士的金融、巴拿马的运河、海湾国家的石油等也有类似效果。这些优势使小国在某些特定领域拥有与大国几乎同等的话语权,使它们在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中更便利地谋求自己的国家利益。 对中国而言,东盟国家的主要优势在于资源和原材料(石油、橡胶、木材、矿产、棕榈油、热带水果等)、地理位置(马六甲和南海是中、日、韩的能源通道)、足够规模的市场、华人的经济实力和与其它亚非拉国家在文化与制度上的纽带关系(菲律宾与拉美共有的天主教,印尼、文莱和马来西亚与中东和北非共有的伊斯兰教、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与非洲英联邦国家共有的普通法)。 中国拥有巨大的经济总量和市场规模,只要坚持对外开放的政策,就可以消化小国的独特优势。中国对东南亚国家优势要素的态度是交换互市,取长补短,为我所用。如果妥善处理,那么东盟的优势因素都可以变成扩大我们在当地政治、经济和文化影响力的渠道,并构筑中国走向广阔亚非拉市场的桥头堡。 像韩国一样,东盟国家特别在意保护其小众优势,不想受制于中国令人畏惧的国家主义势力。若国企扩张受到阻力的话,那么中国政府要鼓励并支持民企大量介入东南亚,借助东盟的独特优势提升民企的海外竞争力,以大面积渗透来阻止当地可能萌生的经济民族主义,防止出现凭单一民族经济成长的日韩式经济体。这其间大陆民企、港澳资本和当地华侨都是可以信靠的布网队伍。5.时机选择 小国如果想以小搏大,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影响力的话,它就需要在最合适的时机行动。成功的小国都在某些特殊领域打造了小众优势。一旦这些领域发生重大变动,相关小国就会马上行动,以维护自己的声誉和信用。长期运作的话,这种声誉和信用就会演绎为一种国际行为习惯,成为国际规范,迫使大国与小国就此妥协。比如,荷兰和比利时素来是欧盟经济和金融政策制定方面的导引性力量,法国和德国都比较尊重它们的意见。 在具体的国际冲突或国际变迁中,小国一般会服从于大国的隐性战略,在大国不方便公开作为的时候,经大国默许或授意而大胆行动。今年菲律宾和越南在南海的挑衅行为就是发挥其地缘优势,利用美国战略重点转向亚太的时间点,试图几乎同时向中国发难而谋利。 国际形势变迁的时间点包括对手出现严重经济困难;对手被另一强国削弱的可能性大增;对手内政混乱,甚至出现内战,存在失序危险;对手面临难于控制的分离主义,出现解体势头。中国外蒙古主权和钓鱼岛治权的丢失等都与国共内战有关,历史上美国通过收购来扩大其领土的机会直接来源于欧洲各国之间的最激烈的博弈或战争,而越南和菲律宾的嚣张也与此前中国内政有隙的情况存在相关性。 有鉴于此,中国在国内外形势出现重大变化的时候更要注意周边安全,防备出现意外状况,以免小国浑水摸鱼,乱中取利。中国安全和稳定的红灯就是小国胡作非为的绿灯,所以在中央层面建立针对危机状况的应急快速反应机制至关重要。结语 把东盟变成我们的力量感染区,让东南亚国家在中美竞争中偏向中国利益,这绝非一日之功,中国政府和民众需要实力、耐心和技巧,根据东盟小国的特性,最后以力制、利赢、规正和巧取来实现南进目标。 武力示强是中国东南亚政策不可放弃的选择。它意在警告或恐吓对手,展示自己的实力,制造战争预期,表达采取行动的决心。武力示强的主体不仅仅是正规军队,还包括警察部队和其它非军事团体。武力示强意在给对手传递信号,表达选择战争手段的意志,以免对手因为看弱自己的实力而挑起战争。武力示强可以是大规模军事演习,或者是深入对手境内但不使用武器的侦查或模拟攻击、也可以是重兵支持的小规模先遣战。随着中国海军、空军和海警队伍的成长,我们会看到更多中方的军机在菲律宾和越南所占岛屿上空飞翔。 军事示强也要与时俱进,采用西方国防力量常用的公关手段。面向东南亚,中国可借助香港的软实力,使用各种英文传播介质,包括报纸、杂志、电台、电视、视频、网站、图书、光盘、通讯社、社会化媒体等,通过各种运作形式,包括新闻发布、采访约见、联络媒体、资助出版、影视拍摄、广告投放、培养意见领袖等,把解放军战力世界一流这一信息广泛传播到东南亚。 考虑到东盟国家特殊的文化与规范,中国在与其交往时要注意交互运用显性和隐性战略,后者基本上只能做不能说。显性或公开的话语不同于政策,前者和出口的快速消费品一样,是为境外受众解决短期消费需求的,大多不能用来解决复杂的国际冲突实际问题。纵观西方大国的外交史,隐性战略才是开疆拓土和促进国家利益的根本支柱。 《天大报告》2012年12月期 ...

欧盟将航空纳入EU ETS问题初探

天大研究院 资源与环境课题组 2012-07-09 摘要:2012年1月1日起,欧盟正式将在欧盟境内起降的所有欧盟和非欧盟航班排放纳入欧盟排放交易系统(EU ETS),试图通过“上限—交易”的模式来限制航空温室气体排放。本文详细解读了欧盟这一法律和政策,包括原理、排放上限设定与分配方法论、实施时间和罚则规定,指出欧盟将国际航空纳入EU ETS本质目的是单边行动的行业减排模式推动形成国际环境霸权、巩固欧盟碳交易市场以建设欧元货币霸权,最终为其经济利益服务。由此可能引发法律冲突、对国际航空运输发展造成制约,并对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提出挑战。 关键字: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航空;温室气体 1.引言 气候变化是人类当今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包括航空器飞行在内的人类活动日益成为引发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动因。根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三次评估报告,航空器排出的气体和颗粒改变颗粒和气体在大气中的浓度,进而引起凝结尾流的形成并可增加云量,所有这些都会促成气候变化;1992 年在由所有人类活动造成的总辐射强迫中,来源于航空器的所导致造成的大约占3.5%(不包括卷云云量增长),这一比值预计还会增长;尽管航空器和发动机技术的改进和空中交通管理效率不断提高,但仍不能完全抵消持续航空排放增加产生的影响。在2007年的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中,降低了对凝结尾流气候影响的估计,指出2005 年在所有人类活动引起的总辐射强迫中,航空器造成影响下降为3%的;航空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约为全球温室气体(GHG)排放的2%;预测航空二氧化碳排放量将以每年3%至4%增长;航空部门二氧化碳排放的中期减缓将源于燃油效率的提高,但这种改进将只会部分地抵消航空排放的增长。 与此同时,航空又是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关键行业。航空业每年运输22 亿乘客,支持3,200 万个就业机会,占全球GDP 总值的8%(约3.2 万亿美元),而且是旅游和国际贸易的重要推动因素。二战以后,世界航空交通运输量呈现急剧的增长趋势。自1960年以来,全世界的航空客运周转量平均每年都以接近9%的速度增长,相当于同时段内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的2.4倍。据国际民航组织(ICAO)理事会航空环境保护委员会(CAEP)的报告,预计2006年至2036年的旅客运输年增长率为4.8%,影响全球气候变化的全球航空器排放总量还将继续增长。2006年全球燃油消耗1.87亿吨(其中国内航空运输占38%、国际航空运输占62%);根据不同情景计算的结果表明:到2036年,燃油消耗总量上升至4.61亿吨—5.41亿吨。假设用每吨燃油燃烧产生3.16吨二氧化碳,则2006年二氧化碳排放值为5.91亿吨,2036年的二氧化碳排放值则为14.50—17.10亿吨。因此,民航业日益增长的温室气体排放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关注,国际社会承认逐渐认识到减少和限制航空排放温室气体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欧盟依据其经济地位、社会诉求来争夺道义制高点以达到主宰气候外交全球领导权、谋求新的发展机遇、摆脱对外能源依存等动因,积极推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进程。在民航领域,欧委会于2005年开始,试图把航空的减排纳入其现有的立法系统,要求所有在欧盟境内起降的航班均按照排放系统所规定的机制承担一定的减排义务。2005年9月27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一个意向性政策文件,提议航空排放应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EU ETS)。2006年12月20日,欧委会通过了将国际民用航空排放纳入欧盟排放交易系统的立法建议(Proposal of Directive),该立法建议通过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审批后,进入正式立法程序。2008年7月8日,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通过立法指令(Directive2008/101/EC),正式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把所有抵离欧盟境内机场的航空公司全程飞行产生的排放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框架之内。根据该指令,在欧盟30国(欧盟27国加挪威、冰岛以及列支敦士登)境内起降的欧盟及非欧盟航空公司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参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通过分配配额形式履行减排任务。 2.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与航空运输 2.1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原理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是典型的“上限—交易”(Cap and Trade)系统,即通过“规定排放上限”与“进行配额交易”实现减排目标的系统。由欧盟委员会统计制定基准并计算配额总量,各欧盟成员国根据其国家分配计划(National Allocation Plan,NAP)向涵盖在EU ETS中的所有企业分配免费配额。为实现量化的温室气体总量控制的目标,每个欧盟成员国都要确保其净排放量在承诺期内最大不得超过某一排放上限。各个成员国根据本国的行业特点将这一上限排放量具体分配到行业的单个排放源,规定每个排放源必须保证其排放总量在承诺期末不得超出分配的排放上限。这个机制依靠“监测、报告和核证”(MRV)制度执行,所有二氧化碳排放实体每年都必须监测和报告自己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要求每年向政府上缴规定的免费排放配额,该上缴的配额数量需与其二氧化碳排放量相等,否则将面临每吨100欧元的罚款。EU ETS的灵活性体现在参加主体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进行减排:既可以采取内部成本有效地减排方式实现减排,也可以通过欧洲气候交易所(European Climate Exchange,ECX)买进或者卖出配额。市场参与者既可以通过执行配额现货交易,也可以在同一阶段跨年份进行配额期货交易,还可以进行配额借贷。这些减排配额可以来自欧盟内部的排放配额(EUA),也可以部分来自于其他联合国认可的减排额度,如联合履行(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下的减排信用额度。 2005年1月1日,欧盟排放交易系统正式启动。EU ETS第一阶段交易期是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在这一时期,EU ETS只涉及二氧化碳排放,涵盖了欧盟所有成员国近12000个工业排放实体(不包括移动排放源),其二氧化碳排放量约占欧盟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40%。但这些产业仅限于少数能源密集型产业,如:能耗较高的内燃机产业或炼油商,钢铁业,水泥业,玻璃、陶瓷业,制浆造纸业等。第二阶段交易期从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与《京都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同步。在这一时期,各成员国可以单方面地将ETS的涵盖范围扩大到其他部门或涵盖更多的温室气体种类,但要经过欧盟委员会的批准。第三阶段交易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欧盟成员国将无需提交NAP,改由欧委会统一计算和分配减排量。       图1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时间表 Chart 1 Schedule of E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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